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消费信贷管理: 日本经验及启示

2013-03-27 17:20王晓东苏州市职业大学
对外经贸实务 2013年5期
关键词:金融公司消费信贷消费者

■ 王晓东 苏州市职业大学

国际上的个人消费信贷通常有美国模式、欧洲模式和日本模式,三种模式在刺激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各有利弊。事实证明,2008年的美国金融危机和2010年的欧洲债务危机说明前两种模式的过度发展最终导致信贷泛滥的后果;而日本每年向消费领域投入的个人信贷资金也不少,之所以能够顺利运行,跟日本政府、银行更加注重风险的管理控制与企业、个人的还款信用密不可分。

我国目前国内个人消费市场旺盛,利用信贷方式进行消费早已不再是年青人的专利,这种方式在国内已建立了相当规模的群众基础。相对来讲,日本个人消费信贷模式对中国更具有指导作用,研究日本个人消费信贷的科学管理对于如今发展迅速的中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具有现实意义。

一、日本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概况

日本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12世纪,当时幕府统治时期就推出了以家庭可抵押物的消费信贷,在日本民间被称为“土仓”。进入20世纪,日本个人消费信贷逐渐发展起来,成为人们较为流行的一种消费方式,1929年至1933年期间,正当美国经历有史以来最大经济危机的时候,日本个人消费信贷正渐渐走向普通家庭,成为刺激经济快速增长的有效办法。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后,东京及一些发达的城市开始推出了以代金券进行分期付款的形式,当时正是日本家电、汽车等商品市场迅速发展的时期,这种个人消费信贷的模式对当时日本经济产生了相当深远的影响。

到了20世纪80年代,日本信贷行业的竞争日趋白热化,于是出现了以信用卡进行个人消费的形式,这种新型的消费工具彻底打破了传统消费的观念,可以说是现代社会的一大消费革命。自此,日本个人消费信贷进入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到了20世纪90年代,由于个人消费信贷在日本已相当普遍,各大金融公司的竞争也日趋白热化,所以,这时期的日本个人消费信贷更多的体现出增值的特点,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信贷的同时,还可以获得额外的服务(医疗、就餐、酒店打折、车票预订),有的甚至可以免息消费,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赢得市场份额。

进入21世纪后,由于受到美国金融危机及欧洲债务危机的影响,日本个人消费信贷的规模也有一定幅度的下滑,但经过日本政府、金融公司的不懈努力,其规模已超过英国、德国、法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个人消费信贷国家。日本个人消费信贷虽然具有明显的风险特点,但更多的表现为大众参与,消费信贷不仅是高收入阶层人群的专利,而是更多的出现在占日本多数群体的中等收入阶层,他们大都奉行“花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的原则,使得个人消费信贷规模在日本迅速扩大。

二、日本个人消费信贷的科学管理

(一)市场管理

日本倡导政府主导型、行业辅助型的消费信贷市场管理模式,注重对个人消费信贷的市场管理。在日本执行个人消费信贷的主管部门被称为“金融厅”,统一负责管理消费者金融市场的名项事务,地方上被称为“财务局”,专门负责各地消费者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不管是“金融厅”还是“财务局”都十分重视对消费者自身权益的保护,在金融公司与消费者签订信贷协议时,要求债权人就协议条款向消费者进行完整详细地解释说明,不得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做其他隐私方面的调查,尽量要求借贷者能提供低利率,减轻市民的还款负担。

为了防止消费信贷过度发展,日本政府还规定,每家从事消费信贷的金融公司,应制定准确判断消费者是否存在过度信贷的标准,当消费者向金融公司申请消费信贷时,工作人员应仔细审查其还款能力,进行必要的询问确认资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目的,不得将资金贷款给超过还款能力的消费者,更不得为了追求公司业绩主动向消费者诱导贷款。一旦发生消费者违约无法在正常时间内还款的情况,政府也规定金融公司不得使用态度恶劣的语言进行威胁还款,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恐吓等行为。

(二)不良债务管理

一旦消费者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发生违约对银行产生不良债务后,对消费者和银行都会造成不利的影响,消费者会因为债务过多而失去还款能力,引起信用评级的下降,最终只能申请破产,而银行会因为不良债务导致内部坏账的增多影响其经营前景。为此,日本对于不良债务制定了严格的管理规定。一方面,银行和消费者对于多重债务可以约定时间进行协商,消费者确认自己所欠的借款余额,根据自身能力制定还款计划,每月负责还清本金加利息的金额,经债权人同意后正式实施;另一方面,如果出现消费者已确实无力偿还的现象,则由法院立即起用破产制度对消费者进行救济保护,由消费者自行提出申请,填好表格,并出具相关债务证明,法院一般会在1个月左右的时间内进行核实,最后由法院宣布该消费者破产。

消费者在破产受到保护以后虽然免除了债务负担,但也将会受到其他的影响和限制,例如,消费者将推动对其名下的不动资产的使用、支配和管理。日本政府还规定,对这部分消费者实行10年内不得再次获得免责优惠的政策规定。为此,日本政府在居民平时的生活中就开始消费信贷的教育工作,普及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内容,强化信用审查的制度,各金融公司为了防止消费信贷过度泛滥,制定出详细的规定并严格执行。

(三)个人信用管理

经过多年的发展积累,日本已逐渐形成了拥有自己特色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消费信贷依靠个人的信用进行偿还,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但在日本,超过90%的人都认为市民应该坚持诚信原则提供个人信息并以此进行消费信贷。

