论乌兰夫关于民族工作的基本思想

2012-08-15 00:50
关键词:乌兰夫民族区域内蒙古

白 晓

论乌兰夫关于民族工作的基本思想

白 晓

作为党和国家民族工作卓越的领导者,乌兰夫同志在我国新民主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过程中,坚持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始终把祖国观念放在第一位,把维护祖国的整体利益作为最高目标;他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民族团结的核心,树立了各民族谁也离不开谁的思想;他坚持实事求是,积极推动民族解放和民族区域自治,推动内蒙古自治区综合改革。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中国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乌兰夫;民族工作;基本思想

在民族工作实践中,作为富有时代意识和革命意识的民族工作者,乌兰夫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正如习仲勋所说:“他的一生与祖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联系在一起,特别是与内蒙古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他是我们党卓越的民族工作领导人,内蒙古人民共产主义运动的先驱和领袖。”[1]认真回顾总结乌兰夫关于民族工作的基本思想,对于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指导今天民族工作的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祖国统一”——做好民族工作的基本原则

尽管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认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2],但是,民族在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离不开政府或者国家的力量的推动,民族和其所依存的国家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不可分割的联系。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曾指出:“在氏族制度下,只有当结合在一个政府之下的诸部落融合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时……这时民族方始产生。”[3]乌兰夫从民族与祖国的这种内在联系出发,强调在民族工作中维护祖国统一的重要性,他说:“一定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珠一样,爱护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4]43他把维护祖国统一作为处理民族工作的基本原则,并将其视为是衡量民族工作一项根本标准,使其成为他的有关民族思想中的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

乌兰夫认为,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全国各族人民,既是自己本民族的主人,又是国家的主人,但首先是国家的一员,其次才是各民族的一员。不应当把狭隘的民族情结与民族观念置于国家之上,而应当将祖国的利益放在首位,这是不容动摇的。坚持把祖国观念放在第一位,就是首先要爱国。“全国各民族,首先要爱国,要有爱国主义,只有国家发展了,各民族才能发展。”[4]317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每个民族在地理环境、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再加上各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着不平衡,民族地区之间资源分配存在着差异,这会使得各民族成员在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上容易出现分歧,甚至还会在各种复杂势力的干扰下形成新的矛盾冲突。乌兰夫强调说:“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之间的团结,这不仅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且是各民族获得发展与繁荣的基本保证,是各民族人民共同的最高利益。”[4]18因此,“在一切工作关系中,要强调统一,强调部分服从全体,反对各自为政,自私自利和不顾整体、不顾大局的做法。”[5]78

二、“民族团结”——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保障

民族团结联合始终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关系的一个根本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民族理论指导下,在领导内蒙古革命和建设与国家民族工作的实践中,乌兰夫一直非常重视民族团结,形成了其独特的民族团结观,丰富了毛泽东关于民族团结的思想。

中国各民族的团结、社会的稳定、祖国的统一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青年时代的乌兰夫,在蒙藏学校读书期间就聆听了李大钊等中共北方区委领导人的教诲,深深的明白只有李大钊等人提倡的主义和领导的党才能拯救蒙古族,而“这个党就是用马列主义武装起来的,以解放全人类为己任的中国共产党”[6]53,只有中国共产党才是“最革命的,只有她才能担负起打碎旧世界,建立人民大众的新政权,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6]53。据此,乌兰夫认定了前进的方向,即“要改变蒙古民族命运就得跟着共产党走”[6]54。乌兰夫认为,民族区域自治之所以能成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并取得成功,根本原因就在于统一的无产阶级政党的正确领导,形成了统一国家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力量。

早在1945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成立大会上,乌兰夫就专门讲到了“加强蒙汉两民族的团结”问题。他认为有些地方的蒙汉民族之间的不团结是由于国民党反动派的大汉族主义和日本帝国主义的压迫统治造成的。“内蒙古地区除了蒙古民族之外,还有广大的汉族和其他民族,因此,民族团结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我们要消除历代统治阶级所造成的民族间的隔阂与成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为建设新的内蒙古共同奋斗。”[4]59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乌兰夫提出,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全面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维护边疆民族地区稳定,充分调动各少数民族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为把祖国建设成为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4]252

在1956年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上,乌兰夫首先提出了蒙古族和汉族“谁也离不开谁”的思想。乌兰夫认为要通过教育使少数民族干部和广大的人民群众懂得,少数民族的发展离不开汉族的帮助和支持;同样的,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也离不开少数民族的共同努力。把汉族和少数民族在中国革命与建设中亲密团结的关系,明确为相互间“谁也离不开谁”的关系,为建立、维护和发展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强各民族大团结,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

三、“实事求是”——做好民族工作的思想路线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重要结晶,是我们党的根本指导思想,也是我们党制定民族政策和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列宁强调:“考察、研究、探讨、揣测和把握民族的特点和特征”,并要求在运用于共产主义的基本原则时,“把这些原则在细节上正确地加以改变,使之正确地适应和运用于民族的和国家的差别”[7]。毛泽东结合我国的实际,明确指出:“马克思主义必须和我国的具体特点相结合并通过一定的民族形式才能实现。”[8]在具体的民族工作中乌兰夫始终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同时也形成了他扎实创新的工作作风。

