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导向型区域环境治理法律机制探究

2013-03-27 03:48曹树青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3年2期

曹树青

摘要 传统的环境治理是过程控制型的项目治理,其结果往往是只见树木不见树林,项目达标排放结果却是区域整体污染和环境破坏加重。对此,环境治理理念应当转向以结果为导向的区域性环境治理理念。结果导向的区域环境治理具有整体观,以整个区域为治理对象,通过整体制约个体的倒逼方式确保区域整体的环保结果目标的实现,这些倒逼机制有规划环评倒逼、环境容量倒逼、环境质量倒逼和区域限批倒逼机制等。而要最终实现这些倒逼机制,必须建立区别于传统行政区域的自然区域的环境绩效考核机制。结果导向的区域环境治理对环境法律制度、环境法律责任主体、环境法调整对象等产生重要的理论影响。其在环境治理实践中具有很大的范式意义,主要表现在:环境改善期的治理,环境容量超限,特定功能区域的环境治理等。总之,这种区域性的结果导向型治理对下位区域和单个的排放企业产生终极的制约和“倒逼”作用,其最终结果是迫使区域经济发展要依据区域环境承载力“量体裁衣”。

关键词 区域环境治理;结果导向型;法律机制

中图分类号 D91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3)02-0108-07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3.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