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车辆对公路危害的探析

2012-08-15 00:46陈怡强
黑龙江交通科技 2012年2期
关键词:巴里坤桥涵路段

陈怡强

(哈密公路管理局巴里坤分局)

超限车辆对公路危害的探析

陈怡强

(哈密公路管理局巴里坤分局)

随着公路建设步伐的加快,新疆经济得到了不断发展,同时大型超限车辆的递增给公路路面、桥涵带来了严重的破坏。针对这种危害进行了探讨。

超限车辆;公路;桥涵;损坏

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新疆公路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新疆经济的不断发展的同时,全区大型车辆也不断递增,加上外省来疆的运输车辆,使得在国省道、农村公路上通行的车流量逐年增长,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出现了大幅度的反弹,非法改装的运输车辆增多,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朝着更大吨位的方向发展,有些车辆超限甚至高达100%以上,出现很多车货总重达到100余t(相当于二节火车车皮装载重量)的大型超限超载车辆,严重危及交通安全和公路设施。据不完全统计,70%的道路安全事故是由于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50%的群死群伤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同时,全疆来说,由于超限超载车辆的荷载量远远超过了公路和桥梁的涉及承受荷载,致使道路损坏、桥梁断裂情况十分严重,使用寿命15年的公路一般用5年就要大修,8年就得重新改造,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新疆,仅在“十一五“期间,因超限超载车辆的通行,路面、桥梁损毁后,实施国省道危桥改造的就达331座,投入资金达3.97亿元。超限运输包括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其中长、宽、高超限货物运输,只对车辆安全有一定的影响,对路面、桥梁则无破坏作用。而超重也称超载,是指运输车辆货物装载量超出了车辆定额载荷质量。车辆超载易发生交通事故,给人民的生命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失,同时对公路和桥梁及附属设施造成严重的破坏。“每条公路设计时都有一定的轴载标准。现在标准一般为1轴10 t,如果一辆只有一轴的车辆超限1倍(20 t),对路面的破坏力就是65 000倍;如果超限2.4倍,破坏力就是121万倍,一次就能把路面压坏。”超载超限造成公路和桥梁的“致命”性破坏,维修费用惊人,全国公路每年因车辆超限超载造成的损失超过300亿元。

1 车辆超载对沥青路面的危害

超载严重破坏公路设施,增加公路维护费用,缩短公路使用寿命。根据专家分析,车辆超限重量的增加和其对路面的损害是呈几何倍数增长的,超限10%的货车对道路的损坏会增加40%,一辆超载2倍的车辆行驶一次,对公路的损害相当于不超限车辆行驶16次;一辆36 t的超载车辆对道路的毁坏程度相当于9 600车1.8 t重的小汽车对道路的破坏。司机和车主超限运输每赢利1元钱,就会造成公路损坏100元的代价。按照新疆省超限运输赔(补)偿费100元/t标准收取,路政部门收取的钱只是超载车辆对公路损坏修复费用的一小部分。载重量增大后,路面就会发生结构性的破坏,造成路面网裂、变形、松散和坑槽等病状。仅以2006年国道312线星星峡—吐鲁番路段的维修费用为例,大中修就投资了8 700万元,更换790道桥涵盖板或基础。这些数据都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巴里坤公路分局管养的Z503线全长92 km,于2006年交付使用,使用1年后就发现部分路段路面发生开裂现象。通过技术部门的检测、调查和试验发现,方向(上行线)巴里坤往三塘湖车道通车,路况基本良好,裂缝较少。而三塘湖往巴里坤方向(下行线)车道部分路段出现横向裂缝、网状裂缝、局部出现车辙和凹陷。病害的主要特征,一是横向裂缝集中在行车道,二是纵向裂缝主要集中在行车道,以及超车道右侧附近;三是网状裂缝主要集中在行车道及超车道右划线附近区域,呈现细小分布较广;四是主车道局部路段有明显车辙和凹陷。主车道这种车辙是由于行车荷载作用、路表开裂后的渗水引起的不可恢复的永久变形,而不是常见的高温引起的车辙。这些病害大多是应为车辆超载、超限造成的。车辆超载超限运输不但对交通安全、运输市场及汽车生产秩序造成了极大危害,并且还严重损坏了公路基础设施,导致道路运输市场恶性竞争。

2 超载车辆对桥涵的危害

超载对公路桥梁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超载车辆大多采取加装钢板弹簧等办法,使车货总量及轴载量大大超过了公路桥梁的设计荷载标准,从而导致了大部分桥梁涵洞出现拱圈开裂、桥墩变形等病状,引起桥梁结构灾难性的破坏。经常性超限超载运输,使得按原标准设计的桥梁破损加快,甚至垮塌。2009年7月,省道303线哈密巴里坤路段,就有桥涵盖板被大型超限超载车辆当场压断,直接影响了省道3通行;2011年4月13日,新疆库尔勒孔雀河大桥也发生部分桥板垮塌事故,所幸均未造成人员伤亡,这些事故的发生都与超限超载运输有着直接的关系。巴里坤公路分局管养的省道S303线,仅2011年上半年就发生桥涵突发性短板4处。

3 超限的成因

物流公司及个体运输户为了获取暴利想方设法超限超载运输,造成公路交通运输恶性竞争,使市场运价大幅低于政府指导价,一方面“驱逐”了合法运输经营者的权利,另一方面又使得超限超载自身走向“微利”乃至“亏损”状态,“不超限超载就不能挣钱”的现实最终造成了超限超载运输的恶性循环。从企业和个体运输户的角度看是赚了钱,使一部分人依靠不法经营富了起来,但从社会总成本的角度看,实际上是在赔钱,赔的是国家为公路养护和维修而投入的巨额公共财税收入,国家财产受到了巨大的损失。

综上所述,要使交通运输业可持续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约束机制,强化监督体系,做到公路行业与政府部门间的相互协作,实行运输经营户自我约束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约束和监督相结合,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制手段相结合,开展声势浩大的治理超限活动。

U418.9

C

1008-3383(2012)02-0125-01

20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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