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乡土史的几点认识

2013-08-15 00:47曹金发
巢湖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乡土整体家乡

曹金发

(淮北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我国历来重视乡土史教育,1904年,清政府颁布《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规定:历史课“尤当先讲乡土历史,采本境内乡贤名宦流寓诸名人之事迹,令人敬仰慕叹、增长志气者,为之解说,以动其希贤慕善之心。”新中国成立后,多次推行乡土史教育。新世纪之初的2001―2003年,国家先后颁布了《全日制义务教育历史课程标准(实验稿)》和《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实验)》,要求在中学历史教学中注意开发和利用乡土史教学资源,要求历史教师将乡土教材与国家统编教材一起配合使用,通过乡土历史教学引导学生从历史的角度去认识当地的社会现实和社会热点问题,使历史教学真正服务于当地社会。同时,很多学者也在不断呼吁要对学生进行乡土史教育。可见,乡土历史教育已经成为地方课程开发的重要内容,越来越受到重视。然而至目前为止,学界对于乡土史这个概念的界定还不是很清晰,关于乡土史的特性、乡土史与区域史、乡土史与地方史之间的关系也少有探讨,因此笔者试图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认识,以求教于方家。

1 乡土史的含义

“乡土”有两个含义,一个含义是本乡本土,指人们出生或曾经生活过的故乡,另一个含义是指地方。“乡土”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概念,指的是家乡的土地,其涵盖的地理范围可大可小,大可以指一个或多个省级行政区划或自然区域,如东北地区、安徽省、大别山区等等,小可以指一个市、县、乡村或者一个较小的自然区域,如北京市东城区、合肥市肥西县、华西村、小岗村等等。随着行政区划、自然条件、心理认同等因素的变化,“乡土”的涵盖范围也会发生变化,通常情况下,可以以一个县为参考单位区域。乡土史是乡土历史的简称,这里的乡土概念是乡土的第一层含义,指的是本乡本土的历史,相对于国家历史或者全球历史等整体史而言,它指的是某一特定区域内的历史,同时也可指这一区域内的乡人在外地所创造的历史,[1]这一区域往往以历史教育受众的籍贯、生长地为范围,以该地所属自然区域和行政区划为界限,具有“家乡故土”的意味,带有某种程度上的心理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这个意义来说,乡土史更具有亲近感和亲和力,可以使人更好地了解家乡、热爱家乡,并且更容易激发人们热爱祖国的情感。

2 乡土史内容的特性

乡土史的内容是综合性的、多层次的,同时又具有地方特色和乡土气息,既然乡土史的提法具有激励人们了解家乡、热爱家乡的考虑,因此其内容取向就要有自己的特色,既与区域史、地方史有重合,也要与它们有区别,要突出乡土意味,注重教育意义和喜闻乐见性,在不失学术性和规范性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普及性,让人们更加易于接受、乐于接受,从中受益,从这个角度出发,乡土史的特性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

乡土性。这里强调的是乡土史的地方特色、心理认同感以及普及性特点。既然是乡土史,就要专指作为家乡的某一地方的历史,而不是整体史,同时还要具有心理认同感。此外,乡土史要具备普及性的特点,让人们易于接受和乐于接受。目前,中国的史学正逐渐由服务于帝王、服务于学人而转向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大众,乡土史完全而且应该在这方面大有可为,其内容可以是名人、显贵、壮举、重大事件、历史遗迹,也可以是寻常百姓、无名英雄、一花一草;可以是正传正史,也可以是传说、神话、民俗、技艺等逸闻趣事,总之,要接近百姓生活,突出乡土气息,这也应该是乡土史的基本特性。

综合性。不言而喻,历史是包罗万象的,具有无比的包容性和综合性,因为一切过去的人和事都可以称之为历史。乡土史作为历史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当然地具有综合性,上至宇宙洪荒、国际交往、国计民生,小至个人家庭、花鸟鱼虫、一草一木,都可以纳入乡土史的范畴,只不过其涵盖面积相对于整体史较小而已。

互补性。这指的是乡土史与整体史、地方史等其他历史之间的关系。与整体史相比,乡土史具有地方特色,更专更细,与地方史相比,乡土史则更具有普及性和认同感,更接近百姓生活实际,更具有家乡味。地方史、整体史可以使人更全面地了解和认识世界,而乡土史则可以使人更好地了解家乡,为进一步了解世界和认识世界奠定基础,而且这种了解更具有热爱家乡的情感色彩,这就使得乡土史对整体史和地方史在内容上和层次上进行了互补,相得益彰。

现实性。虽然有人认为一切真历史都是当代史,但是相比较而言,乡土史却更加具有现实性,因为它描述的人和事就在我们的身边,就在我们的房前屋后,甚至就是我们的邻里或者家人,从这个意义来说,其现实感和共鸣性是无可比拟的,因此,乡土史在最大限度地缩小了人们与历史之间距离的同时,又最大限度地放大了人们与历史之间的共鸣,这样的历史最易于理解和接受,最接近生活实际,从而最具有现实性。

