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问题浅析

2012-08-15 00:50奚正艳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年14期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税法

□文/奚正艳

(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 河南·郑州)

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问题浅析

□文/奚正艳

(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 河南·郑州)

《小企业会计准则》即将在我国实施,结合我国制定该准则的背景和特点,对即将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小企业会计准则;特点;对策

原标题: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问题的浅析

收录日期:2012年5月9日

一、我国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客观要求。2009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正式发布了《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至今全球已有大约60个国家或地区采用,或者计划于三年内采用这一准则。我国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顺应会计国际趋同大势,推动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是全球化背景下做出的理性选择,是大势所趋。目前,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已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体系的实质趋同。因此,制定对应《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国际趋同的客观要求。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效果不理想。我国于2005年建成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有效实施,得到了国内、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但这套准则体系的实施范围不包括小企业。现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是2004年制定的,相关内容早已过时,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差强人意。究其原因,内容设计的某些不足导致了小企业本身缺乏的执行内在动力,制定对执行主体的界定不够清晰,制度转换亦不具有强制性。

(三)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据有关资料统计,在所有477万户企业中,小企业数量占97.11%、从业人员占52.95%、主营业务收入占39.34%、资产总额占41.97%。为此,中央高度重视支持小企业发展,先后于2003年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年出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特别是2009年9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提出了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措施。当前,各部门在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国发36号文件等精神。工信部认为,小企业会计准则是落实国发36号文件精神、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

(一)严格界定大中小企业,规范企业会计标准的适用性。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主要是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小企业:一是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即非上市公司以及金融企业;二是经营规模较小;三是不属于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或子公司。那么,什么样的小企业属于规模较小呢?国家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文严格规范了大中小企业标准,废止了原中小企业标准的划分,为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及时提供了边界性适用范围。《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虽适用范围不同,但为了适应小企业发展壮大的需要,又要相互衔接,从而发挥会计准则在企业发展中的政策效应。《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于小企业非经常性发生的、甚至基本不可能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一旦发生,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对于小企业今后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或者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连续3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实务操作简单易行,简化了会计核算,减少了职业判断,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考虑到小企业业务简单、人员素质不高,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了简化核算和报告体系,比如采用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不使用公允价值,只有部分特殊情况涉及市场价格和评估价值;对所有资产均不计提减值准备,待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再按税法规定的标准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从而消除了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减少了申报纳税环节时的所得税调整;长期确权投资核算取消了权益法核算只采用单一的成本化核算等等,这一系列的简化核算,减少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降低核算难度,从而吸引小企业自愿进行核算,进而为将来加强会计信息精细化管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服务对象定位比较明确。由于小企业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往往并不分离,业主或股东可以通过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来获得相关的信息,因此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国家税务部门和金融机构。税务部门主要是利用小企业会计信息做出税收决策,包括是否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何种征税方式、应征税额等,他们更多希望减少《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金融机构主要是利用小企业会计信息做出信贷决策,他们更多希望小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提供财务报表。《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理念、框架结构、计价方法、核算原则等都充分考虑了税务部门和金融机构等企业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负债的核算与计价方法完全依照税法规定,这样有利于小企业外部融资,缓解小企业融资困难。

(四)对我国会计报表体系重新做了梳理。《小企业会计准则》根据相关性原则,切实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对我国会计报表体系,重新做了梳理,要求小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对于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是强制性,而不再是选择性的,但对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进行了适当的简化;丰富和扩展了附注的内容,应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以及利润分配均要求以表格形式予以说明。扩展附注内容是会计改革的一个趋势,但要求小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增加了小企业报告负担。

三、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已正式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但鼓励小企业提前实施。这一实施的时间安排,既为小企业留下充足的准备时间,又为具备条件的小企业提供了提前实施的机会。但是,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本文将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做一分析。

(一)范围界定进一步清晰,但执行存在阻碍。虽然《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小企业新标准给小企业提供了更为合理的界定,但是仍有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1、范围不明确只是小企业不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一部分原因,一些企业出于转换成本所带来的短期利益受损考虑或者会计人员的行为惯性等原因,加之新准则仍没有强制执行的要求,可能仍不能启用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这样使得新准则的好处仍不会被发现,政府的规范努力也会大打折扣。

