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科举考覆制度的演进及其现实意义

2012-08-15 00:45汤燕君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中书吏部及第

□ 汤燕君

一、引言

科举制度经历了非常复杂的演进,特别是在初期即唐代,它在细节上有许多变化,这些变化的原因在于多方面的利弊权衡。唐代考覆制度的颇多周折就说明了这一点。考覆制存在于唐代举士选官的诸多考试中,特指考试官评判确定等第后,考覆官对及第者答卷进行复核,并有权决定考生考试结果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制订目的是保证中央机构能够选拔出真正需要的人才。同时,考覆制也是对考试官权力的一种监督,可以说它体现了唐代中央行政机构在选拔、录用官员时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但是,由于现存历史文献关于唐代考覆制度的记载比较零散,而且偶尔还有矛盾之处,所以人们今天对这一制度的认识还很不清楚。

对这种制度内容及其变迁的研究也还非常稀少,到目前为止,各类专著中专门讨论唐代考覆制度的仅仅有金滢坤一家之言。他在《中晚唐五代科举与社会变迁》[1](PP58-61)一书的第一章第三节《中晚唐五代中书门下的复核制度》,以及论文《论中晚唐五代科举考试的复核、复试及监察制度》[2]中都涉及到了这一问题。但金文仅仅考证了常科省试的考覆,对吏部铨试、科目选、常科解试、制举中的试卷复核等等内容均未涉及。所以有必要在此基础上对这个问题进一步挖掘材料,进行重新考订研究,认识考覆制在制度史演进中的价值与意义。

本文通过文献考辨,厘清概念,补充细节,明晰唐代考覆制度的源起、流变、内容与类别,纠正以往一些似是而非的理解,进一步认识唐代考试制度的具体内容,以及先人在具体制度制订与执行过程中的权衡因素。

二、唐代考覆的源起

一般认为,唐代考覆制度始于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2]该年颁布《条制考试明经进士诏》,其中有“其应试进士等,唱第讫,具所试杂文及策,送中书门下详覆”[3](P345)的规定。事实上,考覆制度的设立始于吏部铨选,进而才影响到常科与制举。

唐代规定,参加吏部冬集铨选的为有出身人和六品以下旨授的前资官。整个过程可概括为:“南曹综核之,废置与夺之,铨曹注拟之,尚书仆射兼书之,门下详覆之。覆成而后过官。”[4](P1579)其中,涉及考覆的是“铨曹注拟之”,即吏部尚书、吏部侍郎负责进行铨试、注拟。

铨试一般以“身、言、书、判”为考察内容:

其择人有四事:一曰身,取其体貌丰伟;二曰言,取其词论辩正;三曰书,取其楷法遒美;四曰判,取其文理优长。[5](P360)

四事中,试判是关键,起决定作用,故铨试官又称试判官。试判官初由吏部侍郎担任,后“选人既多,每年兼命他官有识者同考定书判,务求其实”。[6](P3350)确定等第后,中书门下派人复核答卷,主要也是针对判,故称覆考判官。“初,吏部岁考书言,以它官第上下,中书、门下遣官覆实,以为常。”[7](P4471)而吏部试判始于贞观初,[8](P169)可知吏部实行考覆早于进士科。不过,铨试的考覆只持续至贞元十六年(公元800年),因齐抗奏考覆之事“非任人勿疑之道”,[7](P4472)于次年罢停:

(贞元)十六年十二月,罢吏部覆考判官。先是,每岁吏部选人试判官,别奏官考覆,第其上下,考讫,中书门下覆奏择官覆定,寖以为例。至是,中书侍郎平章事齐抗奏言:“吏部尚书侍郎已朝廷精选,不宜别考重覆。”其年,他官考判讫,俾吏部侍郎自覆问。后一岁,遂除覆考判官。盖因抗所建白也。[9](PP7285-7286)

——《册府元龟·铨选部·条制二》

一项合理的制度竟因“任人勿疑”观念的影响而被废止,可见在考试制度发展初期人们意识上的不成熟。铨试过后,根据选人的德行、铨试等第、考课等第,由吏部尚书和侍郎分铨注拟官职。注拟名册最后须经尚书左右仆射复核、门下侍郎省察,侍中审定,方才过官、旨授。但这些环节均不涉及对选人答卷的复核,故不属本文所讲之“考覆”范围。

