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空间表达自由的法理依据

2012-09-08 07:01赵国洪白芬唐斌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实名制网络空间公民

□赵国洪 白芬 唐斌

我国网络空间表达自由的法理依据

□赵国洪 白芬 唐斌

网络空间表达自由是指公民在互联网上表达自己的思想、主张、看法、信仰、情感、信息等内容而至少不受到随意干涉的自由。网络表达自由是被广泛认可的一项基本公民权利,应当受到执政者的保护与保障。这种保护与保障一方面来源于表达自由的若干理论依据,另一方面还来自于宪法以及国际人权公约对表达自由的保护。但与此同时,这种自由并不是一种不受限制的自由,我国目前也同样存在着对网络表达自由进行限制与监控的若干手段,一方面,在法规规章上通过准入许可和内容控制两种方式对网络表达自由的限制;另一方面,还通过运用网络实名制、网络内容监控技术、删帖等技术性手段对网络表达自由进行监控。

网络空间表达自由法理依据

一、前言

21世纪,互联网为人们提供了一种表达利益诉求和交流思想观点的公共空间,并已成为人们赖以生存的第二空间。人们在享受互联网上信息传播的便利、自由表达的畅快、平等交流的舒坦以及参政议政的权利的同时,也感受到政府对网络表达自由的规范和限制。本文所关注的是,公民在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受到怎样的法律保护,而政府通过何种手段对其进行规范和限制,政府的规范和限制具有哪些法理依据?

“表达自由”一词最早出现在1939年美国的Schneider V.State案中,该案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和出版自由”解释为:Liberty of Expression。随后在1941年Bridges v.California案中则被明确表述为“freedom of expression”并延用至今。[1](PP57-60)从《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来看,表达自由主要包括发表意见,持有不受干涉,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或权利,其方式和媒介具有多样化和任意性(口头、书面或通过电子媒介、传单、小册子等)。

网络空间表达自由是表达自由在网络空间的表现方式,是指公民在互联网上表达自己的思想、主张、看法、信仰、情感、信息等内容而至少不受到随意干涉的自由。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对于言论、出版自由施以条款保护,但网络表达自由作为表达自由的一项基本权利却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现阶段,公民的网络表达意愿越来越强烈,而政府基于自身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等方面的考虑而趋向于注重限制网络表达自由,特别是对网络空间有关政府或政府官员的言论更多地呈现出“保护是例外,限制是常态”的状况。

二、公众网络表达的意愿

在探讨网络表达自由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公众是否具有网络表达的意愿,否则对网络表达自由的探究也便无从谈起。《2011舆情蓝皮书》指出,我国互联网已经成为公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渠道,公众通过互联网关注社会现象、发表不同意见、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与热情空前高涨。这主要得益于网络空间给表达自由带来的优势。与传统表达方式相比,网络空间表达的优势包括公众参与的广泛性、相对匿名性、相对平等性、互动性和开放性。

随着互联网逐渐走进普通百姓的生活中,网络空间也成为了一种公共话语空间。互联网的便捷性、相对匿名性、互动性、方式多元性的特点使得人们更愿意通过网络空间,特别是通过论坛、博客、微博等网络工具来阐述思想观点、表达利益诉求、抒发个人情感、交流心得体会。据中国社科院《2008年社会蓝皮书》的数据,中国在2007年便拥有约130万个BBS论坛,数量为全球第一。在“百度贴吧”,网民可以随时为某一话题设立专门的论坛,任何对此事件感兴趣的网民都可以到论坛发表言论和图片,平均每天发布新帖200多万条,热门新闻的跟帖达到几十万条。而人民网“强国论坛”现有注册用户超过217万,最高同时浏览人数达350万;[2]而“中华论坛”的日发帖量为829篇,单帖平均点击量为6200次,回复帖为601篇。[3]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2年1月发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数量突破5亿达到5.13亿,博客/个人空间用户数量为3.19亿,微博用户数达到2.5亿。人们的网络表达意愿,促成网络论坛、博客、微博的快速发展,而网络论坛、博客、微博的快速发展更充分体现了公众越来越强烈的网络表达意愿。为了更微观、具体地了解公众的网络表达意愿,我们对2009年的“石首事件”和2010年的“山西问题疫苗事件”在三个论坛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其结果见表1。

