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大规模侵权成因及对策探析*

2012-08-15 00:52王玉青
菏泽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食品消费者

王玉青

(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陕西咸阳712082)

食品大规模侵权成因及对策探析*

王玉青

(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陕西咸阳712082)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作为我们生存依赖的“食品”——成了侵害我们身体的利剑。批量生产的食品在供应链的任何一个环节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和要求,有毒有害物质就会导致大量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我们应从侵权视域对食品大规模侵权成因进行认真研究,以期寻觅相应的治理之策。

食品;侵权;监管

自2004年“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始,食品大规模侵权在我国呈与日剧增之势。“三鹿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沈阳“毒豆芽”事件……,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占据着社会热点事件的半壁江山,成为当前人们生活中谈之色变的一个话题,“这些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1]”。人们除了愤慨不法奸商的无德之外,时常反问“我们还能吃什么?”为了我们能更好地吃“什么”,必须对食品大规模侵权的成因及对策等相关理论加以深究。

一、食品大规模侵权的界定

(一)何谓食品及食品安全

古语有曰“民以食为天”,在当下的社会中人们不仅关注“民以食为天”,而且更关注“食以安为先”。何谓食品?我国国家标准《食品工业基本术语》(GB1509-95)中的食品是指“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的食品,不包括烟草以及只作为药品使用的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9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世界卫生组织将其界定为“对食品按照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或者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到伤害的一种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9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对于食品的概念,首先我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后者概念中的食品指能满足人体生理要求和营养需要的一切物品,这其中既包括一般的食物,也包括在生产食品过程中所添加的食品添加剂、调味品、色素、保鲜剂等等,而且还应包括饮料等。[2]但是前者的外延却没有后者的宽泛,对于食品这样一个受高科技巨大影响的、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如果从法律上界定其概念的外延过于狭窄,将不利于保障人们的食品安全。其次,食品定义没有涵盖食品可持续性安全。从发展的角度,人们不仅注重食品的营养全面、结构合理、卫生健康,更加注重食物的获取是否符合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另外,对于食品安全的概念,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范围窄于世界卫生组织的规定,不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我国《食品安全法》从法律上对食品和食品安全概念的外延应该涵盖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因此食品安全从法律上来界定就是指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所有活动都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并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二)食品大规模侵权的界定

我国传统侵权法理论中并没有“大规模侵权”这一名词,国内学者只是从以上影响较大的事件中归纳、整理出了大规模侵权与一般侵权的特殊性:受害者人数的众多、“同质性”的侵权事由、损害结果的持续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多元化的归责原则…,将美国侵权法中的术语“mass torts”直译为“大规模侵权”,即指“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质性的事由,给大量的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3]该概念是从侵权案件受害者数量众多、损害赔偿的累积性、各单个侵权行为之间的“同质性”的角度出发来论述、界定大规模侵权。实际上大规模侵权所造成的不仅有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还有精神损害;损害不仅针对直接受害人,还会辐射到间接受害人(与其有关联的第三人)。现代社会受害人对权益的诉求越来越宽泛,法律所要保护的权益不胜枚举,因此大规模侵权应是指: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质性的事由,使大量的受害人遭受了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或者法律所保护的其他权益的损害。食品大规模侵权作为大规模侵权的一个属概念就是指食品的经营者在食品(食物)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某一环节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和要求,制作的食品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并有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使大量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或者法律所保护的其他权益的损害。

二、食品大规模侵权的成因分析

(一)生产社会化、居住的密集性容易引发食品大规模侵权

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农业社会,人们居住比较分散,“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因此,传统侵权法是依据单一加害人和单一受害人的侵权法律关系设计相关的法律制度。[4]工业革命后,城市化速度加快,社会分工日益精细,社会化的大生产使每一食品生产者都是食品供应链条上的重要一环,生产者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依赖加强,密集化的生活方式成为我们共同生活的元素,“社会交往的广泛性和高频率性,由此带来经济纠纷的复杂性和频繁性,群体性纠纷由此而伴生”。[5]生产者批量生产食品,当然也包括瑕疵食品,瑕疵食品因为过失或者故意可能与合格产品同时被消费者消费,就存在对消费者造成大规模侵害的可能,在瑕疵食品所要销售的同一区域或者不同区域,大量消费者都将是潜在的受害者。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人们居住较为密集,交往频繁使“同质性”原因引发大规模侵权成为易事。

