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度量及影响因素分析

2012-08-15 00:45
当代经济 2012年9期
关键词:自愿性管理层财务

○ 姜 凡

(新西兰梅西大学Massey University 新西兰)

一、自愿性信息披露概述

1、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定义

2001年1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改进财务报告: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报告中这样定义自愿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的,而非公认会计准则和证券监管部门明确要求的基本财务信息之外的信息。上市公司自愿进行披露信息的目的是向投资者介绍及解释公司的发展潜力,促进资本市场的流动性以使资本配置更有效率,降低资本成本,在完善信息披露市场监督规则的同时更有效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02年12月《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报告》(下面简称《报告》)中首次正式提出自愿性信息披露。《报告》指出,自愿性信息披露是除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形象、投资者关系、回避诉讼风险等动机主动披露的信息。这里所指的强制性披露,是指由一国的公司法、证券法、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进行的信息披露。

2、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关系

自愿性披露不同于强制性披露,不需要严格遵循规范性要求,具有非标准非格式和可选性,披露的多为软信息。从披露内容来看,大体有以下方面:预测性财务报告,企业面临的机会、风险及相应措施,背景信息和经营数据,社会责任、人力资源、环境保护信息,研发活动信息,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相关信息等。二者内容的划分取决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最低标准,且适度运用管制理论对不同信息采取不同的披露方式和管制措施。再者,强制性披露又会影响或抑制自愿性披露,Gigler和Hemmer(1998)研究发现,如果公司强制性披露的内容很多,自愿性披露将会使信息披露成本大大增加,这时管理层一般较少自愿披露信息,而在强制披露信息的质量不高且市场监管不力的情况下,管理层则会采用自愿披露信息的方式向资本市场传递信号,以免公司价值被低估。

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度量

1、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衡量方法

(1)内容分析法披露指数。该法基于收集数据资料的一种方法,研究者自己创建披露条目,然后与公司年报中实际披露的项目对比分析,以此计算公司的披露指数,进而得出公司披露水平。计算的步骤大致如下:参考过去相关研究中提到的披露项目,将该公司所有可能披露的信息汇总成表,将初步筛选得到的项目与公司所在国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披露规定进行对照,删除强制披露项目,确定自愿性披露项目,开始披露指数的具体计算。

除了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基础上建立的信息披露指数外,有的研究者还自己设计指数,这类指数以公司发行股票前后一定时期内对外公告次数作为计算基础,具体计算结构依赖于选用期限长短的设定及纳入计算范围的对外公告的筛选。

(2)管理层预测公告。特定时期内的管理层预测公告的次数或者频率也常被用于实证检验。管理层预测公告主要是盈利预测,也包括管理层对外公布的其他一些公司未来经营管理相关的信息。这类衡量指数的主要优点是可以准确计量,并且公告发生的时间是已知的。缺点是投资者利用预测公告进行分析的结果可能不适合推广到其他形式的自愿性披露。因而,把管理层预测公告作为自愿性披露水平的衡量指标会提高检验的强度,但检验结果可能不具有一般性。

(3)金融分析师的信息披露评级。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在每年对选定的公司信息披露活动各个方面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公布公司的信息披露年度评级。其中,金融分析师对公司信息披露活动的评估分成三个维度:年报、季报和其他中期报告以及投资者关系,每个维度对应一个评分,汇总三个维度的得分便得到该公司信息披露活动的总分,并据此对其排名。这类指数的主要缺点在于评级过程受金融分析师主观判断的影响,且不同行业的评级由不同的分析师操作,即便同一行业,评级范围在不同年度有时也会发生变动。因此,需要研究者根据具体情况在使用该指数时进行必要的调整。在我国,公认的有代表性的可以反映我国信息披露水平的指数还不存在,所以该方法在现行条件下尚不可行。

2、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项目选取

国内外学者在研究中最常用的是内容分析法,由于不同研究中衡量自愿信息披露情况的指标相差很大,文献中在选取最佳披露项目时通常根据特定的研究目标,从以下几个依据考虑: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2001)《改进财务报告》;继FASB的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报告发表后,为强化公司治理和社会责任,美国SEC表示将采取具体措施以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Meek指数与Botosan指数;Simon S.M.Ho和Kar shun Wong(2001)提出的 importance-adjusted relative disclosure index(RDI)。

三、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

1、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分布和监督水平,被视为公司治理的产权基础,具有控制权的股东或者管理层能直接影响财务信息的披露方式。代理理论认为,由于外部数量众多的股东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股权较分散的公司倾向于披露更多信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和代理成本。因为股东之间需求各不相同,要解决这些监督问题就需要上市公司披露各个方面的信息去满足利益方的要求。

