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机制的构建

2013-08-15 00:47李跃利邵东华
焦作大学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教学质量专业

李跃利 邵东华

(1.河北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天津 300401;2.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河南 郑州 450002)

法学专业作为一个应用性十分强的学科,实践教学对提高其教学质量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也要求法学教育应当以法律实践应用能力为核心和导向。而当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学生实践能力不足,学校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节、学生学与用脱节,造成了连续多年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低的状况。因此,加大实践教学力度、提高实践教学课程占比、强化实践教学效果成为各高校法学专业教学改革的重点。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价机制对提高实践教学水平、改进实践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1.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考核评价存在的问题

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考核评价的研究和实施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1.1 目标定位和功能认识不足

法学教育界的不少人认为,法学实践教学相对于理论教学而言,应处于辅助性地位,实践课程应为辅助理论教学而设,并不具备独立地位。从高校管理层到教学一线教师,大多未能把实践教学放在与其他课程教学同等重要的位置加以对待,更不用说建立符合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规律和特点的独立的评价机制。对实践教学的目标定位不准和功能的认识不足,致使对实践教学重视不够,其结果必然导致实践教学考核评价机制的缺失,极大地影响了开展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和实践教学的实效性。

1.2 重形式不重实效

目前,各高校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项目主要是旁听审判、法治调查、法律诊所、模拟法庭、专业辩论、专业实习、毕业设计等,可以说实务中可能接触到的法律工作均纳入实践教学中。从法律实务到法学研究,顾及到了方方面面,所开科目不能说不全,但无论是学生还是老师,多数认为许多实践课程的设置没有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不少学生还认为纯粹是加重负担、浪费时间,在该课程(或活动)中没有什么收获。究其原因主要有:缺乏科学系统的教学体系、没有老师全程跟踪指导、缺乏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和评判标准。因此,导致在实践教学中存在下列问题:一些项目只有一小部分人参加,不能做到全部学生参与,没有参加的学生不关心,如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辩论等项目;一些项目由于无法考量而流于形式,如法治调查、专业实习;一些项目由于难度较大而难以把关,老师如果严格要求,可能会导致大多数学生考核不合格,使得考评无法进行,如毕业论文的严重抄袭,等。

1.3 评价方法缺乏科学性

不少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评价方法主要是撰写总结、心得体会或实践报告等书面材料,学生返校后交回,由老师大致看看后打个分数,甚至看都没人看,只要有材料就有成绩。忽视了实践过程中运用能力、操作能力、协同能力、执行能力、道德操守、认知能力等的综合评价,这样的评价方式重实践结果而轻实践过程,重实践的书面形式而轻实践的实际表现,容易造成实践教学走过场,达不到让学生通过实践教学增长见识、锻炼能力、提高职业素养的目的,也是不科学、不客观的。同时,在对学生的实践教学的评价上,许多高校往往以教师的意见或参加活动的种类或次数为依据,评价方式单一,缺乏规范性和多样性[1]。这种评价方式与评价标准造成了实践教学评价信度较低,难以达到以评促学、以评促教的目的。因此,如何建立一个科学的客观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值得关注。

2.构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机制的基本原则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是一个多层次的评价问题,涉及范围广、内容多,影响教学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学校的内部因素,又有社会的外部因素[2];既有客观上的因素(如环境因素),又有主观上的因素(如组织管理因素)。这些因素决定了构建实践教学评价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2.1 评价体系的客观性

评价指标体系应该是可测的、具体的、可操作的。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过程中,要全面考量实践教学质量保障活动的各种因素,将其作为评价指标的组成部分,并根据各个因素的重要程度赋予相应的权重,尽可能做到考虑因素全面,评价指标设置合理、客观。整个评价体系要有利于调动师生参与实践教学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要客观反映实践教学实际情况。

2.2 建章立制的规范性

进行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要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依法管理,使评价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克服无序性和主观随意性,实行有效控制,保证实践教学工作像理论教学工作一样有序进行,从而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2.3 评价方法的可操作性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工作是找出能反映实践能力变化的基本要素,根据其对实践教学质量的影响程度加以管理和控制,以保证实践教学目的的实现。目前,国内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的方法基本上是学生自我评价(写心得体会、写实习汇报)和教师评价(看实践报告给成绩)。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影响实践成效的因素很多,过于简单的评价方法,虽然操作便利,但不能真实反映实践教学的质量。因此,制定一套便于操作、涵盖全面、能够反映各类实践课程特点的评价方法是实践教学课程所必需的。

3.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构建

3.1 评价主体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主体应当由指导教师(包括校内指导教师和实务部门指导教师)、学生、和教学监督小组组成,应明确各自的职责。

(1)指导教师既是评价实践教学的主体,也是被评价的对象。指导教师的职责包括:编写实践教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施建议;提醒学生实践注意事项;办理与实务部门的交接手续;跟踪了解学生的实践情况;解答学生在实践中遇到的专业问题;对学生的实践表现进行评价。

(2)学生既是被评价的对象,也是自我评价的主体,还是评价他人的主体。学生的主要职责是:服从学校和相关实务部门的安排,按要求从事专业实践,完成学校和相关实务部门布置的工作;对自己的专业实践进行评价;对其他学生的专业实践进行互评;对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评价。

(3)实践教学专业指导小组应由同行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确定专业实践课程、制定专业实践计划、建立实践基地、协调对内对外关系,对指导教师和学生的专业实践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进行指导。

(4)教学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督促专业实践教学的开展,对专业实践教学进行检查、督导;对专业实践教学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奖优罚劣。

3.2 评价指标

实践教学的科目很多,对实践教学的评价应包括多个方面,要多方位、多层次地予以考虑。实践教学的评价指标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实践教学的硬件设施建设。包括:实践基地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资料室建设、网络建设等。

