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信息素养核心内容的相关探讨

2013-08-10 03:47马艳波
传播与版权 2013年3期
关键词:智力成果知识产权

□ 马艳波

一、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漫话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它属于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如果按照类型来分,知识产权可以分为:

第一,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持有者在一定时间内享有的独占权利。它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其中,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艺术、文学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

第二,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也被称为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人身权利是和智力成果拥有者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一种体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署名,进行发表或者修改的权利等,它是作者本人支配的权利。所谓财产权,它所针对的对象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这些智力成果一旦法律得到认可以后,智力劳动者就能依法对这些智力成果享有一系列的占有的权利,包括可以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等。

二、产权特点

之所以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这与它的特点也有关系。概括来说,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点:

1.独占性或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2.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并创造出精神财富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3.客体是人类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这种智力劳动成果实际上属于一种无形财产,但是它既与那种物理意义上的产物的无形财产不同,也与那种属于财产权利的无形财产不同。因为它是人类智力劳动所创造出来的成果,带给人们的更多的是精神层面的享受。它既有经济性的一面,也有非经济性的一面。如果将二者结合起来,那么它就会呈现出与人格权、财产权等不同的方面。

4.时空性,具体包括时间性和地域性。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做出的期限规定,规定期限满后权利就会自动终止。地域性是指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协定外,依照某一国法律所取得的权利只在该国有效,只受该国法律保护。

5.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产生、种类、内容和取得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近年来,知识产权也越来越受到国内相关部门的重视。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2012年全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就对全国及各省级区域2012年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和2007年至2012年知识产权发展趋势进行了全面监测和分析,这是首份全面反映我国各地区知识产权发展水平的综合性评价报告。

2007年以来,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水平逐年提升,2008年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后,提升速度明显加快。报告显示,2012年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位列全国前10位的依次是广东、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山东、福建、湖北、安徽和四川。从发展速度看,2007年至2012年间,综合发展指数年均增长率位居全国前10位的省市分别是江苏、湖北、安徽、陕西、辽宁、浙江、重庆、上海、四川和河南。

报告指出,在知识产权创造以及运用方面,我国正处于数量效率型向质量效益型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数量增长和效率提升是当前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创造及运用发展的主要动力。从知识产权环境方面来看,各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战略规划相继出台,知识产权服务业加快发展,全国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环境改善成为推动各地知识产权发展水平提高的主要因素。

三、信息素养

国家相关部门正着手紧抓知识产权问题,这也是对信息素养建设的重视。信息素养与知识产权素养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首先,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信息的一部分。在信息社会中,知识产权是一个巨大的资源性保障,在信息资源分布不匀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所带来的信息构成了最有价值的信息资源,这些资源都为信息社会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支撑性的力量。之所以如此说,是因为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种资产。它既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又是可以真实接触到的有形财产。

其次,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制度为信息社会的法制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知识产权制度能为知识和信息机制的创新保驾护航,同时又是信息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前提。在现代信息社会,我们只有对信息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才能保证供给所需,才能有效实现信息产业化,从而促进信息经济不断向前发展,为社会发展注入活力。

从以上的论述中不难发现,在各种交错复杂的信息环境下,知识产权正在信息社会中发挥着核心的保障作用,也为提升公民的信息素养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一方面,信息伦理的建设主要依靠教育和公民自觉;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规范化建设也为信息伦理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保障。因此,知识产权和信息素养的关系密不可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互联网上网人数达到5.6亿,我国已成为全球信息通信业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中国的信息化程度已经超乎人们想象。然而,接踵而至的一系列不良信息充斥网络,甚至侵权等现象频频发生,产生了负面影响。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数据显示,中国计算机病毒感染率高达55%以上,这个数据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全球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国际发展趋势,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和科技竞争都代表着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作为信息社会的核心内容,知识产权所代表的含义正在扩展,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也由经济实力的竞争延伸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一些不尊重知识产权、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被视为国家在信息素养建设方面的败笔。同时,一个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投入和建设成果,也是其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是衡量创新型国家的主要指标。可以说,知识产权是重要的优质的生产力资源,能够为社会发展和经济的繁荣提供源源不绝的新鲜原创动力。

就我国之前的知识产权状况来说,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处于空白期。我国许多科研机构人员研发的高新技术及科技产品,由于没有申请专利,结果被其他国家抢注,贴上其他国家的科技标签。这对于一个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而言,是极其蒙羞的事情。上世纪70年代,我国科学家袁隆平研制的杂交水稻技术曾经轰动世界,取得了世界级的科学声誉。结果,由于那个年代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没有申请专利,导致袁隆平当年发明的五十多项杂交水稻技术全部在文献中被公开。这不仅仅是科学技术上的一次损失,更是一次巨大的经济损失。因为杂交水稻技术所能带来的技术性收益、商业性收益都瞬间丧失。类似这样深刻的教训还有很多,包括我国的火箭分区燃烧技术被日本注册专利后运用于汽车发动机改造等,这也不得不说是一次知识产权保护的遗憾。

进入21世纪,国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有所提高,但就目前的认知水平而言,也远未达到信息素养应有的标准。在这样信息素养远远不足的情况下,我国的学校教育应加大、加强相关知识的教育,使学生们从在校开始就养成强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样才能帮助他们在走向社会的过程中能有效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在保证自己尊重他人智力成果、不侵犯他人智力成果的同时,也能运用法律手段有效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只有行动起来,才能真正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才能使信息素养建设得到积极落实。(本文为2012年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2YBB055)

猜你喜欢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
Mesenchymal stromal cells as potential immunomodulatory players in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 induced by SARS-CoV-2 infection
验收成果
工大成果
“健康照明”成果聚焦
重庆五大举措打造知识产权强市
智力闯关
智力闯关
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三医联动”扩大医改成果
欢乐智力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