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看 “二拍”中的公案小说

2012-08-15 00:50徐清华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公案王杰吴氏

徐清华

(西南大学 文学院,重庆 400715)

□文学作品研究

从法律的角度看 “二拍”中的公案小说

徐清华

(西南大学 文学院,重庆 400715)

文章以 《大明律集解附例》为核心,从法律的角度重新审视 “二拍”中的公案小说,从中更深刻的理解故事情节,对于凌蒙初在小说中体现的人文思想和惩恶扬善的原则,有更直观的把握。

二拍;公案小说;凌蒙初;大明律

《拍案惊奇》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文人独立创作的拟话本小说,是由凌濛初在南京于崇祯元年初编刻成,由尚友堂刊行。《二刻拍案惊奇》写于崇祯五年,仍由尚友堂刊行,与 《拍案惊奇》合称 “二拍”。在黄岩柏 《中国公案小说史》对拟话本小说的认定中, “二拍”80篇作品中,公案小说占有25篇。对于公案小说的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就有不少学者通过各种研究方法对公案小说重新解读,如比较研究、群体研究和个案研究等等,取得了瞩目的成就。尤其在新世纪,各种跨学科研究的基础原则和方法在公案小说的研究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涉及到判案方式、审讯方式、法律诉讼种种方面。将社会学科与公案小说研究联系起来,极大地扩展了公案小说的研究视野和研究空间。公案小说与其他小说不同之处关键在于 “公案”二字,它既不同于犯罪小说侧重于如何犯罪,也不同于侦探小说重于揭开谜团,有其独特的核心——法律。确切地说是国家法。由此,如果没有对当时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和熟识,对公案小说的研究无疑是隔靴搔痒,不得真切。这里针对公案小说中体现出各种法律的描写和细节与明代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做初步的考证研究。考察文学作品中那些关于法律的描写和具体情节中的实际运用,这对于 “二拍”的研究和理解将有极大的帮助。

《拍案惊奇卷之二 姚滴珠避修惹修 郑月娥将错就错》[1]

此卷描写姚滴珠新婚后不堪公婆辱骂,在丈夫潘甲外出经商时,欲回娘家,却被汪锡拐走卖娼。双方家人见滴珠久不归家,潘家认定姚家藏了媳妇,姚家认为潘家逼死女儿。争执不下。姚家一名内亲在外地瞧见一名娼妓郑月娥貌似滴珠,滴珠的哥哥姚乙为早停息讼假认月娥为妹。等潘甲领回发觉并非滴珠。李知县遍贴告示,暗地查看,逮住汪锡,领回真滴珠,打死汪锡。判滴珠还原夫家,姚乙倚官拐骗人口,发去充军。月娥官卖,被姚家买下做军妻同去。

却说汪锡自酒店逃去之后,撞着同伙程金,一同作伴,走到歙县地方。正见汪汝鸾家丫头溪边洗裹脚,一手扯住他道:“你是我家使婢,逃了出来,却在此处!”便夺他裹脚,拴了就走。要扯上竹筏,那丫头大喊起来。汪锡将袖子掩住他口,丫头尚自呜哩呜喇的喊。程金便一把又住喉胧,又得手重,口头又不得通气,一霎鸣呼哀哉了。地方人走将拢来,两个都擒住了,送到县里。那歙县方知县问了程金绞罪,汪锡充军,解上府来。正值滴珠一起也解到。一同过堂之时,真滴珠大喊道:“这个不是汪锡?”那太守姓梁,极是个正气的,见了两宗文卷,都为汪锡,大怒道:“汪锡是首恶,如何只问充军?”喝交皂隶,重责六十板,当下绝气。真滴珠给还原夫宁家,假滴珠官卖。姚乙认假作真,倚官拐骗人口,也问了一个 “太上老。”

