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介入“法律孤儿”社会救助研究

2012-08-15 00:49贺新春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助人孤儿社会工作者

贺新春

(赣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江西 赣州 341000)

社会工作介入“法律孤儿”社会救助研究

贺新春

(赣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江西 赣州 341000)

目前,“法律孤儿”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也引起了国家的重视。但是,我国对“法律孤儿”的社会救助状况却不容乐观,无论是政府还是民间组织在“法律孤儿”的社会救助中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迫切需要社会工作介入“法律孤儿”的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有效介入将有助于重构一种和谐的人际关系、重建“法律孤儿”回归社会的信心、增强“法律孤儿”救助的实际效果。社会工作可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有效地介入“法律孤儿”的社会救助,从而更好地解决我国的“法律孤儿”问题,帮助“法律孤儿”健康快乐成长。

社会工作;法律孤儿;社会救助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问题已经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引起了重视,一些社会福利制度发展较完善的发达国家也有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存、教育和成长而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措施。近年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问题也逐渐受到了我国社会各界的关注,各级国家机关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关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活动,代养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民间组织也得到较为迅速的发展。但由于我国对于这一问题还缺乏相关的立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谁应该抚育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社会和相应的国家机关也没有对此进行有效监管和救助,因此,我国的一些民间组织和主流媒体习惯于把这一群体称作为 “法律孤儿”。“法律孤儿”就是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指正处于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关拘禁状态的人员所生 (包括婚生及非婚生)的法定年龄不足18周岁的子女,即父母双方均在监狱服刑,或父母一方在监狱服刑,另一方已死亡、无能力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1]“法律孤儿”作为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不仅需要物质层面的社会救助,更需要心理抚慰和人格完善等方面的社会扶助。现代意义的社会工作是推行社会政策、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专业方法。社会工作介入“法律孤儿”社会救助,通过把“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助人自助”的工作原则和专业科学的工作方法切实与“法律孤儿”社会救助的现实需求相结合,不仅可以弥补政府和民间组织在“法律孤儿”社会救助方面的缺陷和不足,进一步完善“法律孤儿”的社会救助工作,提高社会救助效果,从而更好地增进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

一、当前“法律孤儿”社会救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司法部“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问题”课题研究报告有关数据表明,截至2005年年底,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总数60万,其中94.8%的人未得到任何形式的社会救助。由于父母的监护职责形同虚设,半数以上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活困难,辍学、流浪、乞讨现象令人担忧,其犯罪率远远高于全社会未成年人的犯罪率。[2]这说明我国对“法律孤儿”的社会救助还严重不足,存在诸多问题。目前,我国对“法律孤儿”的社会救助主要包括政府救助和民间救助。

(一)政府在“法律孤儿”社会救助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政府对“法律孤儿”的社会救助存在严重不足,政府职能机构的救助能力和政府的救助政策和法律法规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1、政府职能机构的救助能力有限。我国政府对“法律孤儿”的社会救助通常是以民政部门牵头,公检法、教育、综治等部门协同组织实施的,救助工作复杂繁重。从目前“法律孤儿”社会救助的种种迹象表明:“法律孤儿”的社会救助状况不容乐观。这主要在于现有职能机构的救助能力难以满足新形势下对“法律孤儿”救助的实际需要;另外,政府职能机构大包大揽式的社会管理方式也使其管理任务繁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法律孤儿”的有效救助。

2、政府的救助政策和法律法规缺失。2006年,民政部、司法部等十九部委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指出:“司法行政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帮扶工作”。同年,民政部、中央综治办等十五个部委又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并明确规定:“对于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安置”。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孤儿”的救助保护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仍然没有就如何进行安置以及各部门间的分工和协作进行明确规定。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我国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孤儿”救助管理办法。而英国、挪威等儿童福利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明确规定了政府对于“法律孤儿”的社会救助职责。如英国《1908年儿童法》就已经将由于其父母在狱中而处于贫困境地的儿童置于少年法院的监管之下,《1989年儿童法》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政府在监管方面的具体可行的救助措施①;挪威《儿童福利法》第四章第四条第5款也明确规定:“如果断定父母不能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给予儿童适当的照顾,应马上考虑由儿童福利服务部门按照第四章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安置照料儿童,而不实施本条规定的自愿安置”。②

