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四类人不得考公务员

2012-08-30 21:07
文史博览·文史 2012年7期
关键词:委任国民政府雇员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陆续颁布和修正了一系列考铨法规,系统的公务员制度才逐步建立起来。公务员的任用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个官阶。特任是由国民政府主席特令任命的公务员,如中央各部部长;简任是国民政府主席或行政院长任命的公务员;荐任是由主管机关荐请总统任命的公务员;委任是由各机关依法任命的公务员。中华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修正公布的《公务员任用法》没有对特任公务员作出说明,但是对于简任、荐任和委任三个官阶有详细规定。

要想成为一名委任公务员,有五个条件,只要满足这五个条件之一,就有资格被任用。这五个条件是:一、考试成绩——经过普通考试及格者或者与普通考试相当的特种考试及格者(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设有考试院,负责考选铨叙工作)。二、工作经验——现任或曾经担任委任公务员经过政府审查合格者。三、机关雇员——机关雇员服务三年以上、成绩优良、现领取的薪酬是雇员中最高者。四、革命贡献——曾致力于国民革命五年以上并且有所作为,经证明属实者。五、学历——在教育部认可的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者。

同样道理,荐任和简任公务员也有相关规定,而且比委任公务员要求更严格。这份《公务员任用法》还规定,以下四类人是被排除在公务员人选之外的,分别是:被剥夺公权的人、虧空公款的人、曾经因为赃私案件被处罚的人、吸食鸦片或代用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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