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语言背后的刑事司法理念嬗变

2013-04-12 17:19陈亚东
关键词:起诉书被告人司法

陈亚东,王 杰

(1.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四川 广安 638000;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 成都 610017)

起诉书①本文仅研究针对自然人犯罪的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将被告人交给法庭审判时所制作的法定文书。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不同时期都发布了起诉书的规范样本,②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式八十即关于起诉书的制作样式规定),以适应修改了的《刑事诉讼法》;2002年,启用起诉书新格式,包括普通程序案件、单位犯罪案件、简易程序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等4 种,并录入2008年《国家公诉人办案规范手册》;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高检院对包括起诉书在内的各类法律文书及时进行了修改或新增。检察官套用固定的格式,把法律事实的时间、地点、人物、结果等基本要素交代清楚即可。但是作为最重要的公诉文书,起诉书具有启动审判程序、发生诉讼系属、提供审判资讯、预防性界定、审查预备、观念整合和形象维护等重要功能,[1]其所使用的语言和观点代表的是国家立场。不同时期起诉书的用语、措辞,鲜明地体现着国家当时的刑事司法理念。以四川省某县人民检察院1980年③各级检察机关陆续建立于1954年宪法颁布后,文革期间停止办公,1978年后陆续恢复重建,部分地方检察机关恢复办公时间相对滞后,故从1980年之后才有可查阅的完备资料。以来起诉书语言变化情况为参考,可以看出国家刑事司法理念不断走向理性、文明。结合国家法治发展进程,以约十年为一个阶段,可以将起诉书语言状态大体上划分为1990年及以前、1991年至2001年、2002年至2012年、2013年以来四个时间段,经对比可见明显的变化。

总的来看,第一阶段(1990年及以前),各地检察机关起诉书语言风格差异较大,地域语言习惯和特色鲜明。同时,亦有政治性语言、革命性语言较浓,重点描述犯罪事实、忽略记载办案程序等共性。第二阶段(1991年至2001年),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刑事司法理论和实务发生显著变化,起诉书语言从风格各异走向初步统一,法言法语逐步取代政治性、革命性语言,开始注重反映办案程序和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尤其是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无罪推定”等司法理念的确立,以及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试行样本的颁布,促使起诉书语言步入规范化。第三阶段(2002年至2012年),随着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起诉书正式样本,起诉书语言更趋理性、客观,通过详细反映办案程序和羁押情况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更加注重保护证人、被害人等个人信息及隐私。第四阶段(2013年以来),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下发了新的起诉书样本,对被告人身份信息表述更为详细,更加注意听取被害人等各方诉讼参与人意见,特别新增了量刑情节内容,这些修改契合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检察执法理念,也将促使起诉书语言日益改进和完善。具体来看,起诉书正文几个主要部分的关键性语言在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特点,鲜明地反映了不同时期的司法理念。

一 对涉案人员身份情况表述精简有别,逐渐注重保护相关诉讼参与人权益

(一)对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表述日趋精确

1990年以前,起诉书制作多依靠检察官之间的“传、帮、带”,同一级不同检察院的起诉书语言风格各异。总体上看,这一时期的起诉书对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主要载明了姓名(包括绰号)、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家庭成分(限部分起诉书)、住址、职业及前科等。如:“被告人:周**,男,二十九岁,汉族,小学文化,家庭贫农,个人农民,系**省**县**公社十大队二生产队人。无前科。”①引自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80)检经字第1 号。其中有多项信息较为模糊,如起诉书均载明被告人被起诉时年龄,既不能直接反映作案时年龄,也可能随着诉讼的进行发生变化。由于没有载明身份证号码,人员信息竞合的概率也可能增加。家庭成分出现在起诉书中,反映出了浓厚的政治色彩。1991年至2001年的起诉书对被告人身份信息反映较为详细,在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起诉书试行样本后更为明显。2002年后,起诉书对被告人身份信息力求精确,一般均载明出生时间和身份证号码,大大提高了被告人信息的精准性,同时对“家庭成分”这一历史遗留信息予以摒弃。笔者认为,对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表述过于详细也带来两点弊端:一是重复核实被告人身份,使起诉书表述略显繁琐;二是载明被告人的小名、绰号等信息,不利于保护被告人隐私。2013年的起诉书样本在被告人身份信息部分还新增了“出生地和户籍地”,虽有利于更加准确地记载被告人信息,但亦可能会对被告人的家乡名誉、家人住址隐私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起诉书表述被告人身份信息应繁简得当,在现有基础上,可省略绰号、小名、出生地和户籍地等与案件无关的信息,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