表1 事件论坛主帖数、访问量和跟帖数

表1所示的论坛数据反映主帖数和跟帖数都较高,公众网络“围观”度(浏览量)更高。尽管跟贴参与讨论者不算很多,但不可否认的是,帖子高浏览量是发帖者及其他网民网络表达的重要动力,每个表达者都希望自己的观点能得到尽可能多的关注,网民的“围观”无疑提高了其表达的意愿。浏览者以这种“沉默”参与的方式较为隐性、间接地表达出自己对事件的关注,推动地域性和偶然性事件成为全民“围观”的热门公共议题。而广泛的公众关注度则会引发政府、媒体对事件的重视,进而影响到事件的发展进程。

三、网络表达自由的法理依据

(一)表达自由的理论依据

网络表达自由作为表达自由在网络空间领域的表现方式,其实质仍是表达自由。因此,表达自由的法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同样适用于网络表达自由。王四新在其《表达自由——原理与运用》一书中较为全面地总结出几种关于表达自由为什么应当受到保护的理论:①真理论,此观点认为“表达受到的限制越少,或者言论、新闻越自由,就越有利于激发公众追求真理的热情,也越有利于发现真理”;②民主论,见多识广的公众不仅需要通过表达自由的各种途径和方式了解与政府有关的各种信息,还需要通过这种方式的肯定就公共事务进行广泛、充满活力的讨论与交流;③自我实现论,表达自由作为个体权利,具有本体意义上的正当性,“个体存在的目的很大程度上地取决于其作为人所具有的个性和潜能在其所生活的社会生活中的彰显程度和发挥程度”;④其他理论,如促进社会稳定等。[4](P36)此外,天赋人权论也是一个重要角度,即表达自由是一种不可侵犯的人权,在任何情况下没有人愿意放弃它,而这种权利也是不可剥夺和取代的。可见,表达自由从古至今都具有其合理合法的理论依据,其作为人们基本权利的性质是肯定的且不可动摇的。

(二)宪法对表达自由权的保护

尽管我国现行宪法并未明确提出“公民网络表达自由”或“公民有通过网络表达意愿、情感、看法的自由”或其他类似的条款,但我国宪法对公民的言论、出版及其他表达自由进行了确认。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41条还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2004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第33条,这更明确地为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和进一步完善表达自由的立法奠定了基础。可见,表达自由受到宪法保护,那这种保护理念是否可以引用延伸到网络表达自由呢?

我们认为,网络表达自由只是表达自由的延伸与拓展,两者具有同质性。表达自由处于一个产生、发展和演变的动态过程,不同的历史时期赋予了表达自由不同的媒介和表达方式。如今在以互联网为主要传播媒介的新时代,网络表达自由是表达自由不断扩大的结果,在表达自由的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增添了新时代的特性,例如网络空间的无国界和去中心化,公众参与的广泛性和相对匿名性,传播范围更广和传播速度更快等。然而,网络表达的这些特性并没有使其脱离表达自由的实质。“网络表达自由成长发展于互联网技术与网络文化之下,是基于公民表达自由权利而产生的衍生权利,因网络的特性而决定网络表达有别于传统表达介质的环境与氛围。它实际上是一种因使用和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络,所产生的基于表达自由的一系列基本人权或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本质仍属于传统人权和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讨论范畴”。[5](P8)

而网络表达自由的脆弱性更要求将其置于绝对应当受到保护的地位。其“脆弱性”表现为网络表达自由更容易受到限制甚至剥夺。一是因为“政府权力的强大和无所不在。在法律原则、制度设置等措施通常难以制约强大的政府权力的情况下,只有在行为和表达之间划定政府不应当染指的区域,才可能在权威和自由之间保持平衡”。[4](P36)二是因为网络表达主要通过网络连接、计算机技术完成,而这些外部约束条件却会成为遏制网络表达自由的因素,政府可以更具隐秘性的方式进行网络表达限制。