联系本文来看,汪锡卖良为娼罪证无疑,按《大明律》卷二十五 《刑律·犯奸》:“凡倡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妓……杖一百,子女归宗”[2]。然而在逃亡中,同伙故杀一女婢,汪锡作为同伙,按《大明律》卷十九 《刑律·人命》对故杀人判罪是“若同谋共殴人,因而死者,以致命伤为重。下手者,绞。原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由此,汪锡应该是两罪同判,按 《大明律》卷一 《名例律·一罪俱发按重论》:“凡二罪以上俱发,按重者论”。所以,汪锡因卖良为娼罪和故杀罪,两罪按故杀最重,在故杀中,汪锡只算同伙,还论不上原谋者,再加上流罪已是仅次死刑的重罪,方知县只判流刑也说得通。在明朝,流刑常设而不用,充军几乎代替流刑。故文中判汪锡充军。

显然,“极正气”的梁太守不会满意这个结果,这样的判罚显然没有震慑力,也达不到凌濛初惩恶扬善的目的。即使汪锡算不上首恶,也要借此教训一下。至于 “重则六十板,当下绝气”,根据 《大明律·刑律二十一断狱》:“乱打覆打……因而致死者,文官发原籍为民,武官革职”。这样的结果有些过激。姚乙认假作真,倚官拐骗人口,判为充军。月娥官卖,按 《大明律·略人略卖人》 “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者……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徙二年。若和同相诱……杖九十,徙两年半。被诱之人,减一等。”后遇赦还乡,法例可以说通。

卷六 《酒下酒赵尼媪迷花 机中机贾秀才报怨》讲述的是巫娘子被赵尼姑设计,被卜良骗奸。其夫贾秀才巧取卜良的舌头,杀死赵尼姑和小徒弟,并把舌头放入小徒弟的口中。官府误以为卜良杀死师徒二人,打死勿论。贾秀才和巫娘子借此报仇。

众人有平日恨他的,把他姓名及平日所为奸盗诈伪事,是长是短,一一告诉出来。县官道: “不消说了,这狗才必是谋奸小尼。老尼开门时,先劈倒了。然后去强奸小尼,小尼恨他,咬断舌尖。这狗才一时怒起,就杀了小尼。有甚么得讲?”卜良听得,指手划脚,要辨时那里有半个字囫囵?县官大怒道:“如此奸人,累甚么纸笔?况且口不成语,凶器未获,难以成招。选大样板子一顿打死罢!”喝教:“打一百!”那卜良是个游花插趣的人,那里熬得刑住?打至五十以上,已自绝了气了。县官着落地方,责令尸亲领尸。尼姑尸首,叫地方盛贮烧埋。

明代法律认定的证据是当事人的口供、物证和旁证。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不据口供而定罪。其一是 “赃状露验,理不可疑”,罪证确凿,人赃俱获,虽无口供,也可断罪。其二是对不能适用拷讯,又未取得口供者,采取 “众证定罪”之法,“三人以上,明证其事,始合定罪”。

从上文看,卜良的罪证难以确定,既无人证,也无凶器,也取不得口供,算是疑狱。然而,卜良平时恶行颇多,名声不佳。此时县官作为凌蒙初的代言人,是不会让这样的恶人无罪释放。无罪可判,也趁机打死勿论。

卷十一 《恶船家计赚假尸银 狠仆人误投真命状》讲述的是业儒王杰因小事打晕姜客,即刻搬入房中灌入茶汤,姜客醒来,又送白绢一匹。后来姜客上船时,将白绢买与船家,讲述此事。船家周四捞得一具浮尸,便死谎称姜客敲诈王杰。后来王杰的仆人胡阿虎因醉酒误事,耽误王杰小女病情,使其夭折。王杰毒打胡阿虎。胡阿虎怀恨在心,借此状告王杰打死姜客。王杰因此入狱。一年以后,姜客重回此地,拜访王杰。方知王杰受冤。王杰无罪释放。

