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经济犯罪的追赃难及解决对策

2012-08-15 00:47
河北职业教育 2012年9期
关键词:赃物赃款讯问

曲 红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0)

经济犯罪侦查是指有法定侦查权的机关,按照管辖分工,对经济犯罪案件依法采取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搜集、审核证据,查明案情,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专门调查工作。经侦追赃作为经济犯罪案件办案过程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十分重要,通过追赃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和受害人的经济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市场秩序。

一、当前我国经济犯罪侦查中追赃面临的困难

追赃无疑是我们经侦的重点工作,实践中,经侦部门在办理经济案件中,普遍感到追赃难度大,实际赃款追缴率低下,特别是对重特大经济案件追赃更显得力不从心,追赃难已成为经侦工作中的一个顽疾。

(一)采用多种渠道故意隐匿、转移赃款赃物,其下落难以查找

经济犯罪嫌疑人为了保证犯罪的成功,大多进行周密设计,他们熟悉金融知识及相关公司业务,犯罪后,能迅速通过多种渠道转移隐匿赃款赃物。有的嫌疑人通过多种投资的形式将资产转移,有的嫌疑人通过多次银行转账、取现来隐匿赃款,而在公司的账面上不体现出来资金的流向,需要通过办案人员细致的工作去发现,客观上增加了追赃工作的难度。

(二)地方保护、亲友包庇,追赃阻力巨大

地方保护是追赃中的一大难点,实践中也是阻碍追赃的关键点。特别是有些嫌疑人的亲友因为亲情、感情视法律为儿戏,帮助嫌疑人转移、隐匿非法所得,欺骗办案人员,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追赃工作,使得追赃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三)报案较晚,赃款赃物被嫌疑人挥霍

经济犯罪案件一般是在正常的经济活动掩盖下的非法行为,案件一般发现较晚,报案较迟,案情较为复杂、涉及面较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取证定性难,加之此类犯罪嫌疑人文化层次较高,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造成案件侦破困难。实践中往往待案件侦破、嫌疑人被抓后,赃款赃物已所剩无几,由此产生的损失就很难挽回。

(四)相关法律制约,出现有赃不能追的情况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机关只能查询、冻结嫌疑人的相关存款;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相关物品,而对嫌疑人的个人资产无法处理;按照我国《公司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财产也无法予以追缴,这些情况在追赃过程中经常遇到,所涉及到的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予以解决,故公安机关追赃时出现了有赃不能追的尴尬局面。

二、解决的对策

(一)查赃阶段的追赃

查找赃款、赃物阶段是追赃的起始阶段,理论上讲追赃的每个阶段都有其不同的方法。查寻是追赃的首要环节,只有寻找发现赃款赃物,才能保证对赃款赃物有效控制、提取、扣押,最终将赃款赃物完璧归赵。公安机关依法在侦查过程中可以运用讯问、询问、查询、搜查多项侦查措施有效地寻找、发现赃款赃物的流向,明确查赃方向、制定查赃计划,然后根据计划进行搜查和查询。

1.通过询问证人、被害人等查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在经济犯罪侦查中,询问的对象有被害人及其家属;经济犯罪嫌疑人的亲朋好友;检举揭发人;知道与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发案单位的负责人;有关专业人员。经侦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有重点的向上述人员了解赃款赃物相关情况,核对犯罪嫌疑人对赃款赃物供述真实性等。如经济犯罪案件中涉及到赃物的性能、产地、销售和使用范围等问题向有关专业人员的询问。再如对于犯罪嫌疑人对赃款赃物使用情况、流向询问会计等知情人员。

2.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查赃。在各类经济犯罪案件嫌疑人讯问中,资金的流向、物品的去向是讯问的重点内容,也是侦查必须查明的内容,讯问中,讯问人员运用犯罪证据,结合有效地讯问策略、方法,通过多层次、全方位地讯问,促使犯罪嫌疑人内心发生变化,及时发现赃款赃物流向的线索,了解赃款赃物的流向,在最快最短的时间控制、截获赃款赃物,以保证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的损失降到最低。讯问的重点因案件不同而不尽相同;具体有赃款赃物的获取过程;流动经过,去向;接触赃款赃物的人;赃款赃物的使用情况等问题。如合同的签订过程,汇款过程,汇款银行,汇款方式、取款过程、取款银行、取款方式、取款具体人员等。