(三)国际人权公约对表达自由的保护

表达自由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之一,已被世界所公认,并且在许多国家的宪法、法律以及国际和区域性公约中都有明文规定。中国作为《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国之一,自是承认公约规定的权利义务。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进一步规定:“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国际相关的人权文件体现了网络表达自由法理依据:其一,“表达自由”涉及意见的自由发表,还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其二,“各种信息和思想”并没有涉及其范围所属,也就是说并未分离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其三、“表达自由”形式和媒介具有多样化和任意性。这些都意味着以网络为媒介的网络表达自由属于其保护的范围,网络表达自由已经成为表达自由这一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我国网络表达自由的限制

从网络表达自由的法理依据可见,网络表达自由是被广泛认可的一项基本公民权利,应当受到执政者的保护与保障。然而,各国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政府自身利益及平衡各方权利冲突,并不完全放任网络表达自由。相对于美国的网络表达的自由主义,我国则更侧重于对网络表达自由的限制与监控。

(一)现有法律法规的限制

我国法规规章对网络表达自由的限制,主要通过准入许可和内容控制两种方式。准入许可主要是针对互联网新闻业务、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服务等方面的网络运营商的限制。

1.准入许可。按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对从事与互联网有关的网络传播活动,大多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或审批。没有取得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而从事网络传播或提供互联网服务属于非法活动,被明令禁止。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准入许可为例,2005年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便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批或备案,并明确规定申请审批或备案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需要满足必要的条件。

2.控制内容。法律对网络表达的内容控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授予相关部门或个人相关限制权力,2002年11月施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赋予了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部门相关限制网络表达自由的权力。除此之外,《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还规定版主、网管或网络运营商的删帖权力。另一方面表现为采取列举性方式指出禁止网络传播的内容标准。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例,其19条规定便列举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的内容。然而,不管是何种方式的内容控制,其法律条款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细则标准,特别是列举式限制的最后一项以“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作为兜底条款,更模糊了表达自由的范围界限,授予了相关部门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更容易造成部门官员对此规定的滥用。这便难以将限制网络表达自由的权力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导致公众的网络表达自由权更容易受到侵害。

总体来看,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但没有为这种权利的行使规定详细的操作规范。面对准入许可和内容限制规定,当网民的表达自由被侵害时,便无法通过司法得到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法意是不相符的。

(二)网络实名制的限制

网络匿名制是网络空间自产生以来的默认方式,正如彼得·施泰纳(Peter Steiner)漫画所描述的“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条狗(On the Internet,nobody knows you're a dog)”。网络的匿名性无疑是网络表达的一大亮点,在匿名制的保护伞下,降低了政府追究其责任的可能性,降低了现实中道德责任对自身的束缚,人们更敢于发表自己的观点、更广泛地参与社会讨论,更容易形成一个畅所欲言的表达空间。在某种程度上,人们认为匿名制与网络表达自由具有利益趋同性,对于网络表达自由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我国网络实名制的源头,一般认为是始于2002年清华大学新闻系李希光教授在谈及新闻改革时提出的“中国人大应该禁止任何人网上匿名”的建议。此后,网络实名制在我国经历了网吧实名制、网站主办者实名制、高校论坛实名制、网络游戏实名制、QQ群创建者与论坛版主实名制等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6]目前,我国网络实名制立法主要是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实现方式多为准入许可和备案,相关法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针对网民实名制的有2002年施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其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国家相关部门也发布了网民实名制的相关意见,如2004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在高校教育网实施实名制。以清华大学水木清华BBS为首的一批高校BBS开始转变为实名制校内交流平台。一些省市也开始对网络实名制实行立法。如2009年,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从2009年5月1日起,发帖、写博、网游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杭州由此成为全国第一个通过地方立法实施“网络实名制”的城市。2011年12月,北京市公布实施微博管理新规,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微博账号,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保证注册用户信息真实。

网络实名制出台的最主要依据是为了防止匿名网民在网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和恶意侵害他人名誉等不负责任的言行,然而网络实名制也引起了人们对公民表达自由权、监督权、隐私权等受到侵害的担忧。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相对匿名性,人们敢于通过网络揭露社会腐败现象,敢于批评监督政府和官员,网络空间成为公众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平台。而网络实名制则存在监督批评后遭受打击报复或追究的潜在风险,不利于公众有效地行使批评权、监督权,也就大大地限制了公民的网络表达自由。

