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归因构式及其修辞动因*

2013-03-22 06:33李宗宏
当代修辞学 2013年2期
关键词:构式归因客体

李宗宏

(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上海200241;广西民族大学文学院,南宁530006)

提 要 主观归因构式是汉语致使表达中的特殊类型,它来自说话人对致使情景的特殊反映。一般情况下人们会将致使结果的产生归责为致使主体而形成客观归因构式,但是在特殊的表达要求下,说话人出于对致使主体的免责心理,忽略它的使因作用而将责任归咎于致使客体,从而形成主观归因构式。主观归因构式的语义不可从其组成部分推导而来,而且使用频率相对较低,是一种修辞构式。本文在构式理论框架下考察汉语主观归因构式的语义和结构特点及其修辞动因。

一、引 言

“致使(Causative)”是语言中重要的句法-语义范畴,致使结构在人类语言中普遍存在,“致使”问题研究也是语言研究中的热点,向来颇受学者们的关注。目前学界的普遍观点是,将“致使”看成一种语义情景,其中包含使因和使果两个事件,致使情景有几个必备的语义要素:致使者、被使者、致使方式和致使结果。这些要素共同作用构成一个完整的致使关系链,这种语义关系投射到句法层面就形成了致使结构。不过,在汉语中存在这样一类特殊的致使结构,学者们对它有不同的认识,例如(除标明出处者外,本文语例均为自拟。例后括号内的罗马数字表示类型。下同):

(1)那个瓶子摸了我一手油。(转引自周红2005)(Ⅰ)

(2)那个实验做了他整整一晚上。 (Ⅰ)

(3)昨天那顿饭吃了老王两千块钱。 (Ⅰ)

大多数学者同意将它们看成是致使句,但也有学者(如宛新政2005)认为它不属于致使范畴,原因是内部不含有双动核结构。在持肯定态度的观点里也存在着分一些歧,有学者认为这类句子的特点在于致使者和被使者发生了句法位置上“反转”或“倒置”,因此将其称为“反转使役结构”或“倒置致使句”①。也有学者认为它们的特点在于将致使结果归因到客体上,称之为“客体归因句”②,但又未对归因的由来以及归因的方式、类型等问题进行讨论。学者们的不同意见以及研究中尚存的疑点激发了我们研究的浓厚兴趣。

本文的观点是:承认这是现代汉语中的致使句式,一种句式是否归属于“致使”范畴仅仅从句法结构上是否含有双动核形式来判定的做法不甚合理。这些句子的主要功能在于突显客体致使因在致使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体现了说话者对致使关系的一种主观认定:致使主体的责任被忽略,取而代之的是将责任归结到致使客体上。这就与突显主体致使因的客观致使不同,在一般的情况下,致使结构突显主体致使因,致使主体作为主语居于句首,如例(1)所描述的致使情景为:(我摸那个瓶子)致使(我一手油)。如果按照客观情况进行描述,就会突显致使主体而形成这样的表达:我摸那个瓶子摸了一手油。但为了表达说话人对致使情景的主观判定,将致使结果归责到客体上则出现例(1)这样的句子。这两种致使句式最大的不同在于是否在句中植入了说话人对致使情景的主观认识。本文将例(1)这类句子称为主观归因句,与之相对的是类似“我摸那个瓶子摸了一手油”的客观归因句。本文的讨论将在构式理论框架下进行,因此将例(1)这种句式称为“主观归因构式”,相对的则是“客观归因构式”。与后者相比,前者的使用有一定限制,构式义并不能从其组成部分推导而来,在使用这类句式时说话人需要经过较多的思维转换,植入更多的主观认知;此外我们推断它在语言中出现的时间要比客观归因构式迟,在语言实际中的使用频率也较低,尚未完全发展成一种固定的句法形式,因此我们将其看成是汉语的一种修辞构式。

根据主体参与致使的程度不同可以将主观归因构式分成几个小类:

类型Ⅰ:致使主体主动的、有意识的参与致使行为,如例(1)—(3);

类型Ⅱ:致使主体虽然参与了致使行为,但这种行为不是主体有意识发出的,如例(4);

