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学者视域中的协商民主:理念、价值与限度

2012-08-15 00:50张等文
关键词:参与者协商公民

张等文,刘 彤

(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130117)

西方学者视域中的协商民主:理念、价值与限度

张等文,刘 彤

(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130117)

协商民主理论是西方社会新兴的一种民主理论范式和实践形态,其基本理念在于强调公民参与的平等性,侧重偏好转换,倡导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和以公开性的程序为保障。协商民主的兴起,极大地推动了西方民主理论和民主实践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但是协商民主自产生以来就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和挑战,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协商民主理论要想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理论影响力,就必须要突破其理论自身的限度,不断创新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

协商民主;理念;价值;限度

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理论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西方,90年代后期引起学者们的广泛探讨,逐渐成为西方学术界和政界关注的热点。“在过去20年中,学术领域最显著的成果之一是协商民主思想的复兴。与起源于经济学和理性选择理论、在早期居主导地位的聚合民主模式相比,协商民主的观念,即自由和平等的公民通过公共协商进行决策,代表了民主理论一个极为重要的发展。”[1]西方学者对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和探讨,极大地推动了西方民主理论和民主实践的发展,同时也“为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2]。

一、协商民主的基本理念

自从克莱蒙特大学毕塞特教授于1980年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从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一词后,西方学者从不同视角围绕着协商民主的概念、特征、功能、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等问题展开了广泛的研究和讨论,形成了不同的理论分析框架,涌现出一批丰富的研究成果:1997年,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埃尔斯特主编的《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一书,该书对协商民主理论进行了反思,是一本在学术界享有盛名的文集;2002年,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登特里维斯主编的《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一书,该书从规范性视角和制度性视角两个方面对协商民主进行了深入探讨;2003年,菲什金和拉斯莱特主编的《协商民主论争》一书出版,该书收录了不同学派、不同研究领域的学者对于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的探讨。而作为20世纪后期知名的理论家和思想家,罗尔斯和哈贝马斯“在其主要论著中都把自己看作协商民主论者,他们的学术声誉对民主走向协商作出了巨大贡献”[3]2。根据协商民主理论家的相关论述,笔者认为,协商民主理论所倡导的基本理念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协商民主强调公民参与的平等性

公民能够平等自由的参与,是协商民主理论家所倡导的最为重要的理念,它超越了选举民主忽视平等的倾向。正如有的学者所说:“(1)协商的参与是基于平等和对称性原则,所有人都有发起话题、质疑、询问和辩论的同等机会;(2)所有人都有权质疑协商的主题;(3)所有人都有权对对话程序的规则及其应用或执行方式提出反思性论证。对对话的议程或参与者的身份没有明显的限制标准,只要被排斥的个人或群体能正当地表明他们将受到正在讨论的规范的影响。”[4]74可见,在协商民主中,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公共决策的制定过程,通过对话、审议等方式达成共识,进而形成决策。

在协商过程中,参与者在实质上和程序上都是平等的。在实质平等上,科恩认为:“参与者在实质上是平等的,因为现存权力与资源的分配不会影响他们在协商过程任何阶段的机会,也不会在其协商中发挥权威性作用。”[5]223在程序平等上,协商民主通过中立、透明、公开等程序来保障每个利益相关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决策。值得注意的是,协商民主论者并不是否认不公正和不平等的存在,而是要求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协商民主需要一种具体的、相对复杂的平等……民主协商的先决条件是程序性保障,即在确定议程与决策阶段保证平等参与相关的协商领域。”[5]213-214

(二)协商民主侧重偏好转换

所谓偏好,就是人们赞成或反对某一项议案或决策的理由。协商民主论者认为,偏好从来都不是特定的或一成不变的,协商参与者的偏好与公共决策结果之间是相互影响的关系。考虑到每个参与者在公共协商之后可能拥有的建议和偏好要比多数原则计算投票更为困难,大多数协商民主的支持者都主张依靠公共讨论和辩论来确保立法或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协商的理念同样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即不同的政治偏好将会发生冲突,而民主制度的功能就是解决这种冲突。但是它认为这一过程是通过对相关议题的公开的和非强制性的讨论而进行的,旨在达成一种一致的判断。做出决策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如何将最初的不同偏好在考虑和采纳别人的各种观点后加以整合的过程。”[6]196-197在公共协商中,协商参与者必须在协商过程中表达出来各自的观点和偏好,并根据他人的观点和偏好来调整自己的偏好与意愿,在审议、对话和协商中实现偏好转换,达成共识。但是,偏好转换本身并不是协商民主的目的,目的是为了达成共识。“尽管协商观点必须假定公民愿意接受与先前偏好和利益相冲突的理由的推动,这种推动可能会改变那些先前的偏好和利益,但它并不能说明政治协商会将偏好改变作为自身的目标。”[4]101

