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全国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

2012-09-13 00:43党凌云
中国司法鉴定 2012年3期
关键词:大类司法鉴定法医

李 禹,党凌云

(司法部 司法鉴定管理局 ,北京 100020)

2011年度全国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

李 禹,党凌云

(司法部 司法鉴定管理局 ,北京 100020)

根据全国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的、截至2011年12月31日前依照司法部两个登记管理办法登记管理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开展等数据和情况,对全国司法鉴定管理现状作出综合分析。

司法鉴定;统计情况;综合分析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全国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在推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继续贯彻落实中央21号文件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积极推进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将司法鉴定管理的重心放在加强和创新司法鉴定社会管理工作,提高鉴定质量,严格执业准入,加强执业监管,规范执业行为,完善鉴定制度,促进行风建设上,确保各区域内司法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下面是2011年度对全国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以下简称“三大类”)的情况统计和分析,以飨读者。

1 2011年司法鉴定机构情况

1.1 机构概况

截至2011年底,全国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三大类”(均含计算机鉴定、电子数据鉴定,下同)司法鉴定机构共计2 284家,比2010年增长1.3%。其中新增机构最多的是宁夏自治区为9家;新增8~5家的依次为河北、辽宁、黑龙江、山东、湖南、云南6省;天津、上海两市各增加2个机构,增长率最高,均达到9.5%;当年没有新增司法鉴定机构的有吉林、浙江、福建、河南、重庆、西藏、青海7个省(市)。2011年全国各地共注销司法鉴定机构58家,比2010年增加28家,增长率为93%。其中注销鉴定机构最多的河南省为22家,黑龙江省注销15家鉴定机构,当年没有注销鉴定机构的省份有天津、内蒙、吉林、上海、浙江、江西、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新疆等15个省(区、市)。较2010年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出现负增长的为黑龙江、河南、广西、陕西、甘肃、青海6省(区)。2011年与2010年相比司法鉴定机构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省份有北京、山西、吉林、浙江、福建、重庆、西藏 7省(区、市)。

从全国情况看,2011年各地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增幅明显减缓,究其原因,主要是“三大类”鉴定机构已经具有一定规模,尤其是法医类中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机构数量已经处于供需平衡的状态,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十二五”期间从质量控制入手,在对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批中,加强了对拟设机构的资质、规模、鉴定业务范围等条件的审核,并结合区域内诉讼需求状况,强化了司法鉴定机构布局和结构,准入更加严格。同时,对2011年需要延续、换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各项执业条件进行重新审核确认,将达不到司法鉴定执业条件的机构依法予以注销,以保证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规范地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以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区域划分,全国“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数量见下表:

2011年以区域划分的全国“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数据统计表

1.2 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分类

从多到少排序,河南省设立机构为229家;设立机构在187~100家的依次为河北、湖南、山东、湖北、江西、辽宁6个省;设立机构在99~50家的依次为黑龙江、广东、江苏、四川、云南、山西、吉林、安徽、浙江、福建、重庆、甘肃12个省(市);设立机构在40~10家的依次为广西、贵州、陕西、内蒙古、北京、新疆、宁夏、天津、上海、青海10个省(区、市);海南省设立机构9家;西藏自治区设立机构2家(见图1)。

图1 2011年全国“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图

1.3 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发起单位的性质分类

卫生部门设立的1495家,教育部门设立的119家,科研部门设立的50家,企业设立的219家,社会团体设立的88家,其他组织设立的313家,分别占全国“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总数的65.5%、5.2%、2.2%、9.6%、3.9%、13.7%。其中卫生、教育、科研单位设立的机构占全国机构总数的72.9%。17个省份卫生部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占当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数的50%以上,其中河北、河南、辽宁、湖南4省分别占95%、91%、91%、87.7%。

