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语境下死刑司法控制问题研究

2012-08-15 00:45陈莉蓉
关键词:相济刑罚公正

陈莉蓉

(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山西太原,030009)

死刑在人类历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曾经备受推崇,但是,自18世纪贝卡利亚在其传世之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限制与废除死刑的观点以来,死刑开始备受争议,尤其进入21世纪之后,限制与废除死刑已经成为非常响亮和强劲的时代命题,我国刑事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也对死刑问题进行了深刻的研究和探讨。2006年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至此,宽严相济正式成为我国在新形势下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深入认识死刑问题对于司法人员自觉贯彻我党“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准确使用死刑具有重大意义。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代背景

刑事政策是社会对犯罪反应的集中体现,社会形势决定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只有与社会形势发展相适应,才能有效地发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当前我国社会形势最显著的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党和国家确立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第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整体处于转型时期,社会问题众多;第三,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需要更新以往的社会治理理念和管理方法,继续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新的社会治理理念正是基于对我国当前社会形势的科学研判,党和国家与时俱进地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它标志着党和国家社会治理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要求

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政策的具体化,法律的适用必须坚持以政策为指导,才能实现法律应有的社会效果。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刑罚的依法适用具有了更高的价值追求,更加多样和灵活,适用刑罚“必须立足于不断减少和抑制因犯罪所产生和引发的不安定因素,切实消除和减缓犯罪人方面和被害人方面的对抗与敌意,真正实现刑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1]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的反应建立在宽与严的区别对待之上,具体来说,包括“宽”、“严”与“济”三个方面的要求。“宽”为轻缓之意,即对较轻犯罪或者具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严”为严格或严厉之意,即对较重犯罪或者具有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而“济”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最重要的方面,有救济、协调与结合之意,要求宽与严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平衡、互相衔接,既不能宽大无边,也不能严厉过苛,[2]要达到罪刑的均衡,这是宽严相济的应有之意。

二、宽严相济语境下死刑司法控制必要性研究

(一)宽严相济语境下死刑控制的必要性

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社会治理理念重大转变的必然要求。“刑罚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因此,刑罚并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刑罚轻重之选择,与一个社会的政治理念具有密切关系”。[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标志着党和国家社会治理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即认识到现代社会治理的最终目标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采取的手段应是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方法,且要更多地依靠沟通协调,尽可能地避免暴力压制。正如英国哲学家边沁指出:“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可见,这种治理理念的转变是理性的政治理念的回归,标志着我国政治文明的一大进步。而这种温和的治理理念本身蕴含了慎刑的要求,因为刑罚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本身有其弊端,正如著名法学家耶林所言“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运用刑罚解决社会矛盾时,可能会产生一种新的矛盾,为了克服其弊端,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刑罚轻缓化就成为了一种必然的趋势。

死刑作为一种最极端的刑罚方法,采取了通过消灭社会矛盾一方主体的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对社会矛盾的化解看似彻底,但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有时甚至大于其所解决的矛盾本身,贝卡利亚指出:“人的心灵就像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木不仁了。”[3]53面对由残酷的刑罚所培养的麻木不仁的公民,温和的社会治理方式显然无法实行,况且,大量运用死刑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本身就反映了一个社会其治理的低效和无能。此外,刑罚的严厉也并不取决于它的残酷,我国学者储槐植教授曾经就提出刑罚的严厉取决于法网是否严密的观点,贝卡利亚也在二百多年前就提出:“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3]72可见,死刑与以宽严相济为代表的这种温和的社会治理理念本身存在着内在的矛盾,在我国限制死刑甚至未来废除死刑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步废除死刑,以及这些国家在废止死刑后正常或者基本正常的社会秩序,给死刑废止理论提供了相当有力的佐证,也充分说明,限制、减少乃至废止死刑已经成为全球性的刑事法治潮流”。[4]

