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会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增强公务员的法治观

2013-02-17 21:55程颖张狂静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公务员

程颖 张狂静

(长春工业大学,吉林长春 130000)

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大会上发表讲话强调:“纪念这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事件,就是要保证宪法全面有效实施、推动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党的十八大报告确立了科学发展观为党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政府机关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支柱,我国公务员身处执法第一线,只有公务人员具备了法治观念,才能使依法行政落到实处。因此,在新的形势下,领会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增强公务员的法治观念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深入理解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基本内涵

作为国家公务员要深刻理解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基本内涵,是其贯彻实施的前提与基础。

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是一个始终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组成的,基本覆盖了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具有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和调整有效的法律体系。

从法律体系的整体结构看,我国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三个层次,七大法律部门组成,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程序法组成的有机整体。具有全面性,法律规范覆盖了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配套相对完善,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相应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基本确立;和谐一致的整体作用,在法律体系内部,根本大法与部门法、部门法与地方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始终贯穿着共同的法律原则与法律精神,保持法律内容与效力有机统一。

从法律体系发展历程看,我国法律体系充分体现三个“符合”。一是符合我国国情。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并为经济基础服务,决定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必须从实际出发,不能脱离现实,否则就成了空中楼阁。二是符合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建设进程。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民主与法制建设提到新的高度,并着眼于中国建设事业的新发展,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把立法当做重要内容,加快了我国社会主义立法进程,改变了无法可依的状况。三是符合法律体系自身发展规律。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经历了从逐步形成到不断完善的过程。

从法律体系的实践上看,它是经过了实践检验的,体现了我国的根本任务。为党和国家的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提供了可靠制度保障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形成为社会发展提供了更为全面有利的法律支持,对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起着重要作用,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

二、深刻把握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本质特征

深刻把握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本质特征,是贯彻实施法律体系的理论依据。

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属性、面貌和发展的根本性质。了解本质可以知晓这个事物在整个事件中的作用和运作规律。因此,深刻把握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本质特征,对贯彻实施法律体系,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是极其重要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具有如下本质特征:

1、政治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我国法律体系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立法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在法律体系内容和形式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体现社会主义性质。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律体系有本质区别,决不搞指导思想的多元化和西化,不搞西方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不搞西方的三权分立制。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法律体系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具有广泛的人民性。这一特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本质属性。

2、先进性和科学性的统一。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法律体系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先进性和科学性。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法律受少数人狭隘利益的局限,容易与客观规律和历史发展趋势相背离。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反映的不是少数人的特殊利益,而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与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是一致的。我国法律体系以唯物主义为世界观与方法论,并继承了我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借鉴了世界各国的法制文明成果。

3、动态的开放性与稳定性的统一。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社会实践始终是发展的,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因而反映并规范这种制度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就必然具有动态的开放性,要适应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而不断完善,及时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修改原有的法律规范,或者废除不符合社会实际的法律规范。同时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性也是社会实践的内在要求。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所以见效,全靠民众服从。”①可见,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也是法律权威性的要求。如果法律朝令夕改,人们就会无所适从,法律就会丧失其规范作用,法律就会失信于民,丧失其权威性,我国法律体系在运行过程始终体现为动态的开放性与稳定性的统一。

三、努力提高公务员的法治观念

对国家来讲,贯彻实施法律体系的目的在于依法治国,落实到各部门就是依法治理;对公民个体来讲,在于依法行事。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本质规定性,要完全转化为活生生的法律实践,要不断贯彻实施,必须努力提高执法者的法治观念和执法水平。

1、掌握以宪法为统帅的法律知识体系

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核心精神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是法治社会普遍的精神崇尚和内在要求,是法治社会的灵魂。贯彻实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深入理解其基本内涵与本质特征,掌握以宪法为统帅的法律知识体系,是公务员法律意识培育的主要途径与方式,使法治精神内化为人们的自觉意识,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以全面落实实施。

2、加强党组织核心地位,树立依法执政观念

加强党组织核心地位,就要坚持“党管干部,统揽大局”。在我国的很多公务员身为党员干部,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就必须不断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把依靠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执政作为党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坚持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系体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善于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事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应该模范地遵守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并向全社会进行贯彻实施,不断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观念。

3、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增强依法行政观念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从人治行政向法治行政的根本转变,也是我国政府管理模式的深刻的变革。作为国家公务员的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依法行政观念就是各级政府要严格依据法律体系的规定行使行政权,按照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内容要求,实现法律体系的本质属性,即政治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对人民负责,对国家的法律负责是依法行政的本质。韩非子有句名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全体公务员要真正成为对人民负责,对我国法律体系贯彻实施的强有力的“执行者”,坚持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至上观念,反特权、反腐败,才能切实把依法行政落到实处。

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既是我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伟大成就,也是中国未来社会发展的有力保障。因此,领会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增强公务员的法治观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注 释:

①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65:81.

[1]杨瑾.我国公务员的法治观念及其构建[J].东北师范大学学报,2004,(5).

[2]喻中.中国法治观念[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3]郑永流.法治四章[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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