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时代”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与处置

2013-08-15 00:43章俊程
行政与法 2013年10期
关键词:微时代舆情检察机关

□ 章俊程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1120)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同时,要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因此,作为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要力量之一,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介入、调和各类社会矛盾的同时,也必须面对人民的监督,而大众传媒尤其是网络媒体的监督越来越成为新的监督热点。在这一前提下,检察机关如何应对媒体、网民的“拷问”,平息各类“新闻风暴”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大众传播时代,传媒作为传播文化、宣传法治进而影响大众思想观念乃至行为的载体和机构,在有意无意之间将每一个人裹挟其中,自然而然成为法治建设中的一股重要力量。如果说在传统的大众传播理论中,新闻的爆发还存在着一个记者采编、领导审核、媒体刊发的过程,还存在“把关人”这一角色的话,那么,随着自媒体、全媒体时代的到来,拍客、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的出现,则使得“人人都是记者”正成为可能,导致任何一个细小的事件都可能马上成为网络热点,并在网络这一“舆论场”中持续发酵。检察机关处于整个社会这一“舆论场”中,自然也受到网民千万双眼睛的关注,如近几年的“检察官进京抓记者”、“检察官掌掴小学生”、“贫困县检察长开百万豪车”等新闻都曾在网络上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涉检网络舆情也逐渐走进了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视野,而如何处置、平息、引导涉检网络舆情也成了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领导同志曾在不同场合提出要大力加强网络阵地建设,把网络阵地建设当作增强检察宣传工作软实力的重要方面。在硬件建设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05年起就提出了“一网五库两类应用和一个门户”的“1521”工程。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也设立了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QQ等,以应对各种网络舆情。在软件建设方面,全国已有不少地方检察机关提出了网络舆情应对措施和应急方案,如浙江省余姚市检察院于2009年6月出台了《涉检网络舆情研判与处置实施办法》。同时,各级检察机关都建立了一支素质较高、熟悉检察业务和媒体规律的网评员队伍,不断强化对网络舆情的监测、报送、引导等工作。但这些措施多从领导、机构、平台、网评员队伍建设等宏观层面探讨涉检网络舆情,而在微观层面的舆论引导技巧关注还不够。为此,本文从网络媒体自身出发,从传播学的视角来探讨涉检网络舆情的引导。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类型

网络舆情就是指公众通过网络表达、在网上传播的各种信息、观点、态度和情绪的总和,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舆情在互联网空间的映射。[1]换言之,涉检网络舆情就是与检察机关、检察工作、检察人员等有关的网络舆情。

按照舆情产生的影响来分,涉检网络舆情可分为正面涉检网络舆情和负面涉检网络舆情。正面涉检网络舆情多为检察机关的自我宣传,有转载传统媒体上的报道,也有如成都市检察院的百名女检察官集体博客以及时下热门的微博,当然也不排除感谢检察机关为其主持公道的人的主动褒扬;负面涉检网络舆情则多为揭露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不公正、不公平问题。

按舆情涉及的议题来分,涉检网络舆情可分为检察个案网络舆情和检察现象网络舆情。前者如“永川宝马撞人者被不批准逮捕”等,后者如一直活跃于网络空间的“检察院反腐败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等。

按舆情涉及的客体来分,涉检网络舆情可分为涉及检察权的网络舆情与涉及检察机关、检察官的网络舆情。前者如“躲猫猫”事件、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等,后者如“山西检察官进京抓记者”、“辽宁女检察官打人事件”等。当然,网络空间不时出现的反贪反腐线索也是重要的涉检网络舆情,如重庆市巫溪县检察院通过微博揪出贪腐大案等。

二、涉检网络舆情的潜在特质

网络舆论除了具有匿名性、交互性、即时性、多媒体化等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而正是这些特点的存在给引导涉检网络舆论增加了难度。