至于吏部科目选的考覆则比较后起。开元十八年(公元730年)实行“循资格”,即六品以下旨授官四考为满,期满后方能参加铨试,“自下升上,限年蹑级,不得逾越”。[5](P361)为防止茂异之才久遭埋没,始设科目选,有出身人和前资官不管守选期满与否,皆可参加,有博学宏词、书判拔萃、三礼、三传、三史等科。[4](P1090)一般由吏部尚书、侍郎命题,两名其他部门官员阅卷,经吏部尚书和侍郎录取后,将选人名单和所写答卷报送中书门下考覆,最后才依其等第授官。由于科目选属破格性质,故甄选程序复杂,且将命题、评阅、考覆、录用分属各部门进行,相互牵制,显示出考试的权威性。据《旧唐书·于邵传》载:“独孤授举博学宏词,吏部考为乙第,在中书覆升甲科,人称其当。”[6](P3766)韩愈、李商隐等都有过被吏部录取后,又为中书省驳下的经历。另据苏鄂《杜阳杂编》卷上载:

宏词独孤绶所司试《放驯象赋》,及进其本,上自览考之,称叹者久。……上以绶为知去就,故特书第三等。[10](P1379)

又据范摅《云溪友议》卷中载:

唐宣宗十二年,前进士陈玩等三人,应博学宏词选。所司考定名第,及诗、赋、论进呈讫,上于延英殿,诏中书舍人李潘等对。……其前进宏词诗重字者,登科更待明年,考校起诗,便付吏选。”[10](PP1294-1295)

可见,有时在中书门下考覆后,皇帝还要亲览,最后确定等第,而且考评标准高。科目选皇帝的亲自考覆实已开宋代殿试之滥觞。

三、唐代考覆的流变

受吏部影响,唐代进士科于开元二十五年开始实行考覆。《条制考试明经进士诏》是现存最早规定常科实行考覆的正式文件,从中可见进士科考覆以杂文和策为主要内容。

唐代试杂文始于永淳元年(公元682年),此前由于进士科只试策,导致举子“不寻史传,唯诵旧策,共相模拟,本无实才”,于是永隆二年(公元681年)朝廷下诏,“自今已后,考功试人,……进士试杂文两首,识文律者,然后并令试策”。[11](P549)杂文与策皆属主观题,虽有一定评判依据,但评阅者的主观意志和个人好恶会较大程度地影响考试结果;再加上唐代科举不糊名,行卷、干谒、通榜屡见不鲜,考试的公平性受到严重损害。开元二十四年举子诋诃李昂一案更成为改革常科考试制度的导火索:

开元二十四年,李昂员外性刚急,不容物,以举人皆饰名求称,摇荡主司,谈毁失实,窃病之而将革焉。集贡士与之约曰:“文之美恶悉知之矣,考校取舍存乎至公,如有请托于时,求声于人者,当悉落之。”既而昂外舅常与进士李权邻居相善,仍举权于昂。昂怒,集贡人,召权庭数之。……(权)乃阴求昂瑕以待之。异日会论,昂果斥权章句之疵以辱之。权拱而前曰:“夫礼尚往来,来而不往,非礼也。鄙文之不臧,既得而闻焉;而执事昔有雅什,常闻于道路,愚将切磋,可乎?”昂怒而嘻笑曰:“有何不可!”权曰:“‘耳临清渭洗,心向白云闲’岂执事之词乎?”昂曰:“然。”权曰:“昔唐尧衰耄,厌倦天下,将禅于许由,由恶闻,故洗耳。今天子春秋鼎盛,不揖让于足下,而洗耳,何哉?”……昂闻惶骇,蹶起,不知所酬,乃诉于执政,谓权风狂不逊。遂下权吏。[12](P11)

这一事件不仅导致常科贡举权由吏部转至礼部,而且也让继任者姚奕在反思科场丑闻后,提出进士科加试帖经的建议[4](P1633),以加强举子儒学修养,降低进士科主观题的比例。朝廷据此颁布《条制考试明经进士诏》,做出两大方面调整:一,增加考试试项。明经、进士两科加试帖经。二,改革考试环节。参照吏部,进士科增加考覆,及第举子的杂文及策须一并送至中书门下进行复核。明经科口问大义时,“须对同举人考试”,以达到“取舍无愧”的目的。[3](P345)由此不难发现,无论是李昂的个人努力,还是姚奕依托于朝廷的改革,针对的主要问题都是举子“饰名求称,摇荡主司,谈毁失实”,“请托于时”[12](P11)的徇私舞弊行为。考覆的增设,对纠正时弊意义重大。

