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水准下降与市场经济并无必然因果关系

2013-08-15 00:48吴义龙
关键词:市场经济原则道德

吴义龙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来说,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即便不是充分条件也是必要条件,甚至是最重要的必要条件之一①因为有些国家即使建立了所谓的市场经济,但经济发展并未取得相应的成就,典型例子如拉美一些国家。至于个中缘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进行了深入探讨。参见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历史实践及其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验证了这一命题。但一种质疑性的观点认为,自由市场机制的运作已经、正在和将会导致人们道德水准的普遍下降。事实果真如此吗?如果不是,那么其中的误导性因素又是什么,以及哪些因素与人们道德水准的普遍下降有关联。本文试图就此展开论证。

一、道德原则:观念的还是实践的?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听到“应该这样做”或者“那样做是不对的”以及诸如此类的话语。很显然,这里存在的一个基本预设是,无论对于任何行为,都会事先有一个判断行为对错的准则或原则,人们通常将之称为道德原则。随之而来的结果自然就是,人们总是习惯于将这些道德原则作为判断一种具体行为对错的标准。因此,通过简单的三段论逻辑即可推断出,如果一种行为不符合先在的道德原则,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不对的,至少人们是不鼓励的。毋庸置疑,这样做在很多场合下不会出现问题。之所以不会出现什么问题,并非因为这些道德原则是天然正确的,而是因为在这种场合下,道德原则顺利地解决了问题;所谓的“正确”,仅仅是人们事后对这种情形的结果表示赞赏的称谓而已②对这一观点最初的也是最为深刻论证的是尼采。参见尼采:《尼采论善恶》(朱泱译,团结出版社,2006年版)。。

如果看不清这一点(而这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极易导致下述情形发生,即人们便会将这些道德原则当成是一种观念的表达形式。换言之,道德原则之所以是正确的,乃因为它是基于人们的理性、基于人们对行为或现象经过深思熟虑的结果,是人类理性设计的产物,并且是永恒的和普遍的。所谓的“永恒”,是指它不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所谓的“普遍”,是指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正因为如此,人们才习惯于总是将道德原则作为行为判断的终极标准。在这个意义上,一旦对其他判断人的行为好坏的标准产生疑惑时,例如法律制度(当法律是恶法的时候,或不同法律相互冲突的时候),人们往往会认为道德或是伦理的标准高于法律的标准③这一点是自然法思想的核心所在。参见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但这样做其实是对道德原则的最大误解④关于道德原则,重要的不是将它作为不变的教条应用于当下,而是论证或解释它是如何形成的以及背后导致其变化的原因。这一观点来自于北京大学薛兆丰老师在法律经济学课程上的陈述,在此表示感谢。。实际上,道德原则的形成只是人们通过对具体情境中问题的回应而逐步形成的经验概括。具体说来就是:首先,人们在生存的过程中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次,人们会针对具体问题形成各种解决的尝试性方案;最后,人们从中选择一种方案,并付诸行动。并且这一过程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反复进行的,直到有效解决问题为止[1]。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人们会把一些行之有效的解决问题的经验总结下来,并形成一些原则,为的是应对以后发生的同样的或是类似的问题。这其中,道德是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还有其他部分,诸如宗教、习俗和法律等)。这样来看,所谓的“道德原则”只是对某种特定环境下解决具体问题的一般性条件和关系,而不是如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是先在的普世价值观念的永恒体现。