(三)协商民主以公共利益为导向

公共利益是协商民主理论的一个重要概念,能够引导公共协商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在利益分歧或冲突的基础上达成共识。“考虑到协商包容以及公共利益原则,协商观念可以利用传统工具性理由本身来支持平等政治权利。这种权利提供了保护其他基本权利和通过可能方式促进公共利益的途径。”[4]109协商民主不否认政治的基础是利益,承认多元社会的利益分歧与冲突,鼓励和支持参与者公开表达不同的利益诉求并以公共理性来维护公共利益。就像鲍勃·古丁增说过的那样:“当我们充当了公共角色,我们必须清洗我们的偏好,只表达那些公共指向的偏好。”[6]205亨德里克斯也指出“协商民主更像是公共论坛而不是竞争的市场,其中,政治讨论以公共利益为导向”[7]。由此可见,协商过程中的讨论、审议和对话旨在使参与者的偏好转向公共利益。

协商参与者在协商过程中不但要考虑个人利益,而且要超越自身的观点和利益的局限,考虑到公共利益。“关于公共利益的讨论中表达自私观点的不可能性,以及表达其他偏好而没有最终拥有它们的心理困难,最终一起使公共讨论趋向于共同的善。因此,普遍意志将不仅仅是特定偏好(或表达出来的偏好)实现了帕累托最优,而且是自身受关心共同的善影响的偏好结果。”[5]12协商过程的参与者必须具有公共利益观念和较强的公共责任感,能够在公共协商之后愿意为公共利益而协调和缓解决策过程中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四)协商民主以公开性的程序为保障

协商民主非常重视程序,并将程序看作决策获得合法性的要求,而程序只有公开,才能保证经由协商民主机制所作出的决策能够获得合法性。公共协商要求参与者给出的使决策理由必须首先符合公共性和公开性的条件,即能让所有人信服。“公开性能够使公民审视协商过程……公开性还能够阻止秘密的、幕后的政策协定,因为参与者知道,他们需要公开其理由和动机以寻求公众支持其建议。”[8]

程序公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共协商是在公共论坛或公共空间中进行,并且这一公共论坛或公共空间必须对所有利益相关者开放;其次公共协商过程是公开的,协商方式和程序能为公众所知悉;再次是协商参与者在辩论、审议和对话过程中所提出的各种理由的内容是公开的。最后是决策结果或立法建议是公开的,决策的制定过程和政策的形成过程能为公众所知晓。由此复杂的程序可见,协商民主对公民公开表达自己的理性以及思考他人公共理性的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是协商民主的支持者都认为,正是协商过程的复杂性与公开性使决策的理由更加理性,结果也更为公正。

二、协商民主的价值

从上述协商民主论者所倡导的基本理念来看,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与实践的发展,完善了人们对民主的理解,弥补了自由主义代议制民主的不足,极大地推动了西方民主理论和民主实践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协商民主的兴起与发展,完善了人们对民主的理解。以往的民主理论重点关注的是谁适合做“统治者”,而不是如何进行“统治”的问题,建立在这种理解之上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侧重于民主的“准入”程序,而不是民主的决策过程[9]29。协商民主理论家不满足于这样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他们更加注重民主的真实内容和过程。正如阿米·古特曼和丹尼斯·汤普森所说:“更有可能的是,商议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场合来克服社会地位在政治过程中的影响。与讨价还价相比,组织得当的商议能够减少阶级、种族和性别不平等的歧视性效果。通过组织群体讨论以使他们更具有商议性,也使得较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即商议的结果仅仅是再次肯定大多数处于有利地位的商议者的最初看法。”[10]150

协商民主理论不仅主张领导人和决策者要由公民自由民主地选择,而且主张公民能够自由平等地参与公共决策过程。这种将民主引向决策过程的主张和观点,完善了代议制民主理论对于民主的理解。代议制民主理论主要关注的是民主过程中的“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而协商民主理论则把人们的目光引向“民主决策”,呼吁人们要在“民主决策”上多下一点工夫[9]29-30。

协商民主的兴起与发展,弥补了自由主义代议制民主的不足。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是政治学家们针对民主的本质和传统代议制民主的缺陷进行深入反思的结果。传统的代议民主制是以投票为中心、以个人主义和工具理性为基础的民主模式,这种民主模式容易导致社会成员的政治冷漠,难以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达成共识,难以促进公民的良性的政治参与,难以真正保障公民权益,已经不能有效实现民主政治的核心理念。因而,从“以投票为中心”的选举民主向“以对话为中心”的协商民主的转变,便成为弥补代议制民主制度缺陷的时代要求。

