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宪政问题研究之研究

2012-11-02 08:03殷啸虎
政治与法律 2012年11期
关键词:宪政民主政治

殷啸虎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

当代中国宪政问题研究之研究

殷啸虎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宪政”问题再度被提出,并引起理论界的关注。改革开放以来对宪政问题研究和探讨所涉及的领域和内容非常广泛,理论界对宪政问题的研究中,形成了各种观点。其中影响较大并且在一定范围内形成讨论乃至争论的,主要集中在中国是否应当走宪政道路以及中国应当走什么样的宪政道路等问题上。对当代中国宪政问题的研究,应当坚定不移地高举“宪政”的旗帜,理直气壮地推进中国的宪政建设,从理论上积极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的模式与道路,允许并鼓励对宪政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学术探讨,并积极引导,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当代中国;宪政问题;研究之研究

宪政(Constitutional ism)通常也称为“立宪政治”或“民主宪政”。它作为一种政治理念和政治形态,在古希腊与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出现,最初的含义是以宪法来控制国家权力行使的一套制度设计,规范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而近代意义的宪政,则是指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以保护公民利益和自由为目的的权力控制的制度化结构。但对于宪政的具体内涵,中外政治家和学者们的看法并不完全一致。中国共产党人在民主革命时期,曾高举宪政旗帜,反对国民党政府的独裁和专制。毛泽东在《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对宪政作过一个非常著名的说明:“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1后来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变化,中国共产党人以“人民民主专政”代替了“宪政”,并写入了《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成为我国的国体。此后“宪政”一词基本上不再提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宪政”问题再度被提出,并引起理论界的关注。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对于宪政问题的研究也不断深入,并且超越了传统的宪法学与政治学的领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相关研究成果大量涌现,不仅促进了宪政问题的理论研究,而且对于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也产生了深远的、积极的影响。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理论界对宪政问题研究的情况,分析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宪政问题研究的方向和路径,有助于进一步提高理论研究水平,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一、当代中国宪政问题研究情况的分析

(一)对研究宪政问题的论文情况的分析

从“中国知网”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的文章来看,自1980年至2012年3月,以“宪政”为题名的文章有4498篇;以“宪政”为关键词的论文共有8247篇。如果从发表时间来分析,可以发现,不同时期理论界对宪政问题关注的程度和重点不尽相同,体现了循序渐进的特点。

阶段一是1980年至1989年。这一时期发表的以“宪政”为题名的文章有26篇,以“宪政”为关键词的文章有119篇。从“中国知网”收录的文章情况来看,最早发表的以“宪政”为题的文章是陈慧生的《清末“新政”和“宪政”在新疆的实施》2;而较早专门研究宪政问题的文章,当属刘惊海的《宪法、宪政、宪政精神——对宪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3以及陈小平的《宪政与自由》4等。从研究内容来看,这一时期发表的宪政方面的文章大多数都是关于宪政历史研究的,如《试论抗日战争时期的民主宪政运动》、《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史简介》、《孙中山的宪政思想初探》等。

阶段二是1992年至1997年。这一时期发表的以“宪政”为题名的文章有112篇,以“宪政”为关键词的文章有290篇。除了继续对宪政历史的研究以及各国宪政制度和我国台湾地区“宪政”的研究之外,这一时期比较集中在对于宪政理论问题特别是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政制度的研究,如《论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宪政秩序调整》、《中国宪政文化之自由理念》、《论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完善》、《中国宪政发展的症结与出路》等。