常见大人家强梁潼仆,每每借着势力,动不动欺打小民,到得做出事来,又是家主失了体面。所以有正经的,必然严行惩戒。只因王生不该自己使性动手打他,所以到底为此受累。

这段情节的含义在于,根据 《刑律·人命》对故杀人判罪是 “若同谋共殴人,因而死者,以致命伤为重。下手者,绞。原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假若王杰指使奴仆打人,奴仆论罪,自己仅是 “杖一百,流三年里”。若此,便没有后来情节的种种波折,所以文中称 “只因王生不该自己使性动手打他,所以到底为此受累”。

知县道:“情真罪当,再有何言?这厮不打,如何肯招?”疾忙抽出签来,喝一声:“打!”两边皂隶吆喝一声,将王生拖翻,着力打了二十板。可怜瘦弱书生,受此痛棒拷掠。王生受苦不过,只得一一招成。知县录了口词,说道:“这人虽是他打死的,只是没有尸亲执命,未可成狱。且一面收监,待有了认尸的,定罪发落。”随即将王生监禁狱中,尸首依旧抬出埋藏,不得轻易烧毁,听后检偿。

若姜客后来真是被杀,此案是典型的故杀,同前文比较,人证物证旁证俱在,却因为无亲人收尸,就暂时收监。比起前文,依杖打死,不可谓不轻。可见,凌蒙初为满足自己惩恶扬善的目的,迎合读者的心理期待,安排情节前后原则不一。

知县大喝道:“你这没天理的狠贼!你自己贪他银子,便几乎害得他家破人亡。似此诡计凶谋,不知陷过多少人了?我今日也为永嘉县除了一害。那胡阿虎身为家奴,拿着影响之事,背恩卖主,情实可恨!合当重行责贵罚。”当时喝教把两人扯下,胡阿虎重打四十,周四不计其数,以气绝为止。不想那阿虎近日伤寒病未痊,受刑不起:也只为奴才背主,天理难客,打不上四十,死于堂前。周四直至七十板后,方才昏绝。可怜二恶凶残,今日毙于杖下。

根据 《大明律·刑律一·贼盗》:“凡恐吓取人财物者,计脏,准窃盗论,加一等,免刺”。恐吓罪比盗贼罪更重, “盗贼罪得财者,一百二十贯,罪只杖一百,流三千里”。周四敲诈60两银子,按照法律的类推原则。流三千里是仅次死刑的重罪,周四敲诈60两,打死不算冤枉。

胡阿虎状告王杰属奴婢告主,在唐代时法律就规定除了 “十恶”的大罪,一般犯罪不允许奴婢告主。 《大明律·刑律五·诉讼》 “奴婢告家长……杖一百,徙三年。但诬告,绞。虽得实,杖一百;大功,杖九十;小攻,杖八十,缌麻杖七十”,故文中胡阿虎状告王杰时说:“况且以仆首主,现先有一款罪名,故此含藏不发……”,虽然胡阿虎不算是诬告王杰,但是作为奴婢告主,提出诉讼时,县官也没有按律责打。王杰洗清冤屈,也只重责四十,与规定中的杖一百,还有很大差距。张文勇《传统和谐思想与中国古代司法》[3]言:“中国古代重视伦理,法律受此影响,也强调维护家庭伦理,严禁以卑告尊,违者予以重惩。但历史到了宋代,社会经济发展迅速,财产流转更加自由和频繁,民事经济纠纷层出不穷,当然也不乏家族中尊卑之间的财产纠纷,虽然法律规定 ‘告缌麻以上卑幼得实,犹勘杖八十’,但如果仍在司法实践中严禁以卑告尊,动辄处刑,显然不切实际,影响纠纷解决,破坏社会和谐。因此,古代在司法实践中亲族相讼颇见,有叔告侄,子告继母,兄弟之讼,甥舅争讼等等。在这些诉讼中,有的是尊长告卑幼,也有的是卑幼告尊长,如 ‘嫂讼其叔用意夺业’、‘叔父谋吞并幼侄财产’等,但并不因此获罪,反之,无论是弟讼其兄还是子诉其母,古代法官都一一审理,甚至还有一判决中专门指出:母子兄弟之讼当平心处断。可见古代司法实践中是允许尊卑互相告讼的。”凌蒙初生活年代,社会经济发展已日益繁华,在他的小说 《赵五虎合计挑家衅 莫大郎立地散神奸》中也出现幼子诉讼尊长的现象。小说中也没有指责卑幼告尊长有什么违背伦理,最后幼子也是得到了家族财产。可以看出,严禁卑告尊这条法律在社会实际发展中已经有些格格不入了,仆人告主人也随之变得可以通融,更何况明代晚期出现雇佣工人这种有人身自由的仆人,这条法律的效用便越发的微弱了。尽管凌蒙初想极力维护等级制度,“奴才背主,天理难容”,在小说中活生生打死胡阿虎,但是我们不难看出在这种叫嚣的背后是经济发展对传统伦理的冲击。

