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背景下网络雇凶杀人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2013-04-10 11:46王恒认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杀人犯罪信息化

王恒认,马 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信息化背景下网络雇凶杀人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王恒认,马 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网络雇凶杀人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雇主和受雇者都与网络有密切关联;雇主和受雇者的联系方式独特;雇凶成本低,雇主的身份多为普通人;网络雇凶杀人案件的跨地域性明显;案件线索少,虚拟网络空间中的证据难以得到有效的固定和提取,案件侦破难度大。侦查对策主要包括:准确选择侦查突破口;综合运用各种信息资源;打破地域限制,加强侦查协作;信息化侦查方式与传统侦查方式相结合。

网络雇凶杀人;特点;侦查对策

雇凶杀人犯罪是指雇主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以金钱或者其他利益为条件,雇佣他人谋杀与雇主有一定联系的人的犯罪行为[1]。网络雇凶杀人犯罪是雇凶杀人犯罪的一种新兴类型。网络雇凶杀人犯罪与传统的雇凶杀人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雇佣凶手所依托的媒介不同:网络雇凶杀人犯罪以网络为媒介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寻找与其无任何联系的受雇者;传统的雇凶杀人犯罪主要是以社会关系为媒介在现实社会中寻找受雇者。

网络雇凶杀人案件根据其与网络的联系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典型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与非典型网络雇凶杀人案件。典型网络雇凶杀人案件是以网络手段为主,其他手段为辅的雇凶杀人案件,从雇凶到最后犯罪完成都与网络有紧密的联系;非典型网络雇凶杀人案件网络只是雇凶的媒介,实际操作多以传统雇凶杀人案件的方法相同。虽然典型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与非典型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之间有所区别,但是它们都会给雇主带来诸多“便利”。网络雇凶杀人案件很有可能发展成为一种比较流行的雇凶杀人方式。为了应对这种新兴的雇凶杀人方式的挑战,有必要针对其特点提出侦查对策,以指导侦查实践工作。

一、网络雇凶杀人案件的特点

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与传统的雇凶杀人案件相比,既有不同与传统雇凶杀人的特点,也有与之相同之处。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与传统雇凶杀人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点共同之处:从雇佣的方式看,主要有以钱相雇、以利相诱、以身相许等方式,其中以钱相雇是其最主要的方式;从雇主的犯罪动机看,主要有谋利型、报复型、情感型等动机,其中以谋利和报复为主要的犯罪动机;从雇佣的层次上看,间接多层次雇凶占据主导地位[2]。当然,除了与传统雇凶杀人案件之间存在的共同之处,网络雇凶杀人案件还有与之不同的特点。

(一)雇主和受雇者都与网络有密切关联。

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与网络之间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离开了网络,雇凶杀人案件只能是传统的雇凶杀人。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中的犯罪主体——雇主和受雇者,都与网络有着密切的关系。雇主和受雇者都应来自与网络群体,至少是懂得如何使用网络的人才能够实施网络雇凶杀人犯罪。在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中,大多数的雇主和受雇者都是资深网民。雇主和受雇者与网络之间的联系不尽相同。雇主除了通过网络雇佣杀手外,还会通过网络学习相关的反侦查伎俩,防止侦查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发现自己,以此来逃避法律的打击。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中的雇主可能有比其他类型的雇凶杀人案件中的雇主更强的反侦查意识。受雇者除了通过网络寻找被雇佣的机会外,由于其长期沉溺于网络世界中,已经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网络人格。其中,那些长期沉溺于网络游戏,受到网络游戏的影响,思想上日趋暴力性的人更容易受雇成为杀手。[3]所以说,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中,雇主与受雇者都与网络有密切关联。

(二)雇主和受雇者的联系方式独特。

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中,雇主和受雇者之间的联系依托于网络。雇主和受雇者之间的联系多通过以下的几种方式建立:雇主发布“招聘”信息,在网上公开招募杀手;受雇者发布“求职”信息,在网上公开承接杀人等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雇主与受雇者通过网络游戏结识,通过网络游戏中建立的“友谊”建立起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通过其他的网络途径建立联系。雇主和受雇者建立了初步的联系后,仍然离不开网络的支持,他们如果要进一步的商讨犯罪计划,就会通过QQ、MSN、微信等即时聊天工具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联系。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从预谋到最后犯罪完成,雇主和受雇者都可以通过虚拟的网络或者其他非直接见面的方式进行联系,所以直至案件侦破,雇主和受雇者虽经直接联系,但也有可能互不相识,这就对传统的侦查辨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同时,雇主与受雇者这种独特的联系方式也会模糊案件的因果联系,加大案件的侦破难度。