阶段三是1998年至2004年。这一时期发表的以“宪政”为题名的文章有1079篇,以“宪政”为关键词的文章有1846篇。由于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党的十六大又提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2004年修宪又将政治文明建设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这一时期内两度修宪,都涉及了宪政建设的问题,因而引起了社会各方面对宪政问题的高度关注。因此,这一时期研究宪政问题的文章不仅数量上大幅上升,而且内容更加关注当代中国宪政建设的相关问题:一是关于民主与宪政,如《宪政理论的变迁——从民主与宪政关系层面分析》、《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和宪政问题》、《论民主与宪政的良性互动》等;二是关于宪政与人权,如《人权保障与我国宪政的世纪走向》、《论思想自由权的宪政保护》等;三是党的领导与宪政,如《规范党的领导的宪政阐释》、《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要体现宪政精神》等;四是关于宪政与政治文明,如《政治文明与宪政文明关系论纲》、《宪政——人类法治文明的最高结晶》等。

阶段四是2005年至今。这一时期发表的以“宪政”为题名的文章有3255篇,以“宪政”为关键词的文章有5950篇。不仅数量猛增,而且内容涉及面也更加广泛,尤其是从近年来发表的文章内容来看,除了传统的宪政研究内容外,其特点一是在宪政理论研究方面,更加侧重对宪政意识和信仰、宪政价值方面的研究,如《论宪政意识与宪政国家建设》、《宪政理念更新与经济体制转型的关系研究》、《宪政之路在中国——论宪政价值观在中国的变迁》、《现代宪政价值体系的重构》等;二是注重宪政视野下对具体问题的审视研究,如《宪政视野下的农村城市化问题之农民权益保护研究》、《宪政视野下我国行政权力使用的控制》、《论宪政视角下信访制度的功能》、《宪政视野下的公共利益研究》等;三是注重对当代中国宪政问题的研究,如《中国宪政的基本路向探析》、《实行宪政是中国改革的必由之路》、《中国宪政建设中的制约性因素思考》等;四是注重对社会主义宪政问题的研究,如《略论社会主义宪政的正当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的探索及其成果》、《论社会主义宪政的中国模式》等。

为了更加全面地展示30年来研究宪政问题的论文情况,笔者对九大法学刊物发表的宪政方面论文的情况也进行了统计5(基本情况见表1、表2)。

从上述统计情况来看,法学界对宪政问题的关注情况与笔者在背景分析中反映出来的情形基本上是一致的,这从发表文章的数量和研究内容方面也可以充分体现出来。可以看出,法学界对宪政问题的研究紧扣了时代的脉搏,联系了中国社会政治发展的实际,反映了鲜明的时代特色。当然,相比较而言,各个主流法学刊物对宪政问题虽然关注度不一、关注的领域也不尽相同,但总体上看,一些刊物对中国宪政问题的关注显然是不够的,尽管这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造成的。因此,加强这方面问题的研究,无疑也应当是法学界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对研究宪政问题的著作情况的分析

在对上海图书馆馆藏的主题词为“宪政”的1979年以后出版的、有关中国宪政方面的图书进行搜索,大约有154本,按照笔者自己的研究思路进行分类,大致情况如下。6

首先,从出版年代来看,1979年至1989年出版的有2本;71992年至1997年出版的有3本;81998年至2004年出版的有41本;2005以后出版的有107本。

这一统计数字所反映的情况,与上述论文发表反映的情况基本上是一致的。

其次,从著作研究的内容来看,宪政理论方面的著作有47部,如《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关系视野中的宪政与民主》、《宪政建设:政权与人民》、《宪政与中国》、《宪政原理》等;宪政史方面的著作有36部,如《近代中国宪政史》、《中国现代宪政运动史》、《孙中山宪政思想研究》、《中国苏维埃宪政研究》、《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等;宪政与相关制度方面的著作有22部,如《大国地方: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宪政研究》、《生存宪政——中国人权与宪政发展阶段论》、《司法权威的宪政分析》、《宪政视野下的司法公正》、《中国当代宪政与人权热点》等;宪政经济学方面的著作有10部,如《财政分权的宪政原理:政府间财政关系之宪法比较研究》、《论公共财政与宪政国家:作为财政宪法学的一种理论前言》、《宪政经济法学》、《宪政经济学:探索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转型与立序:公共财政与宪政转轨》等;当代中国宪政问题方面的著作有11部,如《法权与宪政》、《法治、宪政与人权保障》、《法治与宪政的变迁》《宪法与公民教育:公民教育与中国宪政的未来》、《宪政中国研究》等;社会主义宪政问题方面的著作有4部:《社会主义宪政的伦理价值研究》、《社会主义宪政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发展论》、《走向宪政: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基本问题研究》;宪政文集方面的著作有23部,如《宪政论丛》、《宪政与行政法治发展报告》、《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政主义与现代国家》、《走向宪政》等。

