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器官谁的痛

2013-07-07 12:25邓光扬
检察风云 2013年7期
关键词:张军捐献者供体

文/邓光扬

我的器官谁的痛

文/邓光扬

“我是帮人活命哎!要没有我们牵线搭桥,患者拖三五年可能还换不了器官。许多人甚至等不到那天就死了。” 2013年2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人体器官买卖中介庭后对法警所说的话发人深思。我国每年150万名需要器官移植患者,但每年仅1万人能接受移植手术,器官缺乏是主要原因。一方面器官供需失衡,一方面我国又禁止器官买卖,面对这样的困境,许多人不由长叹:“我的器官,谁的痛?”

为远游,打工仔3.5万卖肾

19岁的张军是在深圳打工的四川青年。女友请他夏天一起去西双版纳旅游。他碍于情面,满口应承,事后却心事重重——兜里没钱呀!

“陪女友远游,除了交旅行社的钱,一路上其他开销肯定不小。”张军犹豫不决之际,想起了两个月前在网上通过QQ聊天结识的“和尚”。“和尚”当时曾神秘兮兮地对他说:“打工哪有卖肾来钱快、来钱狠?”张军心想,自己是凭体力赚钱的,健康的身体是人生最大的本钱,有本钱才有利息,自己不能干这傻事。于是发了个“微笑”表情,没多加理会。

这一回,张军自己也弄不清有没有想好,只信手点开了好久没上的QQ。QQ一启动,“和尚”的头像就直蹦。原来“和尚”一直不厌其烦地动员他卖肾,说什么卖肾3.5万元,患者家属还会另给2000元的红包,人体两个肾,卖掉一个不影响健康。

张军思前想后,终于拍板:“我卖一个!”过了不久,他应“和尚”之约,去了济南。在那里,他被两个男子安排在一处公寓里,与多个先期到达的卖肾人同吃同住。他们都由一个叫“超哥”的人管理,不许和外界联系。

在济南,张军遇见了“为了同一个目标走到一起”的王诚。

王诚27岁,山东人,比张军早一个月到济南。也因家中急于用钱,被一个网名叫“长期受肾”的人,以同样3.5万元的价格约到了济南。

7月23日早晨,“超哥”将张军、王诚,交到一个叫“小徐”的人手上,坐上开往南京的K515次列车。路途中,小徐说他也刚以3.5万元卖了一个肾,并掀开衣服,让张、王两人看了肚上的伤口。当日下午,三人到达南京火车站,被一个人称“林哥”的男子安排到汉中路附近一家快捷酒店。次日,林哥带张、王两人去医院体检,看供肾者和受肾人的相关组织能否相配。检查从下午两点,一直做到五点多,期间,几名家属几乎寸步不离地“陪伴”着。

小徐是山东东阿人,时年25岁,高中文化,因赌欠债而卖肾。“我想肾是自己的,我不偷不抢。卖自己的一个肾,救别人一条命,没什么不对。”他回忆称,“卖肾时被蒙上了眼罩,带到一家小医院的病房,解下眼罩,写完自愿捐肾的协议,由一位绿衣护士打一针后推进了手术室。醒来时,左侧肾脏已经被摘除了。六天后出院,又被蒙上眼罩送到石家庄;次日查银行卡,果然有了3.5万元。”

卖掉一个肾后,年纪轻轻的小徐干不了重活,干脆做了组织买卖人体器官中介“军哥”的跟单。所谓跟单,就是负责看着“军哥”找来的卖肾者,防止他们中途变卦跑走或被别的中介领走。每成功一人次,小徐就能获得跟单费3000元。

跟单让小徐了解了这一行的操作流程。当一个“供体”只能得到三五万元,而患者所付的价钱却是一二十万甚至三五十万,除去中间环节和供养、医疗费用,每卖一个器官,中介就可以净赚几万元。

2012年7月25日,“林哥”到宾馆,同小徐、张军三人一起在房间打牌,因血型与患者不符的王诚则在一边玩电脑。当晚,南京警方将他们一举抓获。

“林哥”真实姓名梁小秦,黑龙江人,时年26岁。他在法庭上供称,自己是肝移植者,发现器官买卖挺来钱,就在网上发布信息,联系买肾、卖肾的人。后来,南京的王、孙两位患者家属就找到了他,他则到网上找到“军哥”,随后便发生了上文提到的情况。