(三)雇凶成本低,雇主的身份多为普通人。

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与传统的雇凶杀人案件相比,具有雇凶成本低,雇主多为普通人的特点。首先,由于网络为雇凶杀人犯罪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交易平台”,使得雇主和受雇者可以直接进行联系,减少了中介人的提价,同时也使受雇人资源扩大到了全国乃至全世界的范围,使得原来稀缺的受雇人资源趋于“市场饱和”,雇凶的成本也就随之下降。其次,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中的受雇人多是一些二十岁左右的年轻人,他们整天沉溺于网络之中,缺乏必要的社会经验,而且极有可能经济窘迫,急切需要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这时他们在网上发布一些承接杀人等犯罪活动的信息,如果雇主与之联系,很有可能就会以极低的价格达成“交易”,这也使得网络雇凶杀人的雇凶成本进一步降低。网络雇凶杀人的雇凶成本的降低,使得更多原来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的普通人也可以雇凶杀人。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中,雇主的身份多为普通人,与传统雇凶杀人案件相比,官员、商人等雇主的比例相对较少。

(四)网络雇凶杀人案件的跨地域性明显。

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已经从现实世界扩展到了虚拟世界,人的交际圈也在不断的扩大。通过网络,人们可以足不出户的接触到全国各地乃至全世界任何地方的人群。网络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可以突破地域的界限,也使得雇主可以突破区域的界限,在全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寻找受雇人,这也就使得网络雇凶杀人案件的跨区域性特征日渐明显。[4]传统雇凶杀人案件一般是通过各种社会关系形成雇主和受雇者的雇佣关系,由于现实世界社会关系的局限性,传统雇凶杀人案件基本上都难以突破社会关系所辐射的地域,也就是说传统雇凶杀人案件的跨地域性不明显。相比之下,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不再依赖于存在于现实世界的社会关系,而是依托于网络虚拟世界之间的交流,这样网络雇凶杀人就可以突破社会关系的地域限制,形成跨区域的特征。

(五)案件线索少,虚拟网络空间中的证据难以得到有效的固定和提取,案件侦破难度大。

与传统雇凶杀人案件相比,网络雇凶杀人案件的雇主和受雇者之间的社会关系不明显,再加上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中雇主和受雇者之间的联系多在网上进行,使得网络雇凶杀人案件的案件线索相对较少。在证据收集和提取方面:首先,雇主和受雇者的交流多通过网络进行,电子证据的固定和提取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其次雇主和受雇者通过网络习得的反侦查手段,他们很有可能通过删除聊天记录和清理上网痕迹等方法毁灭证据,进一步加大了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难度。

二、网络雇凶杀人案件的侦查对策

(一)侦查突破口的准确选择。

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侦查初期,由于案件线索少、因果联系不明显等原因,案件很有可能一时间难以取得进展,甚至会陷入侦查僵局。为了推进案件侦破的顺利进行,侦查机关就必须结合网络雇凶杀人案件的特点,找准侦查突破口。首先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与网络之间的紧密联系可以作为侦查突破口之一。特别是在间接多层次雇凶中,在未发现网络雇凶杀人的全部嫌疑对象之前,可以通过网络与未抓获的嫌疑对象取得联系或者监控未抓获嫌疑对象的网上活动,并通过技术手段准确确定其所在位置,以抓获未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其次,网络雇凶杀人案件的跨地域性也可以作为侦查突破口之一。网络雇凶杀人案件有别于传统雇凶杀人案件中一般雇佣本地人或者离雇主居住地不远的人作为杀手的特点,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中,受雇者一般都为外地人,而且与雇主的居住地距离较远,有的受雇者甚至奔袭上千公里实施犯罪活动。这时,侦查机关可以通过现场访问等传统侦查方法,重点调查案件发生前与案件发生时出现在犯罪现场附近的外地人、陌生人,以期能够锁定可能的受雇者。

(二)各种信息资源的综合运用。

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中,由于其与网络有紧密的联系,所以在雇主和受雇者进行联系的时候会遗留下大量的信息。对这些信息资源的综合运用,是侦查机关侦破案件的关键所在。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侦查过程中,互联网信息是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信息资源。除了互联网信息外,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中还有可能会运用到银行卡信息、通讯信息、视频监控信息等信息资源。

首先,互联网信息在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侦查中的应用。在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中,雇主在网上发布的雇佣杀手的“招聘”广告、受雇者在网上发布的“求职”信息、雇主和受雇者通过即时聊天工具或者电子邮件进行联系的信息都是重要的信息资源。虽然雇主和受雇者在网络上都是以虚拟的身份进行联系,但是收集这些信息资源仍对侦破案件有重要作用。通过这些信息资源的收集,可以初步确定雇主和受雇者的犯罪事实,还可以通过获取雇主和受雇者即时通讯工具号码的方法,进行网络定位,抓获隐藏在虚拟网络里的雇主和受雇者。