不仅如此,道德原则是会发生变化的。因为,当问题的情境发生了变化后,以前解决问题的方法可能会过时,不再有效,这便需要有新的更为有效的应对方案。如此一来,人们就不会顽固地认为当初的道德原则仍然是正确的,而是会对其加以修正、完善或是放弃。一个突出的例子是,在过去,人们普遍认为那些试图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邻里之间纠纷的人的行为动机是不好的,并通过各种教化来抑制这种行为方式,从而给世人的印象是,过去人们普遍有一种“厌诉”的心理或文化。在传统的小农社会,人们通常都在固定的范围内生活,人们之间很少有流动,是一种“熟人社会”(费孝通语)。在这种情况下,运用乡规民俗便能较为妥善地解决纠纷问题;相反,通过诉讼方式,不仅耗时耗力,而且基本上没有从事诉讼业务的职业人员。但在现代工商社会,随着交通和通讯的发达,人们之间的流动加大了,处于“陌生人社会”中。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乡规民俗已无法解决大部分纠纷(因为纠纷大多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诉讼便成为一种相对有效的方式,从而导致人们改变了原先的看法,不是“厌诉”,相反,是要“为权利而斗争”[2]。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并不存在绝对的道德原则,所有的道德原则都是地方性的并因此是具体的,是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工具或手段①哈耶克从另外的角度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认为道德的形成是不断适应环境的演化结果。参见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8页)。。一旦当具体的问题发生变化时,相应的道德原则便可能会随之发生一定的变化。即便是“不得杀人”这个看起来似乎不容质疑的道德原则也有一定的条件限定。例如,正义的战争中便允许杀死对手以及通过合法的审判程序后执行死刑犯。因此,手段是否合理,要通过该手段是否适宜地实现了其目的才能作出判断,离开具体情境抽象地谈论道德原则是没有意义的②关于手段和目的之间在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过程中具体关系的讨论,参见约翰·杜威:《评价理论》(冯平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版,第47页以后)。。这便涉及到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即道德的正当性的基础。如果以上讨论是有道理的,即道德从根本上来说不是观念性的而是实践性的结果的话,那么,在笔者看来,道德的正当性来自于它解决问题的有效性。因此,一个道德原则解决问题的能力愈强,它便愈具正当性。

显然,如果离开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具体情境,便很难有所谓道德水准的“提升”或“降低”之说。原因在于,如果道德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发生了变化,那么通过比较不同情况下的结果来判断道德水准的高低,等于是在用不同的参照系来评价不同的两件事。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人们普遍认为,尽管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国生活很贫困,但当时人们的道德水准普遍高于现在,似乎物质生活越好反而人们的道德水准越低,这其实是一种严重的误解。之所以那时能够“夜不闭户,路不拾遗”,是由当时的物质生活状况决定的。其时人们都生活在一个人员不流动的封闭性社区中,彼此非常熟悉,很容易判断谁做了坏事。如果一旦发现某人做了坏事,他便很难再继续生活在这个社区中。更为重要的是,当时基本上没有什么东西可偷(值钱的动产很少),值钱的东西大多都是公家的(不动产或是机器设备)③关于这一点的详细论证,参见苏力:把道德放在生活的合适位置(苏力:《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之所以现在风气不正,不是因为人们的道德水准下降了,而是因为人们生存的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偷盗者基本上是流动的,很难发现是谁做坏事,以及可偷的东西也更多了。这里的基本逻辑是,若有效比较道德水准的高低,其前提必须保持前后一致;比较的前提发生了变化,其结果就不再有效。

二、市场经济的逻辑④这里受到了张维迎最新著作的启发。参见张维迎:《市场的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其中,张维迎提出了“市场经济=价格+企业家”的公式。笔者非常赞同这一观点,但在本文中,笔者并没有讨论企业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尽管毫无疑问地,企业家的作用极为重要。

如果认为是市场经济的运作导致了人们道德水准下降,那么,首先搞清楚市场经济运作的基本逻辑就是回答该问题的前提条件了。什么是市场经济?通常认为,市场经济是与计划经济相比较而言的,并且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只不过是两种不同的组织经济活动的方式而已。就此而言,两者之间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主要是通过分散的信息机制来协调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性活动,而后者则主要是通过中央的指令性经济(command economy)对生产资料的使用和分配做出统一性安排,而且就资源配置的有效程度来说,前者远胜于后者。这其中的主要原因不是意识形态方面的,即并非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孰优孰劣问题,而是因为客观上存在的信息问题和激励机制。对于计划经济而言,一方面,生产和销售活动需要大量的要素和产品信息,而仅仅依靠中央命令无法有效地收集和处理大量信息问题,从而导致很难对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核算;另一方面,计划经济官僚制的组织和管理成本过高,并且由于参与经济活动的个人总是作为别人的代理人从而导致激励不足①对这两种经济体制特征全面而细致的分析和比较,参见米瑟斯:《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学的分析》(王建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详见第80页和第101页),也可参见赫苏斯·韦尔塔·德索托:《社会主义:经济计算与企业家才能》(朱海就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7页)。。

