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北京市基本药物统一配送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3-04-07 03:58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3年17期
关键词:库房医疗机构统一

为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供应及时、充分,根据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规和《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方案》、《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商遴选及配送方案》、《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商遴选中选企业的通知》(京药监市(2012)5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药品配送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统一配送商应严格按照《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商遴选及配送方案》的要求执行一票制销售,直接向基层卫生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开具发票,不得将配送任务转包、分包,严禁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走票、挂靠等形式的经营条件。

二、统一配送商应与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制定配送方案。配送方案应包括配送范围、方法、流程、物流管理以及物流信息系统(含网上采购平台)与基层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对接方法、电子监管实施措施等情况。配送实施方案应于2013年8月20日前报市药监局备案。

三、统一配送商为满足社区基本药物配送需求,需要在异地新增配送能力(包括库房、车辆、人员等配送条件)的,需在配送实施方案中予以重点明确。新增配送能力必须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需要增加药品库房的统一配送商,应向市药监局提出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中租赁其他药品批发企业库房的,承租方和出租方应同时按照法规要求办理库房变更手续,出租的库房面积应从出租方原库房面积中作相应核减,出租方核减后的企业库房面积应符合药品批发企业准入要求。统一配送商需要增加配送人员的,应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及相关法规进行,并统一纳入配送商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四、统一配送商增加的库房,由新增库房所在地药监分局对新增库房的药品储存和配送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转知统一配送商所在地药监分局处理。

五、为确保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药品配送质量,落实合同双方责任,各区县基层卫生医疗机构需按照《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方案》要求,自主遴选一家(一家医疗机构只得遴选一家)统一配送商,并与其签订社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合同周期按照《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方案》规定签订。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唯一统一配送商签订药品配送合同,需在向区县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后向北京市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申请开通本轮基本药物网上采购许可,并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启动辖区本轮社区基本药物配送工作。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北京市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以及区县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考核,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双方,应按合同规定予以调整,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统一配送商,应终止或撤换其基本药物统一配送资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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