在省试增设考覆后,为防止解试之不公,诸州府所送进士举子的应试诗赋亦须报送尚书省予以检勘。《唐摭言》卷一载:“诸州府所试进士杂文,据元格并合封送省。”[12](P1)孙光宪《北梦琐言》卷一亦有“举人文卷须十月前送纳”[10](P1808)之语。若复核发现有不合格者,即黜退,同时考试官也将受到停职的处罚。

唐代进士科考覆时行时废。据《新唐书·选举志》载:“初,开元中礼部考试毕,送中书门下详覆,其后中废。”[7](P1165)具体中止时间已不见文献记载。据《册府元龟·贡举部》载:“(建中)三年四月,敕:‘礼部应进士举人等,……如才堪及第者,送名中书门下,重加考覆。’”[9](P7397)可知,当时省试仍在实行考覆。省试考覆的再次实行在长庆元年(公元821年)以后。该年发生科考案,在下达重试结果的诏书中,唐穆宗规定:“今后礼部举人,宜准开元二十五年敕,及第人所试杂文,先送中书门下详覆。”[4](P1635)策被排除在考覆内容之外,既说明诗赋评判的公正性有待加强,也显示出诗赋在进士科考试中的重要地位。至于解试考覆的恢复,在会昌五年(公元845年)。据《唐摭言》卷一所载会昌五年举格:“今缘自不送所试以来举人公然拔解。今诸州府所试,各须封送省司检勘,如病败不近词理,州府妄给解者,试官停见任用阙。”[12](P2)

起初,进士科省试结束后,礼部公布等第在先,中书门下考覆在后。但这样倘若中书门下考覆结果与原榜单有出入,改易榜单既不方便,又有损礼部考试的权威性;倘若便宜从事,则易使考覆流于形式。故长庆三年(公元823年)正月,礼部侍郎王起奏:

建议将中书门下考覆改在礼部放榜之前。客观来看,这一建议符合实际操作规律,且能使中书门下的监督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旧唐书·王播传》载:“起掌贡二年,得士尤精”,“人皆赏其精鉴徇公”。[6](P4278、4280)然而另一方面,这也使选拔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因素(尤其是宰相个人好恶)增加不少,并使呈榜合法化,易影响考试的公平性。这样看来,在没有其他配套机制辅助的情况下,进士科考覆的设立实在是一件充满悖论的事情:一边是权力需要监督,制度需要公平;另一边却是越监督关系越纷繁,制度的公平性也越难维护。考覆的行废也就在这种矛盾中反复着。

至于明经科是否存有考覆,史无记载。开元二十五年后,明经科试一般为三场:“先帖文,然后口试,经问大义十条,答时务策三道。”[7](P1161)第一场帖文是纯客观题,“第三场所谓答时务策,对明经来说恐怕只不过是虚应故事,”[13](P116)因此口问大义是争议较大的试项。建中二年(公元781年)赵赞知贡举时,曾建议朝廷改口试为墨义:“承前问义,不形文字,落第之后,喧竞者多。臣今请以所问,录于纸上,各令直书其义,不假文言。既与策有殊,又事堪征证。凭此取舍,庶归至公。”[4](P1628)贞元初仍复旧制。至贞元十三年(797)十二月,尚书左丞、权知贡举顾少连奏请,改经书口义为墨义:“试义之时,独令口问,对答之失,覆视无凭,黜退之中,流议遂起。伏请准建中二年十二月敕,以所问录于纸上,各令直书其义,不假文言。”[9](P7398)遂执行。由此可见,为了保证明经科考试的公平性,避免及第榜单引来物议,朝廷只在考试方式上作了调整,未涉考试程序。顾少连所谓“覆视”,似指知贡举的评判,而非中书门下的考覆。大约至唐宣宗大中十三年(859),常科中的其他科目开元礼、三礼、三传、三史、学究、道举、明算、明法、童子等九科,亦开始执行考覆制度。[2]