首先,在个人信息征集的事前准备上,由市民本人通过申请信贷时自己填写,对于涉及到一些隐私的信息时,市民在填写表格时注明关于姓名、地址、电话、证件号等须征得本人同意后方可公开,而市民本人提供的信息仅限于进行消费信贷时使用。对于发放信贷的机构来讲,在征集个人信息时,会主动查找该市民以往的消费信贷信用记录,以及进行消费过程中是否发生过因个人破产而消费中止的记录,以此来判断该市民的个人信用是否已恶化而遭到限制。

其次,对于个人信息的保管上,日本有着严格的规定来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仅表明是进行消费信贷的目的,从政府到地方金融公司和个人信息管理机构都树立严格的保密观念,各行业协会都会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对责任人进行约束,在金融公司内部也会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管理机构,由专职人员对个人信息的使用情况进行逐一记录,不会向与消费信贷毫无关系的其他中介提供,充分保护消费者个人的隐私权。

(四)法制管理

日本政府为了针对个人消费信贷进行管理约束,专门制定了与消费信贷相关的法律,先后颁布实施了《分期付款销售法》、《贷金业规则法》、《电子商务销售法》等。这三部法律对日本个人消费信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有效地规范了日本消费信贷市场的秩序。当日本经济处于快速腾飞的20世纪80年代时,许多日本家庭都通过信贷的方式进行购买住房、家电及汽车,为了实现消费者分期付款交易的正常运作,《分期付款销售法》特别针对经营者进行了严格的约束,不能附加带有任何保留性条款,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限制消费信贷市场过度竞争给日本经济带来负面影响,《贷金业规则法》规定所从事消费信贷的金融公司必须经日本金融厅严格考察审批后才能正式开展业务,每年应定期向地方财务局递交财务报表和每笔单子的最新追踪进展情况,并审核金融公司为消费者提供的利率、年限等是否合理,对不符合要求的金融公司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理,对极其严重不按照规则办理业务的公司给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防止金融公司为了过度追求业绩展开恶性竞争,给日本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带来秩序混乱的局面。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出现了大量电子商务个人消费信贷交易的模式,由这种模式引发的网络安全在日本曾一度引起消费者的担忧,《电子商务销售法》的出台,及时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保证了个人消费信贷的安全和顺利开展。

三、对中国的启示

第一,加强市场管理。应使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快速发展,应在体制上加强合理的引导,在扩大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份额的同时,加强管理。一是要借鉴日本广泛利用资本进行个人信贷的有效方法,逐渐打破我国消费信贷市场过度垄断集中的现象,考虑向一些民间的金融公司开放,使其合法化正常经营。对民间资本加以健康有序的引导,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正常的途径建立合法的借贷机构开展业务;二是要加强对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管理力度,可以由央行制定相关管理条例,对于一些从事高利率借贷进行消费信贷的非法公司坚决加以查处,绝不姑息,维护国内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秩序。

第二,加大对金融机构的内部创新管理力度。为了配合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个人消费信贷也理应加快内部创新管理。一方面,当个人住房、私家车、家电等大件商品消费信贷已逐渐推广之时,可以创新个人消费信贷的品种,开发出旅游、家政、卫生保健等新的项目,逐渐把个人信贷从消费型向服务型的方向转变。金融机构在扩大市场、创新消费需求方面不能“嫌贪爱富”,既要扩大城市居民的个人消费信贷,还应适当加大开拓农村市场的个人消费信贷,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工作,打消农民消费信贷的担忧和恐慌;另一方面,作为个人消费信贷提供者,金融机构应该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审查呆账、坏账,加强自律机制,从制度上避免为追求业绩将资金贷给明知还款能力欠佳的消费者。学习日本严谨的做法,对每位消费者的年龄、职业、收入等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对消费者的未来还款能力做出预判,加强对消费者信贷后的跟踪监控,一旦出现坏账,及时启用内部坏账系统进行风险化处理,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次给予消费信贷支持。

第三,加强个人消费信贷的信用管理。在加快发展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同时,加强对个人消费信贷的信用管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个人的信用级别直接决定着该消费者消费信贷的规模与范围。在这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消费信贷的个人信用网络系统,内容包括消费者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社会保险等。并由政府出面建立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对消费者的资信进行全方面的评估,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调查结果,建立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信用预警机制。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的人群进行细分,对于高收入阶层,授信额度可以设置在较高水平,期限相对较长;对于中低收入者,授信额度应设置在较低水平,期限也相对较短。

第四,建立并完善个人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面对目前我国个人消费信贷越来越快的发展速度,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显得相对滞后,如何利用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个人消费信贷行为进行保驾护航成为我国刺激消费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虽然我国已具有像《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与个人消费信贷相关的法律,但一旦消费者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出现问题与纠纷往往无处投诉,各个机构相互推脱责任,而各大商业银行同时也经常抱怨消费者缺乏诚信,致使银行不良资产逐年增加。所以有必要建立一部适用于个人消费信贷的独立法律,用于规范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行为,例如:禁止诱惑性条款强加于消费者身上;杜绝信贷提供者的霸王条款;消费者信息不得私自转售给第三方;消费者有权进行申诉;确保消费者获得公平个人消费信贷机会的权利;明确个人破产的方式等等,用以保护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双方的利益,在法律上明确消费信贷的责任主体,做到消费信贷的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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