(二)对被告人前科的指控更显客观

1990年以前,起诉书一般在被告人身份信息部分表述前科情况,但并不阐明认定前科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如:“被告人熊**,男,现年三十五岁,汉族,初小文化,**县**公社三大队七队人,有前科,系累犯。②引自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81)检诉字第60 号。”显然,在起诉书中直接使用“有前科,系累犯”这样的结论性语言欠妥。1991年至2001年,对被告人的前科情况逐步改进为客观载明何时、因何事、被处以何种处罚及刑满释放或假释时间,起诉书中往往结合法律规定提出被告人是否构成累犯,但不作结论性表述。2002年正式颁布起诉书样本后,这一表述规范得以正式确定。这样更符合控诉的职能属性,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1980年至今的起诉书都将查明的被告人全部前科均予写入,分别作为累犯或其它酌定量刑情节。2013年起诉书样本要求写明被告人“曾受到刑事处罚以及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行政处罚的情况”。有学者提出,过多记载被告人的信息会产生法官不合理预断等负面作用。[2]笔者认为,结合刑诉法修改,对于不构成累犯的前科,可不写入起诉书,可能影响量刑的,可在庭审中查明并在公诉意见中说明;对于被告人不满18 周岁时的犯罪前科,特别是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该封存的犯罪记录,更不应写入起诉书。

(三)更加注重保护被害人、证人等的身份信息

起诉书是较为公开的法律文书,对于公开开庭审判的案件,起诉书的内容经当庭宣读被旁听群众知晓。若措辞不当,可能造成被害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隐私等信息泄露而给他们带来负面影响。例如1981年某拐卖人口案③1979年刑法第141 条规定了拐卖人口罪;1997年刑法第240 条规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起诉书:“被告人刘**于一九八O年十二月以欺骗手段将我县**公社* 大队女青年熊**(17 岁)拐骗到河南省**县**公社,以650 元身价卖与史**同居;……先后将**县**公社**大队女青年张**(17 岁)和谢**(17 岁)拐卖到河南省**县**公社分别卖与该社郭**、杨**同居。”(原文均为真实姓名和详实地点)该起诉书对三名被害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信息详细载明,能够达到指控更加准确的目的。但在乡土社会文化氛围下,会对这三名未成年妇女的成长和婚姻造成不良影响。虽然1998年和2002年两个起诉书样本均没有对被害人、证人等身份信息作出规定,但是随着民众的人权意识不断增强和司法人员办案理念的改善,2002年以来的起诉书对涉及被害人、证人的隐私(特别是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表述日趋谨慎,并逐步以隐化了未成年人和涉及隐私的被害人的真实姓名。

起诉书语言对涉案人员身份情况表述从简到精、对被告人前科指控从先入为主到客观表述,逐步注重保护相关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等可以看出,司法理念逐步走向精细、客观和注重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二 对案件办理过程表述日益严谨,逐渐强化对办案程序的审查

(一)侦、捕、诉时间记载更详细,逐步杜绝超期羁押

1990年以前的起诉书大多没有载明刑事拘留、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具体时间,1998年颁布的起诉书样本要求反映案件来源但忽略了其他环节。司法实践中起诉书对审查经过的表述如:“上列被告因非法拘禁一案,经我院侦查终结,证明其犯罪事实如下:”①引自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84)邻检法字第4 号。又如:“上列被告因盗窃一案,经我院批准,由**县公安局于一九八三年九月十日依法逮捕,经预审终结移送我院起诉,其犯罪事实如下:”②引自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83)检诉字第110 号。这两份起诉书代表了当时司法实践中起诉书的基本面貌,未写明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时间和侦、捕、诉环节的办案期间,不能显示是否超期羁押,反映出当时对办案时限的监督不力和对被羁押人员权益保护不力。1991年前后至2001年,司法实践已逐步认识到该问题的重要性,在起诉书中逐步载明刑事拘留(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称“收容审查”)、逮捕、起诉几个诉讼环节及时间。2002年起诉书样本施行后,明确要求写明刑事拘留、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三个重要环节的具体时间。审查起诉期间有改变管辖、延长审限和退回补充侦查等情况的,也要求写明。使得整个案件诉讼程序及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等信息一目了然,有效防止了超期羁押。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得到保护,程序公正得到加强