除常科外,受吏部考覆影响的还有制举。制举一般由皇帝亲试,同时另设考策官与考覆官。考策官负责命题与评判,考覆官则对及第者策文进行复核。比如,《旧唐书·裴垍传》载:“(元和)三年,诏举贤良,……考官杨于陵、韦贯之升三子之策皆上第,垍居中覆视,无所同异。”[6](P3990)白居易《论制科人状》曰:“臣昨在院与裴垍、王涯等覆策之时,日奉宣令,臣等精意考覆。”[3](P6779)《唐会要》卷七十六亦载:“涯居翰林,其甥皇甫湜中选,考覆之际不先上言”。[4](P1649)由于制举是天子自诏的考试,名望在常科之上,故考覆一般由翰林学士负责。覆策后,才确定最终等第,再分别予以授官或出身。

四、唐代考覆的内容

关于唐代考覆的具体内容所存材料不多,主要针对诗赋。比如上文所引唐德宗对独孤授《放驯象赋》的赞赏、唐宣宗对前进士陈玩等人诗歌的考覆等。据范摅《云溪友议》卷中载:

宣宗十二年,前进士陈玩等三人,应博学宏词选。所司考定名第,及诗、赋、论进讫,上于延英殿诏中书舍人李潘等对。上曰:“凡考试之中,重用字如何?”中书对曰:“赋忌偏枯丛杂,论即褒贬是非,诗则缘题落韵(只如《白云起封中》诗云:“封中白云起”是也),其间重用文字,乃是庶几,亦非常有例也。”又曰:“孰诗重用字?”对曰:“钱起《湘灵鼓瑟诗》有二‘不’字。诗曰:……。”上鉴钱公此年宏词诗曰:“且一种重用文字,此诗似不及起。起则今之协律之字也,合于匏革宫商,即变郑卫文奏。……其前进士宏词诗重字者,登科更待明年,考校起诗,便付吏选。”[10](P1294、1295)

从选人因宏词诗出现重字、不协音律而被黜落的情况看,诗赋的考覆似乎主要依据其形式。关于这一点,《册府元龟》所录后唐天成五年(930)中书门下的一则奏文可作旁证:

中书门下奏:“敕新及第进士所试新文,委中书门下细览详覆,方具奏闻,……中书量重具详覆者,李飞赋内三处犯韵,李榖一处犯韵,兼诗内错书‘青’字为‘清’字;并以词翰可嘉,望特恕此误。今后举人词赋属对并须要切,或有犯韵及诸杂违格,不得放及第。……其李飞、樊吉、夏侯珙、吴沺、王德柔、李榖等六人(此处《登科记考》所引《册府元龟》有“望放及第”四字)。卢价赋内‘薄伐’字合使平声字,今使仄声字犯格。孙澄赋内‘御’字韵使‘宇’字,已落韵,又使‘膂’字是上声,‘有’字韵中押,‘售’字是去声。又有‘朽’字犯韵。诗内‘田’字犯韵。李象赋内一句‘六石庆兮’,并合使此‘奚’字,‘道之以礼’,合使此‘导’字,及错下事‘尝’字韵内使‘方’字。诗中言‘十千’,‘十’字处,合使平声字;偏字犯韵。杨文龟赋内‘均’字韵内使‘民’字,‘以君上为骖之士’,失奉上之体,兼‘善’字是上声,合押‘遍’字。是去声‘如’字内使‘舆’字。诗中偏字犯韵。师均赋内‘仁’字犯韵,晏如书‘晏如’。又‘河清海晏’‘晏’字不合韵又无理,‘晏’字即落韵。杨仁远曹内‘赏罚’字书‘伐’字,‘衔勤’字书‘针’字。诗内‘莲蒲’字,合着平声字,兼‘黍粱’不律。王谷赋内‘御’字韵押‘处’字,上声则落韵,去声则失理;‘善’字韵内使‘显’字犯韵,‘如’字韵押‘殊’字落韵。其卢价等七人,望许令将来就试,仍放再取文解。高策赋内‘於’字韵内使‘依’字,疑其海外音,讹文意,稍可望特恕此。其郑朴赋内言‘肱股’诗中,‘十千’字犯韵,又言‘玉珠’。其郑朴许令将来就试,亦放取解。[9](PP7412-7413)