(三)运用网络内容监控技术进行限制

国家公共网络监控系统(Great Firewall of Chi-na,GFW)俗称“防火长城”,是政府在其管辖互联网内部建立的多套网络审查系统的总称,主要涉及公共网络监控系统,尤其是指对境外涉及敏感内容的网站、IP地址、关键词、网址等的过滤,其采用的关键技术一般可分为国家入口网管的IP地址阻断、主干路路由器的关键字阻断和内容发布过滤。

第一种技术是国家入口网关的IP地址阻断技术,以限制我国公众对某些国外网站的访问以阻止有害信息的交流。一旦进行IP阻断,国外网络被隔离在国内网络之外,双方都无法进行互相登录访问。此技术经常用来限制国外淫秽色情以及某些政治性网站同我国互联网的连接。第二种技术是主干路路由器关键词过滤拦截,是2002年中国研发出来供各主要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使用的,其主要功能在于通过收集和分析流经网络关节点(如国家级网关或者各地区网关)的信息,以特定的关键字来识别、过滤网络中是否存在非法信息。这项技术可以对各网站进行网址的过滤以及网页内容的过滤。一旦在流动的信息中发现预定的标志性关键字,用户与网站服务器之间的数据交换就会被阻断。例如,用户的电脑上出现“该页无法显示”字样,即是常见的第二种方式拦截的情况,此外如多次重试或经常访问被锁定的网站还将有可能引起相关监管部门的注意。[7](P45)第三种技术是关键词过滤,防火墙建有一个敏感词词库,根据敏感词的分类和程度不同,对含有敏感词的信息进行过滤拦截或延迟发布,任何相关敏感词的信息或言论都无法正常在网上发布。

此三种监控技术都体现出事先过滤的原则,通过事先指定的敏感词汇对网站、网页进行过滤,使得网民接触的信息受限于经政府审查的信息之中,这实际上也是对公民网络表达自由的一种限制,因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把表达自由界定为包括寻求、接受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或权利。另一存在的问题是,政府部门设置的“敏感词汇”并不向公众公开,主导控制权完全掌握在监管部门或监管人员手上。而这种看似客观科学的监控技术其实存在偏差,仅凭一个或几个关键字难以对整个网站、网页或信息作出公平、真实的判断,颇有“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人”之虞,公民的网络表达自由难免不受侵害。

(四)删帖

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10条第7款中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也就是在法律法规层面规定了相关方对网络内容控制的义务和权力。以BBS为例,主要是通过网管来实现内容控制,他们通过设置非法字符、删帖、封杀ID等手段,对网友发表的言论进行筛选;另外,版主对BBS实行具体管理,主要通过灌水、回帖、拍砖、删帖、封杀ID、设立精品等方式进行,剥夺一部分人的网络表达权。[8]

为了了解现实中的删贴状况,我们统计了“马鞍山6·11事件”和“乐清钱云会事件”的相关论坛删贴情况(见表2),以一窥我国论坛对表达自由的限制。

表2 论坛删帖情况

虽然删贴是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为法律依据,但因删贴者与被删帖者的信息不对称,难以确定删帖者的删帖行为是否超越相关法规规定,发贴者的言论是否违规完全取决于删贴者的个人理解,容易造成对被删帖者表达权利的侵犯。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借此动辄到网上删除不利于当地政府或官员的帖子,其删贴行为侵犯了公民的批评权、监督权和自由表达权。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监测表明,地方网络论坛集中了很多本地受众,一些突发重大事件的苗头性信息很容易在这一论坛上出现,比如人民网统计的2009年77件重大公共突发事件中,有23件在网络论坛上率先曝光,地方论坛成为突发事件发酵地。[9]即使《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授予删贴的权力,但并没有赋予任何政府或个人随意删帖的权力。传统的依法行政或行政合法性理论强调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制定的法律,而不能有自己的裁量权,然而现实中政府的行政裁量权始终有增无减,且有继续膨胀的扩张之势,使人们逐渐深刻认识到,法律不仅要控制政府的羁束行为,同时也要控制政府的裁量行为。