(2)实践教学保障措施。保证有充足的实践经费;制定科学严谨的教学大纲;加强与实践基地的联络与交流;加强对实践教学过程的指导;不断改善实践教学环境。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对实践教学进行监督管理,使实践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透明化、制度化;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归档;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3)实践教学的实施。不仅要重视对实践结果进行评价,更要重视对实践教学的过程进行评价。实践教学课程的安排应当符合法学专业教学规律;实践教学进程的安排应当科学合理,应该有利于引导学生消化和拓展所学知识,有利于培养学生运用知识、运用法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灵活应变的能力。在实践教学进程中,指导教师应时常对学生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应及时提醒和解决;学生应按阶段汇报实践进程中的问题和收获。

(4)实践教学效果。对实践教学效果进行评价,主要考查专业实践教学是否有助于学生对法学专业的了解、是否提高了学生对本专业的学习积极性、是否锻炼了学生应用知识的能力、是否增强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应变能力、是否培养了学生细心观察分析的习惯。同时,也检验理论教学的效果,帮助教师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5)实践教学考核。实践教学的考核不同于理论教学,不能简单地以最终考试结果衡量,而应该突出对运用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应变能力、协调沟通能力、总结归纳能力等综合性能力的考评。要减少仅凭一份汇报、一份总结而定成绩的主观判断占比,增强对整个实践过程考量的客观表现占比(如出勤、态度、操作能力、与人相处的能力、学习能力等)。

3.3 评价方法

实践教学的评价方法直接影响评价目标的实现和评价工作的效果,良好的评价方法能够客观反映实践教学的效果,公正地考量学生的各种能力和教师的教学能力。反之,则无法反映实践教学的真实情况,也无法给学生和教师进行客观评价,可能会影响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评价可遵循以下原则:自评与他评相结合,评学与评教相结合,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惩罚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相结合,依此避免单一评价所导致的不全面、不客观,以促进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不断完善。在具体操作上可采取下列方法来进行。

(1)学生自评。学生作为实践教学活动的直接参与主体,既了解实践教学活动的整个过程和具体情况,又切身感受到自身能力和综合素质在实践中是否获得提升,是实践教学考核最直接的评价主体。操作上,可以由学生填写有关表格进行自我量化来评价,也可以让学生通过写总结、写收获来进行自我评价。

(2)学生互评。各专业班级或专业小组学生,对本班或本小组成员的专业实践表现进行互评,并给出成绩,最后的平均成绩是该学生的互评成绩。此种评价方法便于班组成员的相互督促、相互学习。

(3)指导教师评学生。由于实践指导教师深入实践教学第一线,作为组织者、指导者和学生直接接触,最了解学生在实践活动中的表现,是实践教学考核最主要的评价主体。实践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践过程、实践效果进行评价,考核学生是否遵守实践课纪律、实践态度是否认真、实践报告和总结是否按时提交及写作质量,并给出成绩。

(4)实践基地评学生。作为实践活动的提供单位和接待单位,是学生实践活动的第一线,熟知实践活动的要求和操作规程,最了解学生在实践活动中的表现,在对学生的实践活动进行考核时最具发言权。

(5)专业指导小组评指导教师。评价教师在实践教学安排、教学思路、教学方法等方面的设计及实施情况,重点考核实践指导教师的业务素质、组织能力、管理水平等,考核教师对实践教学的准备与落实情况。包括:教师是否制定有切实可行的实践教学大纲和实践教学计划、是否有详细的实践教学活动方案、是否对学生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否对学生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指导、是否对学生进行了客观认真的考核、是否尽职尽责等。

(6)教学督导小组对各实践教学科目进行综合评价。教学督导小组通过教学文件资料检查、材料调阅、现场抽查、教师座谈会、学生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准备情况、实施情况和教学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找出优点和不足,分析影响实践教学质量的问题所在,提出整改意见。

3.4 监督管理

(1)建立专业实践教学质量的反馈系统。反馈是指一个系统输出的信息又返回输入到本系统内,以进一步完善本系统。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实践教学质量反馈系统,总结经验,发现不足,加强管理,不断进行探索改革,才能达到应有效果。实践教学质量的反馈包括实践教学过程的反馈和实践教学结果的反馈。对实践教学过程应实行全程监控督导,可采取日常督导、专项督导、综合督导、跟踪督导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实践教学中存在的不足[3]。对实践教学结果的反馈,可通过问卷调查、学生座谈、教师座谈、接收单位座谈、检查分析实践报告和实践汇报,研究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2)完善实践教学监控和评价管理机制。健全的组织机构、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评价考核机制,是保证实践教学质量不可或缺的要素,为此,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监控和评价管理机制。一是成立专门的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机构,负责审定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制定实践教学效果评价制度,指导、检查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研究解决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制定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奖惩办法[4][5],实施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二是建立学生联络员制度,由各班或各小组认真负责的学生代表组成。收集学生实践教学情况的各种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学校相关部门,使学校能够全面了解实践教学情况,及时采取修正措施。

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综合工程,而实践教学的灵活运用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不可或缺的手段。对实践教学进行评价是调动师生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督促师生重视实践教学的重要保证,是知识转化为能力的催化剂。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价机制对于提高实践教学水平、改进实践教学方法、保证实践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石雪梅.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评价机制探析[J].科技信息,2010,(6).

[2]冯小安.实践教学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与实施[J].中国电力教育,2010,(5).

[3]张颖杰.影响高职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8.

[4]张洪斌,林应耀.地方普通高校实践教学监控与评价机制研究[J].琼州学院学报,2009,(10).

[5]李培敬.经管类专业实践教学评价和质量监控体系构建[J].潍坊教育学院学报,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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