3.通过对可能藏赃的处所或者人身进行搜查发现赃款、赃物或线索。搜查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侦查措施,对有关人员或地方的搜查,事先必须掌握准确的情况,明确搜查对象和搜查的目的,并且要有充分的理由和根据,执行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在经济犯罪案件中,通过搜查,依法起获被犯罪嫌疑人侵占或转移、抛售的赃款赃物。与其他侦查措施配合使用,封存犯罪嫌疑人的账户、账册等,为顺利查获赃款赃物流向打下基础。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证据很容易篡改、转移和灭失,所以,搜查要注意把握好时机,制定完善的搜查计划,确保搜查的成功实施。

4.通过对可能涉赃的款物进行查询发现赃款赃物下落。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根据犯罪需要,向有关部门了解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等具体情况,如开户银行;账号;存款、汇款、取款时间;邮电储汇;证券、投票、期货;房产、汽车等情况,及时进行查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将犯罪所得赃款转移,赃物变卖毁损,以便及时挽回和减少单位、个人的经济损失。

对于赃款、赃物的查找要始终围绕赃款、赃物的去向展开,这个去向包括犯罪嫌疑人和有关证人提供的去向,也包括司法人员分析的去向。在涉赃可能性的前提下,查找范围要尽可能广泛,对一切可能的去向都要全力查清楚,以便下一步控制赃款、赃物工作的开展。

(二)控制赃款、赃物阶段的追赃

追赃的关键阶段就是对赃款赃物的控制。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有权依法控制赃款、赃物。控制的赃款、赃物要保证与案件有关,换言之所控制的款、物必须与“赃”相关,即有证据证明该款、物与犯罪行为及其相关行为直接相联系。对于此种款、物,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人员可以进行有效地控制,其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扣押、冻结。

1.扣押。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一款对扣押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从第210条到第232条对扣押措施的具体运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扣押一般是随着搜查行为的发生而发生,搜查时对犯罪证据、有关的重要物品、文件、嫌疑的赃款赃物要及时进行扣押,可以防止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扣押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于扣押的款物,公安机关要有专人保管,不得使用、毁损、调换、私分或自行处理。查明于案件无关,也非违禁品的,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2.冻结。对涉及财产的犯罪案件,为了防止赃款转移,给侦查工作带来困难,法律授权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对此《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节“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从第224条到第232条都做出了具体的的规定。冻结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特殊权力,在开展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时,公安机关运用这一项权力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要求。在运用这项措施时也可配合谋略来使用。例如,武汉12·19承兑汇票诈骗案。在侦查过程中,为了迫使犯罪嫌疑人浮出水面,侦查人员首先冻结了出票单位深圳迪普电子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深圳华连支行的账户,并要求深圳华连支行对4张银行承兑汇票拒绝电话查询。同时也冻结了高厦的丰衡公司在商业银行汉京街支行玷现后留存的现金1300万元,及时堵截了被高厦从商业银行汉京街支行丰衡公司账上转出的146万余元的转账支票,从而堵死了犯罪嫌疑人转移票据、转移资金的渠道,迫使一名自称王某的中间人主动要求与经侦大队见面,从他身上找到了新的线索,从而逐渐揭开了此案的真相。

除上述对策外,还可以从经济犯罪多发领域相关部门入手,控制资金流转和赃物的销售、转让渠道,一旦发现可疑的资金、物品的流转,随即展开调查,以物追人、以人追人、以财追人。在实施中要注意,首先要摸清赃款流转渠道或消费场所,其次,要发动群众、行业职工积极控制。利用多种力量,及时发现赃物的踪影。最后,要多项措施并用,达到最佳控赃效果。

总之,公安机关要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牢牢把握经济犯罪的动态趋势和规律特点,加强情报信息的沟通和反馈,加强经侦基础工作建设,强化培训,提高经济犯罪侦查人员整体办案素质,真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有序健康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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