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2-08-15 00:45陈爱香
当代经济 2012年10期
关键词:税务机关备案所得税

○陈爱香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 福州 350108)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对企业一年来企业所得税的一个汇总计算、多退少补、提供证据等的过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配套、补充政策文件,也废止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配套、补充政策文件,要科学合理地根据纷繁复杂的税收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规避企业所得税汇算风险,本文认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键问题。

一、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

企业所得税的特点是按年计征,分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期限是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这是给企业一个全面自查自核的机会,也是最后一次的调整机会。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纳税人,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补充政策文件的规定,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风险和责任很大,纳税人要想控制企业所得税上的风险,避免巨额的滞纳金和罚款,就需要摒弃侥幸心理,扎扎实实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弄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因此,所有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核定征收中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

三、按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及时掌握相关税收政策新变化

在实践中,企业未能正确履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义务而招致损失很大一部分源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或误解。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随着我国税收法规和政策的调整而不断的变化。这就要求企业的财税人员通过有关涉税的报刊、杂志、网络、参加财税实训等多种信息渠道,及时学习和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新变化,为企业正确纳税、避免汇算清缴风险提供支持。如: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由原自行计算扣除和经税务机关审批扣除两类改为现行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若企业没有及时了解掌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新变化,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申报而自行扣除的损失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及时办理汇算清缴备案事项

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少,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企业要享受这些优惠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比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需要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进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才能在本年度申报及下一年季度预缴申报享受优惠税率20%,未按规定备案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列入事后备案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规定的资料。

六、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企业所得税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涉及大量税收法规,而且与企业会计处理密切相关,要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企业应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自查调整工作。

1、要自查收入方面有无存在涉税事项

主要有: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有无将上年发生的收入延至本年;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重组中除特殊性税务处理外的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是否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跨年度提供劳务,是否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劳务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是否按视同销售、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处理;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确认收入;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做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等是否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2、要自查成本费用方面有无存在涉税事项

主要有:成本核算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方式虚增成本;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是否存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是否持有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文件,实行“工效挂钩”核算办法的企业计提的工资总额超过实发工资总额,是否作纳税调整,除核定的工资总额外,有无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各项奖金、补贴等,是否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超过规定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存货计价方法,调节利润;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研发费用的归集是否符合文件规定;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及个人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除特殊情况外,是否存在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调增所得额;是否存在取得的搬迁补偿款项未按规定确定进行税务处理;除经核定的金融企业准备金外,企业预提的其他准备金是否已经进行纳税调整。

3、要自查关联交易方面有无存在涉税事项

主要有: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关联方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七、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企业财税人员平时要多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的不明确的涉税事项,可以在事前主动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及时了解当地税务机关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征管的具体要求,了解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变动情况,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控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风险。

八、规范会计核算行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会计资料,因此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册,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正确核算收入,真实计列税前扣除项目,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尽量降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税收风险。

九、发挥注册税务师的作用

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具有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注册税务师行业拥有税收专业人才资源,他们具有十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能够较好地帮助企业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代行服务工作。因此,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作用有利于减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误差、提高纳税申报质量、降低税收成本、合理规避税收风险。

总之,在目前严征管严稽查的形势下,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不仅是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要求,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维护自身权益、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规避企业税收风险的一个重要前提。

[1]李忠华:新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研究[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2]高建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新政策解读与实务解析[M].中国市场出版社,2012.

[3]东奥会计在线编写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手册[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4]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

[5]郭洪荣:企业所得税法规应用指南[M].中国市场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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