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新闻中当事人的称谓使用技巧

2012-09-17 09:00库艳敏
中国地市报人 2012年6期
关键词:化名姓名法制

□库艳敏

(平顶山日报社,河南 平顶山 467000)

法制新闻是以法制事件、法制问题、法制动态为依托的新近发生的法制事实的报道。法制新闻报道活动对促进国家的法制建设,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在法制新闻报道中,由于当事人的名称处理不当或是称谓错误,给记者本人或是报社带来麻烦的事也屡见不鲜。现结合笔者几年来的工作经验,作以简要总结。

化名之“祸”

2010年5月14日,《平顶山晚报》刊发了笔者采写的《与送汤服务员相撞7岁女童被烫伤 法院判决饭店赔偿》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这起案件的主要事实是,7岁的女童乐乐(化名)随父母到饭店吃饭时,与送汤的服务员相撞并被烫伤,女童的家人把饭店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饭店承担相应责任。判决书送达后,饭店不服,提起上诉。记者向办案人员了解到,饭店上诉主要是赔偿数额问题,判决结果不会改变。

记者采写这篇稿件的初衷,意在提醒家长在外出就餐时,要看护好幼儿,同时,饭店经营者也要加强服务员管理,以免给他人带来伤害。虽然仅仅是一篇五六百字的小稿,为慎重起见,记者完稿后,专门请法院的宣传部门负责人审稿把关。编辑部也顺利刊发了这篇稿件。

万万没有想到的是,10多天后,记者再次来到法院采访时,法院新闻发言人关切地问起当事人有没有到报社“理论”。原来,稿件刊发后,乐乐的妈妈就找到了法院,称这篇稿件没有经过她家人的同意,极大地伤害了她。

这名女士说,化名乐乐正是她女儿的小名。乐乐被烫伤后,她辞去了收入不菲的工作,带女儿四处求医,一心照顾女儿。由于烫伤面积较大,且主要集中在面部和胸部、腹部,考虑到女儿的将来,加上家人的责备,她精神上极度自责,曾想要自杀。本以为事情已过去一段时间,她也一直努力面对事实。没想到在报纸上又发表了,这等于给她未愈合的伤口上又撒了把盐。另外,报纸只说饭店上诉,没说她上诉,怀疑记者偏袒饭店。

她在法院5楼办公室一坐就是几个小时,喋喋不休地诉说,还不时指着办公室窗户说,随时都有可能跳下去。法院新闻发言人放下所有的工作,给她不停地倒水,耐心地倾听了几个小时。

最后,这名负责人耐心地给她解释,称报社刊登并不是有意伤害她。乐乐也只是化名,与她女儿小名相同,完全是一种巧合。报纸没说她上诉,并不代表她不上诉。这名负责人又诚心诚意地安慰她,亲自把她送到门外。她思考再三,最终才没有到报社“理论”。

法院的新闻发言人和记者有多年交情,理论基础深厚、专业水平较高,人品也非常好,在记者不知情时就把麻烦化解。试想,他如果一脚把皮球踢到报社,肯定会给记者带来很多麻烦,影响正常采访。本案中,化名乐乐和判决书上的当事人姓名根本没有任何关联,但仍然带来了不少麻烦。

当事人姓名的处理

由此看来,化名也会出现问题,但法制新闻报道中又不可能没有当事人姓名,通篇用某某、某某叙述。那么,法制新闻报道中,当事人的姓名应该如何处理呢?什么时候应标明当事人真实姓名,什么时候应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相关规定。但是,法律明确规定两类案件应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和其他不公开审理案件(比如涉及国家秘密、科技军事和商业秘密等案件)。

一些涉及公民隐私权的案件,比如打击拐卖妇女专项斗争中,被害妇女真实姓名,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一般不用真实姓名。从法律保护弱者的司法原则出发,大众传播过程有可能给被害人带来另一种伤害。

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最好用化名或李某、王某等。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直接引用公开审判案件的裁定书,有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案件报道应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以及尊重当事人。公开审判的影响范围较之传媒毕竟范围小,一经报道,社会关注,会干扰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生活。所以,未经同意,在不影响真实法律事实表述的前提下,尽量用化名。未生效的判决(案件尚未二审终审时),最好不要直接引用。如果引用,包括其姓名,可能因终审结果变化而带来法律上的麻烦。

对事不对人,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有关审判活动的新闻报道,要尊重审理案件中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任何公民涉及刑案,在交付法庭审判之前称“犯罪嫌疑人”,在交付法庭审判以后称“被告人”,判决有罪生效后才能称“罪犯”。在侦查期间的,包括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一律不准用“罪犯”、“犯罪分子”、“案犯”、“人犯”等称谓。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不得公开其姓名、住址及图像等资料。被害人、检举人、证人,在未征得其同意之前,不得公开他们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及图像。卖淫妇女以及被拐、被骗的受害女性,不得刊播其姓名、正面照片及图像。

就案件的宣传报道,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重大案事件宣传报道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法[2005]34号)专门做出如下规定:凡正在侦查、起诉、审理或判决,尚未结案的案件,任何办案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采访和公布泄露信息,更不能擅自撰稿。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慎重报道,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在实际新闻采写中,应该坚持对事不对人,尽可能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原则。尊重并保护普通人的隐私权是案件报道充满人文关怀的体现。对于原被告双方都不想声张的案件,除非涉及公共利益,媒体应该回避。

案件报道要给有罪错者改过自新的机会,就应该给他们一个健康的舆论环境。因此,记者在采写案件报道时,只要不妨碍真实性原则,即使对犯罪嫌疑人,也应本着能不点名就尽量不点名、能模糊就模糊的原则处理新闻。报道邻里纠纷乃至亲属之间普通的民事案件时,媒体也应最大程度模糊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有效降低对当事人今后工作生活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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