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质量与刑事犯罪

2013-07-18 12:07
关键词:犯罪率犯罪行为户籍

王 安 魏 建



城市化质量与刑事犯罪

王 安 魏 建

城市化质量; 刑事犯罪; 城镇人口比重; 非农户籍人口比重

一、引言

但是,城市化是否必然会带来犯罪率的提高?如果将犯罪行为视为个体的理性选择,城市化进程通常也意味着居民福利的提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个体并非仅仅为犯罪而选择进入城市。个体选择进入城市的原因在于,城市拥有更多的就业机会, 可以获取更高的工资收入, 同时城市可以为人们

提供更加便利的生活,诸如交通、公园、超市等公共设施,以及良好的医疗与教育条件。不论是以收入还是以消费或支出衡量,农村地区贫困的程度与范围都要远远高于城市地区(UNFPA,2007*United Nations Population Fund (UNFPA), “State of the World Population 2007: Unleashing the Potential of Urban Growth”, Chapter 2-People in Cities: Hope Countering Desolation, 2007.)。因此城市化进程所带来的预期收益的增加,对犯罪行为存在抑制效果,城市化并不应导致犯罪率的提高。

那么,如何刻画城市化的质量?这是实证检验面临的一个难题。现有研究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对城市化水平的衡量并不全面,缺乏对城市化质量的考虑,采用的指标也存在差异,难以实现相互比较。

然而中国城市化进程的统计安排为衡量城市化质量和更深入的探讨城市化与犯罪率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良机。中国有着两种城市化统计安排:户籍人口统计与常住人口统计制度。户籍人口统计是对城市中拥有非农户籍的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则是对城市中居住超过6个月的常住人口展开统计。非农户籍人口真正享受着城市公共产品与福利待遇,代表着真实的城市化水平,更多的体现了城市化的“质”,因此可以用来衡量中国城市化的质量。常住人口尽管居住于城市,但却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难以享受城市公共产品与福利待遇,因此该指标更多的体现城市化的“量”,是名义上的城市化水平。

两种统计结果的差异也充分表明了中国城市化进程存在着“半城市化”特点(王春光,2006*王春光:《农村流动人口的“半城市化”问题研究》,《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5期。)。大量农村产业工人虽长期居住在城市,但并不能同等享受到城市的各类公共服务,收入水平、消费模式无法达到城市人员水平,中国城市内部出现了新的“二元分割”(陈钊,2011*陈钊:《中国城乡发展的政治经济学》,《南方经济》2011年第8期。)。图1显示,以户籍人口比例衡量的城市化水平大大低于城镇人口比重,并且二者的差距在不断扩大。

二、文献回顾

(一)城市化与犯罪率:传统观点

对于城市化为何导致犯罪率上升,传统上主要有两种解释。

第一个解释强调城市化进程对社会结构的影响,认为城市化打乱了原有的社会秩序,使社会处于失序状态,导致犯罪。这是犯罪的社会学解释。Shaw & McKay(1942)*Shaw, Clifford R, Henry D McKay, Juvenile Delinquency and Urban Areas: A Study of Rates of Delinquents in Relation to Differential Characteristics of Local Communities in American Cities, Chicago, IL: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42.提出的社会解体理论(social disorganization theory),将犯罪行为的增加归结为像家庭、学校、教会和地方政府等公共关系和社会制度的消失或解体。Durkheim(1964)*Durkheim, E., The 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 New York: Free Press, 1964.认为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伴随着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导致了“社会组织(social organization)”的缺乏,乡村社区治理模式的退出以及城市化环境下高流动性与匿名特征,最终导致了犯罪率的提高。

