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式民办高校的形成机理与运行保障

2013-03-27 21:42卢彩晨
大学教育科学 2013年1期
关键词:家族式举办者民办高校

□卢彩晨

据200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第二次世界高等教育大会提供的数据显示,全世界约有30%的学生在私立高等学校学习[1]。我国也是如此,民办普通高校占普通高校的三份之一左右。而且,我国民办高校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家族式管理,在600余所民办普通高校中(包括独立学院),百分之六十左右属于家族式管理。那么,我国家族式民办高校是如何形成的?与其它民办高校有何不同?未来发展趋势如何?政府和民办高校应如何保障其可持续发展?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尤其是家族式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一、家族式民办高校的形成背景

我国绝大多数民办高校之所以采取家族式管理方式,究其原因,既与我国的传统文化有关,也与改革开放初期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有关,是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

(一)悠久的历史渊源

我国具有悠久的私人办学传统。几千年来的私学与官学并举,为传承中华文明,传播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繁荣中华民族文化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关于“家族教育兴起于何时?”至今尚未得到确切考证,但王炳照先生认为家族教育的起源应早于宋代。宋以后,明清时期,家族组织中出现了较为有影响的私学教育形式,这一时期的家族教育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私学类型中,显得较为有特色,其规模、影响都及于整个社会,不可忽视[2]。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虽不能说对所有家族式民办高校都具有深刻影响,但它对家族式民办高校所产生的潜在影响是不容置疑的。当然,其时的家族教育与现代的家族民办高校大不相同,生源以家族子弟为主,功能初为教化,而后才增加了升迁。当今的家族式民办高校,其生源则不限于一个家族。

(二)强大的组织动力

家族式民办高校之所以形成,还在于其政治合法性。1982年修订的我国宪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这个规定无疑为民办高等教育在我国获得政治合法性打破了“历史的坚冰”[3]。我国没有类似于国外的非公有制高校(如宗教团体举办的学校、慈善机构举办的学校等),所以,当国家允许社会力量参与兴办民办高校的政策出台后,由于国家强调必须运用“非国家资产”,而非国有资产主要集中在个体工商户,因此,个体工商户投资兴办民办高校就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

(三)坚实的经济基础

一定的办学形式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由于生产资料的具体占有、分配、交换等等的方式不同,使得一定社会的办学形式呈现出独特的性质。中国私学的出现是私有制产生后,随之出现的教育形式[2]。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1982年十二大召开,以个体经济为代表的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得到承认。十二大报告明确指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更加广大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乡镇企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多种经济成分的并存和发展,不仅对我国高等教育培养人才的数量、质量、结构、层次、专业类别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新要求,也为个人和企业投资民办高等教育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与此同时,由于广大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族制度在农村较大范围得到进一步恢复,也使新中国成立后逐渐淡化的家族观念、家族制度重新抬头。李新春认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家族文化之间相互影响,家庭或家族作为基本的生产消费单位的意义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强化了”[4]。加之“生育制度”的推广和实施,核心家庭的出现,家族企业的兴起,家族制度日益深入人心。家族民办高校的产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无疑是最强大的推动力。

(四)深厚的文化基础

一部中国历史就是一部家族统治史。“家天下”思想不仅成为统治者的基本观念,也构成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意识和价值取向。在传统中国,家族制度长盛不衰,这种以血缘纽带形成的家族制度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最坚固的基石[5]。所以,梁启超说:“吾中国社会之组织,以家族为单位,不以个人为单位,所以家齐而后国治也。周代宗法制度,在今日起形式虽废,其精神尤存也”[6]。即使国家结构也具有家族印记,家与国组织系统与权力配置都是严格的家长制。与西方国家崇尚理性思辨的科学主义文化传统不同,中国人生活在一个以儒家道德思想为行为规范的文化制度环境中,特定的文化背景塑造了中国人特定的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构建一个以“家”为个人价值归依,以血缘、亲缘、地缘为人际关系纽带的人格化价值认定标准和社会信用链条。它们对中国人的价值判断、行为取向和交互方式产生着根深蒂固的影响力和约束力[7]。此外,从教育自身来看,由于高校招生能力十分有限,加之十年“文革”使我国高等教育系统遭受了几乎毁灭性的破坏,导致我国原本比较薄弱的高等教育系统雪上加霜,难以满足人们接受高等教育的强烈愿望。资料显示,1978年普通高校仅招生30多万人,录取率不到2%[8]。除应届高中毕业生以外,一大批被“文革”期间耽误的青年人甚至中年人,在抱怨“一上学就停课,一毕业就下乡,一回城就待业”的同时,迫切渴望汲取文化知识,提高职业技能。