类型Ⅲ:参与致使行为的主体隐含着,并未出现在句子中;实际出现的是另一个承受了致使影响的次主体,如例(5)。

(4)这块石头绊了他一跤。 (Ⅱ)

(5)那床厚被子捂了宝宝一身汗。(Ⅲ)

例(4)的主体“他”虽然参与了致使行为,但“绊”的动作不是“他”有意识发出的。而例(5)中的次主体根本没有参与致使行为,“宝宝”不是“捂”的发出者,只是“捂”的承受者,致使行为的真正发出者(“妈妈”或其他人)没有出现在句子表层形式中,而是被隐没了。致使主体的参与程度不同,致使程度就有所差异,致使义的表达也不完全相同。下面就对主观归因构式的总体特点及其小类的特征做出分析和考察。

二、从构式理论看主观归因句

按照构式理论的研究方法,对一个构式进行研究之前需要证明它在语言中独立存在。Goldberg(2007:4)认为,如果语法中存在的其他构式知识不能完全预测某个构式的一个或多个特征,那么这个构式存在。根据这种观点,我们首先要证明主观归因构式不可从其组成成分以及其他构式推导而来,是独立、客观存在的。按照以往的理论,若要证明句式具有致使义,则必须确定在构式中有产生致使义的特殊词项。很明显,在以上所举的几个句子中的动词都不具有[+致使]的语义特征,只是进入构式后才具有一定的致使义。再看这几个动词“弹”、“洗”、“嚼”,它们在单独使用时并不具备致使义,可一旦进入下列句子时语义情况就发生了改变:

(6)这把古筝弹了我一手老茧。 (Ⅰ)

(7)那盆脏衣服洗了妈妈一身汗。(Ⅰ)

(8)这几个核桃嚼了他一嘴油。 (Ⅰ)

从这些句子的表达来看,它们都具有因为某种原因致使某人产生某种结果的语义特点。如“古筝”是“我一手老茧”的原因,“脏衣服”是“妈妈一身汗”的原因,“几个核桃”是“他一嘴油”的原因。尽管真正的致使因也许不在于此,但并不能否认这些句子确实表达了致使语义,所以就不好说这些句子的致使义是由动词带来的。

从反面来说,如果排斥构式的存在而把致使义项归结到动词身上,那么会导致动词义项的增加,这种义项主要是指语法义而不是词汇义。于是需要将这些动词看成是多义动词,不仅有一个基本义,在上述句法形式中还具新的使用义。这样一来就需要思考,如果这些动词用在别的句式中是不是还会产生别的义项呢?而且还要进一步规定,该种意义只能出现在这一特定句法结构中而不能用于另外的句法结构。那么,每当动词进入一种特殊句式时,就会新增加一个义项,这势必导致动词词义的无限扩大从而造成词汇混乱。而当动词出现在不同的构式中时,该动词表达的语义和受到的限制也要有所不同,这样就会给语言使用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综合来看,如果把致使义归结到动词上,是既不合情理又不经济的作法。

既然主观归因构式的致使义不是由动词造成的,那它又是从何而来呢?任何不可推导的构式义的形成都依赖于一定的话语场景,对特定场景的反映就是构式形成的初始动因。当这种话语场景的反映在使用中逐渐固定下来就语法化为一定的语言结构,而在其最初使用时是因为要追求特殊的修辞效果所致。刘大为(2010)归纳了语法构式与修辞构式之间的区别,简而言之,语法构式是对认知图式的描述,是一种固定了的语言形式,而修辞构式是对话语场景的反映,是尚未固化的一种特殊表达现象。在主观归因构式所描述的话语场景中,事件的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动作或促发了一个事件,这一行为或事件不仅对客体产生影响,同时也返身影响到主体。但是在说话人看来产生这种影响的责任不在主体,而是客体的某种特殊属性,所以将责任归咎于事件的客体。为了反映这种特殊的话语场景,主观归因构式便应运而生。