⒈网络言论的自抑性。一些研究认为,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使得个体和个体之间的关系不存在私人或组织利益的冲突,不具有现实社会中摆脱不了的政治经济甚至是意识形态上的群体影响。[2]因此,他们进入网络后可以毫无顾忌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但实际上未必如此。首先,在论坛、微博上,如果网民发表了过激的、违反法律法规的或令版主不满意的言论就可能被版主或网络管理员删除。其次,即使是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人仍然会保持其在现实中的一些心理。在互联网环境下“社会身份权利只是在表面上被消解,而非在本质上被消除。”[3](p9)比如:网民为了赢得论坛中其他网民的认可或想在网络中树立某种权威就不可能让自己随意发表言论,而是会千方百计地使自己的观点看起来更有说服力。再次,技术的威慑力也使得网民不敢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因为超大型计算机可以记录网民的每一封邮件、每一张帖子。所以,网民在发帖、发微博时会感觉到有一双眼睛在盯着他们。据《麻省理工博客应用状况调查结果》对美国的调查情况显示,55%的受调查者在网上公开自己的真实姓名,20%的人提供真名的变体,36%的受调查者曾经因为发表的网络日志而遇到麻烦,34%的受调查者知道别的博客们因此在家庭和朋友方面遇到麻烦,12%的受调查者知道别的博客们因为发表的网络日志而遭遇到法律和职业的困扰。[4]

⒉网络舆论中的意见领袖。在网络传播系统中仍然存在着与传统的传播系统一样的权威。首先,就信息的发布来说,虽然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得“人人都是记者”成为可能,但门户网站仍然处于中心位置,影响力很大。同时,许多传统权威媒体通过设立网站、开通官方微博,仍然在网络空间中占有优势地位。受众通过这些渠道来接受新闻,尽管也可以发表自己的言论,但由于已受到先入为主的影响及对新闻来源的敬畏,其反馈也是被动的。[5]其次,就意见表达来说,即使是在虚拟社区中也存在传播中心、舆论领袖。这些领袖要么是名人、明星、“公知”,要么是一些思维更敏捷、观点更独特而受到其他“粉丝”追崇的人,这些人或者由于现实生活中的名气和地位,或者由于虚拟社区中的言论而成为传播的中心和该社区的主导者。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即网络上的权威在现实生活中本来就具有相当的话语权。他们在网上传播只不过是加大和延续了其拥有话语的权力。因此,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现象,原本应该自由讨论的论坛变成了名人权威的答记者问。

⒊被整合的“主流意见”。由于网络水军的存在,网络伪“主流意见”已经出现,甚至舆论完全可以被一小部分人操控。一方面,由于网络技术并不完善,很多方面还存在着缺陷,容易被人利用、操控。例如网上投票系统就有可能存在着一个人重复投票的可能,那么,通过这样的网上投票方式而进行的民意调查就很难说有多大的说服力。在日常的论坛讨论中,民众的盲目轻信心理也是容易被人利用的,可以说,由于网络的虚拟化,令思想渗透更加容易,谣言、诽谤传播更加迅捷。另一方面,即使网络舆论没有受到操纵,也不能说网民的意见就代表了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意见。例如:曾引起较大轰动的“永川宝马肇事案”,前期的意见是“永川区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的做法不对”、“是在放纵肇事者”,甚至认为“有钱能使鬼推磨”、“检察官有可能收受了好处”等,这种观点占据了多数,但仔细甄别我们发现,这些发帖者大多不懂法律,认为不批捕就等于不起诉,就等于无罪。试想,这样的“主流观点”又有多少价值可言呢?

除此之外,涉检网络舆情还具有其自身的特质:⑴涉检性。涉检网络舆情关注的往往是与检察机关、检察工作有关的事情。⑵敏感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涉及到职务犯罪查处、公诉案件批捕起诉等职能,因此涉检网络舆情也较为敏感。⑶干预性。因为检察机关的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普通网民未必知悉,如果处理结果与网民的预期不同,网民就可能形成舆论集团,对检察工作形成舆论压力。[6]因此,在如何引导涉检网络舆情上,我们既要考虑涉检网络舆情的共性,也要考虑其特性;既要研究其表面特质,更要分析其潜在特质。

三、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与处置

除了开通检察机关互联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制定网络舆情应急预案、成立网评员队伍等宏观层面的策略外,引导网络舆情还必须注重微观上的引导技巧。笔者认为,引导涉检网络舆情,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⒈既不漠视回避也不矫枉过正。目前,一些单位、一些领导对涉检网络舆情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在涉检网络舆情突然发生时,要么采取漠视的态度置之不理,要么对网络舆情反映的问题生硬否认、出尔反尔,更常见的就是拿“临时工”来做“替死鬼”。①比如在2013年3月曝出的“辽宁西丰县委书记坐豪车”的新闻中,县委书记称车系外借,军牌系聘用制司机私挂。笔者认为,面对涉检网络舆情,应当坚持积极回应、“主动引导”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将涉检网络舆情上报领导并建立起与相关单位的联动机制,及时发布权威消息,化解网民疑虑。同样,当涉及到本机关的检察人员的负面网络舆论时,单位领导不加调查就对检察人员进行处罚,或为了尽快平息网络舆论、化解危机而采取矫枉过正的方式对涉舆检察人员进行过于严厉的处罚也是不可取的。如辽宁省辽阳市检察院书记员王妍因汽车漆被刮而掌掴小学生的事件发生后,辽阳市检察院立即对其作出了停止工作、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可以说,辽阳市检察院的反应迅速、处罚严厉,但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该处罚决定经媒体曝光后,立即引起网上舆论的反弹,部分网民认为辽阳市检察院的处罚过于草率、处罚过重。