(二)民间组织在“法律孤儿”社会救助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民间组织作为新型的社会力量,已开始全面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在“法律孤儿”救助领域,作为政府救助重要补充的民间救助已取得了一些突破,但在实践中,民间组织对“法律孤儿”的社会救助活动仍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1、民间“法律孤儿”救助组织的规范性不强。民间组织对“法律孤儿”救助的开展是自发性的,在组织内部人们遵循以社会公益为导向的价值观,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章制度作为组织的规范。由于规范性不强,因而民间“法律孤儿”救助组织会随着人员的变动而变化,不具有稳定性,并且组织的建立缺乏专业人员的指导,组织中的服务提供者一般都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服务水平偏低且不专业。民间“法律孤儿”救助组织主要侧重于物质层面的救助而往往忽略了难以满足需求者的特殊和专业要求。民间“法律孤儿”救助组织强调自觉和独立地解决问题,这使得民间“法律孤儿”救助组织的行为与政府相脱轨,从而导致政府对民间“法律孤儿”救助组织的宏观调控和管理被弱化,同时也使得民间“法律孤儿”救助组织对“法律孤儿”权益的维护、救助措施的有效实施失去了有力保障。

2、民间“法律孤儿”救助组织的资金运转存在困难。民间“法律孤儿”救助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尽管这类民间救助组织弥补了政府救助机构人力资源方面的缺失,但由于该类组织接受捐赠的不稳定性影响,其所提供服务的持续性不确定,再加上政府、社会以及公众对它们的认识不足,从而使民间“法律孤儿”救助组织的救助能力大打折扣。同时,由于受制度方面的限制,民间“法律孤儿”救助组织参与救助虽有意愿,但由于没有有效的救助运行机制,使得其救助渠道不畅通,也进一步限制了民间“法律孤儿”救助组织对“法律孤儿”救助措施的有效实施。

“法律孤儿”生活在被法律、政策、阳光遗忘的角落里,既得不到政府部门的有效救助,连民间组织想帮他们,也因为法律、政策的“空白”而困难重重,举步维艰。所以,我国应尽快在“法律孤儿”社会救助领域引入“社会工作”机制,支持社会工作介入对“法律孤儿”的社会救助,通过社会工作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的专业救助模式来弥补目前政府和民间组织救助的缺陷及不足。

二、社会工作介入“法律孤儿”社会救助的必要性

“法律孤儿”作为一个弱势群体,他的存在体现着社会的不公平,也时刻威胁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政府和民间组织对“法律孤儿”的救助主要着力于法律法规的支持和物质生活上的救助,而社会工作介入“法律孤儿”社会救助更多的侧重于心理救助。社会工作介入“法律孤儿”社会救助有助于重构一种和谐的人际关系、重建“法律孤儿”回归社会的信心、增强“法律孤儿”救助的实际效果,从而与政府救助和民间救助形成一股合力,更好地解决“法律孤儿”问题。

(一)“以人为本”的社会工作理念有助于构建一种和谐的人际关系

“以人为本”的社会工作价值理念,可以使从事救助的社会工作人员在对“法律孤儿”实施救助的过程中做到平等、尊重、接纳、理解,从而打开他们自我封闭的心理,唤醒他们对爱的感受、对幸福的体验以及对社会的信任,帮助他们重新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人为本”的社会工作模式在“法律孤儿”社会救助的具体实践中主要着力于构建一种和谐的人际关系,尊重“法律孤儿”,坚持自愿的原则,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给“法律孤儿”提供合乎需要的帮助和服务。社会工作者不仅要给他们提供必须的物质帮助,更要引导他们正确地了解自己、认识环境,克服成长中的心理障碍,确立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生活目标。众所周知,“法律孤儿”都是来自问题家庭,由于父母的罪过既使他们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又使他们自小就要受到社会和他人的歧视,从而使他们幼小的心灵受到了很大程度的伤害。恰好,坚持“以人为本”价值理念的社会工作通过对“法律孤儿”进行物质帮助和心理辅导,营造一个“爱”的氛围,有助于构建一种和谐的人际关系,从而医治好“法律孤儿”的心理创伤,使他们的身心得以健康成长。