1.4 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分类

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的机构最多,占机构总数的80.1%,比2010年提高4.1%。其他从多到少依次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法医精神病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电子数据鉴定。其中,只有从事计算机司法鉴定的机构比2010年减少5.3%,其他均有增长,增幅最大的为从事电子物证鉴定的机构35.7%(见图2)。

图2 2011年全国“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事项分类图

1.5 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经费来源分类

国家全额拨款的机构215家,差额拨款的机构429家,自筹自支的机构1 640家,分别占全国总数的9.4%、18.8%、71.8%。其中没有全额拨款司法鉴定机构的省份为吉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青海7个省(区、市)。自筹自支机构占当地机构总数50%以上的有24个省份,其中机构全部为自筹自支的有四川、云南、西藏3个省(区)。

1.6 按照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多少分类

司法鉴定机构核准鉴定业务事项有5项以上的有194家,比2010年减少19.5%,4项的131家,3项的186家,2项的590家,1项的1183家,分别占机构总数的 8.5%、5.7%、8.2%、25.8%、51.8%。

1.7 按照鉴定机构执业司法鉴定人的多少分类

司法鉴定机构自身有20个以上的司法鉴定人的有326家,有19~11人的机构551家,有10~6人的机构946家,有5人以下的机构461家,分别占机构总数的14.3%、24.1%、41.4%、20.2%。其中10人以上机构数量占当地机构总数50%以上的有北京、山西、内蒙、安徽、海南、四川、西藏、青海、宁夏 9 省(区、市),比例最高的为青海,占其机构总数的84.6%。河北、西藏2省(区)没有5人以下的机构。

2 2011年“三大类”司法鉴定人情况

2.1 鉴定人概况

截至2011年底,全国经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 “三大类”司法鉴定人共计26 294人,比2010年减少3.1%。其中2011年新核准登记司法鉴定人在240~200人的有河北、河南两省;在190~150人有辽宁、山东、江苏、黑龙江4省;宁夏自治区新核准登记司法鉴定人106人;新核准登记司法鉴定人在50人以下的省份有11个;西藏自治区没有新增司法鉴定人。2010年全国注销司法鉴定人为3049人。其中山西省注销司法鉴定人680人;注销司法鉴定人在510~350人之间的有河南、黑龙江、山东3省;在180~150人之间的有湖南、河北、安徽3省;在90~40人之间的有北京、江西、青海、辽宁4省(市);没有注销司法鉴定人的省份有四川、西藏2省(区)。

从各地情况看,2011年全国司法鉴定人数量较2010年相比明显减少,出现自2005年以来从未有过的负增长,究其原因,与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司法鉴定执业管理,严格监督,加大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依法予以注销的力度有一定的关系。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在2011年申请延续、换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工作中,将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条件、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综合评定,畅通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以保证司法鉴定人依法规范地开展司法鉴定活动。2011年,司法鉴定人数量达到2200~2000人的省份为河北、湖南两省;在1 800~1 500人之间的为河南、山西、四川3省;在1 300~1 000人之间的为山东、辽宁、江西、广东、黑龙江5省;在990~500人的为云南、安徽、江苏、湖北、甘肃、吉林、重庆、贵州、浙江、上海、福建11个省 (市);在490~200人之间的为广西、陕西、内蒙古、北京、宁夏、青海、天津、新疆8个省(区、市);西藏自治区司法鉴定人为17人(见图3)。

图3 2011年全国“三大类”司法鉴定人数量图

2.2 按照执业司法鉴定人的年龄结构分类

全国“三大类”司法鉴定人中30岁以下的1 217人,31~50岁的 15876人,51~60岁的 6729人,61~70岁的2024人,71岁以上448人。分别占“三大类”全国司法鉴定人总数的4.6%、60.4%、25.6%、7.7%、1.7%。其中60岁以下的占90.6%,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

