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人停止供货

2012-11-27 10:57
餐饮世界 2012年7期
关键词:加盟店乙方供货

风险描述

特许人集中供货是双方获益的措施,一方面特许人从中获益,另一方面加盟方免去了许多的设备、人工费用,免去了一些加工环节。但是,如果特许方停止供货,将导致加盟方无法继续营业。所以,一般停止供货属于根本违约。

风险级别:重大风险

有效案例

上海岭海餐饮有限公司诉上海京堂餐饮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京堂公司与岭海签订《“伍京堂”面馆加盟经营合同》,合同第7.2条约定:“因甲方生产上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从甲方中央厨房收到相关货源,甲方应提前2天告知乙方,……非经乙方同意或有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连续15天完全不能供货,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甲方的相应经济责任。”后双方又签订《加盟店进货协议》,约定:乙方“伍京堂”芳汇广场店从甲方中央厨房进货,乙方开业时向甲方交纳3万元的送货押金,此后的送货每月结算一次。京堂公司中央厨房向岭海公司供应食材截止于2008年7月10日。

法院认为:京堂公司停止供应半成品后,岭海公司即面临这一系列增加的工作量。更重要的是,加盟店中原先仅为加热半成品设计的厨房,在设备需求、储藏量、操作空间上都不能满足新的需求。为了满足新的需求,岭海必须另行组织采购、运输、储藏,其经营成本不可避免地随之上升……京堂公司的中央厨房无法对岭海公司履行供货义务的时间早已超过15天,岭海依约有权“终止”合同。

风险防范

保障供货系统的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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