卷十三 《赵六老舐犊丧残生 张知县诛枭成铁案》,此文案情简单,赵六老妻子病故,无钱安葬。其子赵聪有家财不借,赵六老无奈之下只得半夜潜入赵聪家中想偷些钱财,不料被赵聪当做盗贼打死。

张晋道是 “以子杀父,该问十恶重罪。”旁边走过一个承行孔目,禀道:‘赵聪以子杀父,罪犯宜重;却实是夤夜拒盗,不知是父,又不宜坐大辟。’那些地方里邻也是一般说话。张晋由众人说,径提起笔来判道: “赵聪杀贼可恕,不孝当诛!子有余财,而使父贫为盗,不孝明矣!死何辞焉?”判毕,即将赵聪重责四十,上了死囚枷,押入牢里。

根据 《大明律》,“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者”属于 “十恶 “中的 “恶逆”,非绞即斩。这是张宜判罚的依据所在。但根据 《大明律·贼盗》 “凡夜无故入人家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从法律条文的规定激起矛盾,制造波澜。 “杀贼可恕,不孝当诛”这种诡辩的判决显示出凌蒙初强烈的伦理观。

卷十七 《西山观设箓度亡魂 开封府备棺追活命》讲述吴氏守寡后,和道士知观交好,吴氏的儿子百般阻挠,吴氏为了能和知观长久相处,决定告其子不孝,后来县官明察,将道士活活钉死在棺材中,吴氏归家和儿子度日,不久病死。

此文,吴氏才是真正想要谋害儿子的真凶,是她首先提议,知观还劝她 “使不得!亲生儿子,你怎下得了帐 (杖)他?”吴氏不听,理由是 “我是他亲生母,就故杀了他,没甚大罪。”中国传统社会一直认为孩子的一切无不是父母的,这点历朝历代律法大多相似,在 《大明律》卷十九 《刑律二·人命》中:“凡祖父母、父母故杀了子孙,杖七十,徙一年半”。虽然吴氏是主谋,但是作为母亲,想害死自己的儿子,道德也无所亏损,因其子孝心感动县官,最后无罪释放。虽然最后凌蒙初给予吴氏一个病死的结局, “又且道士已死,道童已散,吴氏无奈,也只得收了心过日。只是思想前事,未免悒悒不快,又有些惊悸成病,不久而死。”显然,让吴氏病死的理由是失去了奸夫,受了惊吓 (奸夫是在吴氏面前活活闷死的),杀子对于吴氏一点愧疚感都没有。这点可以看出凌蒙初对待此事的原则:杀子无罪,奸情可耻。

