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高校以人为本的法治化建设

2012-09-25 07:37张攀
经济研究导刊 2012年25期
关键词:民主管理德治以人为本

张攀

摘要:“依法治校,以德治校”是新世纪新形势高校发展的需要,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需要,“以人为本”为二者的统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高校的法治化进程离不开人本思想的指导,“以人为本”思想下的高校法治建设才能取得长足发展。

关键词:以人为本;德治;法治;民主管理;高校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5-0307-03

一、高校实行以人为本法治化的必要性

以人为本的依法治校是高校发展的本质要求,也是高校实现民主人文管理的关键。在高校运行的各个环节中,人是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因素,高校的和谐发展,要求重视人的主体作用、能动作用。但是,传统的以行政为主导的管理体制致使“德治”与“法治”在高校中显得是那么的苍白无力,诸如学生状告学校、学校领导以权谋私等事件也经常见诸报端,导致高校在蒙受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严重影响和降低了自身的声誉和形象,随着人们民主法治意识的提高,高校传统的管理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以人为本的依法治校已经成为一个迫切而至关重要的话题。

(一)以人为本的依法治校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

科学发展观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要求把尊重人作为发展的根本准则,把为了人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发展观是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具体到中国高校建设领域,要实现高校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样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校在依法治校的过程中,必须把广大教师和学生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以广大师生为本,尊重师生的人格、肯定师生的价值、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以人为本的依法治校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实施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依法治校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其根本目的是要实现师生员工的全面发展。

高校作为社会大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有责任把法治的精神贯彻到学校的各项工作中去,强化法治观念,依法行使治校权,依法制定、指导和规范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使人治因素受到法规和制度的规范和约束,通过法规和制度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1]。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学校的各项工作渐渐进入法治化的轨道,“依法治校”的观念也在逐步确立,“依法治校”的进程也在稳步前进,在依法治校的过程中贯穿“人本思想”,也得到学界和越来越多高校领导的认同,这一切都有益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三)以人为本的依法治校是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高等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就必须牢牢抓住教师和学生这两个“主体”,因为他们是高校发展的动力源泉。但传统的教育体制片面强调“义务本位”,从学校“章法”的制定到实施,都充斥着“命令与服从”的行政管理模式,师生的权利主体意识遭到了人为的弱化。伴随着社会法治文明建设步伐的加快,师生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也得到很大的提高,在面对不公正对待时,他们不再忍气吞声,而是采取各种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以往纯硬性的管理越来越没有立足的空间,高校要实现长远发展,就必须在“人本思想”指导下依法治校、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以人为本理念下高校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

“徒法不能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虽然法律制度是实现高校民主人文管理必不可少的前提,但法律制度并非管理的唯一有效手段,在有的情况下,它在实施管理时并不能单独起到有效作用,还必须通过伦理道德、精神思想的优秀文化因子来协调以产生管理的充分作用[2]。

(一)“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能有效协调法治的局限性及其与德治的矛盾冲突

法治与德治对于高校建设来说都有可取之处,但又都不够完善。法治本身只是一种相对的善,它具有自身的局限性,法律规则的制定使人们的行为有了可预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人们的随意性,但是这往往会导致法律缺乏起码的人性,严重损害人类自身的合法权益,违背法律制定的初衷。而不受法律约束的道德往往随意性较大,难以保证每个人都自觉遵守,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以人为本”为高校法治和德治的统一奠定了坚实的平台,一方面,“以人为本”理念要求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遵守、适用等环节,都要尊重师生人格,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以人为本”要求高校在各个环节都要树立服务意识,转换教育思想观念,改变传统管理模式,尊重人的尊严,重视人的全面发展。因此,不管是法治还是德治,在实际运行中,都要体现正义,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以人为本”的管理机制需要德治和法治共同发挥作用

20世纪80年代之后,党和政府就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基本上实现了教育事业的有法可依,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为中国教育事业的蓬勃开展、对师生权益的保护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法是人制定的,又是为约束人而制定的,因此“以人为本”首先要求有“善法”,同时要做到“善行”,也就是说法的实施过程、结果等都要体现出人本思想。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有很多环节、矛盾、问题,现有的“法” 解释不了或者解决不了,这就需要用“德治” 配合。通过“德治”,提高人们的内心自律能力以保障高校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以人为本”的管理机制既要求学校管理人员在严格执行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的同时,树立服务意识,以师生为本,也要求教职员工能以高超的学识和高尚的道德示范去带动和引导学生。教育的本质是一个人文过程,是以学生和教师为中心的培养过程。因此,在高校运行过程中,我们既要注重“法治”的统驭驱动作用,又要重视“德治”的感化和激励作用。

(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提出,为人本思想下二者的统一提供了政治保障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两个基本方针。“法治”是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是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虽是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非常重要。高等学校的“法治”就是通过法律来规范学校、教师和学生之间的行为,高等学校的“德治”就是以其思想感召和道德教化提高师生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法治”与“德治”既对立又统一,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法治”为“德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德治”为“法治”奠定坚实的思想道德基础。高等学校是“法治”的重要场所,更是“德治”的主战场,要教育学生正确树立法制观、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强化学生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引导学生在行为选择上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确保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依法办学,以德治校,使高校真正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摇篮和培养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接班人的阵地。