(二)城市化是否必然导致犯罪率的提高?——对传统观点的挑战

(三)城市化的衡量

缺少反映城市化质量的衡量指标是导致犯罪水平与城市化之间的关系判断出现重大差异的关键所在。中国由于存在特殊的户籍制度,对人口的统计存在“按户籍”与“按居住地”两种口径。“按户籍”统计的非农户籍人口是真正融入城市社会的人群,可以体现城市化的“质”,从而为更加深入的讨论城市化与犯罪率间的关系提供了良好的机会。但中国学者并没有很好的利用这一机会,尽管两种口径的统计数据在实证研究中均得到采用,如吴一平和芮萌(2010)、陈刚等(2010)选取的是非农人口比重,而陈春良和易君健(2009)*陈春良、易君健:《收入差距与刑事犯罪——基于中国省级面板数据的经验研究》,《世界经济》2009年第1期。、毛颖(2011)则选取了城镇人口比重,但由于依旧是选取单一的城市化衡量指标,未能对其进行比较。

三、城市化与犯罪决策:理论模型

(一)基本模型

1.合法的工作市场

假设在合法的工作市场上,个体获得固定的工资收益为s。社会失业水平为q,也即个体能够找到工作的概率为1-q。另外,当个体从事合法工作时(不管失业与否)能够获得的社会福利为w,个体从事犯罪行为时则无法享受社会福利待遇。社会福利取决于城市化的类型,我们假设两种极端的状态:如果所有的城市居民均能够获取同样的城市福利与公共产品,我们称之为“完全充分的城市化”状态;如果所有的居民仅居住在城市,不能享受城市福利与公共产品,称之为“完全不充分的城市化”状态。假设其面临的福利函数为:

其中u为城市化水平,δ>0表示城市社会福利的提供水平。合法市场的工资收入与社会福利构成了犯罪的机会成本U1=w+(1-q)s。

2.犯罪市场

犯罪作为个体的选择之一是因为犯罪同样可以获得经济收益,假设犯罪行为的收益水平为g。当犯罪行为被侦破时,个体遭受一定的惩罚,不仅包括经济性惩罚,也包括心理、身体上的惩罚,假设惩罚力度固定为f。进一步假设犯罪案件的侦破受到城市化水平与警力投入的影响,其概率函数为:

p=p(u,d)

其中,d为社会警力投入,与犯罪案件侦破概率正相关,但表现出边际效率递减的特征。而城市化与侦破概率负相关,因为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城市中不断增加的流动人口将使得犯罪行为的侦破更为困难,城市人口密度的增加也将提高非法行为的便利性(陈硕,2012)。个体实施犯罪行为的期望收益为:

U2=g-p(u,d)f

(二)比较静态分析

只有当合法工作的期望收益高于从事犯罪行为的收益时,个体才会选择合法的工作市场。二者的差异为:

ΔU=U1-U2=[(1-q)s+w(u)]-[g-p(u,d)f]

假设临界点上各变量的取值为:u=u*,d=d*,q=q*,此时个体对选择犯罪行为或合法工作是无差异的,ΔU*=0。

1.完全充分的城市化状态

完全充分的城市化状态下,不论户籍状况如何,只要在城市生活的个体均能享受同等的城市福利待遇与社会公共产品,此时w(u)=δu,δ>0反映了社会福利与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此时,ΔU=[(1-q)s+δu]-[g-p(u,d)f],对城市化水平求偏导得:

(1)

由于δ>0,∂p/∂u<0我们无法确定上式的符号,因此完全充分的城市化进程对个体犯罪决策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当城市社会福利与公共产品的提供水平足够高,即δ足够大时,(1)式将大于0,高质量的城市化进程使得从事合法工作的收益高于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趋于减少。

2.完全不充分的城市化状态

而在完全不充分的城市化状态下,由于所有的居民均无法享受城市福利与公共产品,此时w(u)=0,故ΔU=(1-q)s-[g-p(u,d)f],对u求偏导得:

(2)

在不完全的城市化进程下,城市化水平的提高降低了犯罪行为被侦破与抓捕的概率,从事犯罪行为的收益增加,犯罪率会趋于提高。

这表明,城市化并不必然导致犯罪率的提高。在高质量的城市化状态下,由于城市可以为个体提供更高的收益,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将抑制犯罪率的提高;而低质量的城市化状态下,城市化并没有为人们提供更高的收益,反而因为被捕概率的降低,更多的个体选择从事犯罪行为。