表2 论文研究的内容情况统计

表1 论文发表时间情况统计

从有关宪政问题研究的著作来看,主要还是集中在宪政理论以及宪政史研究方面,关于当代中国宪政问题的研究并不是很多,但专门研究社会主义宪政的著作有4部,这也反映了近年来对这个问题研究的逐步重视的现状。

二、当代中国宪政研究的热点问题分析

如前所述,改革开放以来对宪政问题研究和探讨所涉及的领域和内容非常广泛(这从笔者前面对宪政研究相关成果的分析中也能够反映出来),特别是2004年以来,随着对宪政问题研究的重视和深入,理论界对宪政问题的研究中,形成了各种观点。其中影响较大并且在一定范围内形成讨论乃至争论的,主要集中在中国是否应当走宪政道路,以及中国应当走什么样的宪政道路等问题上。

(一)宪政是否为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

2004年以来,对宪政问题研究的重视和深入,也引起了一些学者的质疑,认为将“宪政”作为中国政治发展或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不仅偏离了马克思主义和邓小平理论关于民主发展的基本原则,也脱离了中国特定的政治关系和政治制度的实际,因此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之下,不宜使用“宪政”的概念。持这种观点的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者,有陈红太、谢毅等人。

陈红太认为,自由主义的宪政概念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是根本对立的,用宪政的表述容易造成人们思想认识上的混乱。他指出,从中国政治制度的性质和政治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个人权利和自由不能作为人民民主政治的逻辑起点和核心价值,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也不必然以社会和政府的分离或对立为基础,限制政府权力也不能必然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了党和政府是保障和发展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依靠力量,我们不能在没有充分理论论证和对政治后果作出明确判断之前就认定宪政是中国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他还特别强调,宪政问题的提出和讨论不是一个纯学术的问题,必须警惕其中的国际背景和政治企图。9

谢毅(辛岩)认为,研究宪政这类问题,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和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既然民主、宪政等等都是具体的、历史的、有阶级内容的,而我们已经有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等明确的提法,因此,就没有必要使用抽象的宪政、现代宪政主义这类含义不清、容易发生歧义、引发争论和引起思想混乱的提法。这样说,并不是意味着宪政这两个字根本就不能用,也不是说宪政问题不应当讨论清楚,而是说,在我国把抽象的宪政、现代宪政主义作为一个基本的政治口号,是不适当的。因为这可能误导我们的改革,模糊我们在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时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方向。鼓吹所谓民主宪政和现代宪政主义的真实意图,是要在中国实行西方式的、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是要根本改变中国的国体、政体、政党制度和国家结构形式,取消共产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和执政地位。10

针对上述观点,有学者提出反驳。周其明认为:确立宪政目标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政治理念与宪政的思想基本一致。我国虽然没有明确把“宪政”作为自己的政治理念,但切切实实在实践着宪政。宪政是一个比民主、法治和人权抽象程度更高的概念,我国不仅可以明确使用宪政的概念,而且应当把宪政作为政治理念的核心内容。确立宪政目标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提倡宪政有利于明确执政理念,增强人民对执政党的信心。总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正确地对待现代政治文明,明确把宪政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法律理念加以肯定,这对我们努力实施宪法,是有积极意义的。11