(二)经营者利欲熏心、诚信缺失

市场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它给每个经营者提供的机会都是均等的。经营者为了不被市场淘汰,必须时刻不忘“逐利”并追求经济效益。而经营者的各种经营活动具有天然的危险性,防范此种危险需要投入成本,节约此种成本的直接后果就是容易给社会带来重大的损害后果。对于食品行业来说,食品供应链上的任何环节都有可能成为大规模侵权的隐患:从原料种植、生长到收获、捕捞、屠宰、加工、贮存、运输、销售到食用前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的侵袭,造成食品安全性、营养性或感官性状发生改变,并含有或人为添加的对人体健康产生急性或慢性危害的物质。经营者为了追逐利润、降低成本就会在原材料的生产过程中过量使用农药、杀虫剂、杀菌剂以及防莠剂;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大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激素、抗生素,如增稠剂、防腐剂、甜味剂、酸度调节剂、增色剂等;在食品包装与运输过程中采用低劣的包装材料、简陋的运输工具等等,而置消费者的健康于不顾。

更进一步地讲,我国进行市场经济开放的时间短,在社会转型期还没有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文化积淀,导致人们的诚信观念发生了巨大的落差:过去耻于谈钱,现在更是耻于谈义。当然在市场经济的活动中,并不是每一个国民都不讲诚信,但有一些食品经营者完全丧失了理智或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的经营,反映出中国市场经济中食品领域的诚信缺失相当严重。

(三)大规模侵权的诉讼模式不完善,导致消费者怠于行使求偿权

食品的安全性和消费者的健康息息相关,消费者是食品安全风险的最后承担者,消费者的行为将对食品侵权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是抑制食品大规模侵权的重要因素和力量。随着健康意识的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非常关注,但是鉴于我国缺乏大规模侵权的“团体诉讼”或“集团诉讼”模式,司法实践中又将“同质性”的侵权事由所引发的食品大规模侵权分割成一个个独立的案件进行审理,与英美国家诉讼后获得的惩罚性损害赔偿相比,诉讼成本高昂,导致诉讼非常的不经济。由此消费者在遭遇食品大规模侵权侵害时,忍气吞声或者认为是小事不值得大动干戈,怠于向司法机关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之诉,从而助长了造假者和售假者的气焰,食品大规模侵权也就层出不穷。

(四)科学技术的不确定性,是引发食品大规模侵权的潜在风险

工业社会使得人类社会变成了“风险社会”或者“事故社会”[6]。我们的餐桌也被高科技食品“围攻”,摆在餐桌上的,有转基因的番茄、甜椒、玉米、大豆油等。自然科学技术无论如何发达却总是处在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中,在前沿科学领域中始终存在无法控制的不确定性。针对转基因食品,就目前国内外研究所知,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潜在危险:可能产生过敏综合症;对环境和生态系统有害;可能对人类有毒性;可能损害人类的免疫系统;对人类和人体存在未知的危害。[7]社会化大生产将高科技的不确定性物化到了食品当中,而人们消费这些携带着不确定因素的食品,就成为食品大规模侵权的潜在受害人。

(五)政府监管缺失

对于食品安全,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职责,但是政府在这一领域的作为如何?“三鹿奶粉”事件出现之后,政府承认“这一事件的发生,暴露出当前经济社会管理和干部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主要表现为‘四大缺失’,……食品监管机制缺失……”[8]。政府设置了所谓的免检制度——表面上看该制度是行政方面的规定,实际上相当于民法上所说的政府对食品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让消费者对经营者的食品产生了高度的信赖,政府却因设置了免检制度对相应食品疏于进行监管。针对“染色馒头”事件,暴露出来的是“监管夹生”[9],曝出来查,曝不出就算[10]、执法时对企业造假“不能罚太狠”[11]以图下次再牟利,没有问责的政府监管常常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12]。如此监管怎么不让食品大规模侵权事件接二连三地发生呢?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管理模式仍然是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为主要形式,一旦发现不合格食品,损害已成既成事实;另一方面是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缺乏统一管理机关和统一手段,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常常要同时接受工商、质监、卫生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同部门仅负责食品链的不同环节,职责不清、政出多门、相互矛盾、管理重叠和缺位现象突出,不仅加重了企业负担,也使企业找不着头绪,造成食品安全监管的执行困难。