四、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测度:19952009

(一)城镇人口比重(urban_city)

该指标采用各省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其中城镇人口是指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而常住人口指实际经常居住在某地区一定时间(半年以上)的人口。这是国家统计局采用的衡量城市化进程的指标,不仅包括具有城市户口的常住居民,同时也包括没有城市户口、但在城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这些流动人口大部分为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数据来源于《新中国60年统计资料汇编》以及《中国统计年鉴》。

这一指标衡量的城市化水平存在的问题是,没有考虑城市内部的“二元社会”分割。户籍制度已经导致城市内部形成了“二元社会”分割的现象,并且这种“二元社会”分割在城市内部的居住空间上、劳动力市场上,甚至在心理层面上广泛存在(陈钊,2011)。外来的劳动力在城市中难以享受城市中的教育、医疗等公共产品提供。进城的农民工群体难以在城市建立新的城乡融合的关系网络,甚至会导致城乡居民间的互不信任。因此,这一指标是名义的城市化进程,更多的测度城市化进程的“量”,缺乏对城市化“质”的考虑。

(二)非农户籍人口比重(urban_huji)

户籍人口是指公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已在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人口分为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二类,这是“城乡二元制”体制下户籍制度。特点是不管居于城市、集镇,还是居于乡村,不管其所从事的产业,只要属于这种户籍制度下的人口,均为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户籍人口数一般是通过公安部门的经常性统计月报或年报取得。非农户籍人口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法律年鉴》中公安部的统计。

采用非农户籍人口比重衡量的城市化可以被认定为真实的城市化水平,因为这部分人口可以真正享受城市所提供的教育、医疗等公共产品,不受城市的排斥与歧视,更多的是考察城市化进程的“质”。

(三)城镇人口与非农户籍人口比重之差(urban_diff)

城镇人口比重与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的差衡量“半城市化”问题的严重程度。该值越大,表明在城市中居住的农业户籍人口比重越高,在城市中生活但难以享受城市公共产品的人越多,城市化的质量越差。

五、实证检验

(一)模型设定与变量选取

lncrimeit=β0*lncrimeit-1+β1*urbanit+γ*Xit+ηi+εit

其中,i(=1,2…29)表示29个省份的样本,t(=1995…2009)表示考察的时间段。η1表示不随时间变化的个体特定效应,εit表示与解释变量无关的随机扰动项。

1.被解释变量

方程的左侧lncrime为被解释变量:刑事犯罪率。研究犯罪的文献,通常采用每10万人口中的犯罪案件数或犯罪人数衡量犯罪率。但白建军(2010)*白建军:《从中国犯罪率数据看罪因、罪行与刑罚的关系》,《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认为这一指标无法反映刑法的每个潜在评价对象有多大可能实施犯罪。用犯罪率来表示犯罪状况,还应考虑人口结构因素,从总人口中减去不具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口数。因此,本文的刑事犯罪率采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prosecution)与被批准逮捕的(arrest)刑事犯罪嫌疑人数除以各省市15岁以上人口的数量获得,反映潜在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概率。其中刑事犯罪嫌疑人数量来源于历年的《中国检察年鉴》,对于其中缺失的数据,我们采取前后两年的均值进行了补齐处理。

2.解释变量

方程右侧的urban表示城市化水平,是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城市化进程对刑事犯罪率的影响,实证研究过程中将交替使用三个指标进行衡量,分别为户籍人口比重(urban_huji)、城镇人口比重(urban_city)以及城镇人口与户籍人口比重之差(urban_diff)。

(1)地区经济发展水平(lnpgdp)。经济发展水平是犯罪现象经济学解释的最常用指标,但其对犯罪率的影响并不确定*Fajnzylber et al.(2002b)、陈春良和易君健(2009)、白建军(2010)都发现犯罪率与人均GDP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Edlund et al.(2009)、吴一平和芮萌(2010)的研究则显示两者间的关系不显著。。与既有文献相同,采用各省对数化的实际人均GDP作为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衡量指标。为了控制犯罪率对经济发展水平的反向影响,我们采用滞后一期的实际人均GDP。