1990年之前的起诉书中,均未载明受理审查起诉后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诉讼权利、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意见的情况(如上文“二(一)”部分两例)。反映出在当时的司法环境下,被告人的辩护权、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权等合法权利未得到有效保护。1991年至2001年,这一现象逐步有所改观,而1998年、2002年两次颁行起诉书样本均要求对审查起诉环节诉讼情况载入起诉书,办案人员对权利告知、听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等司法程序更加注重。2013年起诉书要求审查起诉环节听取当事人意见的顺序,由原来的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调整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笔者认为,此规定是刑诉法注重加强辩护权的表现,而强化辩护权正是推动司法进步的必需。同时,要求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时代背景下,对起诉书的内容作如此规定,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案,认真听取当事人各方意见,保障其诉讼权利。

起诉书语言从重事实描述轻反映程序、从“闭门办案”到注重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反映出司法理念走向实体程序并重、办案与权利保障并重、打击犯罪与规范执法并重。

三 对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表述更趋客观,更加注重客观、理性指控

(一)对案件事实的客观阐述逐渐取代有罪推定

1990年以前,对案件事实部分的叙述均以“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犯有如下罪行”开头。案件事实在未经法庭审理前就被冠之以“罪行”、“犯罪事实”等定罪意味的字样,反映出鲜明的“有罪推定”色彩。1991年至2001年已经出现个别起诉书不用或很少用类似语言。而随着“无罪推定”的理念法定化,起诉书逐步以“经依法审查查明”取代了前述表述方式成为案件事实部分的开头,体现出讲事实、讲证据的司法理性。但比较刑事判决书对案件事实分述为“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经依法审理查明的事实……”,笔者认为,为与之相对应,体现起诉书指控事实仅属控方观点,可将事实部分开头语写为“经本院审查查明”。

(二)法律语言逐渐取代其他感性语言

作为国家指控犯罪的法律文书,起诉书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措辞往往多用贬义词以表明贬斥的立场,这样的“春秋笔法”[3]本无可厚非,但1990年之前和1991年至2001年期间的起诉书中,检察官个人感性语言痕迹十分明显。如:“被告人刘**勾结谭**盗走水牛一头”,“二被告人共谋盗窃并串联邹**同去作案”。“勾结”、“串联”这样的用语显然是文革年代的“遗产”。又如:“被告胆敢藐视国法……”,“经多次教育不改,实属情节严重”。这样的表述,明显掺杂了检察官强烈的主观情感,指控立场失于理性。笔者认为,嫉恶如仇是检察官应有的宝贵的品质,但是在起诉书的措辞应立足公正、回归理性,用尽量客观、平和的语言阐明案件事实,才能被各方当事人及广大群众所接受,才能经得起监督和检验。而这一点,最高人民检察院无法在起诉书样本中进行规定,主要应依靠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加强法律修养,尽量用法言法语取代感性语言。从实践中看,2002年至今的起诉书语言在这一点上已经大为改观。

(三)证据的表述更显规范

1997年之前,起诉时一并移送侦查卷宗。相应地,有的起诉书直接省略了对证据的阐述,也有的采取“笼统式”表述。如多份起诉书有这样的语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均供认不讳”。这样的表述既过于草率,也忽略了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的可能。在1998年颁布起诉书样本前,司法实践中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在探索中逐步改进。2002年颁布起诉书样本后,要求写明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司法实践中,起诉书对证据的表述亦逐步注重结合案件的主要事实,按照证据的种类进行罗列,并注意形成逻辑上的证据体系,便于被告人和辩护人在证据信息基本平等的条件下进行辩护。但是对于1998年、2002年样本均规定“不必对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支持与反对的观点并存。[4]2013年虽然恢复了起诉时移送案卷,但起诉书仍要求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列举证据”。笔者认为,起诉书中应当写明的“主要证据”是指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或起决定性作用的证据。完全没有必要在起诉书中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一则显得起诉书累赘,二则显得在庭审前先入为主,三则过早暴露了控方思路。

起诉书语言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感性用语到理性措辞,从笼统的证据概述到分类列举,反映出司法理念走向客观、理性和规范。

四 起诉的要求和根据严格依法,逐步得到规范和统一

(一)起诉的要求以“请依法判处”取代“请依法惩处”