三、食品大规模侵权的对策分析

(一)创新食品经营者信用制度,打造诚信的食品经营者

食品经营者要成为诚信的载体,必须要有良好的诚信制度支持。当代社会信用制度以微机和互联网等高科技为技术手段,以信用机构和金融机构、工商管理机构、税务机构、法院等机构的协作构成信用管理体系。[13]具体内容包括:一是信用档案登记机制:每个准备谋取职业、开立银行账户、存款贷款、消费信贷、注册公司、经营企业和从事其他各种交易活动的人,事先都要进行信用登记,然后只能用实名和终生信用代码进行这些活动并形成各自的信用史,见之于信用档案。二是建立一个和国际接轨的信用评估机制:通过工商、税务、金融、质量监督、社会保障、公共事业单位、公安、法院等外围机构采集掌握每个食品经营者的资信情况和信用史以进行科学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公布于众。三是信用规则保障:对有不正当交易行为或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资信评估机构给以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机构有权视情况做出赔偿、加倍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吊销银行账号乃至永远不得重新注册公司、永远不能重新申请银行账户等惩罚。[14]

(二)完善食品法律、法规,用制度制约经营者

1、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堵塞法律的漏洞

“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5]目前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是以政府责任为重点,以避免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重眼前利益钻法律漏洞,或者相互推诿扯皮问题的发生。实际上食品安全保障责任的重心应当是食品经营者,要让他们成为食品安全的责任保障主体,自觉依法行事,就需要再制定更加细致的法规规章予以约束。《食品安全法》仅仅是一部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要建立从田间到餐桌的整个过程的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制,相应的法规、规章必不可少。只有法律制度完善,食品经营者才没有机会钻法律的空子。

2、完善食品标签制度,降低食品的风险

食品标签除识别不同食品生产者之外,主要是提供食品的内在质量信息、营养信息、时效信息及食用指导信息,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依据。食品标签法规的目的:一方面是规范食品标签提供的基本信息,避免误导和欺骗,使消费者在完全知情的条件下做出选择;另一方面是提供食品的标记,以便食品的召回。[16]我国现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等预包装制度,而农林牧渔业个人生产者以及城镇个体户生产、加工的产品则不用悬挂任何标签就能直接上市销售。

因此,未来标签制度的重点是将该部分食品纳入食品标签制度之中,要求市场上销售的各类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等食品,必须加贴标签,标签中应提供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多方面的信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风险管理人员能够迅速锁定有关食品,采取禁止销售、召回产品、通知消费者、追溯问题的起源等一系列措施。[17]

针对转基因食品,强制在食品标签上作出特定标识以降低安全性风险已成为全球性的立法趋势。尽管我国已制定了《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但相比较发达国家仍然有很大的差距:标签传递信息不明确(没有说明食品转基因成分、转基因对人类健康是否有损害)、标签标识主体(仅限于对转基因生物进行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和标识的对象(仅限于大豆、玉米、油菜、棉花、番茄5类)范围狭窄。转基因食品的风险必须通过完善转基因食品标签信息含量、建立起从田间到餐桌(从生产者、加工包装商、运输商、仓储商、进口商到销售商都要承担标识的责任)整个转基因食品链的严格标识制度、增加转基因食品标识对象的范围等信息,将转基因食品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通过公开制度防止转基因食品对消费者造成大规模侵权的潜在危害。