三、高校运行过程中如何进行以人为本的法治化建设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依法治校理念

依法治校也是民主治校、科学治校的另一种表述。以人为本的依法治校,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从“德治”即高校管理“人际柔性”的层面来说,要求管理的人性化、人本化;从“法治”即高校管理“制度刚性”的层面来说,要求管理既有法可依也有法必依。在高校管理理念中,“德治”与“法治”居于同样重要的地位,只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依法治校理念,“德治”与“法治”综合运用,才能实现高校管理的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才能形成整體和谐共存发展的良好氛围,才能真正把依法治校落到实处。因此要求高校各管理机构和高校教师要培养“法治”与“ 德治”相结合的管理意识,学习“法治”与“ 德治”相结合的管理方法,在具体事务的管理过程中既不随心所欲地行事,用人治代替法治,也不刻板地去理解运用法律。

(二)教育法律法规和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要贯穿人本思想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制定“善法”、“良法”,立法机关和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要从实际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要充分地听取人民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倾听他们的心声,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法律更加健全,更具有适用的价值。同样道理,相关机关在制定教育法律规范时也要考虑中国教育的实际情况、不同地区不同高校文化的差异以及师生群体的民主法治意识等因素,切实制定出具有“人文”气息的教育“良法”。

高校在运行过程中除依据国家制定的各种相关法律之外,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除了强调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外,还必须贯彻道德治理,并且把道德治理放在第一位。按照依法治校的要求,学校的规章制度建设应当围绕人才培养这一永恒的主题,以教师和学生为主体,不仅制定的规章制度要充分考虑教师和学生利益,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也应当充分吸收教师和学生的意见,以有效的形式使教师和学生参与制定过程。民主决策是各项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人性化的教育是未来教育的主要方向,学校的一切决策都应该经过民主化、科学化的程序 [3]。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治校的民主化、科学化,更好地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道德与法治教育双管齐下,形成民主化、法治化的校园环境

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都是高校教育中的基础性教育,高校要实现民主化、法治化,学校管理队伍和全体师生具备较高的道德素养和法治理念是必然要求。然而,大部分高校的现状却无法令人满意。一方面,长期“长官意志”的管理模式压抑着高校内部的民主气氛,导致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校的关系经常处于矛盾不可调和的状态,加之部分管理人员自身道德素质较差,也在进一步加深着各方的积怨。另一方面,目前中国高校行政管理者忽视法律或不能正确运用法律的现象在相当范围内仍然存在,究其根源,首要的是部分高校行政管理者法律意识淡漠 [4]。此外,部分高校教师的法律意识也不强,存在着知法不懂法、学法不用法,不能用法律来严格约束自己行为的现象。

因此,健全的校园环境的形成,需要德治和法治共同发挥作用。高校管理人员以及教师在对学生进行道德宣传教育时,要坚持“德高为范”,通过不断地总结、反省,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特别是高校行政管理人员要做到“权为师生所用、情为师生所系、利为师生所谋”,把“为师生服务”作为根本的工作宗旨。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意思是说,用德行来管理,就会像北极星那样,居于一定的方位,群星都环绕在它周围。这里的“德”,指的是领导者道德品质的修养 [5]。同时,真正地实行依法治校,关键在于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首先是领导者和管理者,要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把具备法律素质作为思想政治素质和领导素质的必备内容。其次是要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工作,让广大师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更多的法学理论知识,提高认识能力,在思想上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四)依法理顺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

完善的体制和健全的运行机制是高校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首先,科学的体制要正确处理好管理层次划分、部门划分和职权划分这三个相互联系的问题。学校应该通过章程对体制加以确认,明确各学院、各职能部门以及业务处室的身份地位和职能分工,特别是对一些职权交叉部门,更应该详尽职权分工。同时明确高校系统运行中各部门及组成人员的职责权限,做到权责分明、各司其职,以确保系统之间的通畅性。其次,完善的机制是体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要建立生机勃勃的良性运行机制,离不开“善法”,同时也离不开“善人”,也就是说,首先,学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考虑到机制运行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民主与效率的统一;其次,全体师生员工特别是学校管理层在工作时要从善意出发,从一线教师和学生的根本利益出发,从维护学校的大局出发,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私利。

总之,“以人为本” 和“依法治校”是高校和谐发展的本质要求,他们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人作为高校各运行环节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因素,要求高校各部门要有“人本思想”,要把“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贯穿到高校管理和服务中去,同时,学校的发展也要有“章法”,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笔者认为,高校的法治化建设必须融入以人为本的思想,只有实现人本思想的法治化,才能促进高校向更高、更深、更远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莫晓斌.浅谈高校依法治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长沙大学学报,2008,(5):55.

[2]孙彧.试论以人为本的依法治校理念[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37.

[3]曹昆鹏.用科学发展观统领高校依法治校[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5):119.

[4]黄河,王天荆.法治在高校行政管理中的实现[J].江苏高教,2005,(3):45.

[5]徐道银.以人为本:法治和德治统一的核心[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8,(4):65.

[责任编辑 陈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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