⒉切忌虎头蛇尾。涉检网络舆情出来后,各单位领导都高度重视,立刻指派专人处理,对涉案人员往往就地免职,第一时间平息网络舆论,堵住网民之口。但风暴一过,相关单位对事情的处理就怠慢下来,要么久拖不决,要么不了了之,甚至过了一段时间再给涉案人员换个职位复出。这种处理方式也许在一件事上能取到较为明显的效果,但久而久之就会在网民心中失去信任,导致以后再出现此类事情,网民往往会 “穷追猛打”,不再相信“正在处理”、“即将公布结果”的托词,这对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⒊善于利用网络“意见领袖”。在涉检网络舆情爆发后,检察机关不要急着与网民特别是极端网民论战,这样只会激化矛盾。网民的文化程度不一,网上空间充斥谣言、谩骂、攻击,偏激、非理性等声音,而由于网络具有的群聚性、放大性等特点,又使得这种声音迅速被放大。由于“沉默的螺旋”①“沉默的螺旋”是德国传播学家诺伊曼提出的观点,她认为大多数人在用自己的态度做出选择时会有一种趋同心态,当个人的意见与其所属群体或周围环境的观念发生背离时,个人会产生孤独和恐惧感。于是便会放弃自己的看法,逐渐变得沉默,最后转变支持方向,与优势群体、优势意见一致。这个过程不断把一种优势意见强化、确立为一种主要意见,形成一种螺旋式过程。效应的影响,持不同观点者通常选择不参与或少参与,这就使得网上舆论越来越倾向于某种“主流观点”。②这里所谓的“主流观点”并不是指与传统媒体一致的观点,而是表示在网络世界里人们的观点趋同而导致的占主流的观点。要破除“沉默的螺旋”效应,最好的办法是发挥“意见领袖”③“意见领袖”是美国传播学者拉扎斯菲尔德在《人民的选择》一书中提出的观点。“意见领袖”是指在人际传播网络中,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观点或建议并对他人施加个人影响的人物。的作用,让检察机关的观点、信息、态度通过“意见领袖”之口传播出去,远胜于检察机关自身的辩驳。一般来说,网络上的“意见领袖”都是活跃于网络论坛、思维敏捷、在网络空间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往往是大学教授、媒体从业者、自由撰稿人等。因此,在处置负面涉检网络舆论时,检察机关应多借助网络“意见领袖”的作用。④要多利用这些“公知”人物发声,其效果远高于检察机关“网评员”的发帖。

⒋充分借助传统媒体。负面涉检网络舆论发生后,除了要在网络上积极回应、表明态度、发布权威信息外,更重要的是要借助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发表真实、客观、全面的信息。从目前来看,不少网民对网络爆料都采取将信将疑的态度,处于无意识状态下跟帖,我们称其为中间网民。此时,如果传统媒体能够以权威的数据、事例,以有力的证据对网络上的种种谣传进行辩驳、澄清,将会对中间网民产生十分强大的引导作用。而这些中间网民态度的转变会产生不可小视的 “辐射效应”,从而扭转对检察机关不利的负面舆论倾向。

总之,不能回避涉检网络舆情,而应该加大对涉检网络舆情的研判力度,提高涉检网络舆情的处置水平,建立应对涉检网络舆情的长效机制,将其作为增强检察机关工作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力手段。

[1]王琳.如何做好涉检网络舆情的研判与应对工作[J].人民检察,2009,(21).

[2]何盈.网络“意见表达”模式与公共话语空间建构——析“两会”网络论坛类栏目之勃兴[EB /OL].http://news.xinhuanet.com,2005-05-12.

[3]杜骏飞.弥漫的传播[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4]罗皓菱.网络时代的麦哲伦——博客现象分析[EB/OL].http://www.frchina.net.2013-01-25.

[5]项国雄,胡健.传统的悖反与回归——虚拟社区传播行为浅析[J].大众传播,2005,(09).

[6]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涉检网络舆情问题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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