三、主观归因构式的形成动因和构式义

前面提到主观归因构式是源于对特殊话语场景的反映,这也是构式形成的修辞动因所在。刘大为(2010)曾就构式的语法功能和修辞动因做出讨论,他认为语法的结构形式只能是数量有限的,只能将那些最为一般、最为概括、最为常用的,以及在一定文化背景下人们最感兴趣的功能要求选择出来加以编码,从而形成人类经验中最基本的情景。而语法功能之外那些相对来说较为具体、较为特殊或较为少用,以及立足于新的认知经验和交互意图才萌生出来的功能要求,也需要在语言的使用中得到实现,这就形成了追求特定效果的修辞动因。主观归因构式的修辞动因也是在于人们对致使场景新的认知经验以及特殊的交互意图,这种特殊的交互意图促使了主观归因构式的形成。

1.构式的修辞动因

1.1 构式Ⅰ的话语场景描述

那么主观归因构式描述的是一种怎样的话语场景呢?前面说过这种构式的基本语义关系是致使,因此话语场景的基本关系也应该是致使。我们以例(1)“那个瓶子摸了我一手油”为例来描述主观归因构式的话语场景。这个致使情景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致使主体实施了一种行为。

在例(1)中,“我”作为致使主体发出了“摸瓶子”的动作。

第二,这种行为具有返身性,在影响到客体的同时也对主体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我”不仅做出了“摸瓶子”的动作,“瓶子”是“我”发出动作的承受者,而且这种动作反过来也会作用于“我”,给“我”造成“一手油”的结果。

第三,致使结果超出了主体的预估并且通常为不如意的。

在这一场景中,致使结果通常是不如意的,更重要的是,这种不如意的结果原本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主体的疏忽没有预估到才导致后果的发生。正因为这两个原因,才使主体有了规避责任的必要和欲望。

第四,客体具有某种同样是超出主体预估的属性,并且这种属性与产生的后果有关联。

事实上客体确实具有某些非同一般的属性与后果相关,归因才有了指向。如“瓶子”是客体,它可能与油有过密切接触而具有“油乎乎”的特征,这种特征与“我摸了一手油”的致使结果有高度相关性。也就是说,如果瓶子没有“油乎乎”的特点,那么“我”在发出“摸瓶子”的动作之后,也不会产生“一手油”的后果。而瓶子的这种特性是“我”做出“摸”的动作前没有了解到的信息,因此“我”才有可能做出“摸瓶子”的动作;如果“我”提前预知这一点,就会对“一手油”的结果产生一定的预判,那么有可能“我”不会再施事这一行为。

以上这几点是对致使情景的客观描述,但是在说话人看来,对于这种客观的情景有可能会加上主观判断。假设按照正常的思维顺序,将这个情景描述出来,我们可以使用重动形式的客观归因句,如:我摸那个瓶子摸了一手油。归因是人们在认知过程中对事件因果关系的判断,并由一定的致使构式表现出来。在通常的认知经验里,人们倾向于寻找产生后果的最客观、最直接的原因,因而在上述场景中,后果的归因会放在事件主体“我”之上,而事件客体“瓶子油乎乎”这一特点则会被隐没。但是在特定的环境下,由于认知主观性的原因,人们往往会以自我为中心来定位他与周围世界的关系,包括在追责关系上,也倾向于以自我为责任的零度来认定责任关系,并对归因的对象产生一定的负面情感。出于这种主体零责的归因心理,主体会无意识地忽视自身的责任,而将注意力集中在客体所具有的、与后果相关且超出预估的属性上。概言之,通常情况下,人类对世界的认识是理性的,有意识的,在理性介入较多的时候,人们会客观地对事件进行判断,因此在面对“我摸瓶子摸了一手油”这种情景时会将原因归责在主体上;而特殊情况下,当人类的理性控制减弱,非理性意识介入较多时,对客观情况的判定就会相对多地带上主观意愿,而将致使结果的归责转移到别的事物之上。