(二)我国当前选择司法路径控制死刑的必然性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死刑政策,死刑的控制和废止毫无争议的是一种历史的趋势,然而,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还不能完全废除死刑,一方面死刑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现阶段的民众法律意识尚不容许完全废除死刑。但是,如前所述,死刑的使用必须严格的控制。就死刑立法而言,我国刑法典规定的死刑罪名之多,在世界上也比较罕见,而且,死刑适用的标准也不够明确,虽然从立法上控制死刑具有基础性、决定性的作用,然而“死刑的立法改革是一个复杂而又程序繁杂的重大工程。死刑改革本身就牵涉诸多难题,如果每个难点的解决都要依赖于立法活动,那么死刑制度的改革步伐与力度就可能会受到较大的限制”。[5]从世界各国死刑废除历程来看,大多数国家都是首先从事实上限制”、减少、废止死刑,在条件成熟时再从法律上减少,直至正式出台废除死刑的规定。因此,采取务实稳妥的态度,积极寻找死刑司法控制的方法,就成为最具有现实意义的选择。

三、宽严相济语境下死刑司法控制具体路径分析

(一)理性对待民意

重刑主义思想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由来已久,“治乱世用重典,治平世用轻典”长期以来被奉为治国安邦之策,在对待犯罪时,对刑罚,尤其是重刑寄予了过高的期望,不少司法人员都认为,面对社会治安形势的恶化、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发,应该强调死刑的功效,而对犯罪现象及其产生的社会原因却缺乏理性的认识。“多次‘严打’实践,不仅强化了崇尚死刑的一般社会心理,而且在司法领域内相当程度上形成了重刑主义的思维定式和办案模式”。[1]然而,死刑的局限性在上文已经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尤其在处于转型期的社会,犯罪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重刑主义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反而会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不和谐,正如老子所言:“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新形势下,法官对于刑罚的功能必须具有更加理性的认识,应转变社会治理理念,坚决摒弃重刑主义的思想。

当然,司法人员要摒弃重刑主义思想,除了要转变自身理念外,还必须善于处理与民意的关系。“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可以判处死刑,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的案件,由于被害方的态度而影响死刑裁判的案件,并不是个别现象”。[6]“杀人者死”的传统观念在现今人们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这是司法人员在控制死刑适用时必然要面对的问题,已成为死刑司法控制的一大障碍。为了创造死刑司法控制的有利环境,首先就要求司法人员不能一味地去迎合、满足民意、民愤,而要通过理性的司法对民众的死刑观念进行积极地引导。其次,包括司法在内的各种社会治理手段应当尽可能运用现行法律、政策、制度等,积极对被害方进行安抚和补偿,化解矛盾,最大程度地避免被害方对司法公正的干扰。

(二)确保死刑案件事实认定准确

在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统一的价值追求,以及两者冲突时程序公正优先的价值理念是确保死刑案件事实认定准确的前提。司法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在死刑案件审判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这早已成为我国法律界的共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都应当是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追求的目标。要将实体公正作为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将程序公正作为实现这一价值取向的根本保障,坚持两者的有机统一。

然而,司法实践中有时为了片面追求实体公正而使程序公正遭受破坏,使这种程序不公正无法补救,造成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冲突。如,为了侦破案件,采取刑讯逼供,而刑讯逼供所得的供述未必虚假,刑讯逼供所得到的真实供述往往有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但这种实体公正的实现却建立在程序公正被严重破坏的前提下,此时,我们应该优先维护程序公正,通过可能影响实体公正实现的程序性惩罚措施来实现程序公正。因为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公正的结果只能靠公正的程序来实现。而且,相对于实体公正这种结果公正,相对性公正而言,程序公正是一种过程公正,绝对性公正,更容易让人普遍地感受。更重要的是,坚持程序公正优先正是为了充分发挥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的保障作用。虽然从个案来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出现了不平衡,但从总体来看,坚持程序公正优先,维护程序公正的价值却有助于减少在其他案件当中可能出现的实体不公正,因此,在个案中的不平衡正是为了在总体上实现两者的平衡。可见,程序公正优先的价值理念解决了两者冲突时如何实现有机统一的问题,与我们坚持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统一的价值追求并不矛盾。

死刑的执行具有不可逆转性,法官在认定死刑案件事实时要尤其慎重,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程序性规则,严守法定程序,确保死刑案件事实认定准确,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三)统一死刑适用的刑事实体法标准

