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重典治乱的法治原则打造《食品安全法》的升级版

2013-04-08 08:06刘俊海徐海燕
食品科学技术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安全法食品药品

刘俊海, 徐海燕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2.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29)

坚持重典治乱的法治原则打造《食品安全法》的升级版

刘俊海1, 徐海燕2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2.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29)

指出食品安全是关系国民社稷的重大问题,《食品安全法》是关系到民生和法治的重要法律.提出此次修改《食品安全法》,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要坚持惩治和预防并重的原则,要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落实监管问责机制,提高食品安全标准;要建立协同共治的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并建立科学的食品监管渎职问责制度;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格的监管、最严格的标准和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治

徐海燕,女,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学方面的研究.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法为基.《食品安全法》是关系到民生和法治两大主题的根本大法.食品安全问题涉及食品生产和销售产业的诚信株连和生死存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权益,涉及我国的“三农”问题,涉及我国食品市场在国内外消费者心目中的公信力,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成败.顺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2月28日及时修改了1995年《食品卫生法》,出台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立法机关在“三鹿事件”之后紧急出台的一部法律.“三鹿”事件的爆发引起立法者的密切关注,让立法者看到了现行法律的严重不足,该事件为《食品安全法》的审议和修改提供了有益的立法参考资料.

1 抓紧修订《食品安全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以来的总体实施效果是积极的.该法对于提高食品安全标准、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明确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实现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逐渐好转发挥了积极作用.可以说,如果没有《食品安全法》,我国今天的食品安全状况要比现在糟得多.但由于立法出台时间仓促,不少制度设计的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和可诉性较差,加之食品安全监管不力,致使食品行业中出现了“好人受气、坏人神气”、“劣币驱逐良币”的扭曲现象.

但近年来,食品行业接连曝出严重安全问题,有些食品黑幕让人触目惊心,导致百姓闻“食”色变.特别是婴幼儿奶粉方面,很多人宁愿花高价去香港或国外采购,也不愿买本国的乳制品.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仍未根本缓解.近年来相继发生的“毒豆芽”、“瘦肉精”、“地沟油”、“彩色馒头”等事件就是其中的脚注.据专家推算,目前我国每年返回餐桌的地沟油有200万至300万t.而我国消费者一年动物和植物油消费总量约2 250万t.按此比例推算,消费者每吃10顿饭就可能有1顿碰上地沟油[1].

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要实现食品安全根本好转,必须重典治乱.他在今年5月6日、8日、31日召开的3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都强调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并明确指出,要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笔者认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包括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体系、最严格的行政监管体系、最严格的司法保障体系、最严格的商人自律体系、最严格的行业监管体系、最严格的社会监督体系与最严格的消费者维权教育体系.其中,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最严格的法律义务制度、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度、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与最严格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最严格”具有双重涵义.从横向看,我国的法律制度要严于其他国家和地区;从纵向看,我国的法律制度要严于现行法律制度.

在食品领域实行重典治乱的监管政策,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益,捍卫社会公共利益,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升政府的公信力,遏制食品安全事故,扭转食品行业普遍存在的诚信株连现象,促进食品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拉动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增长,提升我国食品行业的全球竞争力.因此,重典治乱不仅是法治工程,也是经济工程、发展工程、政治工程、民心工程与社会工程.食品安全法治的重要性如何强调都不为过.

良法是食品安全走向法治的前提.为从根本上扭转食品安全现状,实现我国食品安全的根本好转,重塑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必须根据以人为本、特事特办、改革与立法同步推进的原则,尽快启动修改《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法》和《刑法》的立法程序,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联袂修改,抓紧打造《食品安全法》的升级版,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目前,国家立法机关已将《食品安全法》修改工作纳入今年的一类立法计划项目,《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为凝聚专家智慧和力量,提高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践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总局还于2013年6月底成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法修订专家指导组.专家组的职责是,对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进行指导,提供专家意见和建议,参与审议论证食品安全法修订稿[2].

2 建立协同共治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公信力

由于立法不完善,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混乱,部门间责任推诿现象严重,各独立部门的责任受限;《食品安全法》立法者坚持和完善“多龙治水、分段监管”的多元监管体制,力张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与监管分工相比,监管合作更具挑战性与艰巨性.为保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动态性与开发性,《食品安全法》第103条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遗憾的是,目前食品监管机构之间、地区之间仍存在监管缝隙和监管漏洞,一些地方政府对于本地的问题食品企业公然推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懈怠监管态度和地方保护主义.因此,加强行政监管的重点是消弭监管空隙,铸造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

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药品安全质量水平,2013年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决定,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加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农业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将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不再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单设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3].

