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领域问题溯源
——启蒙、罗尔斯与哈贝马斯

2012-08-15 00:48
关键词:私德公德哈贝马斯

关 巍

(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大连116024)

公共领域问题溯源
——启蒙、罗尔斯与哈贝马斯

关 巍

(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大连116024)

论述公共领域的存在及其问题界定源于启蒙运动的三大理想;经由罗尔斯将正义问题界定为其基本问题,哈贝马斯则基于“交往”和“交互主体性”对公共领域及其问题进行了新的思考,对于公共领域及公共政策的思考展现为一个逐步展开的理论思维过程。指出公共领域的存在是公共政策制定的前提和基础,公共领域的概念理清关乎解决公共领域中的问题争论。

公共领域;正义;罗尔斯;哈贝马斯。

公共领域的存在是公共政策制定的前提和基础。公共政策从狭义上来讲主要是指政府等决策部门对公共利益和公众行为的规定和分配措施。广义指的是政府及立法机构制定的对公众利益和公众行为的规制和分配,包括法律在内[1]。因此,服务就是政府的基本职能,政府不能把对公民服务这一根本义务当作自身获取利益的手段。

一、公共领域问题寻根——从启蒙运动谈起

公共领域一词是一个西方概念。而这一概念,或者说公共领域的存在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

西方自文艺复兴以来的启蒙运动大体有几个理想,而这些理想对于公共领域的建构,对于个人的自由与发展,对于公民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认知以及对国家合法性问题的探讨都可以回溯于此。

那么启蒙的理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于知识的理想,要获得永恒的真理,这时人们所追寻的真理是没有时间性的,它是永恒的,这个真理是纯粹客观的,是与人没有关系的。对他的追求是一种信念,即人们认为没有什么奥秘是人所不能理解的,理性是一个法庭,任何东西都必须在这个法庭上接受审判以证明自己是正确的。这种积极乐观的心态带来了科学的巨大发展,同时也使人们的思想意识和社会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二是对解放的理想,人们普遍要求破除禁锢,实现人类的解放,从一种普遍的历史观念出发,认为整个人类都要实现或者达到一个自由的王国,而这个自由王国内部的每个人都是生而平等的。而以上两个理想都是基于第三个理想,这个理想就是关于人的理想。真理或者知识与人是密不可分的,整个近代哲学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主体性哲学。因为只有作为主体的人才能达到真理,他是有理性的,真理和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只有人作为主体才能达到自由的王国,人类才能得到解放。近代哲学正是从笛卡尔到洛克再到康德,实现了人的主体地位的越升。

正是在启蒙的思想指引下,在理性光辉的照耀下,西方世界发生了非常深刻的变化。人们热衷于对新兴起的国家与社会进行广泛的探讨,从笛卡尔、霍布斯、卢梭、伏尔泰等人到康德、黑格尔以致马克思,人们都在分析、论证或者批判这个时代。而在这个时代成长起来的现代文明更是光辉灿烂,但是现代文明尤其是工业文明的巨大发展一方面给人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舒适生活,但是另一方面人的生存危机问题、人与环境的关系问题等等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和伦理生活中不断的凸显,挑战人类日益疲弱的神经。正如狄更斯在《双城记》一开头所说的“那是最昌明的时代,那是最衰微的时代;那是理智开化的岁月,那是混沌蒙昧的岁月;那是信仰笃诚的年代,那是疑云重重的年代;那是阳光灿烂的季节,那是长夜晦暗的季节;那是欣欣向荣的春天,那是死气沉沉的冬天;我们眼前无所不有,我们眼前一无所有,我们都径直奔向天堂,我们都径直奔向另一条路。”罗素针对这个问题说道:“文明所带来的种种问题,决不能指望返回到前文明的状态去加以解决,解决这些问题的唯一出路,只能是发展出更好的文明。”[2]

二、公共领域的重要问题——正义

到了现代,人们的生活和生存状态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理论上讨论问题的视角也发生了变化,而罗尔斯对于我们处理公共领域的问题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正义是伦理学研究的基本范畴,正义作为正直的德性直接与私德相关,正义与独立个体和公共领域相关时则意味着公德问题。因此,可以说,正义是连接公德与私德的纽带,关系的是“谁的正义”、“哪种合理性的问题”。