第五,由于主体零责归因心理,言者忽视掉主体的施动动因而仅从客体的属性入手做出责任归结。

例(1)中由于主体的零责归因心理,对“我”的发出“摸”的施动行为不予关注,而是从客体的与结果相关的某一方面属性去寻找致使原因,而“瓶子油乎乎”的特性又正好与“我一手油”的结果有密切关联,于是“那个瓶子”就成了最好的替罪羔羊,说话人顺利找到一个归责对象,将致使结果归咎于客体原因,由此一来“那个瓶子”就自然地取代动作的实施者“我”而成为说话人理想中的致使因。于是突显客体致使因的话语场景最终产生,从而反映到语言的表层形式上就出现了“那个瓶子摸了我一手油”这样的主观归因构式。由此看来,说话人的这种主观判定不是从事实的施受关系上考虑,而仅从客体容易导致负面影响的属性出发进行归因。主观归因虽说是主观的,但也不是任意可为的,而是有条件有依据的,客体的特殊属性便是归因的依据所在。

1.2 构式Ⅱ、Ⅲ的话语场景描述

主观归因构式中其他小类的话语场景也可以依照这样的方式进行分析。但是类型Ⅱ和类型Ⅲ致使情景的描述与类型Ⅰ稍有不同。先来看类型Ⅱ的情况。例(4)“这块石头绊了我一跤”的致使情景可以描述为:(a)事件主体无意识地被动发出某种动作,即“绊”的动作,有可能是“我”在走路时不小心踢到了石头而产生的动作,对于“我”来说“绊”是被动发生的,不是“我”的主动施为。(b)这种行为既作用于客体也对主体造成一定的影响,如“绊”既是“我”对石头产生的作用力,也是“石头”对“我”的反作用。这一点与类型Ⅰ有所不同,类型Ⅰ的动作“摸”是“我”主动发生的,并且直接作用于客体“瓶子”,而例(4)中的动作并不是主体主动发出的,是在主体进行另一活动时伴随产生的一种行为,如“绊”是“我走路”的过程中遇到某种情况(如“踢到一块石头”)而伴随出现的动作,因而这一动作是我未预料的。(c)致使结果超出了主体预估,“绊了一跤”是超出“我”的预估的。(d)客体具有与结果相关的特性,如“石头”具有“大而硬,能使人摔跤”的特点。(e)主体的零归责心理,将“我走路不小心”的原因忽略掉,而将责任归咎在客体“石头”上。由这几个条件构成了致使类型Ⅱ的话语场景,与类型Ⅰ最大的区别在于,主体的行为是主动施为还是被动发生。类似的句子还有:

(9)墙上的电视机碰了我一脸乌青。 (Ⅱ)

(10)桌角磕了弟弟一个大包。 (Ⅱ)

(11)厨房里的那把旧菜刀切了他一手血泡。(Ⅱ)

类型Ⅲ所反映的话语场景又与前面两类有所不同。与前面两类相比类型Ⅲ的特点是句子中主体不是动作行为的发出者,如例(5)“那床厚被子捂了宝宝一身汗”中“捂”的施动者不会是“宝宝”,而有可能是“妈妈”、“爸爸”、“保姆”等照顾“宝宝”的人。这种主体虽然没有出现在句子中,但以通常认知经验来说它在致使情景中是客观存在的。说话人并不认为是主体“照顾不当”这一原因才导致“宝宝一身汗”的结果,而是将致使结果归咎于实施行为时所使用的工具“被子”之上。而“被子”恰好具有“能使人出汗”的属性,与致使结果“宝宝一身汗”有关联,于是主观归因顺理成章。而“宝宝”仅仅是使果事件中的主体(次主体)而非使因事件中的主体,它对致使行为不具有主动性和意识性。类似的句子除了例(5)“那床厚被子捂了宝宝一身汗”之外还有如下一些:

(12)片场里的高压水车浇了导演一身水。 (Ⅲ)

(13)这些厚厚的纱布捂了病人一脸疹子。 (Ⅲ)

(14)大院里高高的铁门关了孩子们两天两夜。(Ⅲ)