我国上市公司由于公有产权的所有者缺位引发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如果高层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较低,尤其在公司处在财务困境时,股东和管理层有较大动机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即便没有财务困境,由于利益不同,管理层和股东之间也会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理性的股东付出的监督成本一部分用减少管理层的报酬来补偿。由此,管理层为减少公司代理成本,会自愿披露更多信息;而当高层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较大时,由于和股东利益大部分趋同,股东监督成本较低,管理层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就较少。

机构投资者集中了众多庞大社会公众资金,规模效应带来的信息成本支出相对较低,并且由于顾客指责和赎回的压力,参与干预和监督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动机就较强。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机构投资者一方面通过行使股东监督管理权力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单独或者采取一致行动在证券市场买卖股票,表达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态度。这些不但影响公司的市场表现,也对经营者控制权产生威胁,使得公司不得不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和质量。

2、公司业绩和公司规模

一般业绩越好、规模越大的公司越注重自身的市场形象和声誉,信息披露的相对成本较低。当公司业绩良好时,会主动向市场传递这些信息,降低投资者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怀疑和不确定风险。另外,以股市为代表的融资途径主要满足了大、中企业多渠道融资的需要,中小企业尽管也希望充分利用投资体系,但是由于政策限制仍只能以商业银行为主要融资渠道。这就暗示着大规模公司有较强融资能力,为了吸引投资者,降低投资者的不确定风险,避免诉讼成本,会自愿披露更多信息。Meek、Robert和 Gray(1995)将信息分为战略性信息、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三大类,通过研究影响跨国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的因素发现:就年度财务报告整体而言,自愿性披露的程度受到公司规模的影响;规模较大的跨国公司倾向于披露更多的非财务信息和财务信息。王咏梅(2003)和范德玲等(2004)同样得出公司规模对自愿性信息披露造成显著影响的结论。

3、行业差异

美国FASB(2001)发表的《改进财务报告: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显示:美国大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主要围绕其核心能力信息披露,且由于行业差异,行业之间核心能力有很大区别,导致自愿披露的信息也有很大区别。Forker(1992)的研究结论表明,行业因素与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有关,处于垄断行业的公司缺乏竞争对手,相应地扩散成本较低而会增加披露的信息。陈美娟(1997)研究表明,化学、塑胶、橡胶业及机械电子业自愿披露信息较多,金属、建筑材料和营造业次之,服务业等披露较少。另外,较一般公司,垄断公司受更多的政府管制,诸如定价政策,或者担负更高的赋税,上市公司为了避免这些潜在问题以减少政府政策制定者的注意,则不愿去主动披露一些重要信息如高额利润的背景信息等。但如果是国有股东垄断,则另当别论。处于垄断行业的公司,管理层可能把某些信息当成“垄断优势”的内部信息,为了防止泄露给其他竞争对手,倾向于减少自愿披露的信息;同时,垄断行业存在较高的进入壁垒,产品替代程度低致使行业竞争者较少,使得公司管理层缺少自愿披露信息的动力,这些因素导致垄断行业自愿信息披露水平普遍偏低。

4、财务杠杆

当公司杠杆水平较高时,公司财务风险增大。与所有者关注公司的盈利性角度方面的信息不同,债权人希望得到的是有关公司未来偿债能力和股东及管理层有没有违反或者不尽职履行债务契约的信息。在竞争性的资本市场,公司财务风险越大,竞争力越弱,越难筹集到风险资金,或者只能以较高成本作为融资的代价。这时,公司将愿意披露更多信息,描述公司的未来前景,强化公司的市场形象,加强与债权人的沟通,表明公司没有违反契约或者不尽职履行契约。Hossain(1994,1995)在分别对吉隆坡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新西兰上市公司的年报进行的研究中,都得到财务杠杆与自愿信息披露水准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的结论。陈美娟(1997)在用台湾上市公司的年报数据研究影响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中发现,公司的杠杆水平与财务信息披露水平呈显著正相关关系。

5、审计类型

上市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的影响力也会对自愿披露的信息产生影响。规模和影响力较小的审计机构,由于不具备权威性,为了不失去每个客户(上市公司),这致使其在客户“求情”时,会采取“柔性”态度“讨好”客户。而规模和影响力较大较权威的审计机构,对客户依赖性不强,他们不会理睬客户的“暗示”,不会刻意“讨好”客户,“刚性”较强,则会要求客户在年报中披露更多的细节信息。另外,选择权威审计机构的上市公司,通常具备较强披露更多信息的能力,公司管理层也坚信披露更多未来前景和不确定性等信息可以降低诉讼风险,提高公司价值。

[1]吴长波: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J].政法学刊,2008(7).

[2]陈郁编:所有权、控制权与激励[M].三联书店,1997(6).

[3]闫化海:自愿性信息披露问题研究及其新进展[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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