3、建构与国际接轨的统一食品标准

首先加快重要和急需的(如乳制品、饮料等)食品安全标准的修订进程,提高相关配套制度的技术水平,增加制标的科学性;其次要完善食品标准的整体框架。这一个框架将涵盖从田间到餐桌整个食品链,只有通过标准对全过程进行有效监控,才能根本保证和提高食品安全;再次建构与国家接轨的统一食品标准。全球化进程不可逆转,我国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食品标准,一方面促进我国食品经营者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另一方面也是保护我国国内的消费者不受他国食品的侵害。

(三)完善政府监管模式

1、多部门联合监管向专门机构独立监管转化

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统一监管全国的食品安全。其一,它能够摆脱机构之间的扯皮,免去了“扯皮”成本。其二,现代食品生产、流通、储藏、销售、消费的技术和形势都越来越复杂,危害越来越大,未知领域越来越多,没有一个独立的、强有力的监管机构,难以取得较好的成效。这也是近年各国改革采取这种模式的真正原因。[18]

2、“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监控制度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如果仍然将食品监管的重点放在终端产品的检测上,已经无法达到食品安全监管的目的。欧盟最早提出了“从田间到餐桌”的各个环节全程监控的制度,这项制度要求食品行业在食品链中应用良好的操作规范,即良好的农业生产规范(GAP)、良好的生产操作规范(GMP)、良好的卫生操作规范(GHP)等,由此来控制诸多的潜在食品危害。[19]

(四)完善消费者食品损害投诉、诉讼渠道,制约食品大规模侵权行为

群众路线曾经是我党工作的“三大法宝”之一,制约食品大规模侵权,仍然要走群众路线。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曾下发《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针对“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非法添加物、滥用食品添加剂,购销和加工病死畜禽、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20]进行举报者给予奖励,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

在诉讼机制上,建立美国的“集团诉讼”或者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减轻消费者在食品大规模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以便于消费者通过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激励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督,以弥补职能部门专职人员人手不足、监督面不广泛、可能存在其他疏漏等问题。

[1]温家宝痛斥染色馒头瘦肉精等事件:道德滑坡严重[EB/OL].http://www.sina.com.cn,2011-04-18.

[2]杨德明.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问题及解决[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3]朱岩.大规模侵权的实体法问题初探[J].法律适用,2006,(10):11.

[4]朱岩.大规模侵权的实体法问题初探[J].法律适用,2006,(10):10.

[5]朱岩.从大规模侵权看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变迁[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3):10.

[6]朱岩.风险社会下的危险责任地位及其立法模式[J].法学杂志,2009,(3):8.

[7]段蕙.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8]石家庄市委书记:反思三鹿奶粉事件6大原因[EB/ OL].http://news.QQ.com,2008-12-08.

[9]不怕馒头回炉,就怕监管夹[EB/OL].http://news.163.com/11/0413/06/71GHT3SI00014AED.html,2011-04-13.

[10][11][12]瘦肉精等多起食品安全事故暴露监管问题[EB/OL].http://www.sina.com.cn,2011-04-19.

[13][14]郝军燕.社会信用制度的构建与社会诚信的实现[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4,(3):63.

[15]陈雪珍.构建诚信社会的制度探讨[EB/OL].中国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2007-09-14.

[16]段蕙.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18.

[17]段蕙.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34.

[18]曾祥华.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模式转换与法治化[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29.

[19]管淞凝.美国、欧盟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探析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当代社科视野,2009,(1):40.

[20]国务院食安办要求各地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EB/OL].http://www.people.com.cn,2011-07-28.

An Analysis of 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Mass Torts of Food

WANG Yu-qing

(School of Law of Tibet Institute for Nationalities,Xianyang Shanxi 712082,China)

At presen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food”what we depend on has changed into a sword which hazards our bodies.Any link of mass production of food in the supply chain which don’t conform to the national mandatory standards and requirements lead to death of many consumers or hidden trouble of the consumers and their offspring.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fringement we explore the causes for mass torts of food in order to seek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food;mass tort;supervision

book=8,ebook=118

D 912.294

A

(责任编辑:李瑞记)

1673-2103(2012)04-0092-05

2012-05-31

西藏民族学院2011年青年科研项目“大规模侵权损害无过失补偿机制研究”(11MyQ08)阶段性研究成果。

王玉青(1973-),女,甘肃民勤人,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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