正是基于上述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自身的背景,我国家族式民办高校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蓬勃发展起来。

二、家族式民办高校的主要特征

家族式高校是指由家族投资兴办,由同一家族中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成员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民办普通高校。家族式民办高校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民办高等教育的新纪元。

家族式民办高校与非家族式民办高校具有本质区别:其一,家族高校的本质是关系契约和要素契约的结合体。按照现代企业理论的观点,企业是“一组契约”,这组契约包括企业的要素投入和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关系。家族式民办高校具有类“企业性”,它具有一般企业的本质属性。其二,家族式民办高校也代表一种关系文化,并且关系因素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家族式民办高校中,文化伦理关系所体现的是以血缘、亲缘关系为主的“关系文化”,这是识别家族民办高校的关键。而这种文化伦理契约与正式交易契约的结合正是家族民办高校的本质所在。

与此同时,家族式民办高校还表现出以下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家族成员具有对学校的绝对控制权;二是家族享有实际的资产剩余权;三是家族成员具有继承权。

(一)家族成员对学校具有绝对控制权

控制权是法律赋予的家族成员对民办高校实际运行和发展进行控制的权利,这是民办高校之所以成为家族式民办高校的根本。家族式民办高校只有具有对学校的绝对控制权,才能称为家族式民办高校。家族成员对学校具有绝对控制权也是法律赋予家族式民办高校的基本权利。《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三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家族式民办高校对学校的绝对控制权主要表现在对“用人权”和“财权”的绝对控制上。一般而言,凡是家族式民办高校,其人事权和财权都牢牢地掌握在家族成员手中,很少有家族以外的人掌管人事和财务权。当然,家族式民办高校对学校的绝对控制权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学校规模的扩大,家族对学校的控制权也随之发生变化。早期的家族式民办高校几乎所有的权利都掌握在家族成员手里,比如教学权利、招生权、学生管理权等等。随着学校规模的扩大,家族式民办高校的权利结构也随之发生很大变化,一些次要的权利逐步交给“外人”来行使。从我国的法制环境来看,未来时期,只要家族式民办高校的举办者所获得的效用高于职业管理人的效用,家族就绝对不会放弃对高校的控制权。

(二)家族享有实际的资产剩余权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也即是说,民办高校具有“资产剩余权”。尽管许多高校不承认办学有剩余,而且许多学校没有要合理回报,但家族式民办高校存在办学“剩余”,这是不争的事实。而正是因为家族式民办高校存在剩余才使得这些学校不断发展壮大。同时,恰恰是因为民办学校的“剩余”可能相比其他行业要多,才可能刺激家族成员投身于这一个行业。否则,绝大多数举办者未必从事这个行业。

(三)家族成员具有继承权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聘任和解聘校长;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从上述规定看出,法律并没有规定举办者子女不能接班。因此,根据“法不禁则许可”原则,举办者子女对家族式民办高校可以继承。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程序,由举办者子女接班必须得到认可和保护。

三、家族式民办高校的运行保障

通过对部分家族式民办高校董事长的访谈得知,家族式管理在民办高校初期和规模较小的时期,发挥了家族要素的聚集效应、减少了交易成本、增强了抵抗风险的能力,保证了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但是,随着民办高校规模的扩大,家族管理的弊端日益凸显。比如,对非家族的高级人力要素的排斥、对民办高校“核心控制权”的控制、家长专制、差序分工、亲情管理等等,严重阻碍了家族民办高校的发展。因此,许多家族式民办高校逐步从最初的“夫妻店”、“家庭作坊”逐步向“泛家族化”和“类公司化”转变。那么,面对家族式民办高校的这些新动向,政府和高校应如何保障未来时期家族式民办高校的有效运行呢?