(二)“助人自助”的社会工作原则有助于重建“法律孤儿”回归社会的信心

社会工作介入救助 “法律孤儿”的工作救助原则是“助人自助”。“助人自助”的社会工作救助原则使“法律孤儿”能够重建回归主流社会的信心,在未来的工作学习及生活中不畏艰难、勇往直前。所谓“助人自助”:一是为有需要的人提供帮助,同时又不是机械地助人,不是把受助者看成被动的接受者;二是把助人当作一个社会互动系统,了解受助人在社会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挖掘其自身解决问题的潜能,帮助其恢复社会生活的能力。[3]社会工作助人并非单纯提供物质的帮助,而是要致力于重建“法律孤儿”直面社会的勇气和自信,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不要被社会边缘化,所以,社会工作者助人的过程更应该是对“法律孤儿”的一种心理治疗过程。社会工作者在救助“法律孤儿”的过程中应该自觉站在“法律孤儿”的角度考虑问题,维护其应有权利;应该尽量整合好内外各种有利资源,帮助“法律孤儿”适应社会,发挥自身的潜能以实现“自助”,从而重建“法律孤儿”回归社会的信心。

(三)专业科学的社会工作方法有助于增强“法律孤儿”救助的实际效果

专业科学的社会工作救助方法在帮助“法律孤儿”摆脱困境、正视生活、回归社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助人活动的专业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是社会工作方案实行的依据。社会工作者都接受过社会服务的专业教育和训练,具备了先进的助人理念,掌握了一套专业科学的助人方法和技巧,能够通过分析“法律孤儿”的共性与个性,从社会、社区、学校、家庭等等多层次以及物质和心理等多角度地对“法律孤儿”进行全方位救助,从而弥补了政府及民间组织救助措施的不足。社会工作救助方法的每一步都是有规律可循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专业科学的社会工作方法能够找到解决“法律孤儿”问题并有助于“法律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最佳方案。社会工作者运用各种专业科学的助人方法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有效地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改善社会工作环境,帮助“法律孤儿”正确对待生活中的困境,努力克服困难,从而增强“法律孤儿”救助的实际效果。

三、社会工作介入“法律孤儿”社会救助的有效路径

根据我国 “法律孤儿”问题及其社会救助的实际状况,结合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笔者认为社会工作可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介入“法律孤儿”社会救助工作,从而更好地帮助“法律孤儿”健康成长。

(一)社会工作在宏观层面介入对“法律孤儿”的社会救助

在宏观层面,社会工作主要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督促政府通过改善社会环境、完善社会政策,从而不断地解决“法律孤儿”问题。根据社会工作者和其他各方力量参与的社会调查得到的有关“法律孤儿”方面的具体资料,在宏观层面上社会工作对“法律孤儿”社会救助的介入主要通过社会行政来介入“法律孤儿”问题,促进科学合理的、与“法律孤儿”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推动政府为“法律孤儿”的救助创造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社会行政是依照行政程序,妥善利用各种资源,实施社会政策,向有需要者提供社会服务的活动。[4]具体来说,社会工作者主要通过政策倡导促进政府制定统一的、完善的“法律孤儿”救助政策。在该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主要充当倡导者、支持者、协调者的角色。针对“法律孤儿”监护缺失或不到位的情况,社会工作者呼吁政府出台独立的“法律孤儿”救助管理办法,从而保障“法律孤儿”能够得到应有的照料;针对“法律孤儿”受教育方面受歧视、辍学情况严重的问题,社会工作者呼吁促使政府制定有利于 “法律孤儿”受教育的新的社会政策、法规,从而保障“法律孤儿”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针对“法律孤儿”的反社会性心理问题,社会工作者呼吁政府在社区建立心理咨询和治疗中心,通过个案工作使“法律孤儿”回归社会;针对“法律孤儿”无所事事、容易违法犯罪等问题,社会工作者呼吁政府尽快建立起相应的工作机制,形成市、区、镇(乡)、村(社区)四级联动的工作体系,在没有专门机构的情况下,建立由民政、综治、公检法、教育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各司其职、整体联动的教育管理机制,健全工作队伍,明确职责分工,形成专、兼职人员对“法律孤儿”共同进行管理的工作机制。