3 乡土史与区域史的关系

乡土史与区域史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都指特定区域的历史,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有交叉重合的部分,这是联系。区别在于,区域史是社会历史发展中由具有均质(同质)性社会诸要素或单要素有机构成的、具有自身社会历史特征和系统性的区域历史,[2]区域史的选定必须符合两个原则:第一,它必须是一个有必然联系、有系统的整体,必须有经长期历史积淀形成的整体性和共同性,有相同的地域历史文化特色。第二,它必须体现历史发展的内在逻辑性和一致性。[3]可见,区域史从史学研究的学术角度出发,强调的是社会要素的均质(同质)性,要求历史发展内在的系统性、整体性和逻辑性,换言之,区域史的研究对象,是具有“区域性”特征的历史,而不是所有冠以“区域”名称的历史都能够称得上区域史,因为有很多区域内的历史并不具备“区域性”特征,也就是说并不具备社会要素的均质(同质)性和历史内在的系统性、整体性和逻辑性,所以,区域史是一个特定称谓,它并不等同于“区域的历史”,区域史只是“区域的历史”中比较特殊的一部分。乡土史则从人文观念出发,以“家乡故土”为范,以行政区划或自然区域为畴,整合某一地区的历史,并不强调历史的“区域性”特征,也不强调历史发展轨迹中内在的系统性、整体性和逻辑性,只是以某种行政区划或者自然区域为表征,具备心理归属和认同的特点,强调的是“我的家乡”的历史,是具有心理认同感的“区域的历史”。

以安徽为例,安徽史是安徽人的乡土史,但是安徽史很难称得上是区域史,因为安徽面积很大,仅以自然区域来划分,可以分为淮河以北地区、江淮地区和长江以南地区,这三大区域的历史发展都有自己的轨迹和特质,社会要素不具备均质(同质)性,其历史发展也不具备整体性、系统性和逻辑性,因此要分开研究,而不能强行糅杂一处,不能将安徽史称之为区域史。不过,假如细化一下,将视点集中于皖南地区的古徽州,就会发现,此地区不仅地理上相对独立,其历史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形成了完整的系统性、整体性和逻辑性,所以,古徽州史可以称为区域史,可以以区域史研究的范式来进行研究。所以,乡土史与区域史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4 乡土史与地方史的关系

同样,乡土史与地方史也有一定的联系与区别。相对于“地方”而言,“乡土”是专指,对于受众而言,强调家乡故土、本乡本土,具有乡土观念和情感倾向,易引起心理共鸣。相对于“乡土”而言,“地方”则是泛指,不具备情感倾向,因为任何一个区域都可以称之为“地方”,但不是每一个“地方”都能称之为“乡土”,而只有自己的故乡或者家乡才能称之为“乡土”,因此,乡土史与地方史的联系在于,二者都是某一特定区域的历史,二者的区别在于,乡土史以第一人称为视角,具备心理认同特征和情感倾向,是“我的家乡”的历史,地方史则以第三人称为视角,指的是某一区域内的历史,不一定具备心理认同特征和情感倾向。以北京市史为例,在任何人看来,北京市史都可以称作为北京市的地方史,但是,只有以北京市为家乡或者故乡的人才可以将北京市史称为乡土史。

5 乡土史与整体史的关系

乡土史属于局部地区的历史,一般来说其涵盖的地域范围要小于整体史,乡土史是整体史的一个部分,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归纳为整体史涵盖乡土史,乡土史补充整体史。整体史的地域范围较广,通常要包括一个或几个大的地区,或者一个或者几个国家的范围,因此,乡土史应该属于整体史的一部份,不过,这只是理论意义上的从属关系,在实际上,由于编撰体例、目的、方法以及材料等方面的原因,整体史往往取代不了乡土史,相对于整体史而言,乡土史更为专门、更为深入,也更加具有乡土性质,因此对于整体史就重要的补充意义,这也是乡土史得以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举例来说,中国有中国通史,安徽有安徽通史,这些可以称之为整体史,但是,由于体例、篇幅所限,中国通史、安徽通史不可能面面俱到,把安徽省每个县的历史都梳理得很细致,更不要说具体到每个乡镇和村庄了,因此,我们要了解每个县、乡、村的历史,就需要有专门的乡土史的内容,乡土史对于整体史的补充意义可见一斑。此外,假如从编撰目的来看,整体史的编撰要立足于全局,重在阐述各个地方的历史,不可能带有过重的情感倾向,而乡土史则立足于本乡本土,可以带有浓厚的地方色彩和情感倾向,这一点也是整体史很难做到的。

总之,乡土史是“我的家乡”的历史,具有自己的特性,它与区域史、地方史、整体史都有一定的联系与区别,对其内容与特性应当加以区分和界定,这样更加有利于人们对乡土史的认识,更加有利于乡土史教育的开展和深化。

[1]云南省教育委员会.中学历史教法研究[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8.

[2]徐国利.关于区域史研究中的理论问题[J].学术月刊,2007,(3).

[3]朱金瑞.区域性历史研究中的几个理论问题[J].中州学刊,19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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