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图书馆中的应用

2013-06-04 07:09郑晗
科技致富向导 2013年10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数字图书馆

郑晗

【摘 要】本文对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阐述,并与国际上有关合理使用的规范进行了比较,提出了关于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图书馆应用的注意事项。

【关键词】合理使用制度;版权保护;数字图书馆

1.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合理使用原则是著作权法针对版权所有人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对其加以限制的一项重要原则,具体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可以在不经版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情况下,自由使用享有版权的作品,但必须对作品的名称、作者的姓名予以指出,并且不得对版权人的其他权利进行侵犯的一种限制著作权的法律制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12月缔结的《世界版权公约》、 《伯尔尼公约》等有关版权公约中明确提出了合理使用的三个重要的法定条件,即作品的使用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并且不得对版权持有人作品的正常利用造成妨碍,对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应该造成损害。这就是习惯上被称为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有关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在我国现存的版权法中并未直接体现,但在200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对合理使用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用户在利用版权持有人作品的过程中,应该对版权人的姓名、版权作品的名称加以指明;但是,应当对无法指明版权作品使用方式的性质或者某些特定的约定的情况作例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我国版权法的相关规定,用户对未经版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公开发表的作品,应遵循不得对版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原则,也不应该对其作品的合法使用造成影响”。合理使用制度是为了实现版权持有人、作品提供者和用户三者之间利益的平衡,以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合理共享。图书馆作为一个无偿地为社会提供信息的服务机构,它发挥着社会公益性的职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对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的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信息服务机构,借助互联网络对馆内的数字作品向本馆内的读者传递和以保存版本为目的而进行的数字化作品的复制,可以不向版权人支付版权使用费,但要以不得获取经济利益为前提。除非与当事人存在例外的约定。

2.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图书馆应用

图书馆的数字参考咨询服务应尽量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开展 。关于作品复制的合理使用的问题,大多数国家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第一,对具有版权的作品,出于保存的需要进行的复制;第二,复制的目的是为了向馆外的其他有版权作品需求的馆提供服务;第三,图书馆为满足用户在学习、研究过程中的所需,进行的复制活动。我国也认定图书馆作品复制应归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但有两点需要指出。其一是倘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图书馆彼此复制版权作品的行为应该被禁止;其二是就满足读者学习和研究之需进行的复制行为本身,我们并不认定为合理使用,但基于图书馆的公益性,我们赋予它一种例外特权。图书馆的数字化行为涉及非合理使用的,可以列入法定许可,它是使那些未经作者授权使用其作品的使用者避免侵权的最有效的途径,其作用是在保障使用者最大可能利用作品同时,也保障了著作权人的最大利益。即不经过作者同意使用其作品,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报酬。

2.1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图书馆应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限制版权所有人行使权利的一种手段。著作权法规定版权持有人享有某种特定的权利,但基于文献信息资源传播、交流的目的,版权法又作出用户可以在未征得版权所有人同意,同时也不必向其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使用其作品的规定。尽管对于“合理使用”范围的规定上,各国有一些不同,但在“合理使用”的主要判断标准上,各国还是存在共同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十二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第八种情况规定了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即“为了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部门对本馆作品的复制行为”,被划归为合理使用 。有必要特别指出的是,并不是讲只需在这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范围内,就可任意地不用支付版权使用费使用版权所有人的作品。在使用合理使用制度时须注意的问题是:即便用户在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框架内行事,也有必要“指出版权作品著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同时对版权所有人的其他权利不得构成侵犯”,倘若没有做到这一点,也同样构成了侵权行为 。我们将此视为合理使用与侵犯版权所有人人身权的分水岭,有必要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美国的有关著作权法律也对“合理使用”问题列出了四个要素:

(1)版权作品利用的目的和性质:基于个人学习、新闻报道、注释、嘲讽性模仿、评论研究和教育目的使用,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的利用,基于陈列或保存版本需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进行的复制行为,都不存在商业营利性质的行为。

(2)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总体数量和实质性:在数量上,基于上述行为而利用或引用他人版权作品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在性质上,没有形成新的版权作品的实质。

(3)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对另外某些媒体刊载或者播发的有关涉及政治、经济、宗教等事件,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可对其进行转发或播报,但不能包括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内容。

(4)利用著作权作品时,对作品的潜在市场或著作权作品的价值是否构成影响:在版权作品的使用过程中,对版权作品的营销市场不能构成任何影响。

图书馆数字化作品的合理使用限制条件:

《条例》规定“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才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即这种图书馆数字化的作品“应该是处于对消亡或濒临绝版作品的抢救性保护,市面上难以购得或必须要用数倍于原作的价格购买的作品”。否则,任何对作品的数字化,都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2图书馆网络服务合理使用的前提条件

(1)《条例》规定图书馆提供的信息服务不得以赢利为目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换句话说,图书馆以赢利为目的任何活动都不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列。图书馆网络服务合理使用尊重著作人身权利的前提条件。

(2)《条例》规定图书馆在以网络为媒介向用户提供版权作品时,必须对版权作品的名称和著者的姓名予以指明。

(3)《条例》规定图书馆以网络为媒介向本馆馆舍内用户提供版权作品时,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以阻止馆舍外未经授权的用户访问该版权作品,并对来自本馆馆舍内用户的拷贝行为所构成的对版权所有人权益的侵害予以防止。

(4)图书馆网络服务合理使用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

(5)《条例》规定以网络为媒介向用户提供版权作品时,不得对版权所有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构成侵犯。

我们必须对以上有关图书馆基于网络服务合理利用的限制条件加以足够的关注,这七项有关合理使用限制条件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忽略,不然就有可能对版权所有人的权益构成侵犯。

3.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数字图书馆有关合理使用制度的版权立法应该紧跟世界版权立法的步伐,要与西方发达国家加强沟通和交流,促进我国版权立法与西方国家的接轨,只有这样,我国的数字图书馆建设才能获得良性、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雪松,张丽萍.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分析.科技信息,2009,(10):8.

[2]世界版权公约[EB/OL].[2009-03-23].http://www.ncac.gov.cn/GalaxyPortal/inner/bqj/include/detail.

[3]汪琼.联合数字参考咨询若干问题研究.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8,(6):8-10.

[4]陈传夫,曾明,谢莹.文献传递的版权风险与规避策略.四川图书馆学报,2004 ,(1):73-76.

[5]熊瑞.网络环境下高校图书馆数字信息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高校图书情报论坛,2007,(4):52-54.

[6]宋晓莉,吕文.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方案.河北科技图苑,2005,(1):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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