为了进一步澄清对宪政问题认识上的误区,明确宪政在当代中国政治建设中的价值与作用,探索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路径与方式,《法学》杂志2008年第3期、第4期连载了“强化宪政理念、推进社会主义宪政事业”的笔谈,对中国宪政建设以及对中国宪政改革发展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其一,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是现实的需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需要;二是推进、规范和保证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需要;三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民族团结、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四是坚持民主政治建设正确方向的需要;五是我国在对外关系中树立良好形象、争取国际话语主动权的需要。

其二,宪政是社会主义应当继承和发展的普世价值。宪政作为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成果,已经成为现代文明社会普遍接受的政治法律价值。就目前世界的情况而言,不论是西方比较成熟的法治国家,还是一批发展中国家,都把宪政作为国家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中国应当反思、继承和发展以往历史上宪政发展的各项成果,通过宪政建设来进一步推动自身的发展。当然,在肯定宪政的普适性的同时,还应当看到宪政的个性,即各国宪政的具体形式、实现宪政的理想的具体步骤等,由于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历史传统与现实条件的不同而有差别,否认或夸大宪政的共性或个性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不正确的、有害的。

其三,宪政既是一种政治理念,更是一种政治实践。宪政作为一种政治理念,强调用一个国家的宪法来指导、规范和约束国家的权力;宪政作为一种政治实践,通过确立一系列的具体规则,协调利益诉求,化解政治纠纷和政治危机,实现社会和谐与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宪政与民主、法治、自由、人权等词语一样,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而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共同财富,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

应当说,关于宪政是否为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的争论,涉及了多方面的问题。对于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之下能否使用“宪政”的概念、如何看待“宪政”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不仅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理论上的争论,有助于澄清对宪政问题认识上的某些误区,推进社会主义宪政实践。

(二)中国宪政发展的前景

2009年12月5日至6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等四家单位主办的“中国宪政前景”论坛在北京召开。12从学者们的发言和讨论来看,对当代中国宪政建设问题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宪政建设的核心是打造一个有限责任政府。其第一要义是得到人民的支持和合法选票,并对人民负责;另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是政府的预算应该对人民负责,这是对人民负责的一个具体的路径;再一个条件是,责任政府必须是一个透明的政府,所做的工作必须是大家能够看得见的,也能受到人民有效监督的,而这也正是当前中国宪政建设的重点问题;责任政府的人事应该分权,包括横向的分权和纵向的分权。如果所有的权力都掌握在一个部门或者一个人手里,建立有限政府很难。

其二,有一个独立的司法权和一套完整的司法体制。司法对一个国家的宪政建设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只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才能够将矛盾和冲突控制在秩序和法律的范围之内。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司法权和一套完整的司法体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司法改革,基本上是遵循着这一目标,也取得了一些成就,但由于种种原因,与建设宪政国家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如何树立司法权威、发挥司法在协调社会利益、解决社会冲突等方面,有不少问题需要认真的研究。坚持司法独立并不是否认党的领导,而是为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其三,如何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政治改革的实质是建立宪政民主。从1840年开始,中国人就在学习现代文明,100多年来以立宪为话题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但是从清末立宪到1949年之后的修宪,始终没有真正建立起宪政体制。因此,要建立一个现代的政治共同体,最基本的是普选和分权制。没有普选的分权,不可能有真正的制衡;没有分权的选举,则只是权力中心的转移。

其四,如何将宪法“做实”。现行宪法在制定后经过了几次修改,虽然还有不少需要完善之处,但在总体上适应了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问题是有不少规定在现实中没有得到落实。因此,推进宪政建设首先应当充分利用现行宪法的资源,把宪法关于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建立宪法的实施与保障机制。

其五,政府如何学会知法守法。在宪政建设过程中,政府应当学会依法处理社会矛盾和冲突,通过沟通、交流化解矛盾,通俗地说,就是政府要学会“讲理”,遇到群体性事件时,学会谈判和妥协。

