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群体福利权益保障问题的分析——以河南籍农民工为例

2012-08-15 00:55汤秀丽
关键词: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福利

汤秀丽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河南郑州 450011)

一、农民工群体福利现状

笔者探讨的农民工群体,主要是指那些具有农业户口,目前已经脱离了农村和农业,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即狭义的农民工群体。福利主要针对社会福利,它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护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笔者主要探讨农民工群体“大”福利获得状况,即所拥有的劳动保护等职业福利的获得状况,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获得状况,城市公共文化教育福利的获得状况,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住房福利的获得状况等相关情况。

为了切实掌握当前我省农民工群体福利待遇的真实状况,笔者采用结构式访谈方法对河南籍数百名农民工展开实证调研,回收有效问卷400份。问卷调查涉及到的400名农民工都来自河南农村,外出务工地点分布于广东、浙江、河南、山西、新疆、贵州等省,覆盖了中国的东部、中部、西部等广大地区,力求可以真实掌握调查所及的农民工群体社会福利待遇的真实境况。

从福利待遇来看,农民工群体社会福利保障最主要的特点是福利缺失。虽然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近年发展较快,特别是随着“三农”普惠政策的实施,现在农村的医疗、卫生、教育与交通等诸多方面改观较大,但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能享用的社会福利资源仍然相对偏少,比如农民所享有的医疗水平、交通条件、教育资源与水平等与城市人口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国家统计局2006年对外来人口中农民工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工的福利待遇普遍不高,有双休日的仅占11.87%,可以带薪休假的仅占20.47%,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分别占被调查农民工总数的26.63%、26.23%、15.35%和 32.54%,这些数字都远低于本地就业人口[1]。农民工群体总体上来说处于比较弱势的生存状态。一方面,农民工群体整体文化水平偏低,接受过正规劳动就业培训的比例也很低;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对进城务工农民素质要求不断提高,农民工缺乏文化和技能,光靠体力显然已无法跟上市场的需求,很难在城里找到合适的工作,大部分进城务工农民不得不从事一些粗活、重活以及工资低又缺乏保障的工作。另外,农民工群体自身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不强。因此,农民工群体力量的增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在力量,即政府保护性增长。但是,我国的户籍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政府相关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健全,所以,农民工群体福利权益的缺失是显而易见的。

二、农民工群体福利权益缺失的不利影响

农民工群体的社会流动与福利权益获得之间是存在密切关系的,合理的流动渠道使得各类人群都能找到自身发展的机会,对于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也是非常关键的。而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提供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的机制,为社会流动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深刻影响着社会流动的进程。

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既是社会流动的主体,也应该是社会福利机制主要的保障对象,因为其在身份上属于典型的弱势群体。从福利获得的机制上来看,它主要是通过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的,包括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社会救助主要是为生活在最低收入标准之下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及其他方面的救助。社会保险是面向劳动者建立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障机制,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几大项目。社会福利是一个较不容易把握的概念,范围也比较宽泛,从一般抽象的意义来说,福利就是能使人们生活幸福的各种条件。它既包括人的身体应得到的保护和照顾,也包括影响人的智力和精神自由发展的各种因素。而“社会福利”就更超出了个人的范畴,要求人们在“社会”的层面上来考虑和解决如何使人能够过一种“好的生活”。它涉及社会根据什么来帮助人们生活得幸福,需要通过什么样的制度和政策安排来保证他们生活得幸福。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虽有一定的发展,但是大多都是被动的、事后补救性的消极机制。另外,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现出明显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性,比如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福利服务的对象应该是全体国民,但是,我国现在福利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城市特殊群体,农村人口包括外出务工的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严重缺失。

农民工福利权益的缺失对农民工群体自身、家庭和整个社会都有极大的不利影响。首先,从自身来说,农民工群体社会救助体系不健全,社会保险覆盖率较低,而且存在参保不享受保险的现象,整体社会福利水平低,直接影响农民工自身的生活和生存条件,影响其更好地实现社会流动,甚至有些农民工不得不在外出务工一段时间后返回农村。另外,目前学术界和现实中的热点问题是农民工福利权益保障的缺失对其精神健康状况的影响。受“富士康事件”的影响,外来工的精神健康状况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0年中山大学社会学专业刘林平教授对珠三角和长三角外来工开展了一项问卷调查,样本中,14.7%的外来工是精神疾病的高危人群,虽然与普通群体(如学生、护士、普通市民等)相比,其精神健康问题并不特别突出,但是与劳动权益状况密切相关。Logit回归分析表明,超时加班、工作环境有危害和强迫劳动会恶化外来工精神健康状况,社会网络对调节外来工精神健康作用甚微。在当前的用工模式下,马克思关于异化劳动损害工人精神健康的分析仍然符合中国现实,精神健康是劳动权益的题中应有之义[2]。其次,外出农民工基本上都是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担负着养家糊口的重任,其自身发展的状况关系整个家庭的生存状态,因此,农民工群体福利权益的缺失间接地影响其家庭。再次,对社会来说,福利保障的缺失对农民工群体的经济生活条件、社会地位、身份认同、精神健康等方面的影响,都将成为整个社会稳定的潜在威胁。最后,对国家政治稳定性的危害。对国家来说,农民工问题的持续存在降低了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并对政治稳定构成潜在的威胁。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是相互的,公民对国家承担法定义务,但同时享有法律规定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权利。国家存在的根本就是要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农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是国家未尽到责任,而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甚至成为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主体。比如政府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政府部门收取比较高的管理费用,等等,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工与政府的对立,降低了政府的合法性基础[3]。