卷十九 《李公佐巧解梦中言 谢小娥智擒船上盗》讲述的是为父母亲人报仇,这个问题对于中国历代的统治者感到棘手。如果坚持为父母复仇无罪,会导致冤冤相报,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统治。但是若阻止亲人复仇,以孝治国的理念便无从谈起。各个朝代处理这种问题,大多持中庸之道,不鼓励不提倡,为父母报仇杀人,或者处分很轻,或者带着嘉奖按律处分,但不会无罪释放。只有申请朝廷,最高统治者才有权利无罪释放复仇者。而且,最高统治者只是法外开恩,不做常例。 《大明律》卷20《刑律三斗殴》 “若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使而杀死者,勿论”。可以看出明代对复仇者还是比较宽容的。谢小娥复仇杀人最后也是由皇上法外开恩才免得死罪。在 《二刻拍案惊奇》卷三十一 《行孝子到底不间尸 殉节妇留待双出殡》,王世名本也可无罪释放,只因不愿意重殓父亲的尸骨,自触而死。可以看出凌蒙初的态度,对待孝子复仇是可以法外开恩。

《二刻拍案惊奇》卷五 《青楼市探人踪 红花场假鬼闹》[4],其文大意是张贡生为了侵占亲侄的财产,用金银贿赂 “杨疯子”杨佥事,然而杨佥事正好被罢官,拿了钱财无处办事。张贡生和四个仆人进京赶考时,想借此要回,反而被杨佥事杀死埋入红花场。张贡生的两个儿子多方打探,在谢廉使的帮助下,终于查清真相,抓获杨佥事。张家认为张贡生因为图占家产欺心丧命,将家产分与一般与亲侄。

文中张家的两个儿子是这样写的诉状,“状上写道:‘告状生员张珍、张琼,为冤杀五命事。有父贡生张寅,前往新都恶宦杨某家取债,一去无踪。珍等亲投彼处寻访,探得当被恶宦谋财害命,并仆四人,同时杀死。道路惊传,人人可证。尸骨无踪。滔天大变,万古奇冤!亲剿告。告状生员张珍,系云南人。’”

对中国古代法律而言,诬告必须承担 “反坐”的法律责任,甚至举告 “不实”也同样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两个年轻的没打过官司的秀才,写出的状词空有气势,没有证据。凌蒙初此处细节处理很符合实际生活。本应无法受理,但是,

石察院看罢状词,他一向原晓得新都杨佥事的恶迹著闻,体访已久,要为地方除害,只因是个甲科,又无人敢来告他,没有把柄,未好动手。今见了两生告词,虽然明知其事必实,却是词中没个实证实据,乱行不得。石察院赶开左右,直唤两生到案前来,轻轻地吩咐道:“二生所告,本院久知此人罪恶贯盈,但彼奸谋叵测。二生可速回家去,毋得留此。倘为所知,必受其害。待本院廉访得实,当有移文至彼知会,关取尔等到此明冤。万万不可泄漏!”随将状词折了,收在袖中。两生叩头谢教而去,果然依了察院之言,一面收拾,竟回家中静听消息去了。

石察院并没有因为没有证据简单而粗暴的否决状词,反而收在袖中,细心地让二秀才回家避祸。如此细心正直的官员与敛财杀人的 “杨疯子”鲜明对比。书中没有一句褒言,然而却使读者爱憎之情分明。这算是小说通过法律规则这种手段来烘托人物形象。

“杨佥事依一人杀死三命者律,今更多二命,拟凌迟处死,决不待时。下手诸盗,以为从定罪,候擒获发落。”

“佥事原不曾有子,家中竟无主持,诸妾各自散去。只有杨二房八岁的儿子杨清是他亲侄,应得承受。泼天家业多归于他。杨佥事枉自生前要算计并侄儿子的,岂知身后连自己的倒与他了!这便是天理不泯处。”