然而,协商民主并没有完全否定选举民主,而只是对选举民主的一种补充、完善和超越。选举与多数决定始终是协商民主的内在组成部分,罗伯特·古丁在论述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时说到:“有时,在真正达成一致意见时,协商可以直接形成决策。但是即使是最理想的协商大会,更典型的是通过宣告协商结果并进行投票来促成决策。最终表决对于赋予决策以民主的合法性来说是关键性的。无论之前所进行的讨论曾经多么自由平等,如果仅仅由会议主席对‘会议的精神’进行概括,却没有得到其他人的认可,那么最终决议的民主可信度也会大受怀疑。然而,在为决议提供民主合法性时,无论那个显然没有协商的最终表决多么关键,是之前进行的讨论决定了决议是民主协商的。”[6]83可见,如果没有在公民之间进行有效的充分协商,选举民主的结果就会受到人们的质疑,就缺乏合法性的基础;而如果没有选举民主,不能将大多数人达成的决策共识付诸实践,协商民主也就成为一句空谈。

协商民主的兴起与发展,具有教育公民的功能。有的学者指出:“政治理论中关于协商民主的某些研究已经强调如下相关的理由:(1)积极参与协商将使人变成更好的公民,以及也许是更好的人;(2)更广泛的公共协商将增强人们对共同体和共同命运的意识。”[11]协商民主理论家认为,民主参与能够改变个体,使个体在观念上变得“更具有公共精神,更容忍,更有见识,更关心他人利益”[3]14。换句话说,协商民主能够使参与者认识到,每个人都是政治共同体的一分子,为了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利益就不能违背公共利益,为此每个社会成员都需要承担一定的公共责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透过各种协商民主实践,能够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精神,进而能激励公民意识的产生,从而起到教育公民的功能。

三、协商民主的限度

作为一种新兴的民主理论范式和实践形态,协商民主自出现以来就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和挑战,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

首先,协商民主具有精英主义的倾向。“由于资源的不对等,信息的不对称,协商民主往往还是被政治精英所主导”[12],普通公民难以有效地对公共协商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就像代议制民主催生了一个代议员阶层一样,协商民主也可能会催生一个特殊的政治商议者阶层。代议员变成了商议专家,而公民变成了旁观者。这种政治分工可能带来的危险之一就是精英主义,即那些协商专家企图支配那些非协商专家。“协商民主的实践可能会被某些人所滥用,这些人口头上说公共讨论的理念很好,但实际上却试图要操作他们的同伴以达成为个人私利服务的决定,在这个意义上说,它似乎更易于被利用。”[6]197-198

协商民主是一种理性的、不自私的和有节制的公共讨论,因此它倾向于支持那些占优势地位的公民,倾向于那些受过良好教育、掌握协商技巧、具有相当社会地位的社会阶层和政治精英。由于那些在社会和经济上处于不利的地位的弱势公民和边缘化群体的商议能力有限,而且他们可能会采取不理智的甚至是极端的协商方式,所以他们在公共协商中就缺乏话语权,缺乏影响协商结果的实力。“即使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和他们的代表擅长以有效的方式进行商议,群体讨论的动态也趋向于支持那些具有较高社会和经济地位的人们。他们的确谈的比较多,而且他们的看法会得到大多数成员比较认真的对待。因此,商议的结果比较有可能反应大多数处于有利地位的商议者的最初看法。”[10]149-150如果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和边缘化群体想要在公共协商中获得有效的表达,那么他们就必须要做出充满激情的而不是理性的诉求,他们不能受理性商谈原则的约束,因为这些原则维护的是已经确立的秩序,并且确保那些已经处于有利地位的群体的特权能够永久存在。妨碍人们成为平等协商对话者的原因主要源于经济上的依赖和政治上的支配,因此,协商民主理论认为,只有消除了协商参与者在经济上的依赖和政治权力对公共协商过程的影响,协商对话才会成为一种比较公平的比赛。

其次,在公共协商过程中,团体讨论会产生极化现象。卡斯·桑斯坦经过研究发现,在一个团体中进行讨论、对话或协商会产生团体极化(group polarization)的现象,换句话说,一个协商团体的成员必然会在协商之前的倾向和偏好所暗示的方向的指引下走向一个更为极端的观点(桑斯坦仅把“极端”定义成内在的,即与团体最初的倾向相比),特别是当那些具有相同观点和立场的个人经常聚在一起讨论和协商,并且没有不同的声音或对立的观点出现时,公共协商的结果可能会更为偏颇。那些由极端主义倾向的个人组成的团体在协商之后更易于转变得更为极端,同样那些具有某种显著的共同认同的团体(如一个党派或一个社会阶层)在协商之后也会变得更为极端。当具有相同意向的人们经常参加“重复的极化活动”,又没有基础不同观点,那么就极有可能产生极端的运动[6]85-86。