对于政府而言,应该在法制环境、产权环境以及培育和规范要素市场与中介机构等方面着手,确保家族式民办高校的有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一是创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这是我国高校面临的共同任务。对于家族式民办高校,特别是进入接班状态的家族式民办高校而言,制度建设尤为重要。因为制度具有稳定性,一旦形成规范、科学的治理制度,即使举办者身不在学校,学校也能正常运转,这无疑等于给接班人的接班做好了一个安全铺垫,加了一个安全阀。长期以来,对民办高校尤其是家族式民办高校的地位始终没有摆脱“限制论”、“利用论”、“冲击论”的误区,所有制歧视现象普遍存在于民办高校之中,这直接制约了民办高校的发展。因此,政府应对公立高校和民办高校一视同仁,取消一些政策壁垒,切实从法律和政策环境上给与家族式民办高校以“国民待遇”。二是积极营造适宜的产权环境。应进一步明确家族式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依法保护家族式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对学校资产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和继承权等合法权益,消除家族式民办高校的系统性制度风险,使之形成稳定的成长预期。

对于学校而言,关键要做好以下三点:其一,要加快选拔培养新人。家族式民办高校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及早开始实施接班人计划。一方面,对于潜在的继承者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使其对家族和民办学校有个心理准备,对家族和高校充满信心。另一方面,即将离任的举办者也要做好退休计划,以增强接班的平稳性。从目前我国家族式民办高校来看,改革开放初期举办的学校至今已有30余年的历史,许多举办者都到了“退休”的年龄。根据笔者访谈所知,许多家族式民办高校已实施了接班计划,有的派子女到国外学习,有的让子女进入学校“挂职锻炼”,还有的已经接管了学校。但是,也有的学校对此尚无计划,从几所接班不十分顺利的高校来看,加快培养第二代民办高校的领头人十分急迫。其二,要建立长效用人机制。家族式民办高校的高层一般由家族成员担任,由外人担任一般管理人员及少数高层管理人员。对外来人员除奖金和实物激励外,很少得到其他激励,而这些激励手段又多是短期的,缺少有效的长期激励机制。正因为如此,家族式民办高校的人员流动比率非常高。理论上讲,适度的流动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但过度流动必将导致学校的人才结构失调和供需矛盾。因此,建立长效用人机制和激励机制,是家族式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比如可以实行“股权激励”,也可以通过派出学习、加薪等其诸多举措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总之,可以采取感情留人、事业留人、加薪留人等多种组合办法,针对不同的员工采取不同的措施,以求携手并进,共同促进家族学校的发展。第三,要打造共同的发展愿景。共同愿景是家族式民办高校这一家族帝国的基石,是激励家族成员积极投身于规划未来的艰苦工作中,去做任何需要做的事情,以保持家族团结和实现家族奋斗目标的导航仪。打造共同愿景,至关重要。它可以在全体员工中形成一种长期激励。一定意义上说,共同愿景也可以称之为一种文化。事实上,许多家族式民办高校处于模仿公办高校的办学状态,没有形成自己的文化。而任何模仿都是短暂的,都是不可持续的,只有形成一种文化,才可以使学校沿着既定的方向持久地发展。打造共同发展愿景,不仅有利于激励员工斗志,而且可以使学校在更高层面上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之,由于中国家族文化特别强调亲情和血缘关系,中国人“家”观念之重,“家文化”积累之厚,“家文化”影响范围之大,在世界其他国家和民族中是罕见的,这就使得家族制度的改造十分艰难。即使作为组织形态的家族制被解构,作为一种精神状态的家族制仍然存在。所以,要改造家族式民办高校的治理模式,并非易事。未来时期,我国家族式民办高校从“家族化”走向“现代化”无疑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们应该在政策层面和制度层面有所准备。

[1]Philip G.Altbach, Liz Reisberg, and Laura E.Rumbley.Trends in Global Higher Education:Tracking an Academic Revolution, A Report Prepared for the UNESCO 2009 World Conference on Higher Education, P79-80, XIV.

[2]王炳照.中国古代私学与近代私立学校研究[M].山东:山东教育出版社,1997:67.

[3]王建华.第三部门视野中的现代大学制度[D].厦门:厦门大学博士论文,2005:254.

[4]李新春.中国的家族制度和企业组织[J].中国社会科学,1998(8):1-5.

[5]张岱年.中国文化概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58.

[6]马和民.从“仁”到“人”:社会危机及其出路[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47.

[7]余立智.家族企业的成长机理与变迁路径[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187.

[8]刘莉莉.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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