1.3 构式中的移情现象与歧义现象

移情是语言主观化的重要体现,主观归因构式也具有这一特点。移情是指说话人将自身的心理体验推及到他人,在说话人看来他人也具有与自身相同的心理感受。例如“天气很热”这种现象说话人能感受到,认为同在一个地方的其他人也能感受到,说话人以自身的感受而推及他人,这就是移情。根据前面的分析,主观归因构式体现了一种零归责心理,这种心理一定产生于说话人自身。当句中主体为第一人称时零归责心理来自于说话人自身,句子描述的是说话人自身的体验,不具有移情作用;而当主体为非第一人称时,说话人会将来自于自身的经验移情到句中主体之上。此时,出于同样的零归责心理,说话人也会和忽略自己作为动作施为者的责任而将其致使结果归因于客体一样,也忽略他人作为施为者的责任。如例(1)“那个瓶子摸了我一手油”是说话人对自我事件的一种陈述,体现了说话人的零归责心理。但如果将句中主体换成第三人称名词或代词如“那个瓶子摸了妈妈一手油”,在移情作用下,说话人则将主体零归责心理转移给“妈妈”,认为“妈妈”同样不具有致使责任。主观归因构式中的Ⅰ、Ⅱ小类中的主体都可以是第一人称和非第一人称,这就说明这两类既可以有不经过移情作用的表达方式,也可以有经过了移情之后的表达方式。

与Ⅰ、Ⅱ小类不同的是,类型Ⅲ句中出现的是次主体,而主体被遮蔽到语义背景中未显现在句子的表层结构上,也就没有了第一人称与非第一人称的对立。在这种情况下构式中还有没有移情与非移情的对立呢?就事实关系而言,这种对立肯定是存在的,因为“捂”的施动者可以是“我”,也可以是“我”之外的其他人,例如“宝宝”的妈妈,尽管他们都没有在句中出现。正因为说话人以“我”的零责归因的主观体验出发,才有可能将责任归因在“这床被子”上,也正因为将自己的主观心理推广到了他人身上,才有可能在他人为客观上的施动主体时也产生对“这床被子”的归因。所以移情现象还是存在的,只不过没有在语言形式上体现出来。

类型Ⅲ的句子还有一个特点值得注意,那就是次主体必须不具备对致使行为的施动能力,例如“宝宝”并不具有“捂”被子的能力,或者有这种能力但在一定语境中并未行使,“捂了我一身汗”的被子一定是别人加在“我”身上的。否则的话它就有可能产生歧义,如例(5'):

(5')a那床厚被子捂了我一身汗。

例(5')表达的语义有可能是别人给“我”捂被子致使我“一身汗”,这时句子属于类型Ⅲ;也有可能是“我”自己捂被子而致使“我”自己“一身汗”,这时该句就介于类型Ⅰ和类型Ⅱ之间了:“我”有意识发出了“捂”的施动行为——这点上与Ⅰ相同,可是“捂”的直接对象又是“我”——这点上又与Ⅱ相同。由于客观的施动者究竟是谁无法确定,句子就有了歧义。

从以上分析来看,移情这种主观性手段在主观归因构式的三种小类中都存在,也可以说明主观归因构式确实植入了说话人对致使情景的主观认知,由此也能更好地看清主观归因构式与客观归因构式的不同。但是主观归因构式内部还存在一定的差异,这跟致使主体的参与程度、在句中的隐现程度有重要关联,主体出现在句中并且有意识参与致使行为时句子的致使度强,反之致使度则弱。对致使的话语场景反映,就是构式形成的修辞动因所在,主观归因构式的语义功能就是为了表达这类特定的致使情景。

2.构式义的归纳

按照上面对话语场景分析,几种类型的构式义可以分别归纳如下:

类型Ⅰ:事件主体有意识地对客体实施某种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影响到客体而且返身作用于主体,致使主体产生了超出其预估的结果或变化。

类型Ⅱ:事件主体在无意识状态下被动产生某种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影响到客体而且返身作用于主体,致使主体产生了超出其预估的结果或变化。

然而这种归纳在面对第三种类型时受到了制约,致使行为的发出者被“遮蔽”掉了只存在于语义背景中,并未出现在句法结构表层上。而句子中主体实际上是使果事件中的主体,在整个致使情景中它只能算是一种“次主体”。致使情景可以描述为,主体对客体的致动作用影响到了次主体,使得次主体产生了超出主体预期的致使结果,也即构式义可归纳为:

类型Ⅲ:致使主体(隐没在语义背景中)对客体实施的某种行为不仅作用于客体而且也影响到次主体,使其产生了超出主体预估的结果或变化。

在主观归因构式中由于致使事件的主体的意识性及参与性不同会形成不同的表达效果,因而在语义特点上会有所差别,但总的来说这几种类型之间的相同性大于相异性,它们突显的都是客体致使因的重要作用,而忽视主体原因,这是与客观归因句最大的区别所在。因此我们可以将主观归因构式的构式义整体概括为:

受主体某种行为作用的客体,以某种方式反作用于主体(或次主体),使其产生了超出预估的结果或变化。

根据这种构式义我们可以将主观归因构式的结构简化为:

客体—主体(有意识/无意识)行为动作—主体/次主体—结果

四、主观归因构式的结构分析

根据构式理论的研究方法,对构式的研究不仅限于描述话语场景、归纳构式义,还要说明构式与其中成分的互动关系。按照Goldberg(1995)的理论,构式对其构成成分具有限制作用,也就是说,词汇项在进入构式时必须要达到构式所要求的条件。而构式对词汇的限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构式义表达的特殊要求。主观归因构式因为要反映某些特定的话语场景而产生了不可推导的构式义,体现说话人对致使情景的主观判定,为了配合这种语义表达必须在句法结构上作出特殊安排。这其中包括对进入构式动词在语义、功能上要做出适当调整,在成分隐现、句法位置上做出适应构式要求的特定处理,使得动词角色与构式的角色更好地融合,达到实现合理表达的最终目的。而词汇的这种调整被称为“构式压制”(construction coercion),正是构式研究的重点所在。主观归因构式的构式义主要在于说明致使方式的特点、客体的变化以及次主体受影响的程度,由于这种语义限制在构式压制的作用下,进入构式的词语必须在语义、功能等方面做出一定的调整,因此这种调整和变化主要体现在句中的动词、客体主体以及补语中的主体成分等几个成分上。

1.动词

构式分析与传统句法分析不同之处在于,传统句法分析注重从动词的角度去考虑词语间的语义关系,而构式则从句式的角度去探讨这个问题。词语之间语义结构的关系会因为构式义的限制而有所变化,对此陆俭明(2010)曾多次举例讨论,如以下两个句子:

(15)a一锅饭吃了十个人。

b十个人吃了一锅饭。(转引自陆俭明2010)

这两个句子的特点在于主宾语换位句子仍然成立。按照传统的句法分析,a句的语义关系被认为是“受事-动作-施事”,b句的语义关系是“施事-动作-受事”,两句中词语之间的语义关系被认为是不相同的。但是从构式的角度来看却有新的解释,尽管从动词的施受角色考虑两句不同,但它们内部的语义配置都是“容纳量-容纳方式-被容纳量”,所表示的语法意义都是“X量-容纳了-Y量”。不论X和Y的句法位置怎么变换都表达相同的句式义,因此才会出现例(15)a和b这种有趣想象。动词“吃”在句中并非为描述“吃”这个动作的过程,而是作为一种容纳方式而存在。原本从动词论元角度出发的施受关系被弱化甚至遮蔽起来,句子突显容纳量、容纳方式的语义。动词“吃”的语义、功能都发生了改变,这就是动词的受到构式压制的典型例证。

这种解释同样适用于我们所讨论的主观归因构式。还是以例(1)“那个瓶子摸了我一手油”为例,由于构式压制使得动词“摸”的施受义淡化或者消失,而突显句式赋予动词的“致使方式”义。也就是说,整个句子可以理解为:“那个瓶子”以“摸”的方式,导致“我”产生“一手油”的后果。句子的语义并非在于说明“摸”的施受过程,而是着重于强调以“摸”的方式产生了致使结果。因此“摸”的施受功能就被遮蔽起来,构式赋义则得到了突显。用这种方法也能很好解释主观归因句与客观归因句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客观归因句中的施事以“摸”的方式导致了结果出现,如“我摸那个瓶子摸了一手油”,但并不是只有施事才能以“摸”的方式产生结果,受事或其它客体也能以“摸”的方式致使结果出现。主观归因句“那个瓶子摸了我一手油”就是客体“那个瓶子”以“摸”的方式产生了致使结果。除受事外,其他致使客体也具备这种功能。如:

(16)水泥地板跪了我一腿瘀青。(处所) (Ⅰ)

(17)那床被子捂了我一身痱子。(工具) (Ⅰ)

(18)那条隧道挖了工程队两年。(结果) (Ⅰ)

(19)这些衣料做了姐姐整整两个月。(材料)(Ⅰ)

(20)墙上的碎玻璃划了他一手血印子。(原因)(Ⅰ)

2.客体主语

在受压制后动词的意义和功能都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动词前主语位置上的客体成分由于对动词的支配关系而成了致使的动因,而致使主体则被安排到动词后甚至不出现。这是与突显主体致使因的客观归因构式在结构上最大的不同点,而这种结构安排与构式义密切相关。前文提到主观构式的语义体现了说话人对致使主体的一种零归责心理,这种零归责心理实现在句法上就是将事件主体从句首突显的位置上拿掉。一般来说,句首成分是听话者首先获取的信息,常常被当作话题予以重视,句法上句首成分相对来说是突显的。将致使主体从句首位置撤下,是对它的一种消显作用。比如像类型Ⅲ“那床厚被子捂了宝宝一身汗”这样的句子里,动词的施动者不仅被从句首位置撤下,甚至压根不出现在句子表层形式中,必须得还原出完整的致使情景,才能意识到致使主体的存在,这就是主体零归责心理在句法处理上的最好例证。

3.补语中的主体成分

对于补语成分来说,同样受到了构式的压制而发生改变。在以重动句为代表的客观归因句里,补语位置上没有主体出现,如“我摸那个瓶子摸了一手油”,补语中隐含了主体“我”,而主观归因构式“那个瓶子摸了我一手油”,致使主体“我”作为主体出现在补语当中,补语“一手油”不再指向句首成分而是指向补语中的主体。这种语义指向的改变实际上是与致使主体句法位置的改变有关联。当致使主体被遮蔽在语义背景中而未出现在句子表层结构时,补语指向的是次主体。由此看来,在客观归因句中致使主体作为致使者身份出现而得以突显,在主观归因句中致使客体作为致使因得到了突显,为了使“因有所属”,致使主体被安排在补语位置上以被使者身份出现,或者由次主体代替致使主体出现在补语位置上。无论是动词语义功能的变化,还是致使主体、客体句法位置的改变或者某些成分的隐现,这些调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归结为构式的语义表达需要,这也能回过来再次证明主观归因构式在汉语中是不依赖于词汇和其他构式而客观存在的。

五、结 语

主观归因构式是汉语中一种特殊的致使表达形式,它体现了说话人对致使情景的主观判定,不是将致使结果归责为最直接、最客观的原因,而是出于一种主体免责的心理,将致使因归咎在与致使结果有相关性的某一致使客体上。致使结果对于主体来说是超预期的,而且通常为消极性结果。正是由于这种构式义的要求,使得主观归因构式有不同于客观归因构式的句法安排:将致使客体至于句首,致使主体以被使者的身份出现在动词后,或者干脆不出现在句子结构中取而代之的是另一次主体。而句子中的词语的语义关系和功能也发生了变化,动词的动作义已弱化甚至脱落,只表示致使方式出现在构式中,实现了新的功能。主观归因构式是人类语言主观性的又一例证,是不同于客观归因构式的特殊表达形式,它在汉语中大量存在,值得继续深入研究。

注 释

①顾阳、何元建、沈阳(2001)称为“反转使役结构”,认为句子中包含一个“反转性谓语”。郭姝慧(2006)认为是动词施事和受事论元在句法位置上的倒置,称为“倒置致使句”。

②周红(2005)称其为“客体归因句”,与此相对的是“主体归因句”及“事件归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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