进一步来说,市场经济之所以不存在上述计划经济的不足之处,主要由于它的价格机制的功能所在。具体而言就是,价格机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能够有效地且以非常低的成本发挥三个方面的作用:第一,非常及时快速地传递各种与要素和产品相关的信息,包括不同人们的偏好、资源的可获得性以及生产可能性等方面的信息;第二,能够向人们提供有效的激励,导致人们自行采取最为有效的资源使用方式,因为所有行为的后果都由做出决策的人来承担;第三,收入分配作用,即决定谁得到什么以及得到多少。最为重要的是,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联系的、彼此不能割裂的②关于价格的这三种功能的细致说明,参见米尔顿·弗里德曼:《弗里德曼文萃(上册)》(胡雪峰、武玉宁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31页)。。

人们往往赞同价格机制的前两种作用,但对第三种即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却时常保持质疑,并且这一点也是人们通常批评市场经济存在缺陷的主要根源之一。毋庸置疑,市场经济可能导致贫富差距扩大,但这并不必然发生;更何况这种差距即便有也是相对的,在绝对层面上,所有人都会因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财富增加,从而不同程度地改善生存状况③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所取得的经验和成就明显地验证了这一点。。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否定了价格机制在收入分配方面的功能,便会导致价格机制信息传递和提供激励作用的丧失,最终将造成整个社会财富的极大缩减,而这是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即便是试图从结果上缩小贫富差距,也有其他可替代的政策措施,例如通过税收手段进行收入的再分配等,而没有必要事先完全切断价格机制的收入分配功能,否则,必然会产生普遍的和绝对的贫困化。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若要实现上述功能,是有前提条件的,其中至少有三项不可或缺:第一,私有产权的建立,即将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分配给具体的个人。没有这一点,交易无从发生,资源没法配置,因为没有人确保自己交换的经济物品是合法的④科斯定理从另外的角度也表明了这一点。参见R·科斯:社会成本的问题(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同时,私有产权的激励功能促进了资源最为有效的使用;第二,契约自由,即人们有与谁以及如何交易的自由的权利。这一点通过有强制力的允诺(即合同法)而保证了资源总是向最有价值的方向流转;第三,有限政府,即政府必须在其权力范围内依法行使职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制定规则和保障规则的执行,只有当市场体制本身的运作成本过高时才介入⑤关于这三项市场经济的前提的详细论证,参见平桥维奇:《产权经济学》(蒋琳琦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7页)。。

另外,上述三项前提条件本身就蕴含了这一点,即市场经济体制的运作是有制度成本的,没有不付出任何代价就能正常运作的市场经济。因此,这便意味着有很多经济活动通过市场是无法处理或是需要很高的成本才能应对的。但是,许多指责市场经济的人士却常常忘记了这一点,并将市场经济的种种不足归之于其不够完美。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完美的东西,完美的东西只存在于理想中。他们总是犯着两种不同的比较方面的错误:一种是将现实中的市场经济与理想中的市场经济相比较;另一种是将现实中的市场经济与理想中的国家干预相比较。正确的比较制度的方法是,在可行的现实制度安排之间进行选择,并且必须存在共同的比较基础。