2001年之前,起诉书在起诉的要求部分措辞多为“请依法惩处”,1998年开始逐步修正为“请依法判处”。二者虽仅一字之差,但涵义却大相径庭。“惩处”指被告人已经被认定有罪,交付惩罚处理;“判处”指将被告人交付法院审判,并依法处理。从“请依法惩处”到“请依法判处”,体现了公诉机关从先入为主直接认定犯罪到在阐明事实的基础上表达有罪观点的转变。笔者认为,这一转变,反映出检察机关回归客观、理性指控犯罪的立场,体现了公诉权的“求刑”属性。可以说,语言措辞一小步,法治进程一大步。

(二)逐渐以法律作为起诉的唯一根据

对于起诉的根据,1990年以前及1991年至2001年间的起诉书表述不一,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主观臆断性语言交替出现。如某盗窃案:“我院为打击一切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特向你院提起公诉……”;①引自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82)检诉字第46 号。某滥伐森林案:“为了张扬法制,维护森林管理法规,保护森林资源……提起公诉”。②引自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85)检林字第3 号。且1990年前后数年的起诉书,多用“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作为起诉根据,这反映了当时刑法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作为首要的、紧迫的任务。笔者认为,起诉书将上述语言写作起诉依据,显得不严谨,过分夸大刑法的时政工具意义,弱化了法治意义。历经1998年、2002年两次颁布起诉书样本后,实践中起诉根据的表述逐步规范为: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何种客体,触犯了刑法的何种规定,应当以何种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现行刑诉法为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这样的表述严格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在形式上有了很大的进步。

起诉书语言用请求“判处”取代“惩处”,用法律根据取代其他政治性、政策性根据,体现司法的“法治理念”逐步深入,司法规范和司法文明得到加强。

五 进一步完善起诉书语言,彰显现代刑事司法理念

起诉书语言的运用,不单纯是文字问题,也是严肃的法律问题,它涉及指控犯罪的效果、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障乃至司法理念的进步。在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格式规定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起诉书语言,充分体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

(一)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下起诉书语言的基本标准

第一,符合法律宗旨,体现法治精神。要求起诉书的用语要始终符合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宗旨,体现程序公正和严格依法的法治精神,以此不断促进刑事司法进步。第二,体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刑事司法理念。要求起诉书用语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用平和的语气阐述事实,避免政治性、情绪性、主观臆断性和带有强权色彩等的语言,还应反映审查起诉及之前各个诉讼环节程序的规范。

(二)加强公诉人语言修养以增强起诉书语言效果

作为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公诉人应当具有重视公诉语言的意识。有学者认为,要用“合不合法”、“合不合适”、“好不好懂”、“利不利于反映案件事实”来衡量法庭语言是否规范,[5]笔者认为是可取的。起诉书应当尽量以朴实、简明的语言将案件事实和诉讼过程阐述清楚,让具备基本文化水平的被告人和人民群众都能知晓文中之意。建议应定期开展包括起诉书语言在内的公诉人语言培训,并将之作为公诉人业务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公诉人员不断加强公诉人语言修养,以增强起诉书语言效果。

(三)制作起诉书严谨细致,严格把好语言关

在制作每一份起诉书时,都应严谨细致,严格把好语言关。一是正确借鉴。公诉人在制作起诉书时往往习惯引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但起诉意见书语言往往较为粗糙,不宜照搬,公诉人在借鉴时要仔细甄别,取其精华。二是严格审核。实践中制作起诉书的程序一般是由承办检察官起草、部门负责人或主诉检察官审核,分管检察长审定。笔者认为,对起诉书语言的审核责任应当前置,即起草人应当在认真起草、仔细推敲用语的基础上交部门负责人或主诉检察官审核。审核人应着重把握起诉书语言文风的规范、统一,使同一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在语言风格上保持一致。这就要求公诉人在内心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具备较高的语言修养,才能在起草起诉书时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体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刑事司法理念。

[1]程捷.功能、要素与格式:起诉书制作检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1):93-98.

[2]李全.论我国公诉案件起诉书的改革与完善[D].西南政法大学,2010:27.

[3]党德强.论起诉书制作中的“春秋笔法[J].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6):32-34.

[4]韦凯.起诉书2002 格式评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6):112-114.

[5]廖美珍.刑事法庭语言规范问题[C]//佚名.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2008).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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