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离岸公司交易风险防范问题研究

2013-03-14 01:36隋嘉慧
科技致富向导 2013年2期
关键词:防范风险

隋嘉慧

【摘要】由于离岸公司的特殊性,与离岸公司合作就可能发生种种风险,极易出现离岸公司欺诈或因其他纠纷产生责任后无从追究的情况。本文从与离岸公司交易风险的来源及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离岸公司;风险;防范

1.离岸公司的概念及特点

近年来,“离岸公司”(OffshoreCompany)的字眼频繁出现,伴随着“离岸公司”的发展,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VirginIslands,BVI)、开曼群岛(CaymanIslands)、百慕大群岛(BermudaIslands)、库克群岛(CookIslands)、巴拿马(Panama)、萨摩亚(Samoa)、毛里求斯(Mauritius)等原本鲜为人知的岛国和地区被引起关注,日益成为国际经济,尤其是国际投资领域中的重要角色。

1.1离岸公司的概念

由于离岸公司是离岸法域发展经济的需求、国际投资者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需求和各国引进外资发展本国经济的需求相结合的利益综合体,因此其必然成为各国争论的焦点。所以在对离岸公司概念的界定上也存在诸多争议。

对离岸公司的概念界定有以下观点:(1)离岸公司是指投资者在其住所地以外即国外注册成立的公司。(2)离岸公司是指投资者在特定的离岸法域内注册成立的所有公司。在这个定义中,它并没有限定公司投资者是否具有当地的身份,也没有限定公司的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对以上几种观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离岸公司是指非具有当地居民身份的投资者在离岸法域内依据该区域的专门的离岸公司法规范而设立的,其经营地在离岸法域以外的其他地方的公司。

1.2离岸公司的特点

离岸公司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减免税务负担、无外汇管制三大特点:

1.2.1离岸公司的保密性

在海外某些国家注册公司,不一定必须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为了吸引外国企业前来注册,不少大洋岛国规定,海外离岸公司的股东身份、董事名册、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资料高度保密并受法律保护,公众人士不能查阅,只有合法取得对离岸公司进口监管资格的信托管理公司才可以查阅公司的背景资料,同时,法律禁止信托管理公司对外任意泄露有关材料。这样一来,如果公司在经营期间出现与投资者的法律纠纷,往往可以逃避某些责任。

1.2.2离案公司能够减免税务负担

有离岸法区均不同程度地规定了离岸公司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免交当地税或以极低的税率(如1%)交纳,有的甚至免交遗产税,公司只需要每年支付当地政府一项固定的费用。还可利用离案公司妥善安排税务,合理合法避税。

1.2.3离岸公司无外汇管制

众所周知,由于外汇制度、赴海外上市制度非常严格,同时还存在许多人为因素,这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国际融资。与其等待旷日持久的资格审查和批准,不如注册一家海外离岸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海外融资及上市,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与离岸公司交易风险的来源

理论上看,离岸公司的所有活动都受到离岸中心有关法律的规制以及离岸中心当局的监管。但在监管实践中,离岸公司法律框架非常宽松,对离岸公司在境外开展的经营活动基本没有任何限制。

基于离岸公司的特殊性利用离岸公司进行欺诈,规避责任追究等风险便自然而生,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离岸公司严格的保密制度,难以知悉公司的真实财务情况。根据离岸法域的特殊规定,社会公众和机构难以得知离岸公司真实的资产负债情况,难以得知该公司内部及与其他公司之间的资产和人事关系,难以得知资金调度情况。由于离岸注册地信息不透明,风险突出表现为虚增资产和虚增经营业绩。通过层层设立离岸公司制作虚假证明,比在需要信息公开的制度下制造假证明要容易得多。比如,通常情况下虚增经营业绩需要支付较高税收成本,但利用离岸公司的免税待遇,就可以实现低成本虚增经营业绩的目的。

第二,注册地对离岸公司宽松的管理制度,对其资信能力调查困难。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来说,离岸公司在制度管理上较为宽松。比如,在中国国内做一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要验资到位,而且可能按照不同行业注册资本也不一样,而作为离岸公司,注册资本没有验资要求,公司的经营规模可能远远大于公司本身所能承担的最大经济责任。在公司注册名称时,有些离岸中心在公司命名上没有任何限制,只要这个名称和之前已经注册的公司不相同,就完全可以注册。而且,因为注册地对离岸公司严格的保密制度,想从离岸公司的注册地全面获得离岸公司的资信情况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便注册地当地政府也难以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

第三,离岸公司在制度管理上的特殊性,使得法律上对债权人保护的各项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法上对债权人的保护制度主要表现为: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制度、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清算结束阶段债权人保护制度。但离岸公司注册程序简单,公司注册资料及文件高度保密及本身非经营实体等特点,导致在适用公司法相关制度时无法有效适用,使得离岸公司债权人在交易中面临较高风险,极容易被某些不法分子所利用。

3.与离岸公司交易风险防范的措施

3.1应尽可能要求离岸公司提供担保

离岸公司的风险之一便是责任追究困难,为了避免或防止这种离岸公司在出现责任时无法找到责任的承担者,在必要的情况下,可要求合作的离岸公司提供一定的担保,从而促使合作的离岸公司真心实意地履行合同。一旦风险发生,追究担保方的责任比直接要求离岸公司承担损失,更易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中国信保海外追偿案例中,就成功通过对离岸公司担保方的追偿,最终帮助出口企业全额收回欠款。

3.2严格对其进行资信状况审查

如果从离岸公司的注册地难以获得全面或有价值的相关离岸公司资信情况时,可以从离岸公司实际控制人入手对该离岸公司情况进行调查。如从注册管理人处获取该离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调取实际控制人的资信报告,查清其实际控制人的背景材料,以往的经营状况和商业诚信情况,以及设立离岸公司的目的,从而较清楚的掌握该公司的资信情况。而且,出口企业可以通过相关管理机构查询到一些离岸公司的有效信息。比如,对于开曼群岛上注册的离岸公司,可以从注册代理机构中查询到离岸公司主要负责人、成员、受益人和授权人的相关信息。甚至对于在百慕大群岛注册的离岸公司,通过当地的税务管理机构可以查询到对离岸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3.3要求离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利用“揭开公司面纱”的法律制度,对离岸公司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追究其真正控制人的责任从理论上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防范风险的措施,但出口企业在实践运用中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被揭开“面纱”者为离岸公司,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也只能是离岸公司的实际投资人。由于离岸公司并不真正进行经营,只是作为资金的中转站,当成为责任承担者时,必须找到实际控制人,否则就算得以执行,其也不具有偿还能力。其次,最终承担责任的离岸公司的投资者要具有中国内地背景,以便判决后的顺利执行。若涉案离岸公司的投资者或控制人为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时,无论是法院审理过程中的送达、取证期间,还是最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都涉及到国际司法合作的问题,将面临重重法律障碍。最后,出口企业在主张离岸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时,要积极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科]

【参考文献】

[1]李荃.离岸公司国际规避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7.

[2]梅新育.打破黑洞——离岸金融中心及其对华投资问题探析[J].国际贸易,2004,(7).

[3]高宇.中国企业对避税港的直接投资动因分析[J].国际经济合作,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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