为做好2013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工作,国务院明确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制办、粮食局等部门负责改革和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综合协调联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从生产源头到消费的全程监管,加快形成符合国情、科学合理的食品药品安全体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持续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治理整顿.加强绿色生产,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4].

国务院2013年5月10日批转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5]又进一步强调,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牵头,在食品药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流通领域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制度,在各个部门间、区域间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完善食品药品质量标准和安全准入制度.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机制.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

为依法确认国务院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方案建立的新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增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统一性、公开性与稳定性,要建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龙头、相关政府部门齐抓共管、商人严格自律、公众积极监督、消费者理性消费的社会协同共治体系,最终全面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监管联动、无缝对接、覆盖食品领域从生产加工到消费各环节的新型合作监管机制.种种需求,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全国食品安全监管网,以实现全方位的监督.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大脑中枢,充分发挥积极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督导职责.

建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鉴于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可能妨害其监管职责的履行,建议彻底抛弃GDP万能的政绩考核观,早日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工作人员的重要权重.建议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力度,对推行地方保护主义的地方党政一把手在考核与晋升方面建立一票否决制.为彻底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阴影,建议对全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并允许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对当地的食品安全问题越级向上级部门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自港澳地区回归祖国以来,内地与港澳之间的食品市场已经连为不可分割的整体.鉴于食品安全已成为内地与港澳地区广大消费者共同关注的法律问题,建议港澳地区与内地之间建立食品监管部门之间、消费者组织之间、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

3 建议弘扬源头治理理念,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与国民社稷息息相关,弘扬源头治理理念的前提是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我国现行法律正是由于食品安全标准不严格导致监管不严,从而导致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故,形成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散、乱、差”的局面.

对上述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三章对食品安全标准制度进行制度创新.首先,确立了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性.其次,确立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其三,从源头上确立了以人为本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理念.

借鉴香港地区的经验,建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时充分听取消费者的意见,以充分尊重广大消费者对标准制定的话语权.目前的食品安全标准主要反映了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意见,而对消费者意见很少听取.这种现象必须尽快扭转.建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标准时举行专题听证会,认真听取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坚决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充分论证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公平性.

鉴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普遍低于发达国家,建议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第18条有关“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基本要求.在立法实践中,我们不应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及发达国家而人为降低食品安全标准,而应当向世界上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看齐.只有这样,中国的食品产业才有国际竞争力,跨国食品公司才会终结对中国消费者和发达国家消费者采取双重标准的歧视性做法.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中,要解决反对以钱为本的现象,警惕一些部门和行业协会为了保护某些行业企业的利益而损害消费者利益.

建议对具有社会责任感并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食品生产企业予以鼓励,奖罚分明.笔者认为,行业协会也可以制定比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更严格的行业标准.

4 重典治乱的核心是完善民事责任制度

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在科技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主要症结在于:商家的失信收益高于失信成本,消费者的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因此,一些奸商为追逐不法利益而肆意践踏食品安全制度,而消费者却陷入“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窘境.因此,对违法者既要追究民事责任,也要追究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最为根本.

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严厉制裁失信者、充分补偿受害者、慷慨奖励维权者、有效教育社会公众的四大功能,是惩恶扬善、鼓励诚信、制裁失信的好制度.为大幅提升经营者的失信成本和消费者的维权收益,建议加大惩罚性赔偿制度力度,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要对所有惩罚性赔偿采取“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政策,惩罚性赔偿金额要由《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的“消费者购买价款的十倍”提高到消费者所受损失的十倍以上,且不得低于消费者所在地上年度的人均月工资收入.无论对生产者还是经营者,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均不以主观故意为要件,以充分体现生命至上、安全至上、以人为本的理念.

桥归桥,路归路.建议进一步激活先行赔付制度与追偿制度.就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外部关系而言,因食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既可向食品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食品销售者请求赔偿.就商家内部关系而言,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确定遵循过错责任原则,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食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食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害虫皆有天敌.建议早日建立强制性的食品责任保险制度.根据该制度设计,食品生产者是投保人,消费者是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一旦消费者利益受损、而生产者拒绝赔偿或者缺乏赔付能力,消费者就可直接前往具有较强赔付能力的保险公司主张损害赔偿.由于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隐患与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成正比,食品安全隐患越大,保险费率越高,一直到食品生产者难以负担.倘若保险公司拒绝对安全风险极高的食品生产者出售责任保险,食品生产者的破产关门也就在所难免.可见,保险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也会慎重确定保险费率,进而把失信企业逼近绝境,把诚信企业推向辉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具有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鼓励生产者公平竞争与创新保险市场业务的三大功效,可谓一举三得.

团结就是力量.为大幅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收益、降低失信收益、提升失信成本,建议《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将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公益诉讼制度引入食品安全领域,授权消费者协会对大规模食品侵权商家提起公益诉讼.受害消费者无需出资聘用律师,也无需前往法院出庭,只需把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信息与受损证据提交消费者协会,就可正常工作与生活,坐享胜诉利益,实现零成本维权的梦想.

