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创业板市场风险的法律规制

2012-10-09 07:05厦门大学法学院吴嘉斌
财经界(学术版) 2012年11期
关键词:保荐人创业板监管

厦门大学法学院 吴嘉斌

浅论创业板市场风险的法律规制

厦门大学法学院 吴嘉斌

本文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具体实际,分析了如何在规范法律的层面更好地防范创业板市场所存在的风险,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与措施。

创业板市场 监管制度 法律规制

2009年10月30日,中国创业板正式上市交易,对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通过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使得中国资本市场的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对中国经济的快速做出了重大贡献。创业板是一种新型的投资品种,其投资回报率比较高,但风险也非常大。因此,务必充分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参考并借鉴国外先进的风险化解机制,建立并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尽可能将风险降到最低。

一、建立并完善企业上市的审批制度,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

其一,大部分的创业板上市企业都在创业的初期阶段,必须要求这些需要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努力完善企业自身的治理结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监事会有关人员组成、议事规程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并完善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其二,对于公司经营的可持续性以及收益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对那些经营风险非常高的项目必须进行严格控制。对于那些一直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并在最近一年已经实现了赢利的企业应当降低准入门槛,同时设定合理的赢利指标。其三,成立专门的上市公司审查部门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委员会。比如日本佳斯达克公司就成立了上市审查部以及自律监管委员会,具体的审查工作由上市审查部全权负责,同时必须获得自律监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表决通过。

二、建立监管制度并严格实施

第一,必须建立科学可行的市场法律法规,完善创业板道德风险的有关法律制度并有效调整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实际需求,同时建立并完善上市公司在经营者激励以及约束方面的法律制度,针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创业板市场有效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证券民事以及刑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进行完善。第二,在具体的监管方面,务必为创业板设置独立的、具体高度权威性的检察部门,充分赋予其相应的立法权以及准司法权,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监管体系,也就是从企业的内部监管,到投资者、保荐人、监管层以及媒体等外部监管,都必须发挥有效监管职能。

三、建立健全保荐人制度

首先,对保荐人准入关进行严格控制。必须对保荐代表人的专业知识、实践操作经验、责任心以及诚信度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考察。比如在香港的创业板市场,保荐人必须有5年以上的企业融资经历,同时必须有在香港或者境外的其他企业从事财务的经历,作为主保荐人完成了两宗以上的首次公开招股交易或者作为副保荐人完成了三宗以上的首次公开招股交易。其次,对于保荐人、发行人以及中介机构相互之间的责任加以明确。保荐人必须在公司上市之前对发行人加以详细调查、严格督导以及认真辅导;同时还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供的相关报告进行仔细核查;仔细核查将要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保荐期要求为两个会计年度。最后,由于保荐人的违规成本往往比较低,如果与发行人串通造假能够获取高额的收益,这对保荐人有非常大的诱惑,因此,必须明确规定保荐人的惩罚制度。

四、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必须充分结合创业板投资者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同时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比如,针对主要产品或者服务方面,应当认真研究其开发的基本过程、性能、技术以及质量水平、市场份额、销售状况以及市场拓展等。第二,高度重视成长性信息的充分披露。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高成长性。因此,在信息披露方面应明确规定发行人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短期发展历程的业务状况以及充分体现公司发展潜力具体目标,此外,还应当关注上市公司所从事行业的在科技水平、稳定性、增长性、市场竞争环境以及盈利水平等方面的综合信息。第三,还应当注重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因为时效性对于投资者判断风险有重大影响。大部分的创业板市场比如在香港、日本、德国等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一方面必须披露年报、年中报告以及季度报告,另外一方面披露年报以及中报的时间与主板市场相比也更短。此外,还应当高度重视创业板公司高管抛售股票相关信息的披露,对于企业在上市后短期内公司的高管辞职情况进行披露,最大限度降低高管辞职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五、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

第一,实施控股股东赔偿机制。在控股股东的承诺书明确规定:如果控股股东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限制其对等的权利,比如公司的表决权等等。第二,对第一大股东的持股份额进行限制。为了从根本上消除使创业板一股独大的状况,明确规定申请上市的公司第一大股东以及行动人的持股份额必须在允许的比例之内,以免一股独大导致的内幕交易、内部操纵以及高抛低吸等损害其他股东的状况。第四,确保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具有充分的话语权,交易所应当积极实施分类表决权的制度。

总而言之,中国的创业板市场务必进一步强化监管、建立健全发行审核制度以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尽可能降低各种道德、非道德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企业以及广大投资者的权益,进一步推动中国创业板市场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1]王铁军.中国中小企业融资的28种模式 [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徐良平.中小企业创新融资与创业板市场 [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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