南京的两名患者告诉警方,他们是住进医院后被病友介绍给“林哥”的。他们说,我国每年有150万名需要器官移植患者,但每年仅1万人能接受移植手术,器官缺乏是主要原因。为了活命,拼抢一条独木舟,寻求器官的大战天天都在上演。只不过,他们都躺在病床上,身上插满管子,动弹不得。代替他们战斗的是各自身后的家庭,赚钱、凑钱、找关系、拼路子……他们只想尽快做移植手术,如果在医院排队等器官,起码五年,期间不仅支出高昂的费用他们吃不消,更担心身体耗不到那一天。

在医院里,南京的两位患者得知供体落入法网,一度情绪低落。他们说,器官只能捐献不能买卖,是国际共同遵循的规则,但人体器官买卖案件中从无患者与器官中间人发生纠纷的,只有患者写信替被告人求情。在他们眼里,这些中介能够解决患者生死的问题,是他们的“大救星”,而对于那些付出器官的“供体”来讲,中间人的撮合又实现了他们救急的愿望。

2013年2月26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但没有当庭宣判。

涉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林哥”在去往法院的路上,对押解他的法警大倒苦水:“我是帮人活命,没有我们牵线搭桥,有多少患者可能等三五年还换不了器官,甚至因为‘钱等不起人’、病拖不起,早就死了。”

据一位法官介绍,他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全国的器官黑中介正在逐渐形成一个统一网络,比如江苏某医院有患者需要一个肾,当地没有合适的供体,但河南省有,中介之间就会相互联系,谈妥价格后,供体会从河南被带到江苏。

“一般而言,供体可以共享,但患者资源不共享,因为患者是出钱方。黑中价手头有了患者,就把相关资料在网络社区上发布,养供体的中介看到了就会和发消息的人联系,协商双方合作事宜及其利益分配方案。”法官介绍说,“医院只对身份证进行检查,而且还没有辨别真伪的能力,这种审查太容易让犯罪人员蒙混过关。患者都是需求者,只要手术成功,他们多会袒护犯罪人员,造成执法人员取证困难。”

“出卖”不入刑 体现刑法谦抑性

器官移植是历史上最具突破性的人类生命科学技术之一,被誉为“21世纪医学之巅”。器官移植技术为越来越多濒临死亡者带来福祉的同时,也诱发了大量器官移植犯罪行为。

器官移植涉及深层的医学伦理问题,如果有钱就能买到器官而不用排队,势必导致生命权的不平等。对供体而言,即使拿到了补偿,也是一种伤害。所以,这种行为是必须坚决打击的。

我国刑法一度以非法经营罪惩治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为遏制器官买卖引发的犯罪,打击愈演愈烈的器官黑市交易以及非法摘除人体器官行为,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并以“注意规定”的立法形式,对隐瞒、强迫和欺骗摘取活体、尸体器官行为,明确仍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盗窃尸体罪予以制裁。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保护的是公民生命、健康权利和国家对器官移植医疗管理秩序。该罪的实行行为是“组织”而非“出卖”,表现形式是“发起、策划、拉拢、安排”;该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器官”而非“本人器官”。对于自愿出售自身人体器官的行为,一些发达国家和我国澳门、香港都规定为犯罪,但在我国只能予以行政制裁:《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六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些媒体和民众对此十分不解,甚至公开诟病这是“打击组织者,放任出卖者”。但笔者却认为立法者苦心一片,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国情,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精神。

一方面,器官供体大多因生计所迫而自愿出卖自身器官,其中即便有一些好逸恶劳者为此行为,亦不具有人体器官中介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另一方面,对这些行为采取刑法制裁手段并不符合刑法特殊预防目的,特别是器官供体在完成一次器官买卖之后,基本丧失了再次出卖器官的可能性。我国目前采取行政处罚对出卖自己器官予以规制是合理的。

捐献窘境多 多方需“给力”

据《人民日报》报道,我国每年需要进行器官移植的患者约150万人,其间包括约100万终末期肾病患者,约30万终末期肝病患者。与庞大且迫切的需求相比,我国的移植用器官捐献数量少,长期以来都处于紧缺状态,导致每年只有约1万人能够做上手术,即只有不到1%的患者可获得正常手术治疗。

人体器官捐献数量少、供求极度失衡。“死者为大,死留全尸”传统观念的束缚和公众认知的匮乏是最主要的障碍。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冯艾国曾参与70多例潜在捐献者的协调,完成18例成功捐献。他慨叹,在实际工作中,潜在捐献者家属最初的疑虑使得协调工作困难重重。

