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陈明
小额贷款公司在现阶段为引导民间融资行为的规范化、补充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供给起到了积极作用,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全国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三年来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快速增长,已经从2008年年底不足500家,增加到2011年年底的超过4000家。根据央行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6月末,全国已有小额贷款公司5267家,实收资本4257.03亿元,贷款余额4892.59亿元。小额贷款公司无论从业务规模或扩张速度看,均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在我国的社会审计实务界,尚未有相应的审计规范,我作为一个审计人,认为很有必要探讨一下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和审计策略,以期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1、从法律地位上看,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具有放贷功能的公司制企业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知,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准金融性质的公司制企业。它具有银行业放贷功能,以自有资金和合法融资为其资金来源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提供贷款;另一方面又具有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特点,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2、从组织结构上看,小额贷款公司结构简单,内控相对薄弱
我国各省的金融和工商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结构做了明确的规定。例如,2008年7月出台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且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2011年11月6日浙江省政府又出台文件《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首次入股比例上限由原20%扩大到30%,鼓励经营层和业务骨干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在股东结构上体现为股权较为分散,无绝对控股股东。在组织结构上,一般采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模式,相对比较简单。并且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历程较短,不像商业银行那样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由此,小额贷款公司在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方面,与一般商业银行相比,就会显得薄弱。
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发放贷款,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包括不得对外投资。可见其经营范围狭窄,而且要受当地人民政府金融管理机构和工商部门多方面的监管。总体来说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业务经营的地域性强。不得跨省经营
在同一个省份内,各市区县也要按政府拟定的名额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区域只能限制在其所在区域,不得跨区经营。
2、贷款业务资金来源渠道有限,资本规模不大,总体经营规模较小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只贷不存”,资金来源限定在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资金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目前江苏、浙江、内蒙和四省等省区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将资本金与融资额的比率由1:0.5逐步提高到1:l。)。各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最高限额往往也有限制。从2012年上半年全国500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来看,平均每家实收资本8082万元,意味着平均对外融资不足5000万元,可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平均不超过13000万元。与对资本充足率要求较低(目前要求的资本充足率为10%)的中小银行相比,也显得资本规模极小,总体经营规模也相对较小,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抗风险能力薄弱。
3、贷款对象分散、单笔金额小、期限短、平均年利率远高于商业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放贷时必须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例如浙江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2011年底浙江省共有小额贷款公司183家,注册资本总额370亿元,年末贷款余额约14万笔,总额560亿元,全年累计发放贷款约225万笔,总额1826亿元;小额贷款的覆盖面超过10万户,其中向农户、个体户、中小企业等贷款发放比例近60%。这些贷款期限大多数在6个月以内,多为解决客户的现金流短缺之急。
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区间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至4倍。由于客户往往缺少抵质押物,大多数客户选择了保证贷款,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实际执行的年利率大多在20%左右。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政部于2008年12月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通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具体的财务会计核算实施办法,由各省财政厅自行制定。因此,从全国范围来说,暂无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准金融企业,业务上只贷不存,不得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诸如票据贴现、信托、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其他金融业务,核算内容主要是围绕“资金投入-发放贷款-收回贷款”这一资金循环过程展开,其会计核算内容具有单一性。