奏文虽为后唐所写,但由于五代科举基本沿袭唐人,故其中反映的情况当与唐代相差不远。从所引文字来看,可以获悉以下三点:一,中书门下仅复核及第者的答卷。这说明考覆仅限于对名实不符者的黜落,并不能避免沧海遗珠的发生。二,对诗赋的考覆鲜涉主题立意、篇章结构、辞藻文采等内容,而以审核其格律使用是否准确,是否有错别字为主。想是因为前三者并无客观统一之标准,倘非有太大出入,一般考覆官不会将这些作为复核的主要内容,以免引起争议。开元二十五年《条制考试明经进士诏》在解释明经、进士须加试帖经的原因时,特别指出,时进士“以声律为学,多昧古今”[3](P345)。事实上造成这一原因的根本,即在于文学创作一旦被纳入考试,以追求标准化、公平化为目的时,其内容与形式皆受限制,“考文者以声病为是非”[5](P3432)是必然的结果。换言之,无论写作还是评判,包括考覆,形式主义倾向在科举文体中不可避免。三,进士科考覆的结果可有四种:及第;特恕失误,望放及第;将来就试,放取解;落第。望放及第,指虽有失误,但瑕不掩瑜或情有可原,可考虑及第;放取解,指此番落第,将来可以免解试,直接取解。

当然,眼下的文科他是不怎么怕的,毕竟这段时间他真的有好好坐下来听课,成绩可谓突飞猛进,连教文科的几位先生都感慨,说以易平安的灵性,若是出生于哪个书香门第之家,现在多半已经考上了秀才,若再把那份怠懒性格改掉,认真苦读,十年之内中个进士不成问题。

五、一种特殊的考覆

除了例行的考覆以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考覆形式,之前未能引起研究者注意。进士科的例行考覆一般由中书门下对全部及第举子试卷进行复核,而这类特殊的考覆则专门针对部分及第举子进行。据《唐摭言》卷八载:

会昌四年二月,权知贡举、左仆射、太常卿王起下及第二十五人。续奏五人,堪放及第:杨知至(原注:刑部尚书汝士之子)、源重(原注:故相牛僧孺之甥)、郑朴(原注:河东节度使崔元式女婿)、杨严(原注:监察御史发之弟)、窦缄(原注:故相易直之子),恩旨令送所试杂文,付翰林重考覆。”[12](P91)

《旧唐书·杨收传》亦载此事:

严字凛之,会昌四年进士擢第。是岁仆射王起典贡部,选士三十人,严与……五人试文合格。物议以子弟非之,起覆奏。武宗敕曰:‘杨严一人可及第,余四人落下。’”[6](P4601)

王定保特别言及,会昌四年(844),知贡举王起在上报二十五人进士及第后,再续奏五人堪放及第。之所以续奏此五人,或许由于杨严等皆为贵族官僚子弟,放其及第易引起他人非议。为审慎起见,王起特地另为上报,并请复核。武宗下令将此五人所试杂文交由翰林学士重新考覆,结果仅杨严一人及第,其余四人皆覆落。由于此次考覆不同于中书门下以往对所有及第进士杂文所作的例行考覆,因此特别由翰林学士负责。

无独有偶,大中元年(847)进士科试亦出现类似情况,二者可互为印证。据《旧唐书·宣宗本纪》载:

二月丁酉,礼部侍郎魏扶奏:“臣今年所放进士三十三人,其封彦卿、崔琢、郑延休等三人,实有词艺,为时所称,皆以父兄见居重位,不得令中选。”诏令翰林学士承旨、户部侍郎韦琮重考覆,敕曰:“彦卿等所试文字,并合度程,可放及第。有司考试,只在至公,如涉请托,自有朝典。今后但依常例放榜,不得别有奏闻。”[6](P617)

由于封彦卿等三人父兄皆身居重位,一旦放其及第,易招来物议,故此三人虽实有词艺,但魏扶之仍不敢贸然行事,特地另行请奏。宣宗特令翰林学士进行考覆。《唐会要》卷七十六亦载此事:

大中元年正月,礼部侍郎魏扶放及第二十三人,续奏堪放及第三人:封彦卿、崔琢、郑延休等,皆以文艺为众所知,其父皆在重任,不敢选,取其所试诗赋封进,奏进止。令翰林学士、户部侍郎、知制诰韦琮等考,尽合程度。其月二十五日,奉进止:“并付所司放及第。有司考试,只合在公,如涉徇私,自有典刑。从今已后,但依常例取舍,不得别有奏闻。”[4](P1637)

