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引发的思考

2013-05-07 09:51王雅婷陈诗煜朱建设
科学导报·学术论坛 2013年2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金融体系融资

王雅婷 陈诗煜 朱建设

【摘要】在2011年下半年温州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数十家企业老板“跑路”的危机事件爆发后,金融的借贷问题和实体经济的削弱问题暴露无遗。本文结合实际探究了温州借贷危机的形成原因以及各项解决措施。

【关键词】民间借贷;融资;金融体系

一、温州借贷危机形成的根源

(一)借贷领域活跃的原因

(1)实体经济削弱,民间借贷领域活跃

温州资源匮乏,土地紧缺,中小企业实体经济的发展因环境与资源而受到制约。近年来,由于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劳动力成本大幅上涨,竞争日趋激烈,温州民营企业实体经济的投资回报大不如前。而温州人以其特有的“温州模式”积累的大量的财富散于民间,使得民间资本急需找到投资领域,在此情况下,传统行业失去了民间资本的支持,他们将资本由实体经济转入房地产或股票市场以及民间借贷领域,以期望获得巨大的利润。这样资本就聚集到炒房,炒矿,炒大蒜,炒农产品,炒白糖等方向上来,如此一来,民营实体产业不断“空心化”,大量民间资本远离实体经济,相反民间借贷却活跃起来。

(2)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转向民间借贷领域

由于近年来持续的通货膨胀,央行连连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从不断地加息到提高存款准备金率,2011年上半年,大部分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达到了21.5%的历史新高,这样的银根紧缩措施让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紧缩,也让民间融资形式活跃起来。商业银行的经营目的是追逐利润和利润最大化,而中小企业规模不大,每笔要求的贷款数额不大,会计处理不规范,财务报表不完整,盈利无法与国企央企相比,同时又找不到合适的担保。对其未来的发展,银行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以至于不愿为其提供信贷支持,中小企业不得不从民间金融市场获得资金需求,由此民间借贷领域便格外活跃。

(二)形成借贷危机的原因

(1)民间金融法制建设欠缺

长期以来,我国缺乏针对民间金融的法制建设,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国家出台了一些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但是其散落于地方文件中,始终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在缺少法律保障的情况下,一旦出现问题就可能出现无人承担或无机构承担,债权人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拿回资金,而债务人也可能会在偿还借款时受到利益损害。近几年温州的民间借贷纠纷事件的数量一直在上升,由于法律的不完善,许多问题都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银根紧缩后,大量企业负责人“跑路”,使债权人的借款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偿还,大量的债务纠纷无法得到及时的处理,温州原本已紧绷的资金链因此不堪重负而断裂,致使借贷危机彻底爆发。

(2)民间信贷监管机制缺失

众所周知,银监会只负责监管具有正式牌照的金融机构,没有牌照的民间借贷机构从一产生就不受金融体系监管,这样就出现了民间借贷机制的监管缺失。利用无监管机构这个漏洞,民间借贷组织对贷款利率的无限制提高以及对借贷规模的扩大,致使借贷风险的概率及范围变大,破坏力也大大增加。对于民间金融,制度和政策又没有特别的禁止和限制,只是出现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后才去进行处理和整顿,而此时已经产生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其次,对风险的监管力度也不够,银监会无法及时监测并控制。当民间借贷危机出现后,中小企业既没有任何事先的预防措施,也没有事后的救助和善后机制,这是监管机制严重缺乏的表现。

(3)民间信贷运作不规范

民间信贷缺乏专门为其服务的中介机构,人们的借贷对象是建立在私人关系基础上的,多以朋友、亲戚、伴侣等一系列关系为纽带,这种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信用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所谓的“人情贷”往往隐藏着巨大的违约风险,它的运作既没有质押或担保,也毫无规范可言,社会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逃债、暴力催收等行为屡见不鲜,民间借贷纠纷也不断增加,最终导致借贷市场动荡混乱。在这种资金链出现断裂的情况下,由此引发的一系列暴力事件不仅会威胁到国家的金融安全,也会对社会的稳定构成威胁,无法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

二、破解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有效措施

(一)健全民间融资的法律体系

要明确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确定民间合法融资的条件,确保与非法融资,恶意融资区别开。其次法律政策要明确申明禁止高利贷,而不能依据现有法律——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这样也让监管有法可依,让“高利贷”所带来的危害得到彻底的根除。第三,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规范,明确借贷双方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及其规范操作等等,让法律也跟上经济形势发展的速度,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合法地运行。第四,加强民间资本市场准入机制的立法,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到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中,打破国有银行的金融垄断,允许并且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领域,使其规范化,制度化,进而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公开化。

(二)加强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

对于民间借贷,政府必须进行必要的干预,成立地方金融监管服务中心,对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兴金融中介机构要进行定期检查,对各类投资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首先要明确监督主体,政府部门必须协调一致,从金融监管到治安监管分工合作,配合监督,才能真正遏制地下钱庄等民间机构的“高利贷”非法行为。其次,监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金融知识,相关人员最好拥有金融从业资格证等。这样,我们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对非法集资,恶意集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第三,对于民间信贷利率,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管理人员必须及时而准确地公开,并且最好能预测其变化趋势,适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增强信息透明度,实现资金借贷双方信息的完全共享性,降低民间融资的风险及成本。

(三)构建中小企业的风险防范体系

面对几十个温州老板的跑路而引起的借贷危机,温州人的反应是措手不及的,这是风险防范的缺失。要从危机中走出来,必须为中小企业融资建立风险防范体系。首先要设立风险评估机构,尤其是对于大额的信贷资金,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风险等级,针对要承担风险的等级,资金供应方再确定是否要贷款给对方,以此来提高民间融资双方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对自己的资金作出理性、合理地投资。其次,要求贷款人出具抵押物或者要有相应的担保行为,针对不同的风险等级,担保的强度或抵押的物品要能匹配,再者民间借贷程序要按照规范操作,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发生违约时双方确切知道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等,预防不必要的纠纷。第三,加强金融与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让社会公众意识到高收益同时带来的高风险,增强风险的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高息借贷和非法金融活动。

(四)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融资机构

民间信贷行为是基于一定的平台的,银行尽量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内部经营良好和信誉较好的企业要简化其贷款手续,降低融资成本,加强信贷支持。其次当国有商业银行的门槛较高的前提下,我们要创造性地建立民间融资服务机构。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比如:德国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大众银行,合作银行等。从客观实际需求出发,仿效国外,大力发展金融创新产品如小额信贷公司,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融资机构,为民间资本与民间中小企业之间搭一个桥梁,不仅破解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让民间资本拥有一个好的投资方向,而且也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以此适应不同层次、不同规模、不同市场的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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