之所以会产生这种团体极化现象,原因有两个:一是基于社会对比,由于人们希望得到其他团体成员有利的、美好的理解,所以大多数团体成员都会采取一种社会更欣赏的立场。一旦他们在协商过程中听到别人的想法,他们就会根据团体内部的主要立场倾向来调整自己的立场,这就会推动团体的立场走向某一极端;二是基于有说服力的观点,为了迎合团体成员,人们会采取团体内较具说服力的观点和论证。如果一个团体的成员已经有了一个确定的倾向,这一团体就会有压倒性多数的人支持这一倾向,公共协商的结果将会是进一步向他们最初的倾向前进。例如,一个立场温和的支持女权主义的妇女团体在公共讨论后,将会更加坚定地支持女权主义;那些对于正在进行的战争保持中度批评的人,在讨论后会尖锐地反对战争;那些倾向于谴责美国的人,在讨论后将会更强烈地谴责美国[6]88-89。由此可见,协商民主可能会使部门利益或团体利益受到强化,甚至出现团体极化行为,并不一定能保证决策或立法的结果更符合公共利益。

最后,协商民主的推行范围有限。世界各地协商民主的实践或实验表明,公共协商往往受到协商参与者人数的限制。当利益相关者比较广泛而需要较多的参与者参与协商时,公共协商就会耗费大量的物力、财力和人力,这就会增加协商的成本,降低协商的效率。协商参与者的人数过多时,就可能会出现偏离主题甚至漫无边际的闲扯。福克斯和米勒把这种情况称为“多数人的对话”,他们指出:“多数人对话的模式基本上是随机的用词和不确定的闲谈”[13]。由此可见,协商民主在推行范围上是非常有限的,只能适合于人数较少的共同体的对话和协商。当公共协商涉及的利益相关者过多时,我们只能放弃协商民主,转而寻求选举民主。

综上所述,协商民主虽然是一种崭新的民主形式,受到理论界和实践界的一致推捧,但是它自身存在的一些局限性也制约了协商民主实践的发展。如果协商民主理论想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理论影响力,就必须要突破其理论自身的限度,不断创新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

[1][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主编.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M].王英津,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1.

[2]杨弘.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观的历史嬗变与新拓展[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44.

[3][澳]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M].丁开杰,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4][美]塞拉·本哈比,主编.民主与差异:挑战政治的边界[M].黄相怀,严海兵,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

[5][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M].陈家刚,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6][美]詹姆斯·菲什金,彼得·拉斯莱特,主编.协商民主论争[M].张晓敏,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

[7]Carolyn Hendriks.The Ambiguous Role of Civil Society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Refereed Paper Presented to the Jubilee Conference of the Australasian Political Studies Association[C].Canberra: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October,2002:6.

[8][美]乔治·M·瓦拉德兹.协商民主[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3):36-37.

[9]燕继荣.协商民主的价值和意义[J].科学社会主义,2006(6).

[10][美]阿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民主与分歧[M].杨立峰,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

[11][美]约·埃尔斯特,主编.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M].周艳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62.

[12]肖克,杨弘.以协商规制精英:精英政治在中国的未来发展逻辑[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4.

[13][美]查尔斯·J·福克斯,休·T·米勒.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M].楚艳红,曹沁颖,吴巧林,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34.

Ideal,Value and Limitation: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the Horizon of Western Scholars

ZHANG Deng-wen,LIU Tong
(School of Politics and Law,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Changchun 130117,China)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s a new paradigm of democratic theory and practice which emerged in the West.The basic idea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s to emphasize the equality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focus on preference transformation,take public interest as its core and take openness procedure as its safeguard.The rise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has greatly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Western democratic theory and democratic practice which has significant theory value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but it has been faced with criticism from all sides and challenges since its rise which has significant limitations.If the theory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wants to play a greater influence in practice,it is necessary to break through its theoretical limitations and innovate new practical forms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Deliberative democracy;Ideal;Value;Limitation

D082

A

1001-6201(2012)01-0001-05

2011-08-28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1AZZ002);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09SSXT107)。

张等文(1985-),男,安徽蒙城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彤(1955-),男,山东栖霞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秦卫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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