五、结语:政府对表达自由权的管制原则

网络表达自由可能因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与交流而带来正外部性(positive externality),即对社会或他人带来收益或积极的影响;也可能带来负外部性(negative externality),即对社会或他人带来隐患甚至危害等消极的影响。政府对网络表达自由进行管制的法理依据主要基于网络言论的负外部性。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其他管制手段,以尽可能地减少甚至消除网络领域的各种负外部性问题。维斯卡西(Viscusi)等学者认为,政府管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进行强制性限制。[10](P295)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指出,政府对个人自由进行干涉的唯一正当理由是这种自由构成了对其他大多数人的危害。中国《宪法》第51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政府对网络言论的负外部性进行管制并不会引起太大的争议(尽管美国网络自由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约翰·巴洛在其《网络空间独立宣言》中认为政府不应该,也无任何权力,对网络空间进行管制);引起争议的是,公众在网络上表达的关于政府或政府官员的言论是否具有负外部性。

美国第3任总统、《独立宣言》起草人杰弗逊指出,“政府的基础是人们的舆论,为了防止政府的蜕化,就必须由人们来监督……人民是统治者的唯一审查者……没有监察官就没有政府,但是,哪里有新闻出版自由,哪里就不需要监察官。”[11](P389)我国《宪法》第41条也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基于对公民网络表达自由权的保障,政府在对网络进行管制时应遵循几个基本原则,以妥善处理国家公权力和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失衡:

(一)合法性原则。网络表达自由是我国宪法和国际公约承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对表达自由的限制必须以法律形式作出明确规定。法律是政府对网络言论进行管制的唯一依据。为防止政府任意滥用法律制度授予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便不能以不受约束的权力形式加以表达,而应充分明确地指明裁量权的范围及其行使的方式,且所有有关管制的法律制度都必须公开,为公众所知晓。

(二)正当性原则。由于法律未必能详尽明确所有限制网络表达自由的具体情况,因而在法律未尽而政府需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目的正当性原则,即对网络表达自由进行限制时必须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或个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而不能是为了隐瞒或袒护政府或政府人员的不当行为。为防止政府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而行其私利之实,公共利益应当是实在的而非虚构的,普通公众凭常识可判断出来的。政府对表达自由的管制应以保护公民权利为价值前提。

(三)合理比例原则。合理比例原则也称“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是指在保护一项更优越更高利益的权利的时候,尽量使其对另一权利价值损失减少到最合理或最低限度。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是我国宪政的基本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5条还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保护公民表达自由的基本权利是任何行为的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对网络表达自由应予以充分的保护,尽可能降低限制的要求。在不得不对网络空间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时候,应将对公民表达自由权利的限制降到最低或最合理程度。换言之,网络表达自由应该以保护为原则,限制为例外。

[1]崔明伍、卢家银.全球性和区域性人权文件中表达自由条款之比较[J].新闻知识,2010(7).

[2]余建斌.揭秘强国论坛[EB/OL].http://cpc.people.com.cn/GB/64093/64387/11147882.html.

[3]中文论坛排行榜[EB/OL].http://top.daqi.com/ paihang.html.

[4]王四新.表达自由:原理与应用[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

[5]李云.信息时代网络表达权的保护与规制[D].武汉: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6]张帆、陆艺.基于网络实名制争议的权利意识思考[J].求实,2010(11).

[7]王晨.论网络表达自由的保障与限制[D].郑州: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8]祁林.以BBS为例论网络话语权的有限性[J].新闻知识,2003(11).

[9]刘晓鹏.地方论坛成突发事件发酵地,专家:删帖不妥[EB/OL].http://leaders.people.com.cn/GB/11509375.html.

[10]Viscusi W.K.,J.M.Vernon,J.E.Harrington.Economics of Regulation and Antitrust[M].Massachusetts:The Mit Press,1995.

[11]杰弗逊.杰弗逊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责任编辑:黄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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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3.3

A

1243(2012)04-0037-06

作者:赵国洪,博士,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网络舆情、群体性事件和电子政务;白芬,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8级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唐斌,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网络舆情和群体性事件研究。邮编:51064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网络舆情与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研究”(10CZZ020)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基于公共安全的互联网与群体性事件的交互影响及其应用机制研究”(10YJCZH137)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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