其六,知识分子在推进国家宪政建设中的角色与责任。要做一个真正的知识分子,除了要有独立性、承担社会责任外,更要关注老百姓的利益,而非他们自己的利益;同时要勇于认错,特别在指责别人的时候,包括对当政者提出批评的时候,首先需要反思自己是不是犯错了。要认可别人和自己的不同,应该超越过去那种敌对的、好像一方对一方必定错的思维,在法治的理念下,主张不同生存方式人群的共生共存。

虽然学者们对在选择怎样的路径、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推进中国宪政建设方面有不同观点和看法,但基本上对中国宪政的发展前景持乐观态度,认为宪政的道路不管走长走短、走易走难,肯定是要达到的,因为这是全世界的潮流。

(三)关于“宪政社会主义”的讨论

对社会主义宪政的研究,是近年来宪政问题研究的一个热点,其中比较有影响的观点,就是“宪政社会主义”。如果说对宪政是否为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属于不同观点的争论、对中国宪政发展的前景的讨论属于中国宪政发展道路的研究与探索的话,那么,宪政社会主义则是近年来出现的新的民间学术思潮,并因此而形成“宪政社会主义学派”。宪政社会主义作为一种宪政学术观点,是由西北大学新闻传播研究中心政治传播研究所所长华炳啸提出的,他在《超越自由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言说》一书中,系统阐述了这一观点。13他认为,宪政社会主义的基本内涵是:在宪政体制与共和治理框架内实现人民民主、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并以宪政制度来合理限制、规范、规训人民主权、党权、政府治权与司法治权,保障公民权利。从历史的角度看,宪政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逻辑发展的新阶段。所谓宪政社会主义,也可以被理解为“市场经济+宪政自由+人民民主+社会公正”,解放人本身、解放生产力、实行多元治理、保障公民自由、扩大人民民主、实现社会公正,是宪政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宪政社会主义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发展阶段,但却是一个最具有转折意义、最艰巨、最复杂、最生死攸关的最关键环节。14

宪政社会主义的说法提出后,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2011年12月24日,在北京社会主义学院举办首届“宪政社会主义论坛”,并召开了以“新改革时期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与会学者认为,宪政社会主义学派的初步形成已经是一种不容忽视的事实,并成为了中国进入新改革时期的一个标志性学术事件,它对于推动百家争鸣的思想解放新形势、丰富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内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大家普遍支持把宪政与社会主义有机结合起来,推进新改革时期的思想解放、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这是研讨会所达成的一项广泛共识。

然而,如何看待和界定“宪政社会主义”这一新理念、新学派,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多数学者认为,宪政社会主义与民主社会主义是不同的学派,它是国内支持深化社会主义改革的稳健改革派学者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发展和运用科学社会主义原理,汲取自由主义、新宪政主义、新共和主义、新制度主义、新现代化理论等学理精华,致力于解决中国社会政治领域深层次改革问题,务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趋成熟的一种学术探索性质的新学派。作为百家争鸣中的一个学派,宪政社会主义理论试图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具体内涵,但它与居于国家指导思想地位并具有权威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有所不同,即作为一种尚不够成熟的学派,它具有学术性、探索性、前瞻性、建设性,并具有一个从不成熟到成熟的学术发展过程。也有学者对于“宪政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宪政”的关系以及对于“宪政社会主义”的具体理解提出了不同看法。15

关于应当如何看待宪政社会主义的问题,正如萧功秦在《我看宪政社会主义》一文中所说的那样,它和自由主义都强调民主、法治和宪政,但是宪政社会主义扬弃了自由主义把西方多元制度“拿来就用”的简单化倾向。它和新权威主义都同样强调秩序稳定,强调以现存的历史上形成的权威作为发展的杠杆,在传统秩序的连续性得以保证的情况下渐进地走向民主与现代化,但是它不同于新权威主义的是,它更明确地以社会主义执政党的话语概念来表述这些思想内涵,这就在社会主义现存体制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与可接受性。同样,宪政社会主义与新左派思潮也有价值追求上的相同点,它们都强调社会主义的一些基本价值,例如强调平等、公正与关注底层利益的价值优先,强调社会主义的终极关怀,然而,宪政社会主义否定并扬弃了新左派的回归计划经济乌托邦的文化浪漫主义。宪政社会主义与民主社会主义相比,虽然也强调了社会主义与民主的结合,但是它与民主社会主义有很大的区别,尤其它更强调中国实现民主宪政的特定历史环境与初始条件,强调宪政社会主义与北欧民主社会主义背景与历史环境方面的重大区别。通过宪政社会主义思潮与上述各种学术思潮的比较,可以看到这一思潮具有很大的包容性与现实操作的可行性。16

