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中必要限度

2013-05-28 05:43孙盎
科学导报·学术论坛 2013年3期
关键词:正当防卫

孙盎

【摘要】正当防卫作为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实施有特定的背景,有必要的限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所以区分“必要限度”对定罪量刑至关重要,对伸张公平正义至关重要。浅谈一下在法律中如何界定“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从而追求相对公平正义的社会。

【关键词】正当防卫 必要限度 防卫过当

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两者的相同点都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区分点是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二、必要限度的认定

1.不法侵害的强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

在一些情况下,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形成侵害急迫性强度尚未发挥出来。

3.防卫人所处的防卫环境

一个是阳光明媚,行人众多的地方,一个是黑灯瞎火的,鲜有人出没的小树林,身处后者环境的受害人防卫意识更加强烈一点。

4.防卫人自身的要求

防卫人与不法侵害人的身体状况,体力差距。

比如7岁的小女孩适逢身强力壮的男子持棍抢劫,对小女孩的正当防卫应适当放松。

总之正当防卫的限度应该综合考虑侵害人和防卫人两个角度的具体判断标准来认定正当防卫的限度,从而真正做到公平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笔者认为在确定防卫限度的具体标准时不得不衡量双方权益的均衡性,不能因小失大

三、正当防卫的真实案例重现

先来看一个邓玉娇的案例: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述客人将她误认为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

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掮击。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挎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邓玉娇案件的分析

不法侵害的强度和不法侵害的缓急在案例中都能体现,至于防卫人所处的防卫环境:

邓玉娇所处的场所就是给客人提供服务的场所,当时受性骚扰她一定是联想到许多发生在娱乐休闲场所的种种淫秽之事,过于激动,欲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欲望分外强烈。

最后一个角度:防卫人自身的要求

而邓玉娇是一个弱女子,两个大男人“瘦死的骆驼比马大”,弱女子在数量上与力量上不能与之抗衡,即使大男人赤手空拳。

从防卫人角度:邓玉娇再三逃避推脱都没能将其不轨之心轧灭,反而助长其野性,当邓玉娇被推到在沙发上时,不法侵害的强度高,情势非常急,结合防卫人所处的防卫环境。拿刀显然是非条件反射的事。

从侵害人角度:两个大男子骚扰一个弱女子,用钱去侮辱,激怒防卫人。

特殊防卫权的概念:

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公民在特殊情况下实施正当防卫不存在过当一说,享有“特殊防卫权”,那就是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明文规定:“对正在行凶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危急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过当,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免受刑事处罚,正是因为其有正当目的性。

1.特殊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人身方面,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特殊防卫没有“必要限度”限制

3.对象上只能针对实施暴力的人,在多人侵害的时,不一定能对每一个人都实施无限正当防卫。

五、总结

不管是从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来看,笔者认为邓玉娇都不属于防卫过当行为。

世间之大,无奇不有,“世上没有两片叶子是完全相同的”,怎样清楚地相对公正的对待他,需要理性,细心以及对法律知晓程度。把握整体,全面考虑方能正确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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