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拓展行政执法检察工作的思考

2013-01-30 04:26白建云
中国检察官 2013年23期
关键词:民行人民警察检察工作

文◎白建云

一、当前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

从我省乃至于全国的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

首先,思想上对于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其次,缺乏体系化的制度建构。现有的制度体系已经为行政检察工作的拓展提供了制度性的资源,但是还缺乏精细化和体系化。与抗诉相比,抗诉工作作为民行处的工作重点,已经多年,不但形成了体系化的办案规则,而且,也形成了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机制。而行政检察工作在制度上恰恰缺少这一块,既缺少办案规则也缺少工作衔接机制。这也是导致行政检察工作难以开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三,从工作机制上来说,已有的行政检察工作呈分散化的样态。从我院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行政检察工作,有多个部门有所涉及,民行处当仁不让属于行政检察的主要工作部门;反渎部门管理着一块,他们主要是针对在渎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之下,或者针对被监督部门存在不规范行为的时候,提出检察建议进行整改。反渎部门的行政检察工作主要是一种事后监督,有特定对象的监督。侦监部门也管理着一块。多头管理的不足在于,力量分散,信息沟通不足,最终导致监督缺乏体系性、连续性和重点性。

第四,行政检察工作部门组织程度不足。目前对于行政检察工作的是一种民行合一、以民为主的工作机制:行政检察工作和民事检察工作合署办公,紧紧围绕民事抗诉开展工作,行政检察工作既无分管业务领导、也无专职的办案人员。从民行处人员的配备来看,山西省行政检察部门民行处力量有所不足,只有10多个人,其中包括离岗和接近退休人员,所学专业基本上是民商法学和经济法学,没有学习研究行政法专业的人员。在这样的组织和人员配备的情况下,民行处人员基本上忙于日常工作和抗诉工作,至于行政检察工作,实在缺乏力量开展。

二、立足实际,积极拓展行政检察工作

今后,为了促进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应该本着“依法探索,积极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依法探索指的是,要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开展行政检察工作;积极试点指的是,由于行政检察工作属于新型的工作领域,为了总结经验,有序进行,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稳步推进指的是,要在试点的基础之上,总结经验,规范制度,积极推广。

目前的工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从思想上提高对于行政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行政检察工作当中今后院里工作开展的重点之一。今后几年,院里应当积极开展对于行政检察工作研究和探索工作。首先,院党组要在思想上把行政检察工作重视起来,以带动行政检察工作的进行,要把行政检察工作放到与自侦、公诉部门同等的位置来看待。其次,今后在每年的工作部署中,都要把行政检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第三,要组织全院的干警进行有关行政检察工作的学习,在全院干警之中,提高对于行政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第二,要成立一个开展行政检察的临时性的内部协调机构,负责关于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行政检察工作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是一个比较新型的工作领域,在目前的组织机构的配备上,尚缺乏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因此,需要在院里成立一个由院领导负责,由民行处负责行政检察工作的处领导参加的内部协调机构来协调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

第三,积极开展试点工作。行政检察工作的是一项新型的工作领域,这个“新”字,决定了行政检察工作不可能一下子就全方位地在全省范围内拓展开来。本着积极稳妥的方针,行政检察工作应该选择试点单位进行试点,继而总结经验,最后再行在全省范围之内进行推广。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选择两个情况有所差异的地市,每个地市再选择两个县区开展行政检察的试点工作,其他有条件的市可以跟进。这样的好处就在于,可以形成比较对照,便于经验的总结。

第四,积极开展研究以及调研工作。由法律政策研究室牵头,开展有关于行政检察工作的课题研究。一方面,可以确定相关的研究性课题,在省内外进行招标,由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检察系统的研究人员对此进行研究,以期对行政检察工作在理论上进行探索,为行政检察工作的拓展提供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之上,以政研室牵头,在省内外积极开展相关的调研工作,选择山东、湖北等已经开展行政检察工作的省份进行调研。进行横向比较,总结归纳对方经验,以期对我行政检察的工作的开展提供经验指导。最后,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召开关于行政检察工作的理论研讨会,对行政检察工作做全面性的理论探讨和经验的总结。

第五,在现有的基础之上,对所涉及行政检察的各部门的职能进行整合,将其归到民行处统一进行管理。我们知道现存的行政检察工作还处在“分而散”的战国时代,彼此不相统帅,各自为战。这样的状态和机制,非常不利于行政检察工作的的开展,使得行政检察工作既无明确的工作重点与目标,也无法集中力量,重点攻关,因此,需要整合目前的行政检察工作,以期职权统一。在目前的工作职能框架下,将行政检察工作归口到民行处统一安排是一个比较适宜的办法。这样做既与民行处的职能相契合,又便于统一安排部署,开展工作。

第六,在现有的制度资源的基础之上,对于人民警察的执法工作积极展开监督工作,要形成既有现实成效又有制度支撑的长效工作机制。总所周知,人民警察的执法工作在行政机关执法行为中,其地位与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执法工作也是非常关注,因此,对于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进行行政检察既有必要性也是非常重要;正如上文所述,在现有制度框架之内,《人民警察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其执法行为进行行政检察进行了特别的授权,因此,因此,无论是从必要性还是可行性上,都应该对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具体的来说,应该由民行工作部门,制定对于人民警察执法行为进行行政检察的工作规则,然后会知公安部门,形成彼此配合的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之上,展开对于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行政检察工作。

第七,要选择一些重点行业开展行政检察工作。行政执法领域非常宽广,而行政检察工作则是刚刚开展,其制度、工作机制、人员配备、经验等等,都非常的不足,因此,要全面展开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检察工作在目前的条件下,几乎是不可能的工作。因此,要有目标性的选择一些重点行业的执法行为进行行政检察工作。就目前来看,可以选择一些惠民工程和重点涉民领域进行行政检察,这些工程和领域关系民众疾苦和重要利益,应该对其开展行政检察工作,比如这些领域包括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食品安全、行政综合执法等等,尤其是要针对城中村改造,应当派驻检察室。另外,要对一些关涉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进行行政检察监督,比如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领域。

第八,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之上,要形成对于行政检察工作整套内部工作制度。现有的行政检察内部工作制度非常不健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对行政检察内部工作制度进行研究和制定,以期为行政检察工作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撑。

第九,在积累一些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之上,要与人大法制部门进行对接,力图人大通过在省内进行行政检察的法规制度。从外省的经验来看,山东、福建、北京等地已经通过地方权力机关为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撑,因此,我们也应该积极与人大展开联系,以期通过相应的工作机制,乃至于出台相应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为我省的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

第十,要积极开展关于行政检察工作的宣传,要让广大人们群众知悉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配合行政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工作。行政检察还是一项新型的工作,广大人民群众对其的工作重要性,工作机制并不了解,因此,应该通过报纸、网络等等信息和通讯手段对其介绍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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