由于消费者与商家间的信息占有不对称,消费者维权时经常面临举证难、鉴定难的困惑.为适度减轻消费者举证负担,避免其由于举证不能而遭受不利后果,建议对食品经营者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政策.倘若占有信息多的商家都无力证明自己的食品没有安全缺陷,占有信息少的消费者更无力证明自己购买的食品存在缺陷.由于消费者维权难的核心是举证难,举证责任倒置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提高维权的成功概率,实现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实质平等.

5 建议进一步严惩食品监管渎职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为地方利益的需要,为追求效率而不顾公平,对消费者的利益视而不见,甚至为政绩需要而放纵不良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经营,使其有恃无恐,食品安全问题越发严重,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对食品监管的信心.

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一个主要因素是监管缺失,主要表现在消极监管、被动监管、事后监管.但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很少有工作人员被问责.这一立法疏漏,导致许多官员意识不到责任重大性,往往为某私利而弃消费者利益与不顾.为督促相关责任人员各司其职,重视百姓利益,立法者规定了行政权力官员拒绝或怠于行使监管职责、以及滥用职权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也包括刑事责任.建议依法追究懈怠监管、玩忽职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对纵容、包庇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更要依法从重处罚.

据新华社报道,今年5月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常抽检发现部分单位的食品不合格,其中米及米制品被检出重金属镉超标、食用油被检出致癌物质黄曲霉素B1超标、熟肉制品金色葡萄球菌超标、辣椒被非法添加致癌物罗丹明B等,但是却拒绝依法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的品牌、生产单位及销售单位,有关食品的危害性也只字不提.关系老百姓食品安全的信息本该让全社会知悉并加以利用,但如今却成了有关政府部门“不能说的秘密”.笔者在对新华社发表评论时指出,食药监局抽检的餐饮场所,都是人员聚集较多的公众场所,不合格食品随时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而检测出来有不合格产品之后还加以隐瞒,则更易诱发消费心理恐慌,甚至导致公共安全事件.决不能把不良企业的利益和地方GDP置于公众食品安全利益之上,消费者有用脚投票的权利.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该尽快公布调查过程及调查结论的详细情况,让公众知道不合格产品的具体品牌、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尽快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流向.有关工作人员故意隐瞒应予披露信息的,有关部门还要依法对其进行行政问责[6].为树立政府威信、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实现法律良好效果的需要,建议进一步加大问责机制.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在《刑法》第408条之一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为消除食品监管渎职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平息社会公众对个别监管渎职行为的强烈不满情绪,建议各级司法机关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食品监管渎职罪.建议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时将典型案例公诸于众,从而更好地发挥法律对监管者和全社会的教育和引导功能.

6 建议加大食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与《食品安全法》贯彻不力有密切关系.鉴于不法奸商的违法收益高于违法成本,并且对行政执法可能抱有侥幸心理,为降低违法收益、提高违法成本,建议执法机构在执法活动中,对不法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采取在法定幅度内从高从严处罚的高压态度.

《食品安全法》第92条规定了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5年禁入制度,他们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扩张解释,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中级管理人员在内.对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厨师和工人)也应建立相应的市场禁入制度.建议进一步整合各个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建立一套覆盖全国各个食品产业链和消费链的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让失信的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食品市场中无以遁形,无以立足.

建议从重从快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治奸宄,用重典.在常态化打击食品违法犯罪的过程中,各级司法机关要根据《刑法》“稳、准、狠”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0年9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体现了从严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精神,应予肯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惩治力度,并自同年5月1日起施行.

与严峻的食品安全犯罪形势相比,司法机关应当继续保持严打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决不能姑息养奸.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5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前,食品安全领域的大案要案层出不穷,但查处力度依然不够.建议狠抓大案要案,既要打苍蝇,也要打老虎.除公正及时地查办刑事案件,司法机关还应贯彻服务型司法机关的理念,加大以案说法的宣传力度,并及时向有关行业和社会提出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建议.

为形成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合力,司法机关之间固然需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但也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强调分工负责、互相监督和互相制约,注意对刑事被告人的诉讼程序权利的保障.

建议正确处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之间的相互关系.要严厉打击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要处理好三大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使其相互弥补但不可相互替代,真正实现其法律价值.对不法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要注重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的同时更注重其民事责任,以实现保护消费者的真正法律目的,而不能以打代罚、以罚代赔以及“以行代民、以刑代民、以民代行、以刑代行、以民代刑、以行代刑”.

7 建议完善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监管网

社会监管与行政监管相对.行政监管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无法包打天下.在强调行政监管的同时,要更加创新社会管理,注重社会监管.