2、目前对小企业的界定只有上限,即一定规模以下为小企业,而小企业规模的差异使得其具有的会计核算能力和核算要求其实并不相同,统一适用一致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也会加大一些规模小的小企业的制度执行成本,使得该准则不能很好地执行。

(二)与税法还存在进一步协调和分离的空间。从前面的特点分析可知,《小企业会计准则》针对原制度本身的缺陷进行了一定的修改,简化了部分核算程序,在对与税法的协调上,基本的态度是尽量协调一致,诸如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收入确认基本采用税法的确认条件和方法等,这样可以依靠税务机关的推动力量更好地提高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力。与税法的协调一致,可以简化企业会计的核算,但是,会计与税法出于信息使用目的的不同,并不应该完全协调一致,更不能为了简化核算程序而使会计信息失去相关性这一基本质量特征。笔者认为,小企业会计准则有些方面可以和税法相协调,诸如:1、小企业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从而使其收益确认相对简单,同时也使其与税务处理相一致。毕竟小企业中发生此业务的并不多,而且达到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更不多,同时准则也指出不适用于拥有子公司的企业;2、收入确认基本采用与税法相同的确认条件和方法,这使得核算时降低了对小企业会计职业判断的要求,使得其提供的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另外,笔者认为关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和计提方法上应该可以与税法相协调,但目前的准则并未协调该部分。与此相反,有些准则中的协调笔者认为是不太赞同的,如不要求资产计提减值。虽然这种做法可以简化核算,对于仅以报税为目的的小企业比较适用,但是,这一做法使得会计仅作为了纳税计算的工具,有悖于会计的基本目标,同时也不符合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要求。

(三)培训传导机制不健全会阻碍《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据调查,有相当多的小企业,在2004年《小企业会计制度》制定后并没有有效地贯彻执行,而是在执行已经习惯了的分行业会计制度,原因之一是没有一套针对小企业的培训传导机制,尤其是近年的各级各类财会考试涉及的内容均为2006年颁布的适合大中企业用的《企业会计准则》,没有体现《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小企业的会计人员对该制度不熟悉,从而弃而不用。并且现在各个高校的教材也是以《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授课,导致进入小企业的会计人员对制度也不熟悉。如何建立培训传导机制,推广《小企业会计准则》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对策分析

针对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可能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以下对策:

(一)由强制性的实施过渡到自愿执行。针对出于转换成本或行为惯性的原因,执行情况并不理想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联合各部门强制性的使符合小企业标准的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做法是:(1)与工商部门联合,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时,根据标准为企业划型,并在营业执照上明确标明是否为小企业;(2)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联合,使在营业执照上被确定为小企业的企业,必须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3)财政部门加大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宣传力度,加大对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辅导其执行该准则;(4)财政部门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经验,对于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当中存在的问题,以解释公告的方式对准则不断加以调整、完善;(5)等到企业会计准则运行比较平稳之后,可以再使该准则的实施由强制转为自愿,即小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发展情况自愿选择是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采用企业会计准则。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实现协调与分离相结合。正如前面所述,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提供信息的目标并不应该完全一致,两者之间应该是协调与分离相结合。笔者认为,在目前小企业会计准则已对原制度进行调整的基础之上,仍有下述内容可以进一步协调或分离:(1)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和折旧方法仍可进一步与税法相协调。目前,准则当中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范围小于税法要求,笔者认为,这一点可以与税法相统一,从而减少纳税调整;(2)不能完全取消资产减值的计提,对于小企业的经常性资产,诸如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不能完全遵从税法规定,为了使小企业会计信息提供的更加真实可靠,符合相关性要求,应该对上述资产规定易于操作的减值计提方法。

(三)建立完善的教育培训传导机制。各地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通盘考虑,制定具体细致的培训方案,省里要采用“一竿子到底”的方式尽快组织对地、市、县财政部门进行师资培训,县里要采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方式组织对小企业负责人、小企业会计人员、银行贷款业务人员和风险管控人员以及财政、中小企业管理、税务、银行业监管部门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1]李琳琳.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1.

[2]郁玉环.对《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认识与几点建议 [J].商业会计,2011.15.

[3]刘霁.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之我见[J].会计师,2010.6.

[4]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N].2010.11.

[5]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S].2011.

[6]何建华.对我国即将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思考.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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