我国刑法对于死刑适用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法总则第48条第1款对死刑适用的标准做出了概括性规定;二是刑法分则对具体罪名的死刑以及相应犯罪情节做出了规定。但总体来说,依据刑法分则条文认定具体犯罪事实是否达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仍然缺乏统一的标准。深入体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统一死刑适用的刑事实体法标准对于准确适用死刑,减少、控制死刑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考虑到司法实务的特征,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化应该遵循从抽象到具体的原则,即对死刑适用标准的认识不仅要在抽象的层次上统一化,而且也要在应用的层次上具体化。”[7]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

一是对“罪行极其严重”认识的统一。对“罪行极其严重”这一死刑适用标准的准确、合理解释,是死刑适用标准统一化的首要问题。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在讲话中曾指出,所谓“罪刑极其严重”,是指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情节极其严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人的罪行是否及其严重,要综合考虑上述主客观因素,严格予以认定。[8]总的来说,司法人员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定“罪刑极其严重”:一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二是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极其恶劣,三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大,而且三个方面的认定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对于某一犯罪事实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认识,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与不同的刑事政策指导下所得出的结论会有所不同,在认定时应该加以注意,应使结论符合某一时代价值观念的要求。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逐步废止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犯罪的死刑就是顺应了这种潮流的发展,这13种犯罪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后不论其情节如何均不能再认定为罪行极其严重,而根据此价值观念的指导,对于一些非暴力犯罪,如组织卖淫罪、集资诈骗罪等,虽然在法定刑中仍然保留了死刑,但在司法中对其行为认定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应该坚持较严的标准。再如,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也体现了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新的认识。

二是死刑适用标准的情节具体化。从上述三个方面判断具体犯罪是否达到“罪行极其严重”,需要对刑事犯罪案件中各种犯罪情节进行综合分析。死刑适用标准统一化离不开对死刑裁量情节的归纳和总结。换言之,只有将认定“罪行极其严重”的基本要素通过量刑情节予以具体化,才能使对“罪刑极其严重”的统一认识更具有可操作性。如果说法定量刑情节在一定时间内是不变的话,那么我们应该更多地寻找酌定量刑情节,并把具有普遍性和成熟的酌定量刑情节上升成为立法、司法解释或案例指导,如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纳入刑法的法定量刑情节就体现了这一点。对于酌定量刑情节从从宽与从严两个方面进行归纳与总结对准确适用死刑具有重要意义,如在审判实践中,根据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会议精神已经有很多种不判处死刑的理由,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审判实践的丰富,还会有更多的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

三是死刑适用标准的犯罪类型化。刑法典分则条文中规定有死刑的具体犯罪,因其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表现罪行极其严重的量刑情节会有很大的不同。因而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结合其犯罪的具体特点和现实情况归纳和总结适用死刑的条件,对于统一死刑适用标准具有重要意义。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精神,如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工作改革纲要中指出“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制定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毒品等犯罪适用死刑的指导意见,确保死刑正确适用”。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6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

[1] 李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死刑司法控制的困惑与对策[J].法学论坛,2008(4).

[2] 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J].法学杂志,2006(1).

[3]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法[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4] 赵秉志.中国当前死刑制度改革的现状和展望[J].河北法学,2007(12).

[5] 赵秉志.我国现阶段死刑制度改革的难点及对策[J].中国法学,2007(2).

[6] 胡云腾.关于死刑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裁量[M]//中英量刑问题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28-129.

[7] 赵秉志,黄晓亮.论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化问题[J].政治与法律,2008(11).

[8] 肖扬院长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高级法官培训班上作重要讲话[N].人民法院报,2006-10-14(1).

猜你喜欢
相济刑罚公正
迟到的公正
刑罚威慑力的刑法学分析
代运为名行诈骗 构成犯罪获刑罚
宽严相济管好市场——做好新时期县区市场监管工作的思考
公正赔偿
断盐也是一种刑罚
学校管理要“宽严相济”
刑罚的证明标准
监狱行刑视角下的宽严相济
宽严相济,养出中国好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