建议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教育力度,鼓励和引导具有远见的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要让食品生产经营者意识到,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与发展的竞争方略.建议出台相关的财政税收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和商场销售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也敦促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常思“诚信有价”之古训,常怀对消费者的感恩之心.

鉴于食品安全事件带来的“诚信株连”的行业性后果,各级工商联、企业家协会和行业协会应当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完善自律规则,自觉清除行业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潜规则”.自律是最大的自我保护.要进一步加强各级消费者组织的维权能力建设,重点加强消费指导职能,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及时公正地化解食品安全纠纷,切实提升消费者教育的工作水平.

媒体是全社会的广播员,是一国软实力的标杆,是连接广大消费者、监管者与食品企业之间的桥梁,是社会和谐的减震器,是失信与侵权行为的啄木鸟,是民众维权的开路先锋,是贪官奸商的天敌,是决策者的千里眼,是广大老百姓的顺风耳,是建设食品安全法治国家的骨干力量.支持媒体工作,就是支持食品安全工程.自媒体也是媒体,而且是传播速度快、内容全面、不容易腐败、生命力极其旺盛的媒体.可以说,微博的出现和蓬勃发展意味着我国的新闻自由已经跨入了一个新时代.要鼓励网友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广开言路,百家争鸣,充分发扬民主;也要号召网友慎独自律.只要兴利除弊,微博就能够为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与公信力发挥积极作用.建议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法治的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依据事实与法律及时披露损害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的重大案件,同时积极报道食品安全法治领域的正面典型.此外,也要依法规范新闻媒体的食品广告行为,杜绝虚假的保健品广告.要坚决反对“食品安全问题是媒体炒作出来的,政府应当整顿媒体”的谬论.

除了媒体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当事人的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机制也要进一步创新与完善.要积极稳妥地健全与落实有奖举报制度.

[1]新华网.专家:国人每吃10顿饭就可能有1顿碰上地沟油[EB/OL].(2011-09-20)[2013-08-25]http:∥news.xinhuanet.com/food/2011-09/21/c_122064904_2.htm.

[2]王伯潇,杨光.刘俊海教授受聘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法修订专家指导组成员[EB/OL].(2013-07-04)[2013-08-26]http:∥www.chinacapitallaw.com/article/default.asp?id=11631.

[3]中国人大网.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EB/OL].(2013-03-15)[2013-08-26]http:∥www.npc.gov.cn/npc/dbdhhy/12_1/2013 - 03/15/content_1784337.htm.

[4]国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EB/OL].(2013-03-26)[2013-08-26]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3/content_2371593.htm.

[5]国务院.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EB/OL].(2013-05-24)[2013-08-26]http:∥www.gov.cn/zwgk/2013-05/24/content_2410444.htm.

[6]新华网.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为何“躲猫猫”[OB/OL].(2013-05-19)[2013-08-26]http:∥news.xinhuanel.com/fortune/2013-05/19/c 115822771.htm.

Adhere to Principle of Government by Law Trough Severe Punishment and Make“Food Safety Law”Upgrade

LIU Jun-hai1,XU Hai-yan2
(1.Law School,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China;2.Law School,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Beijing 100029,China)

Food safety is a major issue being critical to our country,“Food safety law”is an important law related to the livelihood of the people and government.This modification of“food safety law”at this timeshould implement the people-oriented concept,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paying equal attention to punishing and preventing,enhance the operability of the law,carry out the supervision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and improve the food safety standards.Establishing the safety supervision system of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perfect civil liability system,and scientific food supervision malpractic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s also necessary.In summary,the most stringent system,supervision,and standards and the most strict system of legalliability should be applied to ensure food safety.

food safety;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rule by law

编者按:食品安全是关系国民社稷的重大问题,《食品安全法》是关系到民生和法治的重要法律.《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已列入国务院法制办2013年的立法计划.本期专家论坛邀请了3位法学领域的专家,共同探讨食品安全法的修订问题.专家认为,修订食品安全法应从打破监管体制部门界限,统一信息公开,增加违法成本,引入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构建食品专员制度等多方面着手,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惩治和预防并重的原则,以严格的制度、严格的监管和严格的法律责任,来保障食品安全.

TS201.6;R155.5;TS207.7

A

2095-6002(2013)05-0001-07

刘俊海,徐海燕.坚持重典治乱的法治原则 打造《食品安全法》的升级版.食品科学技术学报,2013,31(5):1-7.

LIU Jun-hai,XU Hai-yan.Adhere to Principle of Government by Law Trough Severe Punishment and Make“Food Safety Law”Upgrade.Journal of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2013,31(5):1 -7.

2013-06-29

刘俊海,男,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学方面的研究;

(责任编辑:檀彩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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