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新局面

2013-08-15 00:53本刊评论员
共产党员(辽宁) 2013年1期
关键词:劳动建设工作

文/本刊评论员

劳动关系是经济社会生活中最广泛、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基础,直接关系到百姓能否安居乐业,经济社会能否繁荣发展。近年来,辽宁省委、省政府广泛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配合、工会推动、企业和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

尽管全省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还要清醒认识到,在一些地区、一些部门依然存在“上热下冷”的现象,和谐促发展的理念还没有在全社会树立,诸如体制机制不健全、法规体系不完备、基础工作不扎实、权益保障不充分等一些带有根本性、关键性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此,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化对和谐劳动关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要深刻认识到,辽宁是工业大省,经济成分活跃,职工人数众多,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引导广大职工积极投身于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对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要以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为契机,准确把握劳动关系的现状和特点,深入分析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工作举措,创新工作思路,健全体制机制,努力开创全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新局面。

要强化党政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各方联动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加紧研究制定劳动关系诚信企业评价体系,尽快建立企业劳动关系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劳动关系状况进行评价监控,并从物质奖励、贷款优惠、采购加分、贸易便利、荣誉称号等方面制定激励政策。各级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工作领导机构要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绩效考核和问责、信息通报制度。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外企协会等组织要积极配合,通过直接建立或委托代理等方式,加大行业协会的组建力度,做实协商主体。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制定有关劳动定额标准、工时工价标准等基础性工作,并牵头定期开展劳动关系状况调研督察。各级劳动关系三方与司法部门要建立案例分析、应急联动、联合调处制度,及时有效化解劳动争议。

要加快完善劳动法规政策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尽快制定出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定期视察、监督、检查力度,增加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建立劳动执法监察与工会监督的联动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督促企业守法经营。

要积极营造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氛围。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主流媒体要加大对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宣传力度,各级党校或行政学院要把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纳入培训内容、纳入企业法人代表资格认证的必修培训课程,司法机关要与劳动关系三方联合开展劳动法律法规普法教育。要加快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全面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尽快研究、制定和出台加强和谐企业文化建设方面的措施制度,全面推动和谐企业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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