三、改变农民工群体福利缺失现状的对策

(一)从宏观层次来说,政府在其中应该扮演积极的角色

第一,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其就业能力。本次调查表明,文化程度对农民工群体能否享受到应有的福利有着重要影响。因此,要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切实执行“两免一补”政策,惠及农村的基础教育;继续加大对农民工的就业培训,可以采取免费技能培训等。同时,政府应当积极引导企业转变观念,增强企业用工责任,加大对农民工的在职技术培训,摒弃仅仅依靠廉价劳动力赢取竞争力的思维定式,依靠职工不断的技术培训来提高生产率。

第二,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大力提升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群体的公共服务水平。户籍制度对农民工群体的劳动环境、子女教育、住房条件等方面有着深刻的影响,根深蒂固的户籍观念、昂贵的城市住房、没有劳动保障的恶劣工作环境和难以解决的子女教育问题,使许多流动到城市的农民工难以在城市立足,更别提实现阶层位序向上流动了。因此,政府应切实为农民工群体创造更加公平合理的制度政策环境和政府服务环境,应从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高外来人口工资待遇、平等提供廉价住房、有效解决流动子女教育问题和完善各种社会保障措施等方面入手,使农村外出务工女性能够在城市社会获得真正的城市居民身份,能够与城市居民一样平等地享受就业、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各项福利保障。

第三,构建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农民工群体的权益。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涵盖很广的概念,主要包括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都是消极性、被动性的残补型制度,而目前整个世界福利发展的方向是向积极福利体制转变。另外,我国的各项福利制度传统上一直是城乡两种制度,实行城乡分开管理,体现出明显的二元性特征。这些都不能适应劳动力快速流动的当今社会。从地域上讲,劳动力已经离开农村来到城市务工,但是,由于其农民身份,既不能得到城市职工的相关福利待遇,又难以享受国家针对农村人口制定的福利政策,因此,必须构建适用于全体劳动者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救助方面,要健全对农民工群体的救助体系;在社会保险方面,尽快完善适用于全体国民的积极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宏观的社会福利方面,政府应着眼于构建提高农民工群体就业技能的积极的公共福利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相关的行政管理、社会管理配套设施,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逐步解决农民工群体的户籍、子女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的问题,使其与城市居民身份统一、权力一致、地位平等,从而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提升城市归属感。

(二)从中观层次来说,社区和用人单位应该转变观念

第一,从社区层面看,应加强城乡社区服务的跟进。社区应建立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综合社区服务部门,加强社区建设,尤其是农民工群体居住较集中的社区。针对农民工群体容易遇到的普遍问题,诸如就业、子女教育、劳动权利侵害、法律援助等问题,社区和街道委员会能提供必要的支持,帮助农民工更好地实现向上流动和福利获得。

第二,从农民工群体的就业单位看,用人单位应该积极配合。首先,用人单位应该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看重劳动者能力,而不是身份,树立城乡劳动者平等的观念,不歧视农村外来务工人员。其次,应当积极践行国家各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保证农民工群体的工资报酬、休息休假、劳动条件、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权利的实现。再次,政府应该实行严格的劳动监察制度,对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利的行为进行严厉制裁,使各用人单位形成良好的劳动关系状态。

(三)从微观层次来说,农民工应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上文分析表明,知识、技能水平是制约农民工就业和福利获得的关键因素,因此,就农民工自身而言,应自立自强,积极主动参加各种学习和就业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以更好地适应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农民工群体应积极主动地进行自我角色的建设、调整与转换,自我维权,最大限度地发挥自我作用。另外,农民工群体应积极主动地建立自己的组织,以集体的力量争取自己的权益,更好地获取各项社会福利。

:

[1]曹信邦.就业歧视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的消极影响[J].人口与经济,2008,(1).

[2]刘林平,郑广怀,孙中伟.劳动权益与精神健康——基于对长三角和珠三角外来工的问卷调查[J].社会学研究,2011,(4).

[3]王春芳.农民工权益缺失的危害及权益保障的对策研究——以宁夏地区为例[J].农业科学研究,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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