“一人杀死三命者律”,按 《大明律》卷十九《刑律二·人命》, “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者凌迟处死,家财断付死者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为从者,斩。”此处判决符合律法。杨佥事本来要落个家财尽无,妻离子散的命运。然而小说为了照应 “天理不泯处”,在情节安排中没等旨意转来,就被张家打死在狱中,这样杨家的财产就尽落归亲侄子手里。凌蒙初的安排既可以不违背法律规定,又顺应他的 “奉劝世人,还是存些天理守些本分的好”教化。

结合 《大明律》对二拍中比较有代表意义的公案小说的考证,暂且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在小说中,凌蒙初对待法律细节的掌握全面而准确,谋杀、奸盗、诉讼等都有涉及,公案小说的判决也比较符合当朝法律。这是与凌蒙初的人生阅历分不开的。凌蒙初的祖父凌约言,曾官至南京刑部员外郎。父亲凌迪知,嘉靖丙辰进士,授工部营膳司主事,后曾任定州府同知兼普宁同知、大名府通判、常州府同知等职。可以说生活在这样一个世代官吏的家庭,凌蒙初对待案件理解的娴熟,和家庭因素有很大的关系。

(二)在小说安排中,凌蒙初用种种策略争取让好人免罪,坏人遭殃。联系全部小说来看,策略大概有以下几种:1.让恶人多犯罪、犯蠢罪。为了能让小说中的恶人受到更大的惩罚,落入法网,就让恶人犯更多的罪、更蠢的罪。例如 《拍案惊奇》卷之二 《姚滴珠避修惹修 郑月娥将错就错》中,难以理解的是汪锡和程金在事情败露后逃亡,不急着逃命,还念念不忘给姚滴珠抢个丫鬟,造成人命。让人难以理解,事情败露,姚滴珠被救回官府,再抢丫鬟又有何用?只能理解为凌蒙初为了不让恶人只受皮肉之苦,只好在情节设计上,让恶人罪加一等。2.制造情节,让好人有机会脱身。在《初刻拍案惊奇》卷十一 《恶船家计赚假尸银 狠仆人误投真命状》中,此文中的王生却因为无亲人收尸,就暂时收监,虽然 “王生在狱中,又早恹恹的挨过了半年光景,劳苦忧愁,染成大病。刘氏求医送药,百般无效,看看待死。”但为后来姜客现身争取了时间,最后大难不死。此文的出处来源于冯梦龙的 《增广智囊补》卷二十七 《永嘉舟子》,此文中这个王生的命运是 “生因徙居,忘故瘗处,拷略病死”。可以说是凌蒙初找了一个合法合理的方式,让本因病死的王生得以有机会活着洗清冤屈。这样的处理,可以使故事情节不仅能符合最后大团圆的的要求,又不脱离实际,兼顾人情和法理。3.多次运用判决时打死这种方式让可恶但又无法判处死刑的罪犯得以惩处。如 《恶船家计赚假尸银 狠仆人误投真命状》中的胡阿虎,打了四十,死于堂前。 《拍案惊奇》卷之二 《姚滴珠避修惹修郑月娥将错就错》的汪锡 “重责六十板,当下绝气”。 《西山观设箓度亡魂 开封府备棺追活命》更是 “打得肉绽皮开,看看气绝。叫几个禁子将来带活放在棺中,用钉钉了。”相反如果良善之辈就绝不会在审判、判决时被打致死,如 《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二 《硬勘案大儒争闲气 甘受刑侠女著芳名》严蕊吃了无限的磨折,放得出来,气息奄奄,几番欲死,但是作为弱女子能在拷打中幸存,不得不说有凌蒙初的笔下留情。

[1][明]凌蒙初.拍案惊奇[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1.

[2]怀效锋.中华传世法典——大明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张文勇.传统和谐思想与中国古代司法[J].学术论坛,2009,(7).

[4][明]凌蒙初.二刻拍案惊奇[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1.

I207.41

A

1674-3 652(2012)03-0 096-0 5

2012-01-10

徐清华,女,山东青岛人,主要从事中国古代文学研究。

[责任编辑:何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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