三、转型时期中国的道德困境

那么,道德水准与市场经济有关联吗?如果有的话,两者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很显然,如要真正理解当代中国的道德困境,必须首先搞清楚的问题是,道德作为一种一般性的社会控制制度,其运作的外界制约条件是什么?以及在中国当下语境中,道德的外部环境到底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试图得出这样一个推断,即究竟是这些因素的变化才导致道德水准有了不同,还是仅仅由于人自身的原因或是市场经济的运作才使得人们的道德品质发生了变化。

之所以将道德看成是一种社会控制制度(非正式制度),只不过是人们通常看法的另一种表述而已。概括地说就是,道德是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方式的手段之一①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认为,人类社会主要的三种控制人们行为的方法,按照历史发展阶段划分,则分别是道德、宗教和法律。参见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并且,任何控制制度,如果要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则必须依赖于一定的制裁和惩罚机制。一般而言,道德主要是通过个人自律(内在的)和社会舆论(外在的)两种具体途径来达到制约人行为的目的。而要实现这一点,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人们对行为对错的评价标准一致,而这需要有一个道德共同体的存在;二是人们生活在一个相对狭小的封闭性社区之中,即所谓的“熟人社会”。

如果人们对某种行为正确与否的判断不同,人们便可随意按照个人认为正确的方式行为,并且当有人指责其做了错事时,他会很容易地找到各种借口来推脱自己的责任。这是由于没有一个外在的共同行为准则对其产生约束力,从而导致制裁机制从源头上失效。换句话说,人们必须生活在一个同质性很高的社会或社区中,这样以来,对众多行为的看法便容易产生相同的态度,并且因此人们也极易对某一行为正确与否达成共识。与此同时,人们如果不生活在一个流动性不大的小社区之中,那么,当其一旦做了错事,就可以很容易地通过离开这个社区从而逃脱惩罚。如此一来,道德的制裁机制便失去了作用。

与道德不同,法律作为另一种社会控制制度(正式制度)有其本身的运作条件。法律适用对象不仅包括“熟人社会”,也包括“陌生人社会”;其适用范围也更广,不仅包括相对封闭的小型社区,还包括更宽阔的流动社会,用哈耶克的话来说就是“扩展秩序”[3]。这就要求法律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并靠其垄断性的暴力措施作为实施机制,因为相对于私人或其他组织执法来说,这里存在着制裁的规模经济收益②关于国家的实证性的理论,在笔者看来最有说服力的当属巴泽尔。参见巴泽尔:《国家理论》(钱勇等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市场经济才与法律(法治国家)紧密相关。因为不仅市场经济的前提即私有产权和契约自由是法律制度的产物,而且市场经济自身同时也是“扩展秩序”的副产品,必然与“扩展秩序”的实施机制即法律的适用相一致。

而在当下中国,其所谓的道德困境之所以出现,最为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国正处于社会的全面转型时期,即由一个传统的农业社会转向现代的工商社会。农业社会的典型特征是“熟人社会”,人员流动性不大,人们可能一生都生活在一个狭小的封闭性社区中,并因此同质性很高,从而为道德即中国传统的儒家伦理的适用创造了条件。现代工商社会的特点在于其非人格化,一切个性化的特征在很多时候都隐而不现,人员处于高度流动之中,人们的交往基本上是在陌生人之间,是一个高度分化的社会。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法律这样的社会控制制度,因为这样的条件下适用法律成本更低也更为有效。

不仅如此,当下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也就是说,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存在不少问题,这是毫无疑问的。旧的体制被打破,新的体制尚未最终形成。正是在这样的一个过渡时期,出现一些不尽人意的现象,出现所谓道德水准下降是必然的,但要搞清楚其中真实的和真正的因果关系。如果因此将道德水准的下降归之于市场经济的固有缺陷,实际上是犯了两种因果推理上的错误:一种是,尽管这些现象的发生与市场经济相伴随,但这并不是市场经济本身所导致的;另一种是,认为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有着种种不足,这便像指责一个孩童不听话,仅仅因为他/她是孩童一样,毫无逻辑或道理可言。

