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行商之保商制度初探

2013-08-15 00:46蒋智慧
黑龙江史志 2013年11期
关键词:外商海关制度

蒋智慧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和兰(荷兰)以助剿郑氏功,首请开海禁通市,许之。”[1]自此开放欧商贸易。清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一口通商,使得广州成为全国唯一一个对外贸易的地区。由于外国商人来华贸易者日益众多,行商也就应运而生了。行商出现后,其制度随着时间不断完善,最终成为闻名中外、影响中外百年的一个政治商业团体。清代广州行商制度是清政府管理经营和控制对外贸易的制度,是封建垄断的特殊制度。行商几乎垄断了当时全国的对外贸易,只有行商是官方承认的有资格跟外国商人做生意的商人,具有“半官半商”的性质,也有人称其为“官商”。行商的这种“官商”性质使得行商的职能不同于普通的商人,保商制度就是“官商”的职能之一。“保商对于外商及其船舶、水手之一切行动即负完全责任。”[2]保商的目的就是担保欧商端正守分。清政府用这一制度手段来加强对外商及对外贸易的管理。这一制度一直影响着行商制度并成为行商制度崩溃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保商制度的产生及其内容

保商制度是清王朝为管理外商而产生的,是一种“以商制夷”政策。清海禁政策虽然解除,但是那种“夷人”滋扰生事,不易管理的观念还在,“夷人生事”的情况还在,加上海禁解除后,来华的商人越来越多,他们的衣食住行,货物买卖等现实问题的出现,这样一来,如何妥善管理来华的外国商人便提上议事日程。王尔敏先生在《五口通商变局》中有:“盖非朝贡之国家,商船日多,即格于规制,不能使之居停怀远驿所附房屋,贸易货物,往往稽延时日。则唯民营行栈可暂寄居。此类华人经营入出口货之行栈,自然形成其担保食住以及对官家担保其安分善良之保商。是以行栈居留,保商关系最大,而保商制度之形成亦与此有关。”3保商制度就是把“保甲制度”“连坐制度”等封建制度加以改造运用于保商与外商之间,外商生事“保商”即负连带责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洋商承揽夷货,动辄数十万两,承保税饷自数万两至十余万两不等,责成綦重,非实在殷实诚信之人,不克胜任”4而保商俱是从行商之中挑选出来,更为殷实更为诚信的人,这样的人才有资格成为保商。由此确立的保商才能够更好的完成“保税”这一基本的任务,以及担保欧商端正守分这一基本目的。

保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1、行商保外商。“保”是担保的意思,行商保外商有“外保”之称。“外国船抵粤时,先须在十三行中选择一人为“保商”,保商对于该外商及其船舶、水手之一切行动即负完全责任。”5外商抵达广州后,只须在行商中选择一人为自己的保商,然后将船中货物全部交给此保商,保商承包此外商进出口全部货物的销售与采购,外商不得私自买卖货物,船中货物只交保商手里,只与保商进行贸易。也可与其他行商或商人交易(有货物种类限制),但是这须得行商书面加保。外商在华的一切行动都是由保商保证,外商的活动范围以及活动方式都是受限制的。2、行商之间互保。行商之间互保即“内保”。行商为一个整体,行商之间连带担负外商债务及政府课税。凡有一行破产倒闭,其他行商则受其连累,分期付款为其还债,是为互保。“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四月二十九日,以丰泰行行商吴昭平拖欠夷商银两二十八万九千一百余两,乾隆帝谕令将吴昭平革去职衔,从重发往伊犁当差,查封家产。所欠银两,先由关税盈余银两垫付,再令各行商分限缴还。”[6]“由于行商系属连带负责,每有一行倒闭,即须连累通行,以致旧债未清,新债复至;且多有受意外赔累者。”[7]

二、政府之压迫、海关之勒索

清政府对在华的外国商人管制甚是严格。外商军舰不准驶至虎门以内,各商馆不得使用八人以上之华人,外人不能与我国官吏直接交涉,不得在广州过冬,甚至还有妇女不得入商馆,不许泛舟江上,不许做轿子等等规定。一旦外商触犯了的法律,“不独该夷商照新例惩办,并保办洋商亦于斥革治罪[8]”进而连累保商。“嘉庆十二年(1807年),Neptune船与中国海关官员互殴伤害,保商卢茂官被南海县监禁,并备受苦楚。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公司买办直入城门递禀,行商又被惩罚。”[9]这样的实例比比皆是,保商常因外商违法犯纪斥革治罪。

