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免疫副反应死亡补偿机制的探讨

2012-12-10 05:04熊六斌后家根李金元徐长凤王江红
养殖与饲料 2012年6期
关键词:副反应兽医局十堰市

熊六斌 后家根 李金元* 徐长凤 王江红

1.湖北省十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北十堰442000;2.湖北省十堰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北十堰442000

动物强制免疫是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的重要保障,但在对动物进行免疫接种时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免疫副反应,引起动物产生应激甚至死亡。近年来,动物发生免疫副反应的现象呈上升态势,不仅严重挫伤了广大养殖者和防疫员参与防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为动物强制免疫工作带来极大压力和一定的负面影响。本文旨在结合动物防疫实践,探索建立科学、长效的免疫副反应死亡补偿机制,保障动物免疫工作顺利开展,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

1 动物免疫副反应死亡的概念和特点

1.1 概 念

疫苗接种到动物体内所产生的与免疫作用无关的不良反应,称为免疫副反应。免疫副反应按其程度不同,常分为一般副反应、严重副反应和副反应死亡3类。其中,免疫副反应死亡是指动物在免疫接种后,副反应临床症状严重,并在48h内未经救治或救治无效而死亡。

1.2 特 点

1)动物差异性。免疫副反应死亡的发生因动物品种、性别、体质等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2)疫苗差异性。免疫副反应死亡的发生因疫苗种类、质量、注射量等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3)免疫差异性。免疫副反应死亡的发生也会因防疫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心不同而有所差异。

4)管理差异性。免疫副反应死亡的发生与饲养管理、饲料营养水平、免疫前期准备以及后期观察和管理具有密切关系。

5)界定难度大。由于免疫副反应死亡一般发生在免疫接种1~2d后,尸检病变复杂,死亡主因难辨,加之目前尚无统一的技术规范与标准,以致界定难度大。

2 强制免疫反应死亡调查

据十堰市畜牧兽医局组织的《十堰市基层动物防疫队伍状况调查》:2010年,全市共有12 122头家畜发生了免疫副反应,其中免疫副反应死亡家畜达1 791头。按1 000元/头(只)的价值标准测算,仅免疫副反应死亡的经济损失就高达179.10万元。但由于补偿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2010年全市用于补偿强制免疫副反应致动物死亡的费用仅43.46万元,处置费仅23.63万元。

3 强制免疫副反应死亡补偿现状

由于十堰市所辖各县(市、区)均未出台有关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死亡补偿办法,故全市5县、1市、3区对强制免疫副反应死亡的补偿各自为政、方式各异,主要归纳为5种类型。

3.1 分摊补偿

即按一定比例,由县(市、区)畜牧兽医局与防疫员按比例承担。

3.2 协商补偿

即由畜主与防疫员共同协商补偿金额,补偿费用由防疫员全部承担,县(市、区)畜牧兽医局不承担补偿。

3.3 责任补偿

即按免疫责任认定结果,由防疫员或疫苗生产厂家承担补偿。

3.4 政府补偿

即个别县(市、区)按照畜主的报告以及防疫员上报的转接认定,并经县(市、区)畜牧兽医局核准后,由该局从财政划拨的防疫经费中予以补偿。

3.5 保险补偿

此类型主要针对参加保险的种畜禽场和大型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副反应死亡补偿由保险公司负责承担。

4 强制免疫副反应死亡补偿机制的探讨

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强制免疫副反应死亡补偿机制,是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4.1 完善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补偿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或者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先期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偿标准及时给予补偿,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为强制免疫副反应死亡补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但由于目前国家、省均未出台相关补偿办法、标准及具体规定,实践中难以操作。建议尽快制定并颁施配套办法,真正做到依法实施补偿,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效开展。

4.2 制定补偿办法,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强制免疫副反应死亡补偿办法的制定,应纳入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范围;二是在补偿办法中,应重点明确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经费来源、兑付方法、监督管理等。

4.3 出台国家标准,规范技术操作

建议尽快出台国家(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副反应死亡认定程序和技术规范,以利于统一标准,规范、科学、准确操作,有效解决实践中“认定难”的问题。

4.4 拓宽补偿渠道,确保补偿到位

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结合县(市、区)情,一是将强制免疫副反应死亡补偿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并作为补偿主渠道。二是积极探索、努力创新补偿方法,推行社会保险制度。保金可采取业主参保、政府补贴,或政府投保、业主受益,或畜主、防疫员共同(分别)投保等多种办法,以减轻财政负担,弥补经费不足,确保补偿到位。三是对疫苗生产厂家,实行疫苗质量强制保险,或设立免疫副反应死亡补偿基金,一旦因疫苗质量造成免疫副反应死亡的,则由保险公司赔付,或从专项补偿基金中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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