其次,银行卡信息在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侦查中的运用。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中,雇主为了自身安全和逃避侦查机关的侦查,一般不会选择脱离网络与受雇者见面,因为雇主和受雇者一旦见面就会增加雇主自身被抓获的风险。雇主为了防止这种风险的出现,一般会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与受雇者进行交易。雇主一般会先预付一部分定金,待受雇者完成“任务”后再将剩余佣金打入受雇者的银行账户。再加上绝大多数的雇凶杀人案件是以金钱为交易条件,所以查清雇主和受雇者银行账户之间的异常资金流动也就成为侦破网络雇凶杀人案件的关键所在之一。

第三,通讯信息在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侦查中的应用。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中,雇主为了方便与受雇者取得联系,多会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此时通讯信息就成为了侦破案件的关键切入点之一。雇主使用手机与受雇者取得联系时,手机通讯信息以及手机存储信息就成为了侦破案件所需要利用的信息资源。同时,如果获得了雇主或者受雇者的手机号码,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定位,以抓获犯罪嫌疑人。雇主除了会使用手机与受雇者取得联系外,还有可能使用公用电话或者IC卡电话与受雇者联系,这时侦查机关就需要根据公用电话以及IC卡电话的位置对雇主的活动轨迹进行相关分析,以确定雇主的大体活动范围。

第四,视频监控信息在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侦查中的应用。在非典型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中,网络只发挥雇主寻找受雇者的媒介作用。雇主为了确保受雇者能够完成其“任务”以及所付佣金的安全,雇主会选择与受雇者见面,以监视受雇者的行动,确保犯罪目的的达成。雇主和受雇者一旦见面,就有可能留下视频监控信息。即使雇主和受雇者不选择见面,雇主或受雇者为了预防侦查机关的监控,在进行网上交流时,会选择在网吧上网。雇主或受雇者在网吧上网时,也会留下视频监控信息,此时侦查机关再结合其他线索,极有可能锁定犯罪嫌疑人,侦破案件。

(三)针对网络雇凶杀人案件的跨区域性,有必要加强侦查协作。

网络雇凶杀人案件有别于传统雇凶杀人案件,由于其突破了社会关系的地域限制,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中的雇主、受雇者以及被害人的主要活动地或者居住地不在同一区域。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中还存在大量的间接多层次雇凶,使得案件的情况更加复杂、涉及的区域也更多。如果仅仅依靠案件发生地的侦查机关,是难以有效的侦破此类案件的。针对网络雇凶杀人案件的这一特点,侦查机关必须打破地域限制,加强侦查协作。网络雇凶杀人案件的侦查协作要以案件发生地侦查机关为主,各涉案地侦查机关积极配合,以侦破案件、抓获所有涉案嫌疑人为目标。

(四)信息化侦查方式与传统侦查方式结合运用。

信息化侦查,是指围绕侦查工作目标,利用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优化和完善侦查业务的一切理论与实践的总和,信息化侦查是一种快速反应、准确高效的侦查模式。[5]信息化侦查方式是侦破网络雇凶杀人案件的最有效的方法。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中,雇主与受雇者在进行联系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大量的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正是利用信息化侦查方式重要基础。通过信息化侦查方式可以确定雇主和受雇者之间的雇佣关系、确定雇主和受雇者的所在位置以及固定和提取雇主和受雇者的犯罪证据,这些都是侦破网络雇凶杀人案件的关键所在。

在运用信息化侦查方式侦破案件过程中,侦查机关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根据案件侦查工作的需要应用信息化侦查方法,不能将信息化侦查方法的使用泛化。其次,在运用信息化侦查方法的过程中,也要注重各种信息资源的保护。信息化侦查方法使用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问题,这时侦查机关必须注重这类隐私信息的保护。特别是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颁布以后,侦查机关在使用网络信息时必须有效的防止公民隐私信息的泄露。第三,信息化侦查方式虽然是侦破网络雇凶杀人案件最有效的方法,但是由于信息化侦查的局限性,它不可能完全取代传统侦查方式的地位。在侦破网络雇凶杀人案件过程中,侦查机关必须将信息化侦查方式与传统侦查方式相结合,才能高质量、高效率的完成侦查任务。

[1]郭子贤.雇凶杀人犯罪的特点及侦查对策[J].公安研究,2002,(7):17.

[2]郭子贤.雇凶杀人犯罪的特点及侦查对策[J].公安研究,2002,(7):20.

[3]孙海涛.网络雇凶杀人、敲诈勒索案[J].中国刑事警察,2006,(2):38.

[4]郭 冰,王大中.信息化条件下网络雇佣杀人犯罪及侦查对策[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3):91.

[5]陈 刚.信息化侦查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13.

(责任编辑:赖方中)

DF793

A

1674-5612(2013)06-0075-04

2013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信息化社会背景下打击犯罪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3SKX08)子项目《信息化侦查在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侦查中的应用研究》(项目编号:2013SKX08-23)。

2013-08-11

王恒认,(1987- ),男,山东济宁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侦查学方向)硕士生,研究方向:侦查学;马 璐,(1989- ),女,安徽合肥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侦查学方向)硕士生,研究方向: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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