而罗尔斯是我们讨论正义问题时难以绕过的关键性人物。罗尔斯从上世纪70年代起陆续出版的所有著作中,《正义论》是最具有原创性的著作。该书自产生之日起,就在整个学术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正义论》的研究领域十分广泛,它从道德的角度研究社会基本结构、权利和义务、社会合理的利益、责任等方面的正义问题。《正义论》的基本旨趣是政治哲学与伦理学的。它是在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中提出的一种修正主张。它主要的研究对象是政治价值、政治制度、政治理想及其证明。而政治价值具有首要的意义,政治哲学的目标就是把这个政治价值落实到制度的层面。

从西方传统上讲,自由和平等是其主要的两大政治价值。洛克的《政府论》主要讲的就是自由问题,为自由奠定了基础。洛克的自由主义的最突出的特点是,强调人们是通过缔结某种原始的契约而进入社会状态的。在缔结这项契约之前的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拥有自然权利,在受到侵犯时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而一旦人们通过某种最初的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以谋求和平安全的生活,他们就放弃其自然权利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限制。到了密尔的《论自由》基本解决了自由的价值问题。至此西方古典的自由主义并没有涉及到平等的问题。而罗尔斯的《正义论》首次系统地在政治哲学的理论层面解决平等问题,他将平等看作与自由具有同样的政治价值,正义就是自由与平等。自由和平等作为首要的政治价值保证了制度和程序的正义性。

罗尔斯的理论靶子正是在政治哲学发展过程中一统天下的功利主义传统。在发展的过程中,古典自由主义中有两个主要的传统,一个是从洛克开始,经休谟到康德的契约主义传统,另一个是从边沁、密尔到西季威克的功利主义传统。这两个传统各自都包含着某些不一致、不合理的地方。在这两种学说中,后者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功利主义自从由边沁和密尔有力地提出以来,逐步成为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中最重要的学说。按照罗尔斯的看法,这两种传统的自由主义各自都存在着严重问题。在功利主义方面,由于将所有人的善总额的最大增量作为衡量的惟一尺度,它将允许为着更大的总体利益而侵犯个人的权利。在契约主义方面,它提出了一个平等自由的正义观念,但是由于提不出任何确定的标准,它便求助于某种自然秩序观点,相信某种自然秩序可以保障平等的自由。在这二者之中,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的问题是根本性的。

以霍布斯为例。霍布斯通过理论假定了一种自然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人类个体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是十分相等的,那么这也就意味着人对一切存在的事物有着基本平等的权利,从而每个人都是自由而平等的。也就是说,“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以致有时某人的体力虽则显然比另一人强,或是脑力比另一人敏捷;但这一切总加在一起,也不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到使这人能要求获得人家不能像他一样要求的任何利益,因为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其他处在同一种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能具有足够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3]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论,霍布斯认为人和人之间就难免会进入战争的状态,任何人都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并通过自己的手段来达到目的。这样的自然状态就是一种战争的状态,充满了动乱与不安。因而就必须出现一个公权力,以此来保证人们更好的生存,因为,“根据这一切,我们就可以显然看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3]那么道德区别又是建立在什么样的基础之上呢?霍布斯认为事物本身并不存在什么善恶价值,对事物善恶的判断依据与我们的感觉。人为了实现自我保存,在理智的作用下就会相应地控制自己的需求和愿望,并有了实现和平的愿望,而着首先就需要订立契约。

霍布斯的思想启示了罗尔斯。罗尔斯通过新契约论对功利主义进行了深入的批判,恢复了契约论在政治哲学中的地位,提出了他的正义原则,并用契约论的方法对这两个原则加以证明。与古典契约论不同,罗尔斯的新契约论不是以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则为基础,只是在形态上保存了契约论的方法。他明确地指出,自己的契约论仅是一种思想模型,是一种理想化的形态。

罗尔斯的讨论涉及到了如下主题:

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的正义原则是什么,即支配一个社会的正义原则是什么:是稳定性问题,即一个由正义原则支配的社会如何实现长治久安的问题。罗尔斯认为,社会是一个众人合作的全体,而正义原则正是支配人们相互合作的原则。按照他的想法,正义理论必须阐明什么是我们这个社会所应遵循的正义原则。而这种正义原则极其重要的,它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提供了基础,同时也为国家的所有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提供了基础。所以,正义原则是整个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在对正义的原则进行阐述时,罗尔斯强调,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是基于人们的理性选择的,是人们在面对各种不同的正义原则时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正是这种理性选择保证了正义原则的合理性。罗尔斯的思路是这样的,由于我们在正义程序中选择的任何原则都是正义的,因此,关键不在于我们“选择了什么”,而在于“如何选择”。如果我们能够设计出一种正义的程序,那么我们从中所选择的任何原则都是正义的,无论它们是什么。通过程序正义,条件的公平转变成为结果的公平,这就是罗尔斯的程序正义。

罗尔斯的正义论集中地探讨了具有独立意志的个人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的正义问题。而这个问题主要包含了两个层面,作为公德的正义主要处理的是自我与他人的关系问题,作为公德的正义可以被理解为公共领域的正义问题。

至此,我们明了了,罗尔斯的正义及其原则可以成为公德和私德之间张力的平衡点,正是正义为公德和私德提供了思想的基地,我们只有在正义的条件下才能讨论公德和私德问题。同时之所以区分公德和私德,是来自于西方的思想传统。这就为我们解决公共领域的道德问题提供了一个可以参考的理论方法,以补充我们传统中缺乏的公德思想。

但是,罗尔斯的理论仍然是一种理想化的理论模型,这就遭到了来自哈贝马斯的批判。哈贝马斯提出了公共领域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对于公众的正义以及伦理学问题有重要的意义。

公共领域这一概念哈贝马斯意指的是一种介于市民社会中日常生活的私人利益与国家权利领域之间的机构空间和时间,其中个体公民聚集在一起,共同讨论他们所关注的公共事务,形成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一致意见,并组织对抗武断的、压迫性的国家与公共权力形式,从而维护总体利益和公共福祉。这是哈贝马斯基于交往理论对公共领域的基本理解。

正是在公共领域之中我们才能探讨公德问题。公德是人们在公共的、开放性的场所中、在处理公共事务中、在扮演的公共角色和相应的公众关系中的道德。而在这之中尤为重要的是人们共同遵守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公德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公众利益,使人们在长期的交往中形成的规范和约束,调整和改善人们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和社会乃至国家、民族的关系。这样,公德的形成一方面关涉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稳定性,另一方面关系到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

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曾界定“契约”说:“权利的互相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3]因而,只有平等地拥有权利的、独立的个人主体存在,才能有“权利转让”。而在这之中个人身份的独立性是其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只有独立的个体的存在才有权力的转让和契约的订立。这种独立个体权利的转让和契约的订立一方面关系到霍布斯所探讨的关于国家成立的道德基础问题,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在于只有独立个体的存在,我们才能在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内讨论个人在公共领域内或者个人对社会、国家的道德问题。

公平与正义是我们进行公共领域决策中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可能正如罗尔斯所言,正义就意味着平等,因此他的程序正义就是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平等权益,克服现实的不平等。而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则给我们指出了一条沟通决策者、目标群体和受益者之间利益的一种社会性的交往手段,正是在公共领域我们表达着民意,表达着对公共决策、公共政策的看法与诉求,而这一切都是公共决策制定的有效参照和决策反映的参照体系。公共领域构成了沟通的场所和中介,各个利益代表在此之中充分发表自身的利益诉求并在沟通和交往当中达到一种利益的制衡或者有效的平衡,这一切对于决策者更好地处理公共领域问题,更好地制定公共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共领域包含丰富的内容,公共领域的公共政策沟通了决策者、目标群体和受益者三方面的关系,是把三者联系在一起的场所。而公共政策正是由这三部分因素,即决策者、目标群体、受益者构成。公共领域,在哈贝马斯那里是一种介于市民社会日常生活的私人利益与国家权利之间的空间和时间,它的形式主要是指公民聚集在一起,共同讨论他们所关注的公共事务,形成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一致意见,以此组织和对抗武断的、压迫性的国家公共权力形式,维护总体利益和公共福祉[4]。这是公共领域依靠自身的包括舆论力量在内构成的对于公权力的制衡和对于社会公正的保护,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我们正是以公共领域为基础,分析公民与公共决策以认识到内化的整体过程和其中的伦理关系。