在争取民族解放、统一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艰苦复杂的斗争中,他都把实事求是,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贯穿于自己的实践之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乌兰夫从内蒙古的历史、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认为内蒙古人民同汉族人民及全国其他民族人民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只能在统一的祖国各民族的大家庭中实行区域自治,而不能搞所谓“独立”或“合并”。这一思想也得到了周恩来同志充分肯定,他指出:“在中国适宜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不宜于建立也无法建立民族共和国。”“历史发展给我们造成了另一种条件,这就是中国各民族杂居的条件,这种条件适宜于民族合作,适宜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9]为此,乌兰夫分步骤地解决所谓“内蒙古共和国临时政府”;召开东西蒙首脑会议,统一内蒙古的自治运动;召开内蒙古人民代表大会,终于在1947年5月1日成立了内蒙古自治政府,标志着内蒙古人民的解放和当家作主,维护了蒙古民族的团结统一。

乌兰夫认真总结内蒙古实行区域自治的经验,并深入了解其他民族地区的情况后,于1950年5月,提出了“慎重缓进”的方针。后经过周恩来总理稍作改动,“慎重稳进”就成为指导民族地区工作的指导方针。“慎重稳进”的方针要求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工作要采取正确的政策,稳妥的方法和步骤,是实事求是原则在民族工作中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按照这一方针,处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各民族顺利地进行社会改革,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在牧区民主改革中,他提出了“三不两利”政策即“不斗、不分、不划阶级”,“扶助贫苦牧民、牧工牧主两利”的政策。在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依据牧区特点和畜牧业经济状况,乌兰夫采取了“稳、宽、长”的方针即“政策要稳、办法要宽、时间要长”。乌兰夫所参与、创建的民族高等院校和民族地区的高等院校遵循了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办学的教育方针,并探索出一套适合民族地区和民族学生特点的并能较好体现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的民族高等教育办学模式。

乌兰夫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四十年的回顾》一文中写到的,“记得我曾提出研究内蒙古的地区特点和民族特点,以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之‘矢’射内蒙古实际之‘的’,要创造性地工作,要踏出一条符合内蒙古实际的路子。这是我在内蒙古多年工作的真实体会,在多次成功和挫折中深切认识了的一条真理。”[4]446

四、“民族区域自治”——做好民族工作的实践路径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新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10]。它的创建有效地保障了少数民族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享受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并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乌兰夫领导创建了我国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并把内蒙古建设成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的模范自治区,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先驱者、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主要制定者的乌兰夫对此做出了重要贡献。

早在抗日战争胜利后,乌兰夫就已经清楚明白了“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的政策是非常清楚的,那就是民族平等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因为只有实行民族自治,才能真正地解决民族问题……今天的问题,是怎样实现这一政策。”[5]11947年5月1日乌兰夫在广泛发动群众,深入开展自治运动的基础上,成立了内蒙古自治政府,这是我国第一个省级自治区。为了消除人们对民族区域自治的误解,乌兰夫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详细的解释:“我们说的民族区域自治,这‘民族’,是当地居主体地位的少数民族;这‘区域’,以当地居主体地位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这‘自治’,是当地居主体地位的少数民族的自治。”“自治机关干部民族化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核心问题和主要标志,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对本民族内部事务能够真正当家作主的基本条件之一。所谓干部民族化,就是少数民族干部占一定比例。”[4]480唯有如此,才能使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真正实现在本民族自治地方当家作主,使自治机关成为当地人民群众易接受易了解的政权。总之,“内蒙古自治区的建成,标志着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经受了实践的检验而进入了成熟阶段。”[5]367。乌兰夫领导内蒙古自治区根据党中央总的方针、政策,结合自己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取得巨大成就。这就为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全面开展民族地区工作,制定方针、政策,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为使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基本政策能够制度化、法律化,使之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乌兰夫向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他指出:“只有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加强民族法制宣传,并坚决按法律规定办事,才能真正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因此,这项工作既是当务之急,也是久安之计。”[4]383他领导、主持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为这部基本法的制定、贯彻实施做了大量工作。

乌兰夫坚持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中国化做出了重要贡献,他的思想对于我们今天做好民族工作具有重要的价值。

[1]乌兰夫纪念文集:第2辑[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0:11.

[2]斯大林选集:上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64.

[3]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96.

[4]乌兰夫文选:下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

[5]乌兰夫文选:上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

[6]乌兰夫革命史料编研室.乌兰夫回忆录[M].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

[7]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246.

[8]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534.

[9]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373.

[10]史界,张先亮.论新时期民族关系与构建和谐新疆[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52-58.

(作者单位:1.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2.北京师范大学社科管理中心)

C957

A

1001-6201(2012)01-0221-03

2011-10-14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11YJAGJW012)。

[责任编辑:秦卫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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