四、展望未来:道德市场的可能图景

综上所述可以推断出,当下的中国,适用于传统儒家伦理的社会基础已不复存在,所谓的道德共同体的神话业已破灭,从而导致原有道德体系的崩溃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4]。与此同时,处于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出现种种不尽人意的现象,甚至在短期内有加剧的可能。尽管如此,我们也不必过于悲观地看待这个问题。所谓“发展是硬道理”,发展中遇到的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发展来解决。以市场经济为特征的现代工商社会,完全有可能发展并塑造出另一种道德图景,如果可以将之称为“道德”的话。

我们知道,市场经济中的交换是以自愿和平等为基本前提的。一方面,作为意思自治的自愿能够有效地促进自我主体意识的形成,从而为个人解放创造条件;另一方面,以“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马克思语)为特征的市场经济是有史以来最为平等的制度,因为它不看人的出身和其他身份特征,给每个人提供平等和充分的机会,并且拒绝特权[5]。不仅如此,作为“扩展秩序”副产品的市场经济能够有效地促成陌生人之间的分工合作,为重建信任和声誉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6-7]。

另外,人们通常只记住了市场经济中竞争的残酷和无情的一面,却忘记了市场经济的另一面,即它能够促成陌生人甚至是彼此敌对的人之间的合作,靠的就是劳动分工和专业化生产。更为重要的是,在形成共同价值的过程中,市场制度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为,交换意味着交换的双方对所交换对象价值的评估是不同的,即交换双方的价值观必须是不同的。如果不同人对同一样东西的评价是一样的,就不会有交易发生的可能。这样以来,交换的过程就是不同价值观协调一致的过程,交换的结果就是在不存在一致的情况下取得一致。并且原则上,通过整个市场的交换,所有参与者都将在边际上达成共同的价值观①关于交换在达成共同价值观中的作用的详细说明,参见米尔顿·弗里德曼:《弗里德曼文萃(上册)》(胡雪峰、武玉宁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结果就是,人们更可能在更多的问题上达成一致。这是交易带来的间接性的也是更为重要的结果。

不仅如此。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有赖于法治国家的形成,这就为健全法律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动机和动力[8]。毫无疑问地,在当下中国,在一定程度上作为道德替代机制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为那些以为市场经济导致人们道德水准下降的指责留下了种种借口。但这是两个并不必然相关的问题,我们并不能因此就将所有的原因都归之于市场经济本身或市场经济的不完善,我们应当用动态的、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这个问题。笔者相信,随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这些现象和问题会逐渐减少,但肯定不会完全消失。这是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制度也是在现实中形成和适用的,而不是在理想中供人们去欣赏的。只要是制度,就会有制度运作的成本和代价,“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是所有制度都必然会有的不足,如果你愿意将之称为“不足”的话。

五、结语

总而言之,道德原则的形成不是观念的产物,而是为解决现实问题遗留下来的副产品,因此,道德原则不仅不是天然的和绝对的,并且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因而,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控制制度之一的道德,是有一定的适用前提的,即人们必须处于一个封闭性的道德共同体之中;而人们道德水准的高低与其密切相关,中国传统的静止的农耕文明为此提供了适宜的社会基础。但当下中国是一个流动性很强且以市场经济为特征的现代的开放的工商社会,其有效运作高度依赖于另一种社会控制制度——法律。在这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时期,必然会出现诸多所谓人们道德水准下降的现象,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简单地将之归于市场经济本身或其存在着不足。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道德”逻辑,只不过是另一种“道德”而已②这里的“道德”,显然是指广义的约束人们行为的准则。。

[1]拉里·希克曼.阅读杜威——为后现代做的阐释[M].徐陶,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23.

[2]赵旭东.法律与文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56.

[3]哈耶克.致命的自负[M].冯克利,胡克华,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6.

[4]米歇尔·鲍曼.道德的市场[M].肖君,黄承业,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598-603.

[5]张维迎.市场的逻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10.

[6]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M].北京:三联书店,2001:136.

[7]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M].北京:三联书店,2006:124.

[8]吴敬琏.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M].北京:三联书店,20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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