(5)公共安全支出(pubsafeit-1)。公共安全支出作为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包括武装警察、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其支出水平的提高意味着警力的增加以及更多的资源投入到案件侦破中,由此带来的威慑效应会对犯罪率产生影响,预期该指标与犯罪率负相关。本文采用滞后一阶*公共安全支出通过滞后一阶的处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解决普通面板估计模型中一定的内生性问题。的人均公共安全支出作为解释变量,衡量威慑效应对犯罪率带来的影响。由于财政支出项目的调整,2007年及之后的公共安全支出数据取自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此前的数据则采用公检法司支出与武装警察部队支出之和,并用该数除以历年各省的人口数量得到人均公共安全支出。

除特殊说明外,影响刑事犯罪的以上变量*当然影响个体犯罪决策的因素有很多,除收入差距、失业、教育水平等经济社会因素之外,还包括犯罪心理学所研究的犯罪主体的意识或心理因素,以及犯罪生理学所强调的个体基因及病理特征等。但犯罪原因本身所具有的多样性以及相互作用的复杂性,使得我们难以实现对所有因素的考察。不同类型的犯罪,如财产犯罪或暴力犯罪亦会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我们将研究视角主要集中于导致犯罪的经济社会因素。一方面此类因素可以较为容易的实现量化衡量,从而进行实证研究;另一方面很多因素实际上受到经济社会因素的影响,如个体心理因素;同时对影响犯罪行为的经济社会因素的考察,可以为治理犯罪提供较为可行的治理机制,而犯罪生理学所强调的犯罪个体的基因特征则使我们无从下手。均来源于《新中国60年统计资料汇编》及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实证过程中采用的主要变量及其定义见表1:

表1 数据和变量定义

(二)实证结果及分析

1.刑事犯罪的惯性特征。在城市化水平的不同衡量指标下,刑事犯罪率的衡量指标的系数分别为0.854、0.718、0.794,lnarrit-1的系数分别为0.866、0.760、0.782,并且均在0.01的水平下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这说明上一年刑事犯罪率高的地区本年的刑事犯罪率相应也会高,刑事犯罪表现出一定的惯性。刑事犯罪存在的明显的惯性特征在Fajnzylberetal.(2002b)、吴一平和芮萌(2010)的研究中同样被发现。

2.城市化与刑事犯罪。在不同的衡量指标下,城市化进程对刑事犯罪的影响表现出不同的特征。户籍人口比重衡量的城市化与刑事犯罪负相关,而城镇人口比重以及城镇人口与户籍人口比重之差则与刑事犯罪正相关。这说明城市化并不必然导致犯罪率的提高,因为真正意义的城市化不仅意味着长期居住在城市,同时能够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并享受城市公共产品与社会福利。这时人们进行犯罪的机会成本是相当高的,而理性的选择是不犯罪,通过合法的就业市场赚取收入会成为更加理性的选择。并且随着城市社会福利的提高,犯罪的机会成本将更高,对犯罪的疏导效果也更为明显。

如果没能实现真正意义的城市化,人们仅仅是居住在城市,却没能与城市的社会、制度和文化系统实现有效的衔接,由此导致的生活困难会引发社会紧张,与城市的冲突不可避免。这样的城市化将很容易带来犯罪率的提高*目前很多地方城市化进程加快的目的也仅仅是地方政府一厢情愿,试图通过土地财政的方式,通过出售大量土地缓解财政压力,这样只会使中国的城市化进程陷入恶性循环。,并且随着“半城市化”问题严重性程度的增加,将会导致更高的犯罪率。

