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经办机构该是谁家的孩子?

2012-11-17 00:38杨燕绥
中国医疗保险 2012年11期
关键词:管办经办独立性

文/杨燕绥

观点争鸣

医保经办机构该是谁家的孩子?

文/杨燕绥

杨燕绥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根据“十二五”医改规划,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这需要按照管办分开原则,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目前医疗保险分别由不同部门管理,各部门均将经办机构视为自家的孩子且拼命护犊。由此连带产生出“政事不分、各自为政、分食基金”,并助长医保政策碎片化的现象。其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是参保人的孩子。

社会医疗保险具有如下属性:(1)基于社会契约原则建立管办分离的管理体制,经办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性、城乡统一性。(2)医保基金是参保人的准公共基金,不是财政基金,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用于购买商业保险产品;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大病医疗保险项目管理需要财政购买服务且不营利。(3)医保经办机构是参保人的代理人、医保基金的受托人,具有第三方特征和公益性特征,不应当是人社部或卫生部内设机构,应当是独立性服务型的执行机构。

上述属性要求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拥有四项责权,即基本医疗服务的预算权、定价权、签约权、购买权。这是由市场机制特征而非行政方式决定的。因此,医保经办机构要履行好上述责权,必然要求具有独立性和管办分开。如果经办机构缺乏自主权,上述责权就难以履行。这就是医疗保险管办分开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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