2.3 按照执业司法鉴定人的学历和职称分类

全国“三大类”司法鉴定人中博士1 034人,硕士2 480人,大学本科17 560人,大学专科4 524人,中专以下696人,分别占“三大类”总人数的3.9%、9.4%、66.8%、17.2%、2.7%,其中博士、硕士占13.3%,比2010年提高了0.8%。执业司法鉴定人中具有正高职称的6 517人,副高职称的10 916人,中级职称的7552人,初级职称的871人,分别占总人数的24.8%、41.5%、28.7%、3.3%。初级职称以上的占98.3%,比2010年降低0.6个百分点。

3 2011年司法鉴定业务情况

3.1 鉴定业务概况

2011年全年,经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完成“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数量共计1180414件,比2010年增加13.2%。其中鉴定业务量增长50%以上的新疆自治区为89.3%;增长30%以上的有江西、青海、安徽、陕西、山西、内蒙古6省(区);河北、云南两省的业务量有所减少。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司法鉴定检案中,涉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分别为171 606件和728 241件,司法鉴定人出庭为10379人 (次),其中出庭人(次)超千次的为四川、云南2省。2011年全国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检案数量为29145件,比上年增长52.3%,其中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检案数量最多的河南省为6 417件,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检案数量超过千件的依次为上海、云南、四川、山东、湖南、贵州6个省(市)。

从各地情况看,在2011年全国“三大类”司法鉴定人有所减少的情况下,全国“三大类”司法鉴定检案数量较2010年相比仍有增加,各省的鉴定业务量普遍呈稳步上升趋势,究其原因,与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推进能力验证、资质认定和认证认可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有关,与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行业诚信度有关,也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关。

3.2 按照鉴定事项分类

司法鉴定业务数量从多到少排序,依次为法医临床鉴定839765件,法医毒物鉴定114116件,法医物证鉴定64083件,痕迹鉴定46117件,法医精神病鉴定44 003件,法医病理鉴定38189件,文书鉴定27 058件,微量鉴定4928件,声像资料鉴定1068件,计算机鉴定711件,电子数据鉴定406件,其中法医临床鉴定占全部鉴定业务量的71%。与2010年相比,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临床鉴定较上年分别增长了29.1%、7%、1.3%和1.2%;法医病理,文书鉴定、微量鉴定和电子数据鉴定均有所下降,电子数据鉴定下降幅度最大,为91.3%;痕迹鉴定基本持平。

3.3 按照司法鉴定委托主体分类

公检法部门委托689 179件,律师事务所委托115828件,企事业单位委托47200件,个人委托286255件,其他主体委托41952件,分别占2011年“三大类”鉴定业务总数的 58.4%、9.8%、4.0%、24.3%、3.6%,与2010年相比分别增长 10.4%、7.5%、9.1%、19.2%和10.2%,其中个人委托鉴定的数量继续以较大幅度增长。

3.4 按照完成检案数量分类

完成检案数量从多到少排序,在10~9万件之间的为湖南、山东两省;在8.9~7万件之间的为江苏、湖北、广东3省;在6.9~6万件之间的为四川、浙江、上海3省(市);在5.9万~5万件之间的为江西、福建、辽宁3省;在4.9~3万件的依次为云南、河南、安徽、河北、北京5省(市);2.9~1万件的依次为广西、天津、新疆、重庆、贵州、陕西、山西、内蒙古、黑龙江9省(区、市);9.9~2千件之间的为吉林、甘肃、宁夏、海南、青海5省(区);西藏自治区2011年检案数量为457件(见图4)。

图4 2011年全国“三大类”司法鉴定检案数量图

4 2011年司法鉴定教育培训情况

4.1 教育培训概况

2011年,根据《司法鉴定继续教育规定》,以及司法部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和2011年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培训的要求,全国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为20773人,参加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培训的为819人。