宪政社会主义最大的特点,就是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探寻中国宪政建设的道路,并且在这方面提供了有益的思考和建议。但从总体上看,它应当还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政的范畴;对社会主义宪政的研究应当是近年来理论界对中国宪政问题研究的主流,理论界在这方面是可以有所作为也应当有所作为的。

三、对当代中国的宪政问题研究的分析与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对宪政问题的研究和探讨,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关注是紧密联系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当代中国,宪政不再是一个理论禁区,而是逐步成为一个理论研究的热点。并且从近年来理论界对宪政问题研究的发展来看,一个总的特点,就是理性的思辨多了,感情的宣泄少了;建设性的建议多了,批评性的意见少了;建构性的分析多了,批判性的言论少了;实质性的研究多了,概念性的阐述少了。虽然其中也不乏一些比较偏激的观点和言论,但总体上是反映了理论界对中国宪政前景问题的关注,主流应该说是好的,关键是如何客观对待和引导。对此,笔者认为,对当代中国宪政问题的研究,是否可以形成以下一些共识,借以进一步推进宪政问题的理论研究,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

(一)应当充分认同“宪政”的概念

宪政不是西方资产阶级的专利。宪政作为人类社会政治文明成果的结晶,在现代社会,具体表现为一种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从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发展历程来看,宪政是政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内涵就是宪政。宪政构成了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不断进步,宪政的概念也被社会所接受,并不断受到各方面的重视。官方高层对“宪政”的概念也逐步认同并予以公开肯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2003年11月举办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法制讲座上作的《宪法和宪法修改》的报告中就提出:“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是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17他在上海举办的全国人大宪法学习班上作的首场辅导报告,也以《认真学习宪法,增强宪政意识》为题。18吴邦国于2005年3月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将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以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是我国宪政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19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工作报告中也指出:“在宪法中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继承权,这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成为我国宪政史上又一重要里程碑。”20可见,建设宪政国家不仅成为一种社会共识,而且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因此,我们应当坚定不移地高举宪政的旗帜,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发展的道路。

(二)应当积极推进中国的宪政建设

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都正在发展和逐步健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人权入宪以及党的十六大以来通过加强党内民主推动整个政治民主,这些都是无可否认的客观事实,当代中国政治体制发展改革所面临的问题,从根本上说与宪政建设有关。要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应当充分认识到宪政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认同宪政的基本价值。依法治国的核心与实质是依宪治国,法治的实现,首先要有符合宪政精神和宪政价值取向的宪法。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方面明确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21集中体现了以民主法治为核心的宪政目标;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把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放在核心地位,同样也可以说是丰富了以民主法治为核心的宪政价值观,并且在宪政价值观中融入了“和谐”的内涵,在社会主义民主宪政建设的内容和路径方面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虽然我国的宪政体制还不健全、宪政制度还不完善,但无疑已经有了宪政的基本框架,因此我们应当理直气壮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三)应当从理论上积极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的宪政模式与道路

从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来看,在宪政问题上,我们一方面要借鉴西方宪政制度的有益经验和元素,另一方面又不能照抄西方的宪政模式,而是应当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道路方面,笔者认为,应当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的宪政模式与道路。