行商垄断全国的对外贸易,借此取得巨大财富。这种依靠政府特权所获得的巨大利润,必然要以各种形式回馈给政府。于是广州对外贸易成为了各级官吏及皇帝的小金库,每个人都尽其所能的压迫勒索。而行商中殷实的保商,更是被勒索压迫的的对象。马士对于粤海关监督是这样描述的,“典型的,也是最肥的关务官职就是广州的粤海关监督,掌管广东沿海各口和珠江三角洲的航运及征税事宜。”[10]“每个海关监督在三年任期内所能做的一切就是尽量饱其私囊”[11]“海关监督功绩之大小,视其满足皇帝私人定额的能力而定”[12]除日益加重的关税外,还须以贡银、军需、河工、剿匪、饥荒、水旱灾害、皇上万寿庆典、外国债务等各种名目进行“捐银”,官吏也常借这些名目营私舞弊,大发其财。“广东督抚及粤海关监督每年呈进贡品,俱令洋商采办物件赔垫,价值积习相沿,商人遂形苦累。”[13]“道光十年(1830年),东裕行正在起货之际,突奉海关勒令停止……谓海关之所为,无非欲得一万两之礼银而已。”“道光十二年(1832年),海关又藉口顺泰行走私,将该行行商监禁,勒索赎款。”[14]

三、行欠问题

《南京条约》中:五、凡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且向例额设行商等内有累欠英商甚多无措清还者,今酌定洋银三百万银元,作为商欠之数,准明由中国官为偿还[15]。这里的“商欠”就是行商拖欠外商的债务。保商因其直接接触外商,与外商的贸易关系,受利益的诱惑,进行货物赊购,赊欠货款,借高利贷,导致利上加利,无法偿还。“洋商拖欠夷人银两,总由夷人于回国时,将售卖未尽物件作价留与洋商代售,售出银两,言明年月,几分起息,洋商贪图货物不用现银,辄为应允。而夷人回国时,往往有言定一年,托故不来,迟至二三年后始来者,其本银既按年起利,利银又复作本起利,以致本利辗转积算,愈积愈多,商人因循负累,久而无偿”[16]再加上行商面临清政府的苛捐杂税、官吏的勒索等使行商难以承受,也进一步加剧了行商们向外商高利贷借款的步伐。

“由于欧西各国放债利息甚微,而广东利息甚高,外商视为最不易得之利息,在行商视之则犹以为低微,故欧人乐于放债。”[17]数额巨大的商欠也就形成了,而商欠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破产。清政府虽三令五申不得向外商借款,甚至给予违者严厉惩罚,但并没有有效阻止外商和行商之间的借贷关系。在发生外商投诉行商拖欠债务的情况下,清政府一般勒令有欠债行商变卖家产予以还债,不足部分由全体行商均摊,若还是不足,为维护“天朝脸面”以及将这种民事纠纷、民间欠债上升到政府外交层面,导致有的债务甚至由政府偿还。由于政府对此事件的高度重视及处理方法,这些行商们被迫替他人还债,苦不堪言。

初设保商,是从行商中挑选身家殷实之人充当。举凡成为保商,无限荣耀,无限商机。但至后期,竟无人愿意出任保商。担任保商给这些商人的生存带来极大压力。道光九年(1829年),总督令旧商联保新商,行商亦急于多结同行以分责任;但竟无一人肯出任行商者。[18]行商破产的原因固然离不开政府关税日益加重,经营不善,无法适应激烈竞争,以及其自身生活奢靡浪费,鸦片战争带来的影响与破坏等原因。但是行商充当保商这一制度却是行商破产及行商制度崩溃覆灭的主要原因之一。行商保外商及行商之间互保,是一大弊端。外商违法乱纪至“保商”入狱罚款,官吏借“保商”之名进行勒索,外商乘机向“保商”高利贷贷款,“保商”为破产“保商”偿还债务等等,如此沉重的负担,“保商”如何背负,更别提朝廷日益加重的税赋,为皇室进贡的贡银、贡税、贡物,以打仗、修堤、剿匪等各种名目的“捐银”,向海关官吏等行贿以求生存等等。这些压力压在这些“保商”身上,无法缓解,最终只有集体破产这一条道路可走,行商制度也就崩溃覆灭了。

[1]清史稿(关外本)卷一五九志第一三四

[2]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44页。

[3]王尔敏:《五口通商变局》,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99页。

[4]梁廷 《粤海关志》(卷二十五第15页)。

[5]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44页。

[6]南炳文白新良主编、白新良撰:《清史纪事本末·第五卷·乾隆朝》,上海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1717页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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