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汤 怀
政府职能与责任相对应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省级政府要系统地建设与职能对应的责任制约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各种责任评价、考核、承担体制与机制体系。
第一,建立健全省级政府履责法律保障体系。
一是要补充规范省级政府的法律责任。修改宪法,建议增加有关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制的规定,使省级政府履行职能的责任规定有最高法律效应。同时,可通过地方立法等形式,进一步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政府履职责任制的内容,确保对政府作为行政立法主体进行责任追究。
二是完善相关法律中有关省级政府应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重点是要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相关内容,强化监察机关对政府履责的日常监督。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增强对政府部门履责的违法渎职责任追究力度。
三是加快《行政程序法》和《政务信息公开法》立法进程。通过行政程序的立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履责行为过程,避免行政纠纷。同时,抓紧制定出台《政务信息公开法》,通过政务信息公开立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公开的信息范围、承担的责任以及对其政务信息公开责任的追究等,进一步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公开政府履责行为的结果。
第二,建立健全省级政府履责的制度保障体系。一是通过进一步完善行政法规、规章,明确省级政府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具体责任和任务,为政府履责提供权威性的制度保障。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和办法。建立健全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加快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法定化进程。
二是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快制定和颁布行政执法规章或条例,对政府部门履行行政执法的职能、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应承担的责任及其追究责任的形式等做出明确规定,为政府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职及其应承担的责任提供明确的依据。
三是要依法清理规范政府职能,科学界定省级政府部门责任。在依法对省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职能进行整合、梳理和科学配置的同时,明确各职能部门行使职权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建立健全省级地方政府履责的监督体系。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对省级政府的监督,完善省级政府系统内部监督,健全司法机关监督,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社会组织和团体、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