西方近代以来的宪政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消极宪政。这种在消极宪政观影响下的宪政制度虽然在保护个人不受政府任意干预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它在设计在理念上往往将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对立起来。社会主义宪政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积极宪政,是一种在执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推进的宪政。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规律性认识。积极宪政的实质,是在保证对国家权力有效规范和制约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国家权力的能动作用,推进社会经济和人权保障的发展,而不仅仅只是对国家权力进行消极的限制。积极宪政的制度设计虽然强调了国家及执政党在推进法治和实现宪政方面的主导作用,但根本目标依然是对公民权利的肯定与保障。因此,它不排斥对政治权力的制约,而是将对政治权力的制约作为保证政治权力有效、规范运作的一个重要方面,真正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的要求。

(四)应当允许并鼓励对宪政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学术探讨,并积极引导,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应当看到,改革开放以来,理论界关于宪政问题的研究的主流是积极的,大量的理论与学术研究成果基本上都是结合了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实际,各种观点和主张基本上也都是立足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目标。当然,不能否认,也存在一些不正确乃至错误的理论观点,这也是很正常的。真理与谬误只有在平等的争论与交流过程中才能得到证明,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进步,理论界的研究探讨乃至争论在其中功不可没。30多年来,8000余篇探讨宪政问题的文章,广泛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宪政的概念从不被认可到逐步被社会所普遍接受,对宪政问题的研究成为一门“显学”,也足以体现理论研究在其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应当依托各种理论与学术平台,营造良好的理论与学术研究环境,在一定范围内对宪政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和研究,并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宣传优秀的学术成果,引导对宪政问题研究的深入理性的发展,为推进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和理论支持。

注:

1《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2页。

2该文发表在《实事求是》1981年第1期。

3该文发表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9年第1期。

4该文发表在《法学》1989年第5期。

5由于数据库统计方面的原因,有些数据并不完全,如《法学》的统计是55篇,最早一篇是1997年的,但以其他方式检索到的1989年发表的2篇文章未统计在内,因此这些数据只能是仅供参考。

6ht tp://ipac.library.sh.cn/ipac20/ipac.jsp?prof ile=#focus,“宪政”,2012年6月24日访问。

7分别为陈云生:《民主宪政新潮:宪法监督的理论与实践》,人民出版社1988版;蒋碧昆:《中国近代宪政宪法史略》,法律出版社1988版。

8分别为王永祥:《中国现代宪政运动史》,人民出版社1996版;莫纪宏:《宪政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版;殷啸虎:《近代中国宪政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版。

9主要观点见陈红太的《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和宪政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4年第1期;《关于宪政问题的若干思考》,《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3期;《对两种语境中宪政论的思考和回应》,《浙江学刊》2006年第2期。

10主要观点见谢毅:《能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3期;辛言:《能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党史文汇》2005年第11期。

11周其明:《宪政正当性论略》,《法学》2007年第3期。

12相关研究成果和观点见会议编发的《“中国宪政前景”论坛研讨资料》以及蔡定剑、王占阳主编:《走向宪政》,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13华炳啸:《超越自由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言说》,西北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4华炳啸:《宪政是个好东西——兼论什么是宪政社会主义》,ht tp://www.yhcqw.com/html/kwgnew/2009/825/ 0982517237A11GC61098FKI1HJI14BG7EG.html,2012年6月25日访问。

15ht tp://people.chinareform.org.cn/H/huabingxiao/media/201202/t20120228_135234.htm,2012年6月25日访问。

16萧功秦:《我看宪政社会主义》,《炎黄春秋》2012年第2期。

17ht tp://rd.szcl.gov.cn/web/ReadNews.asp?News ID=1557,2102年6月24日访问。

18ht tp://www.people.com.cn/GB/14576/28320/32383/32386/2495256.html,2012年6月24日访问。

19《人民日报》2005年3月17日。

20《人民日报》2008年3月22日。

21《江泽民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43页、第554页。

(责任编辑: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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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5-9512(2012)11-0059-10

殷啸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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