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席人员“缺会”也应追责

2012-12-21 12:13许士光
人大研究 2012年12期
关键词:列席领导人员缺席

□ 许士光

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为了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近期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常务委员会会议质量的意见》(2012年7月23日人民网)。其中对列席人员参会行为作出约束规范:未经批准缺席会议一次的“一府两院”领导人员、有关部门负责人,由常委会副主任谈话;未经批准缺席会议两次的,由常委会主任谈话;一个年度里未经批准两次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启动监督程序予以追责。这样的约束性规范,是整肃会风、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重要举措,很有必要,值得推广。笔者认为,对列席常委会会议人员的这个规定,可以延伸到人代会和常委会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与组织开展的调研视察活动。

“一府两院”领导人员及其组成部门负责人列席同级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是有法可依的,也是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会议审议议题依法作出的。之所以要求他们列席会议而不能缺席,是因为:一是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有的是与列席人员单位的职能分工、履行的职责、担负的工作密切相关的。应该列席会议而“缺会”,就不了解情况,不了解全局,不了解本部门存在的问题,就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二是应该列席会议而“缺会”,就不能面对面地听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意见,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给“一府两院”或组成部门提建议意见,“一府两院”领导人员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却缺席会议,这不仅是对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不尊重,而且也会损害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的积极性。三是应该列席会议而“缺会”,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时,按照法律规定,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对正在审议的报告中不清楚、不了解的事情提出询问,询问提出来了却因应该列席的人员“缺会”而无法当场回答,无人回答询问就意味着监督的缺失,“一府两院”的失职。

列席人员到会率不高,是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也想了很多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收效甚微。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推出此招来规范列席人员的参会举止,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解决列席人员的到会率,首先,常委会要加强对列席人员的组织领导。无论是人代会还是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一定要严格控制,该列席的必须列席,不该列席的决不凑数;严控请假人数,不该批准的决不批准;列席人员一经参会,中途不准请假、不得随意退席;坚决执行会议纪律,保持良好的会风。其次,列席人员要克服“列席列席,听听而已”的思想,要“带着任务”去开会,多考虑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一旦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发言中提出与本部门相关工作的询问时,及时作出回答;认真把握和领会会议精神,把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到工作中去。再次,要对列席人员的参会情况进行严格考勤,建立列席人员台账,年中或年底进行“盘点”,对那些无故缺席、中途退席、开会时思想不集中(打手机、交头接耳、随意走动)的列席人员,要及时指出,言明会议纪律,屡讲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第四,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做好代表、组成人员参会保障工作的同时,做好列席人员的会议保障工作。第五,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对未经批准缺席会议的人员,按缺会次数分层级由常委会领导进行谈话并追责的做法,各级人大也可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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