3.经济发展水平与刑事犯罪。以实际人均GDP衡量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刑事犯罪率显著正相关,表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使得更多的人放弃正式职业而选择犯罪。但按照另一种逻辑,如果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带动工资水平的快速上涨,在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的情况下,潜在的犯罪者则可能放弃犯罪而从事合法工作。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在于: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是工资水平增长缓慢,工资性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在不断下降(龚刚和杨光,2010)*龚刚、杨光:《论工资性收入占国民收入比例的演变》,《管理世界》2010年第5期。,这就导致了合法工作的期望收益与犯罪行为的期望收益不断缩小。扭转工资性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不断下降的趋势,也将有助于对犯罪行为的疏导。

4.收入差距与刑事犯罪。在除方程(1)之外的5个方程中,以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纯收入比值衡量的城乡收入差距对刑事犯罪率存在正向影响。收入差距的扩大将导致社会不公平感的增强,尤其是在中国这样有着长期“不患寡而患不均”文化传统的国度,贫富差距的迅速拉大,很容易在违法犯罪活动上表现出来(胡联合等,2005)。

5.失业率与刑事犯罪。失业率与刑事犯罪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这验证了Land&Felson(1976)、Cohenetal.(1980,1981)的观点,经济衰退下的失业导致了犯罪对象的减少,同时人们更为注重现有财产的保护。

此外,公共安全支出对刑事犯罪存在显著的威慑效应,能够抑制犯罪率的不断攀升。

表2 动态面板估计的结果

注: (1)tstatisticsinparentheses; (2)*p<0.1,**p<0.05,***p<0.01。

六、结论及政策建议

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各类矛盾日益凸显,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犯罪率的急剧升高,犯罪率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超过了若干时期全国GDP的增长速度(白建军,2010)。当代中国社会犯罪率的明显增长,是一个值得深刻剖析的社会现象。

因此城市化并不必然导致犯罪率的提高,城市化的质量是重要的,城市化进程应更加重视质量而不是速度,切实保障新进入城市居民的工作就业与福利待遇,实现与城市社会、制度和文化系统的有效衔接。这样,城市化不再是推动犯罪率的因素,反而因为城市中更高的工资收入以及犯罪面临的高昂机会成本,带来刑事犯罪率的下降。

在未来的城市化进程中,打破户籍管制是非常必要的,使新增人口真正融入城市,打破城市内部的二元分割。即使在短期内户籍管制无法消除的情况下,也应该不断改善对非城市户籍人口的公共服务,使得新进人口能够享受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这将有助于缓解不断恶化的犯罪现象。

另外,在影响刑事犯罪率的其他因素中:经济发展过程中工资增长的缓慢同样导致了刑事犯罪率的提高,逆转工资性收入占国民收入比例不断下降的趋势,可能会带来对刑事犯罪的抑制效果。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所引发的社会紧张与不公平感,将导致更多的人通过犯罪行为获取收益,可以通过收入在分配制度对这一问题进行纠正。另外,教育对刑事犯罪的影响表现为U型特征,教育回报率的提高能够延缓拐点的出现;公共安全支出的增加则能够有效遏制犯罪率的上升。

[责任编辑:牟进]

QualityofUrbanizationandCriminalOffense

WANG An WEI Jian

(The Center for Economic Research,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250100, P.R.China)

Numerous economic studies have shown that urbanization will bring about higher crime rate. Actually, high quality of urbanization can suppress crime. Employing China’s provincial panel data from 1995 to 2009, we proxy urbanization “quality” and “quantity” respectively with the proportion of non-farm household population and urban population and measure “incomplete urbanization” with the difference between urbanization “quality” and “quantity”. Our estimation with dynamic panel model shows that the quality of urbanization is negatively correlated to criminal offense, but low quality of urbanization and “incomplete urbanization” problem will give rise to increase in crime rate. It follows that urbanization does not necessarily causes an increase in crime rate. It is the quality of urbanization that matters. To some extent, abolishing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control system and improving urban welfare can help overcome the problem of crime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quality of urbanization; criminal offense; proportion of urban residents; proportion of non-farm population

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项目编号IFW10057)的阶段性成果。

王安,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济南250100);魏建,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济南2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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