三、对公共领域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公共领域意指一个公共的空间,在这个公共空间中,或者在这个公共的场所,人们可以不受影响地发表自身的看法,共同讨论公共事务或者进行以言论为主体的一种政治活动。那么,公共领域的存在就是有条件的,首先,公共领域对场所有自身的要求;其次,它要求公民自由的参与和表达自身的立场和观点;最后,还包括一些现实的保障公共领域公民自由权利的条件。

公共领域在中国是否存在?这是一个充满争议的理论问题,用哈贝马斯的观点来看,公共领域是一个充满张力的领域,它的存在在于社会和国家之间的某种制衡,或者说公共领域作为一个政治领域,起到的作用是通过舆论或者沟通来对国家的相应的政策、法律等等政治行为的约束或者反抗。但是,从我国的国情来看,中国社会自身的运行模式似乎并不存在这个领域或者说这个领域是否具有普世价值,是否可以应用于中国社会这是一个应该谨慎处理和认真思考的问题。

从历史上来看,从中国国门洞开之日起,中国人广泛吸收外来文化,似乎对公共领域或者说对于如何处理公共事务的问题有了自身的认识。从上个世纪伊始,国人就开始探讨中国的近代化发展问题,当时的中国人开始认识到中国社会的一些问题,认为我们受几千年封建思想意识的影响,对公共领域的认识、对国家义务与公民权利的认识存在着一些偏差。当时的梁启超先生从对私德和公德的探讨出发,试图提出对这一问题的解答。1902年他撰写的《论公德》一书首开对公德与私德的探讨,并且认为中国从古至今概观孔孟著作,所主张的道德理论十之八九与私德有关而与公德无关,并且认为私德注重的是个人的修为,而对公德所涉及的公共领域的道德问题很少触及,在书中他将私德定义为“人人独善其身谓之私德”。

1903年他又重点谈了私德对于公德的关系,主张如无私德何以有公德。从这个角度我们也可以深刻地理解到私德的养成或者说个人修养在公德养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梁启超的论述也说明中国古代传统注重个人的修身而少有论及关于公共领域的道德或者说公德问题,这样就从一个方面说明了为什么时至今日,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高度进步,但是人们的公共道德水平和道德意识缺失甚至滑坡。

总体来看,私德主要是人们在非公共领域,在不涉及公共利益与秩序的情况下,在私人领域处理私人生活、个人关系等方面的道德表现。而从中国的传统思想意识来看,我们大多关注古人修为,关注对于血缘亲情的认同,而少有对于公共领域道德问题和伦理关系的认知与思考,这也为我们的思想发展带来了相应的问题。在现代中国,我们发现高度的经济文明没有带来高度的道德文明,中国人的思想传统深深地扎根于每一个中国人的思想理念当中,中国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虽然主张从以家庭为本位的伦理关系向社会和国家层面进行推论,但从本质上来讲仍然是以血缘伦理关系为基础。但是这其中尤其缺少对于公德的意识。而公德,作为一个概念则是本质上来源于西方哲学,来源于对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的探讨和规定。

[1] 张国庆.现代公共政策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41.

[2]罗素.我的信仰[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25.

[3]罗尔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02,110,100.

[4] 江民安.文化研究关键词[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91.

The source of public sphere issues——enlightenment,Habermas and Rawls

GUAn Wei
(School of Marxism Studies,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Dalian 116024,China)

The existence of public sphere and problem definition stems from the enlightenment ideal of the three.Rawls defines the issue of justice as the basic problem;Habermas is on new thinking of the“contact”and“intersubjectivity”in the public sphere and issues.The public sphere and theoretical thinking of public policy starts to show a gradual process.The existence concept of the public sphere is the basic problem of the debates.

public sphere;justice;Rawls;Habermas

C912

A

1009-8976(2012)01-0001-04

2011-12-18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巍(1982—),女(满),辽宁锦州,博士,讲师主要研究外国哲学、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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