《唐会要》对此次考覆情况记载得更详细,指出封彦卿等三人属“续奏堪放及第”,特“取其所试诗赋封进”,由翰林学士复核。可见,此类考覆一般出现在续奏及第的情况下,由翰林学士针对有争议人物的诗赋答卷予以复核。由于它并不另出试题,故仍属考覆范围,只是情况比较特殊,复查人员的级别更高而已。

此类特殊的进士科考覆尤其要与覆试相区别。覆试,又称重试,指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对已及第者进行重新考试。因为覆试一般也由翰林学士主持,所以人们容易将它与考覆相混淆。实际上,此二者最大的区别即在于性质不同,考覆是复核已有答卷,并未采取考试形式;而覆试则是另出试题,重新考选。倘若仅以主试官是否为翰林学士为标准来区分考覆与覆试,未免流于皮相。相关科举的历史文献中,偶有误用“考覆”与“覆试”之处,当注意甄别。比如天成五年(930)张文宝下十五人及第,中书门下详覆诗文后黜落九人,[9](P7412)而徐松《登科记考》却录为:“重试落下九人。”[14](P1090)此“重试”当为“考覆”之误。再比如长庆元年,礼部侍郎钱徽任知贡举,宰相段文昌、翰林学士李绅保荐之人均未及第,而中书舍人李宗闵、右补阙杨汝士二人亲属皆及第。段、李二人甚为不满,言钱徽所放之人皆“子弟艺薄,不当入选”。于是穆宗派中书舍人王起、主客郎中知制诰白居易重试得第进士,结果十四人中有十人不中选,及第仅四人(其中裴度之子裴譔为“特赐及第”)。[6](P4383、4384)《新唐书》卷四十四《选举志上》却记录为:“是岁,侍郎钱徽所举送,考覆多不中选,由是贬官,而举人杂文复送中书门下。”[7](P1165)此“考覆”当为“覆试”之误。上文也已及,因此一案,朝廷才重设进士科省试考覆。

六、结 论

唐代设立考覆制度,将考试官与考覆官分开,由不同部门执行评判功能,相互制约,这对于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杜绝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具有积极作用,在当时也具有维护公平、纠正时弊、匡正士风的意义。通过对唐代考覆制度的考察,应当认识到任何一种具体制度,除了需要有相对周全的设计之外,还要有相应的制度环境、配套机制加以辅佐,否则很难达到预期效果。考覆制度的设定可谓用心良苦,但是却又因为缺乏对考覆官权力的有效监管,缺乏对于考覆内容的具体限定,以及考覆程序的不合理设置,使考覆制度功能的发挥受到了极大的制约。不能发挥制度设计的初衷,这是考覆制度反复存废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一个原因在于,唐代仍处于科举考试的初期,对于制度实践经验不多,结果造成了制度漏洞多,干谒、行卷、呈榜、通榜等行为屡见不鲜。封建专制体制下的人治局限也使考覆制度的执行最终不得不屈服于现实需要,使这个制度根据某些官员或统治者的一时喜好而时行时废,不能得到始终如一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如何尽可能地在用人选拔制度上实现公平、公正,这不仅对唐代行政机构来说是个命题,对中国今天的人事制度改革而言,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唐代兴起的科举制曾经使古代中国雄起于世界,并且使中华文明世代相传,这项制度发明为中国做出了伟大贡献,有了它才有了今天的中国。当代中国的制度转换时期,急切需要这样的制度发明,起码也要汲取前人在制度设计与执行中的思想。应该如唐人那样,本着长远眼光与为民族造福万代的胸襟来制订或不断完善某些公共制度。唐代考覆制度虽然只是整个科举制度演进史中的一个小细节,但是通过对这个细枝末节部分的考察,今人可以体会出先人在制度制订与实施过程中对于公正以及各种相关利弊因素的权衡,这也提醒人们对于任何一项具体制度的制订与施行都要慎之又慎,并且要善始善终。

[1]金滢坤.中晚唐五代科举与社会变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金滢坤.论中晚唐五代科举考试的复核、复试及监察制度[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3]清·董诰.全唐文[M].北京:中华书局,1983.

[4]宋·王溥.唐会要[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5]唐·杜佑.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8.

[6]五代·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7]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8]王勋成.唐代铨选与文学[M].北京:中华书局,2001.

[9]宋·王钦若.册府元龟[M].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

[10]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

[11]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12]五代·王定保.唐摭言[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13]傅璇琮.唐代科举与文学[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3.

[14]清·徐松撰,孟二冬补正.登科记考补正[M].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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