4.2 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

2011年,全国参加教育培训的司法鉴定人为20733人。其中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为13908人,参加转岗培训的为3232人,参加初任培训的为3631人。参加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培训的14928人,参加其他类培训的5 845人,其中法医类培训所占比例最高,为53.3%。参加司法部初任培训、转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的共计185人。参加省级初任培训、转岗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司法鉴定人共计20588人,其中培训人数最多的为辽宁3156人,其次为四川3145人。培训人数占鉴定人总数比例不足10%的有重庆、山西、河北,分别为4.8%、7.2%、9.6%。在初任培训的3611人中,培训人数在490~360人之间的为云南、黑龙江、山东、内蒙4省(区);在250~100人之间的为甘肃、广东、云南、河南、河北、北京、山西7省市;没有开展初任培训的省份为天津、上海、安徽、福建、江西、海南、西藏、宁夏8省(区、市)。在转岗培训的3160人中,培训人数是695人、563人和348人的分别为辽宁、黑龙江和安徽3省;在220~120人之间的为湖南、河南、山东、江苏、广西、内蒙、四川、河北8省(区、市);没有开展转岗培训的省份为天津、吉林、福建、江西、重庆、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1省(区、市)。在继续教育培训的13817人中,培训人数在3 000~2 000人之间的为四川、辽宁2省;在1 600~1 100人之间的为北京、上海2市;在1000~400人之间的为吉林、江西、浙江、河南、湖北5省;没有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省份为天津、黑龙江、湖南、重庆4省(市)。

4.3 鉴定管理干部培训教育

参加管理干部培训的人数为819,其中参加部级培训的为120人,参加省级培训的为699人。管理干部培训最多的河北省为132人,没有开展省级管理干部培训的省份为天津、山西、吉林、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河南、重庆、西藏10个省(区、市)。

5 2011年司法鉴定监督管理情况

2011年,在司法鉴定执业监督管理中,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对本行政区域内“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投诉举报共计1104件,比上年减少16.5%,其中投诉司法鉴定机构的922件,投诉司法鉴定人的331件,共涉及司法鉴定机构354家,司法鉴定人264人。符合受理条件的有效投诉679件,占投诉总量的61.5%。

5.1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

2011年投诉司法鉴定机构的举报共922件,比2010年减少10.8%。其中不予受理的340件,查证不实或无法查实的376件,分别占投诉机构总数的36.9%和40.8%。经过调查给予相应处理的共161件。其中给予行政处罚的11件(包括警告并责令改正的10件,暂停执业的1件),给予行政处理的119件,给予行业处分的31件,分别占161件经过调查应予处理的投诉案件的比例为6.8%、73.9%和19.3%。

从各省(区、市)情况看,山西、江西、湖南、海南、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9个省(区)的投诉鉴定机构的数量有所增长,西藏的投诉数仍为零,其余省份投诉机构数量均有所下降,辽宁、贵州、湖北、浙江、新疆5个省(区)的下降幅度较大,分别为100%、71.4%、68.8%、68.4%和59%。

5.2 对司法鉴定人的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

投诉司法鉴定人的举报共331件,比上年增长14.9%。其中不予受理的121件,查证不实或无法查实的130件,分别占投诉总数的36.6%和39.3%。经过调查给予相应处理的共63件。其中给予行政处罚的12件(包括警告并责令改正的7人,暂停执业的4人,撤销登记的1人),给予行政处理的48人,给予行业处分的3人。分别占63件经调查应予处理的投诉案件的比例为19.0%、76.2%和4.8%。

从各省(区、市)情况看,投诉增长幅度较大的有河北、辽宁、福建、江西、山东、广西、青海7个省(区),比2010年均超过100%。投诉量下降的有天津、山西、内蒙古、吉林、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重庆、云南、陕西、新疆 13个省(区、市),其中北京、吉林、安徽、湖南4省(市)比2010年下降100%。

(本文编辑:朱淳良)

DF81

B

10.3969/j.issn.1671-2072.2012.03.029

1671-2072-(2012)03-0124-04

2012-04-09

李禹(1954—),女,处长,主要从事司法鉴定管理工作。E-mail:sjfajd@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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