(二)社会工作在中观层面介入对“法律孤儿”的社会救助

在中观层面,可以利用我国近年来社会工作教育迅速开展以及部分地区建立了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的有利条件,通过建立基本覆盖广大农村地区与城市社区的高校社会工作实习基地和研究基地,以及通过政府培养或招聘专门社工人才或购买社工服务的方式逐步推开社区社会工作,建立起一支专业的社区社会工作者队伍。发展社区社会工作队伍既是当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也是对“法律孤儿”等弱势群体进行社会调查、救助管理的基本途径。社会工作在中观层面上介入“法律孤儿”社会救助主要体现在发展专业的社区社会工作者队伍和利用社区所掌握的资源调查掌握“法律孤儿”的基本资料。社区“法律孤儿”基本资料的来源主要有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居委会所掌握的家庭基本情况;派出所登记在册的各种材料;学校的档案资料等。对这三方面提供的资源进行整合分析,不仅为筛查指明了方向,而且也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使社区“法律孤儿”调查摸底工作能够有序高效地推进。根据社区所具有的社会化、社会控制、社会参与与相互支持功能的理论[5],社会工作者还可以通过整合社区资源帮助“法律孤儿”建立起包括社区、学校以及监护人在内的长期稳定的社会支持系统。

(三)社会工作在微观层面介入对“法律孤儿”的社会救助

在微观层面,社会工作介入对“法律孤儿”的社会救助主要通过走访“法律孤儿”家庭,建立“法律孤儿”具体档案的方式体现。在与“法律孤儿”及其家庭建立了专业关系后,社区社会工作者通过构建“社会工作者协助同辈群体带动‘法律孤儿’、社会工作者协助教师与监护人关爱‘法律孤儿’、社会工作者直接帮助‘法律孤儿’”的工作模式来具体帮助“法律孤儿”解决学业、生活、心理等方面的问题,最终实现“法律孤儿”的自助发展。其中,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指导同辈群体与“法律孤儿”在学习、生活上经常互动,减少了“法律孤儿”的自卑感与孤独感;社会工作者也可以通过指导教师与监护人在学习、生活和心理上关心引导“法律孤儿”,从而帮助他们健康成长;社会工作者还可以利用小组活动、个案工作的方法对存在各种问题的“法律孤儿”进行直接介入和帮助。比如:利用小组工作的方法开设自我认知与成长小组,帮助 “法律孤儿”提高自我认识和交往技巧,学习解决问题;对于没有监护人照顾的“法律孤儿”,社区社会工作者要及时联系民政部门做好抚育工作,通过寄养、送儿童福利院等方式加以解决;对于有其他监护人照顾但生活极其困难的“法律孤儿”,社区社会工作者要掌握情况,通过社会保障基金、NGO专项基金的输入等方式给予物质救助;而对于“法律孤儿”的心理问题,社区社会工作者更要给予密切关注,及时进行辅导、治疗。

对“法律孤儿”的社会救助需要社会工作的介入,需要社会工作者的积极参与,更需要社会工作者扮演倾听者、理解者、引导者的角色。“法律孤儿”的社会救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社会工作的有效介入,一定能使得“法律孤儿”的救助工作更高效、更有效。

[1]张卫英.国家机关在法律孤儿社会救助中的作用[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4).

[2]司法部:半数以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活堪忧[N].中国青年报,2006-7-4.

[3]李志君.社会工作者在救助和保护流浪少年儿童工作中的作用[J].石家庄学院学报,2005(5).

[4]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131.

[5]夏建中.社区工作[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5-10.

注释:

①如英国《1989年儿童法》第23条规定:“地方政府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为其照管下的儿童提供安置和扶养——(a)以该政府支付费用以及可能决定的其他条件,将儿童安置给(1)某个家庭;(2)他的亲戚;或者(3)其他适当的个人;(b)将其交给社区收容所收养;(c)将其交给志愿性收容所抚养。”参见孙云晓等主编:《当代未成年人法律译丛·英国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42页。

②根据挪威《儿童福利法》有关规定,此时,应当由郡社会福利委员会发出照料命令,将儿童安置在寄养家庭或者郡政府计划中的一个福利机构,该福利机构可以是市属的,也可以是私立的。命令发布之日起照料的责任转移给了儿童福利服务机构。福利机构只是暂时代替其父母担起照料责任,在父母能够提供适当照料的情况下,政府的照料就会中止。参见孙云晓等主编:《当代未成年人法律译丛·挪威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 139、143页。

D669

A

1008-3537(2012)03-0015-04

2012-02-10

贺新春(1978—),男,江西永新人,赣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应用伦理学研究。

刘石玉

校 对:里 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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