江苏省南京市红十字工作人员赵玲玲对冯艾国的慨叹,感同身受。她说“死后留全尸”是普通百姓根深蒂固的观念。仅2013年前两个月,她工作对象中的四名主动捐献意愿者因亲朋不理解甚至阻挠而放弃。

谈及人体器官捐献进展艰难的原因,赵玲玲还认为以下问题也不可忽视:一是社会知晓率仍偏低。为什么捐、到哪里捐、怎么捐、捐后怎么用、用了怎么样……未为公众广为知晓;二是服务脱节;三是捐献志愿者、家属、劝捐协调员、器官获取专家、主治医生、医院,每一个环节上的错失,都会让捐献工作功亏一篑;四是经费严重不足。开展此项工作的宣传、培训及办公和工作人员费用,对家庭困难的捐献者家属给予必要的救助、遗体安葬、缅怀纪念的费用,以及建立纪念园、纪念林所需的资金投入,大多地区未能较好落实。

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系统性的工作,涉及法律、医学、伦理、道德等方面,需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卫生、民政、红十字等通力配合,形成一个乐于捐献、尊重捐献者的社会大氛围。只有这样,我国人体器官来源严重不足的问题才能得到彻底改观。

山东省滨州市红十字会副会长姜凌红建议:首先应大力倡导捐葬理念,将捐葬提升为继火葬之后的引领社会风尚的更加文明的殡葬方式,予以大力宣传和倡导。积极推行遗体安葬制度。对自愿捐献器官的,凡经家人同意,捐献后一律给予“统一恢复遗体原貌、统一举办遗体告别、统一火化、统一在纪念园安葬”的待遇,以示对捐献者的尊重。

二是开展常态化普及型宣传。建议由国家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制作宣传片、册页、海报、标语等,聘任博爱(公益)大使,以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为主渠道,自上而下大规模宣传。加大对人道救助、遗体安葬、缅怀纪念等政策的宣传,提高捐献者及其家人的社会地位,营造一个“器官捐献利人利己利社会”、“捐献者光荣可敬”的社会氛围。

三是立法规范器官捐献工作。以法律法规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义务、职责权限、工作流程,明确器官获取、分配原则等内容,对影响、干扰捐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课以法律责任;建立救济救助、遗体安葬、缅怀纪念制度,对于家庭困难的捐献者家属给予人道救助、建立纪念林或纪念园,定期组织缅怀纪念;从隐私角度考虑,对器官捐献供受双方信息应保密,但对捐赠器官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则须公开。

四是财政支持和社会筹资并重。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所需经费主要包括基本工作(宣传培训及办公)经费和善后服务经费。善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对家庭困难的捐献者家属给予必要的救助、遗体安葬、缅怀纪念的费用,以及建立纪念园、纪念林所需的资金投入。这些经费来一靠国家财政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经费列支;二靠红十字会向社会募捐。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新闻链接

令人欣慰的是,中国首个专门规范人体器官捐献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3月1日起实施,使身故后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在天津实现了有法可依;《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亦同日开始实施,对全国人体器官遗体捐献在内的遗体捐献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向哪个部门去表达捐献意愿?捐献的范围有哪些?程序怎么走?捐献人的权利如何保证?整个过程谁监督?”天津的条例有效地规范这些问题,并且把重点放在了规范、推动和鼓励公民捐献其身故后人体器官的相关事宜,以明确人体器官捐献原则、明确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明确人体器官捐献的流程、建立人体器官捐献激励机制和困难救助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为主要内容。

相关人士表示,天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有效规范身故后的人体器官捐献及捐献管理行为,保障捐献人合法权益,弘扬捐献人体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义和无私奉献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器官捐献、生命永续”的良好社会氛围,缓解人体器官移植供需矛盾,更多、更好地挽救患者生命,促进人体器官移植科学健康发展,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近期,捐献身故后人体器官的咨询、报名人数明显增多。”天津市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郑新建披露,“《条例》实施后,市红十字会将与民政部门协调制定有关人体器官捐献者殡仪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及贫困救助等办法,落实《条例》对捐献者权益保障规定。与公安交管部门协调探索制定一套交通事故中捐献者实现捐献的工作机制。与人力社会保障部门探讨设立有关新险种,建立定向的保险基金,为成功捐献者定额支付相关致死疾病医药费补贴。”

另,中国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赵白鸽2013年2月21日在天津表示,今年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将扩展到全国所有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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