与一般企业相比,其会计核算方法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除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外,核算重点在于贷款、利息收入、贷款损失准备和抵贷资产等与贷款业务相关交易和事项,特别是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方法与一般企业完全不同,需在贷款五级分类的基础上按不同的比例计提,例如,正常贷款计提比例为0、关注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贷款计提比例50%、损失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在会计科目设置上,按与资产负债表的关系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外科目是指与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无关联,用以记载不涉及资金运动的重要业务事项的科目。如:抵押有价物品、质押有价物品、已核销贷款呆账等科目均为表外科目。在记账方法上,表内科目采用借贷记账法,表外科目采用单式收付记账法。在会计凭证使用上,以单式凭证为主,并以大量原始凭证代替记账凭证。此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对象分期、期限短、笔数繁多,且外部监管要求严格,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要做到准确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提交和报告业务信息,必然要做到会计核算系统的高度信息化,并与业务管理系统紧密相联。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具有上述特征,使得其审计工作有别于普通企业的审计,为了提高审计效率,有效防范审计风险,其审计策略大体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在风险评估阶段,必须结合上述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经营业务的地域性、经营规模、贷款业务特点等方面来分析,作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环境及其内部控制调查和评估工作,从而充分评估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确定恰当的重要性水平,为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提供有力支撑。在这一过程中要特别关注由于其组织结构简单,内控薄弱所可能导致的舞弊风险。对舞弊风险的失查,可能导致整个审计工作失败。
1、股东资格和注册资本合规性审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一般都要求管理规范、信用优良且实力雄厚,其净资产、资产负债率和盈利能力要符合规定。如浙江省明确规定主发人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应以货币出资,且由发起人一次缴足。因此,审计过程中要通过查阅、询问和调查等方法,审核公司股东资格和注册资本出资情况等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2、贷款业务的审计
贷款业务的审计,主要涉及贷款、利息收入、贷款损失准备和抵债资产四个方面的审计。
对贷款业务的审计目标重点要放在其合规性、完整性上。要按照小额贷款公司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认真进行“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后检查、催收”等关键环节的内控测试工作,分析其薄弱环节之所在,检查其是否存在操作风险,诸如在发放抵押贷款时,是否有员工与客户串通,抬高抵押品价值,从而达到多贷款目的的情形,及其可能产生的审计风险。严格审查各项贷款业务是否符合合规经营的监管要求,是否存在向股东贷款、以及“搭便车”的状况。这里所谓“搭便车”,是指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量大,而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可用于贷款的资金无法满足客户需求,从而出现一些关联方借助小额贷款公司的渠道放贷,并收取高额利息,这种舞弊现象,是明显违反监管规定的。
贷款利息收入的审计目标,重点是在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上。在收入确认方法上,在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时,应该关注是否按贷款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来确认利息收入;关注利率是否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是否有异常波动;如果出现低于正常的平均利率的情况,往往预示着可能存在账外经营、收入不入账、以及“搭便车”等违规行为。
贷款呆账准备的审计重点,在于计提的充足性和呆账核销的合规性。首先要分析小额贷款公司五级分类政策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其次要分析贷款余额五级分类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是否存在故意将贷款级次调低或调高情况,以达到降低不良贷款率以符合监管要求或通过准备金的计提来调节利润目的;而呆账贷款的核销,要关注是否按规定操作,严防以核销之名行诈骗之实,从而损害股东利益。
对抵债产的审计重点在于关注抵债资产的取得、处置和保管期收入的处理是否合规。抵债资产取得时公允价值(主要通过自行协商、中介评估和法院判决等方式确认)的确定是否合规、合理;是否存在抬高价值来抵债,以达到逃债目的。抵债资产的处置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内部人操作产生的舞弊风险。对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孳息,关注其是否正确进行了处理,是否存在不入账或部分入账情况以达到建立“小金库”目的。
3、在审计方法上,除传统的审计方法外,要充分重视对分析性程序和审计抽样等方法的运用
在风险评估阶段可通过公司贷款业务数据的变动与该地区中小企业和三农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异常的不符合经济波动情况,从而确定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在实质性测试时重点对利率波动情况与同行业、历史数据、监管部门要求等信息进行对比分析,确定利率定价的合规性;并运用年平均利率波动分析来测试利息收入的准确性。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呈分散、小额、量大的特点,如仍仅采取传统的凭证抽查方式将很难收到较好的审计效果,且审计效率不高。这时就要注意加强对分析性程序的运用,如可将公司贷款情况与历史数据、与同行业数据、与贷款投向的经济变动数据等进行分析测试,如有必要还可与当地中小商业银行的贷款数据进行分析比对,从而确认贷款的真实性、合理性。
在对贷款业务进行抽查和余额询证时,除了考虑抽查贷款余额的若干“前十名”外(如按五级分类的各类贷款前十名、按贷款担保方式分类的各类贷款前十名),要注意与审计抽样的结合运用,可以考虑按贷款类别、贷款行业、贷款期限、贷款金额作为总体特征进行多维度分层,在分层的基础上考虑样本选取问题,这样操作往往能起到事倍功半之效。
4、此外,在审计过程中应重视表外科目、内部审计报告以及来自银行、税务等监管部门的检查报告所包含的信息
表外科目中的抵押有价物品、质押有价物品、已核销贷款呆账、逾期贷款应收利息等信息,往往与表内的贷款余额、计提的呆账准备、利息收入的完整性等密切相关;而内部审计报告和外部的来自银行和税务等监管部门的检查报告,往往能给我们分析重大错报风险和确定审计重点起到重要的提示作用。
[1]王明吉.崔学贤 《小额贷款公司会计特征及主要经营业务核算》财会通讯.2012年第3期
[2]郑可青《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的调查研究》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10年第19期
[3]董立伟《浅析小额贷款公司在新形势下的发展》企业导报.2012年第3期
[4]陈晓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及对策》财经界.201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